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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青年的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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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在珠海举行

时间:2013-11-05 16:58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
    
会场
    
主席台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德利
     

广东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李嘉
      
 广东省副省长李春生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孙琬钟
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在珠海举行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在开幕式主席台就坐

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在珠海举行

  四川大学“985平台”首席科学家顾培东教授在开幕式主席台就坐


 

    11月5日,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指导,中国法学会主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及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中国法学》协办的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在广东省珠海市隆重举行。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张德利,广东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李嘉,广东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李春生,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原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孙琬钟,广东省法学会会长王骏等出席论坛。论坛主题为“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通过全国征文活动遴选产生的12位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中山大学、澳门大学等高校的知名专家学者,针对“一般理论”、“审判权配置及运行机制”、“检察权配置及运行机制”等三个专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交流。论坛还分别举行了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和首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获奖作品的颁奖仪式。来自法学理论和实践部门的专家学者、珠海市法学法律工作者代表近400人参加了论坛。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今年1月7日,孟建柱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把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确定为“四项改革”之一。为了引导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研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国法学会在中央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专门以此作为主题举办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并开展了大型主题征文活动,积极为我国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提供决策信息和理论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在论坛开幕式上,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向广大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提出三点希望:一是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既是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和根本保障。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责无旁贷,要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增强法律意识,培育法治思维,遵循法治方式,做法治中国的践行者、建设者和捍卫者,努力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春和梦想。二是勇于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制度不仅在法治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而且属于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识形态的属性很强,不能简单移植。我们中国人应当有足够的能力和自信创造出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在研究和实践的过程中,不能以西方司法制度为参照系批判、改造我国司法制度作为思维定势,要着重从我国的传统资源中汲取营养,从丰富的法治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出一套让人民满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三是加强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交流学习。法学研究只有植根于中国的实践,才有旺盛的生命。法学会将发挥聚集人才的资源优势,做好青年法学人才的引导、培养和推荐工作,促进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推动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相互融合。希望广大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法律人才互聘“双千计划”。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德利指出,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研究影响检察权正确行使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把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纳入新一轮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为抓手,以信息化建设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努力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既有内部组织体系完善的问题,也有外部运行机制完善的问题。比如,在检察机关内部,如何改革和规范内设机构设置,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内部组织体系;如何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如何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形成职责权限明确、上下步调统一、横向协作紧密、规范有序协调的执法办案格局等。在检察机关外部,如何强化对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如何建立健全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人财物保障机制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纳入司法体制改革的范围,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科学的制度安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
    广东省副省长李春生指出,广东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表明,只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加强法治建设,才能保障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广东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全省政法机关正在着力打造“为民政法”、“法治政法”、“公信政法”、“智慧政法”、“廉洁政法”,努力为广东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要在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注意吸收本届论坛的真知灼见,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广东检察机关在高检院和省委的领导下,在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取得了一些成效。率先在全国设立第一个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和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得到高检院肯定并在全国推广。率先部署推进阳光检务工作,拓宽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率先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建立案件管理中心,实现对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为全面推进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积累了经验。但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仍然任重道远,无论是检察权运行的优化配置,还是检察权运行的考核评价,都需要不断探索和实践。希望通过论坛汇聚各位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更加有力地促进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与会专家围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一般理论、司法权力配置及运行机制、司法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司法去行政化、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等焦点、难点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为建构和完善我国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献计出力。
    在论坛开幕式上,还举行了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和首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颁奖仪式。今年4—7月,论坛组委会开展了“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主题征文活动,共征集有效论文3718篇,创新历史新高。5月,中国法学会启动了“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的评选活动。面向未满40周岁的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在前一年度正式出版或发表的著作,强调中国问题和理论联系实践,促进我国青年法学人才培养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组委会组织中央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的知名专家学者,通过初评、复评、终评和学术不端检测,评出优秀作品若干件,并以中国法学会的名义进行颁奖。
    在首届“董奖”颁奖仪式上,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孙琬钟指出,董必武同志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他留给我们的极为珍贵的精神遗产,对于今天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深刻领会董必武同志法学思想的精髓,弘扬董必武追求真理、坚持真理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把握董必武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先进意识,学习董必武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繁荣法学研究、激励青年才俊,是我们设立“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的初衷。希望“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的设立能更好地团结、组织和引领更多的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团结奋斗,扎实工作,学习、继承、创新、发展董必武法学思想,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中国法学青年论坛是由中国法学会主办,面向全国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的高规格、多学科、宽领域的学术交流平台。该论坛以发现、汇聚和培养青年法学人才,推动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创新为宗旨,自2009年底启动以来,已经成功举办了七届。

    首届由中国人民大学承办,主题为“法治视野下的城乡二元结构”;

    第二届由中国政法大学承办,主题为“法律传统、法律移植与法律输出”;

    第三届由上海交通大学承办,主题为“社会风险与法制发展”;

    第四届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主题为“三项重点工作”;

    第五届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承办,主题为“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化解”;

    第六届由北京师范大学承办,主题为“社会管理创新与中国法治发展”;

    第七届由西南政法大学承办,主题为“中国调解:理论与实践”。

    围绕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搭建平台,凝聚智慧,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深受广大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的喜爱,被誉为“青年法学家的登龙门”。

    第九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将于2014年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

 

 

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议程 
主    题
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指导单位
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共青团中央
 
主办单位
中国法学会
 
承办单位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
 
协办单位
法制日报社
人民法院报社
检察日报社
中国法学杂志社
 
时    间
2013年11月5日(8:30—18:00)
 
地    点
广东省珠海市
 
支持媒体
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中新社、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民主与法制、中国法学会网、中国法学创新网、中国法院网、正义网、阳光检务网、珠海检察网
 
图文直播
法制网
 
 
 
议程一:开幕式暨颁奖仪式
议程二:论坛(主旨演讲和三个单元)
议程三:闭幕式暨坛标交接仪式
 

 
 
议程一:开幕式暨颁奖仪式
(8:30—9:50)
 
一、领导致辞
二、颁奖仪式
1.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颁奖
2.首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颁

三、领导、嘉宾和获奖者合影留念
 
 
 
议程二:论坛【点击报告人姓名可查看其简介】
 
(10:00—12:20)(13:30—17:20)
 
主旨演讲
(10:00——10:30)
 
主    持  人: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主旨演讲人:  卞建林(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顾培东(四川大学“985平台”首席科学家、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一单元:一般理论
(10:30——12:20)
 
主持人:龙宗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间规则:报告人每人15分钟,评论人每人10分钟,主持人单元小结10分钟。下同)
 
1.乡村司法与国家治理——以国家宏观权力与乡村微观权力整合为线索
报告人:郑智航 (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讲师、法学博士)
评论人:秦前红(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评论》主编,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
报告人:王建学(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评论人:董  皞(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州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3.疑难案件的司法过程——“以理找法”逆向裁判思维初探
报告人:罗发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评论人: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4.案件传播中的律师微博研究——内容、争议及意义
报告人:杨 秀(重庆大学新闻学院讲师、文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评论人:刘桂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总编辑)
 
主持人单元小结
 
 
第二单元:审判权配置及运行机制
(13:30——15:20)
 
主持人:李 浩(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司法公正何以看得见——关于我国审判方式的思考
报告人:魏胜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评论人:蔡彦敏(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行政诉讼协调和解运行机制改革之进路——从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类博弈”着眼
报告人:胡雯欣(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评论人:沈 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3.从难办案件透视当下中国司法权的运行逻辑
报告人:王国龙(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
评论人:葛洪义(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4.需求回应公正——高院审判业务文件实证研究
报告人:孟高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评论人: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
 
主持人单元小结
茶歇(10分钟)
 
 
第三单元:检察权配置及运行机制
(15:35——17:20)
 
主持人:张新宝(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横琴新区检察院管理体制去行政化的构想
报告人:韩 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法学博士)
评论人:王敏远(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2.检察长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关系论证——以检察机关内部领导体制为视角
报告人:叶成国(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员、主诉检察官)
评论人:刘荣军(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3.论我国审查逮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基于法律修订与实践语境的分析
报告人:林喜芬(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评论人:龙宗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4.统计学方法在规制逮捕裁量权中的运用初探——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后逃跑的风险为研究对象
报告人:张吉喜(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
评论人:赵国强(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单元小结
 
 
议程三:闭幕式暨坛标交接仪式
(17:20——17:40)
 
主持人:王天鸿(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承办方代表总结致辞
致辞人:李仕春(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主任、《中国法学》副总编辑、教授、博士生导师)
2.宣布第九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承办单位并举行坛标交接仪式
3.第九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承办单位代表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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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图文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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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1-11 17:10来源:法律信息部 责任编辑:中国法学会网
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在珠海隆重举行
 

主席台全景
 
    11月5日,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指导,中国法学会主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及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中国法学》协办的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在广东省珠海市隆重举行。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张德利,广东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李嘉,广东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李春生,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原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孙琬钟,广东省法学会会长王骏,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研究室主任陈永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武,广东省珠海市委副书记、市长何宁卡,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卞建林,四川大学“985平台”首席科学家、教授、博士生导师顾培东,广东省珠海市法学会会长关玉嘉,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英彦等出席论坛并在开幕式主席台就坐。论坛主题为“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通过全国征文活动遴选产生的12位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中山大学、澳门大学等高校的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交流。论坛还分别举行了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和首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获奖作品的颁奖仪式。来自法学理论和实践部门的专家学者、珠海市法学法律工作者代表近400人参加了论坛。
 


会场全景

 
    本届论坛分为开幕式暨颁奖仪式、论坛主体、闭幕式暨坛标交接仪式三个阶段。
 
     开幕式分为三个环节,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黄武副检察长主持。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研究室主任陈永浩在开幕式主席台就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在开幕式主席台就坐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在开幕式主席台就坐



四川大学“985平台”首席科学家顾培东教授在开幕式主席台就坐



广东省珠海市法学会会长关玉嘉在开幕式主席台就坐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英彦在开幕式主席台就坐

        第一个环节为领导致辞。

        首先,广东省珠海市委副书记、市长何宁卡同志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欢迎辞。

 
 
广东省法学会会长王骏同志在开幕式主席台就坐
 
        接着,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原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孙琬钟讲话。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郑红同志讲话。
 

        广东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李春生同志讲话。
 
 

 
 广东省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李嘉同志在开幕式主席台就坐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张德利同志讲话。
 

 
        最后,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同志作重要讲话。
 
 

        开幕式的第二个环节是颁奖仪式。

        首先举行的是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颁奖仪式。

       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主任、《中国法学》副总编李仕春教授宣读了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表彰决定和获奖名单。

        征文活动共收到有效稿件3718篇,是第七届论坛征文数1273篇的3倍,创下了历史新高。稿件内容涉及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一般理论、司法权力配置及运行机制、司法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等。论坛组委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事先制定并发布的评奖办法,组织中央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的知名专家学者,经过初评、复评、终评和学术不端检测等环节并公示,最终确定一等奖论文28篇,二等奖论文60篇,三等奖论文90篇,优秀奖论文171篇。经中国法学会研究决定,对上述论文的作者予以表彰。征文活动得到了政法部门、地方法学会和法学院校的大力支持,共有127家单位积极组织和推荐了大量稿件。根据征文公告,结合论文数量和获奖情况,确定30家单位为优秀组织单位,一并予以表彰。

        与会领导和嘉宾为获奖论文的作者和优秀组织奖的单位代表颁发荣誉证书。





 
        获奖代表、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办公室主任韩平博士发言。
 

        接着举行的是首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颁奖仪式。

        中国法学会办公室王增勇副主任宣读首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表彰决定和获奖名单。



 

        评选活动面向未满40周岁的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在前一年度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作品,强调中国问题和理论联系实践。活动共征集作品332件,其中专著84种,论文248篇。我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事先制定并发布的评审办法,组织中央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的知名专家学者,经过初评、复评、终评等环节并公示,最终确定一等奖1件、二等奖5件、三等奖11件和提名奖18件。经中国法学会研究决定,对上述作品的作者予以表彰。评选活动得到了政法部门、地方法学会和法学院校的大力支持,共有31家单位积极组织和推荐了作品。结合作品征集数量和获奖情况,确定7家单位为优秀组织单位,一并予以表彰。

        与会领导和嘉宾为获奖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为优秀组织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首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张红教授发言。

 

开幕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领导、嘉宾和获奖者合影留念。 【点击下载合影留念完整版高清大图】
 

 

 

开幕式结束之后随即进入论坛主体阶段。本阶段设“主旨演讲”和分别以“一般理论”、“审判权配置及运行机制”、“检察权配置及运行机制”为专题的三个单元。

        首先举行的是主旨演讲。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教授的主持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和四川大学“985平台”首席科学家顾培东教授发表了精彩的主旨演讲。
 



陈国庆教授主持

卞建林教授主旨演讲


顾培东教授主旨演讲
 
    第一单元的专题为“一般理论”,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主持。在本单元,青年才俊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讲师、法学博士)、王建学(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博士后)、罗发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杨秀(重庆大学新闻学院讲师、文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担任报告人,分别就各自的获奖论文“乡村司法与国家治理——以国家宏观权力与乡村微观权力整合为线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疑难案件的司法过程——“以理找法”逆向裁判思维初探”、“案件传播中的律师微博研究——内容、争议及意义”发表演讲。著名专家学者秦前红(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评论》主编,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董皞(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州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桂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总编辑)进行了一对一的评论。最后,主持人单元小结,并由评论人颁发报告人演讲纪念牌。


第一单元主席台



龙宗智教授主持



郑智航讲师报告,秦前红教授评论



王建学讲师报告,董皞教授评论



罗发兴法官报告,张志铭教授评论



杨秀讲师报告,刘桂明总编评论









颁发报告人演讲纪念牌

 

 

第二单元的专题为“审判权配置及运行机制”,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浩教授主持。在本单元,青年才俊孟高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胡雯欣(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王国龙(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魏胜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担任报告人,分别就“需求•回应•公正——高院审判业务文件实证研究”、“行政诉讼协调和解运行机制改革之进路——从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类博弈’着眼”、“从难办案件透视当下中国司法权的运行逻辑”、“司法公正何以看得见——关于我国审判方式的思考”发表演讲。著名专家学者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葛洪义(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蔡彦敏(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进行了一对一的评论。最后,主持人单元小结,并由评论人颁发报告人演讲纪念牌。

第二单元主席台



李浩教授主持



孟高飞法官报告,贺小荣主任评论



胡雯欣法官报告,沈岿教授评论

王国龙副教授报告,葛洪义教授评论



魏胜强副教授报告,蔡彦敏教授评论









颁发报告人演讲纪念牌

 

 

  第三单元的专题为“检察权配置及运行机制”,由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主持。在本单元,青年才俊韩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法学博士)、叶成国(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员、主诉检察官)、林喜芬(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张吉喜(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担任报告人,分别就“横琴新区检察院管理体制去行政化的构想”、“检察长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关系论证——以检察机关内部领导体制为视角”、“论我国审查逮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基于法律修订与实践语境的分析”、“统计学方法在规制逮捕裁量权中的运用初探——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后逃跑的风险为研究对象”发表演讲。著名专家学者王敏远(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荣军(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宗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国强(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作一对一的评论。最后,主持人单元小结,并由评论人颁发报告人演讲纪念牌。
 

第三单元主席台

张新宝教授主持

韩平检察官报告,王敏远教授评论

叶成国检察官报告,刘荣军教授评论

林喜芬副教授报告,龙宗智教授评论

张吉喜副教授报告,赵国强教授评论









颁发报告人演讲纪念牌

 

 

闭幕式由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王天鸿副检察长主持。


闭幕式主席台
 

王天鸿副检察长主持闭幕式

        首先,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主任、《中国法学》副总编辑李仕春教授代表承办方总结致辞。
 

李仕春教授总结致辞


        随后,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宣读《关于第九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承办单位的决定》。

  第九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将于2014年11月—12月举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经中国法学会研究决定,该届论坛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

张新宝教授宣布第九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承办单位

        紧接着,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彭小明副检察长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邵景腾副院长交接坛标。

坛标交接仪式

        最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邵景腾副院长代表第九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承办单位致辞。
 


邵景腾副院长致辞

        中国法学青年论坛是由中国法学会主办,面向全国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的高规格、多学科、宽领域的学术交流平台。该论坛以发现、汇聚和培养青年法学人才,推动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创新为宗旨,自2009年底启动以来,已经成功举办了七届。首届由中国人民大学承办,主题为“法治视野下的城乡二元结构”;第二届由中国政法大学承办,主题为“法律传统、法律移植与法律输出”;第三届由上海交通大学承办,主题为“社会风险与法制发展”;第四届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主题为“三项重点工作”;第五届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承办,主题为“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化解”;第六届由北京师范大学承办,主题为“社会管理创新与中国法治发展”;第七届由西南政法大学承办,主题为“中国调解:理论与实践”。围绕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搭建平台,凝聚智慧,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深受广大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的喜爱,被誉为“青年法学家的登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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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看出四大名著中竟然还有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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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合同法那些事》

刘桂明

  说起中国的四大名著,大凡中国人,不论男女,也不论老少;不论财富多寡,也不论文化水平高低;不论身居大江南北,也不论客居异国他乡,都不会感到陌生,似乎都能说个大概,好像都能讲个明白。
  一部《红楼梦》,让历史学家从中看到了清朝的由盛转衰,政治学家从中看到了官场的明争暗斗,经济学家从中看到了商场的尔虞我诈,文学家从中看到了诗词歌赋、经史子集,建筑学家从中看到了民居官宅的巧夺天工,植物学家从中看到了花草树木的勃勃生机,医学家从中看到了救死扶伤的道义责任,音乐家从中听到了优美动听的乐曲,美术家从中尝到了美味可口的山珍海味……于是,《红楼梦》渐渐成了“红学”。其他三部名著《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也是如此,尽管未必成“学”,但其魅力丝毫不让“红楼”。我们同样能在“西游”里看见佛学,在“三国”里看到了军事,在“水浒”里看到庙堂之高与江湖之远……
  可以说,因为妇孺皆知,因为耳熟能详,其中的人物故事、风土人情、情景场景,已经深深地影响了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与价值取向。当然,因为各自观察的视角不同,表达的方式各异,因而得出的答案也各具特色、各显风采。不管怎么说,所有的研究,所有的解读,都有益于大众更加深入了解四大名著和有关社会背景。
  本书作者张兴彬作为一名律师,别开生面地站在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四大名著,让今人从合同法的视野来回望相关典故,着实让人耳目一新。据我所知,将古典四大名著与律师职业真正挂起钩来的律师,其实不乏其人。此前,从山东来到北京执业的杨培国律师将四大名著与律师事务所管理及律师文化建设有机地连到了一起。现在,张兴彬律师竟然将四大名著与律师业务有趣地合到了一起。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张兴彬律师的发现与杨培国律师的探索一样,都让我们对古典四大名著的理解又打开了一扇门,推开了一扇窗,展现了一片新的视野。
  通过阅读本书,我们发现本书一方面在表述用语方面特别有创新。书中使用了不少流行于当下的网络热词,给古朴的原著典故赋予了时代的气息,让读者对远去的故事有一种莫名的亲近感;另一方面,在篇章结构上特别有创意。本书把名著典故、合同风险与案例评说巧妙地结合在一起,让读者在轻松的语境中了解了原本严肃的法律知识,世人因此也会改变过去对法律书籍和法律人刻板的印象,知道法律原来也是可以这样解读,知道法律还可以写得这样好看。创新也好,创意也罢,无非就是想说明本书作者这种与时俱进的创新思维正是这个时代最需要的。不管什么行业,不论什么专业,如果一味地墨守成规、固步自封、人云亦云是没有出路的。要想进步,要想发展,都需要紧跟时代步伐、紧赶时代节奏的创新!
  律师业同样需要创新。我国律师业恢复重建30多年来,在党和政府地关怀下,我国的律师业得到了迅速地发展,至今全国律所近2万家,律师人数已达23万之众。当然,尽管法律人的基数在不断地扩大,但这与社会大众对律师业的期望值还有着不小的差距,所以每一位律师都应肩负起时代赋予律师业的使命。梁启超曾说:“人生须知负责任的苦处,才能知道尽责任的乐趣!”这句话也是对律师们的警醒,以公平正义为生命力的律师业,必须勇于担当起社会责任。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在此伟大的征程中,作为法律人的律师们都更应当承担起自己份内的义务和责任,为此方略的实施尽自己的绵薄之力。一个充满责任感的人,一个勇于承担责任的人,会因为这份承担而让生命更加精彩!
  在科学发展、改革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张兴彬律师的这种“不走寻常路”的创作思路是极为珍贵的,他让法律书籍充分地接到了地气,使之不再只是业内书籍而被社会大众束之高阁,敬而远之。这对普及民众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都有着正能量的促进作用。毕竟依法治国的参与者是全体公民,正如“中国梦”是全民的梦一样,谁都不能置身事外、冷眼旁观,只有当国民都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之时,才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之日。《人民日报》近日刊文称:“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新一轮改革的突破口或重点任务,需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法律制度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只有形成了一整套健全的、为全体公民所遵从的法律制度,才是成熟的国家、成熟的民族。我们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因此为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加快普法宣传,推进法制教育,这都需要更多的民众喜闻乐见的类似作品出现。
  最后,希望作者能秉承这种创新思维,为律师业的改革与发展积极建言献策,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尽一个法律人该有的职责,愿作者取得更多更好的成果!愿中国律师界涌现出更多更好的佳作!
  是为序。

刘桂明      
2013年7月25日于北京兵马司

(注:刘桂明,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辑,现任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总编辑)

 

四大名著暗藏的合同风险

作者:张兴彬

 

前    言

   《西游记》开篇说到“混沌未分天地乱,茫茫渺渺无人见;自从盘古破鸿蒙,开辟从兹清浊辨;覆载群生仰至仁,发明万物皆成善。”《三国演义》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清初毛宗岗点评时又在篇首加入杨慎所著的《临江仙.滚滚长江东逝水》: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是非成败转头空,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白发渔樵江渚上,惯看秋月春风,一壶浊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水浒传》最后说到“ 生当鼎食死封侯,男子平生志已酬;千古蓼洼埋玉地,落花啼鸟总关愁。”曹雪芹却说自己的写的《红楼梦》是“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四部经典,各位先贤,从盘古破鸿蒙开始,说到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天下大势,继而谈起生当鼎食死封侯,男子平生志已酬的宏图伟志,然而到最后却只剩下一把辛酸泪。这些经典联在一起,竟然把宇宙天地、江山社稷、人杰鬼雄、失意辛酸逐一呈现,末了,是非成败转头空,洞穿了人世间的一切。这就是天地万物的运行法则,这就是世事变幻的不易规律,然法则和规律,正是道家所讲的“道”,法家所言的“法”。《道德经》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就是要告诉世人,宇宙万物都要遵守法则,人也概莫能外。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人除在客观上必须遵循自然法则外,主观上还必须遵守社会法则,认识它,了解它,掌握它,应用它。在法治社会、法治经济的今天,契约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以对契约法则的了解掌握就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否则可能会因此而遭受相应的风险与损失,而本书的出发点正是基于此,从大家耳熟能详的名著典故中取材,然后结合生活的合同风险进行分析,让大家在轻松中了解了具有严肃内容的规定。
   既然说本书很轻松,所以呢我们就放松一些吧,不要动不动就引经据典、寻章摘句,本来就肤浅就不必装深沉了,一般人我不告诉他这些。别看上面煞有介事地谈宇宙人生,论经天纬地,其实,都是为了把四大名著和法律这两家子貌似不相干的事儿糅合起来,聊咱们本书的内容。本书列举了二十种常见的合同,共二十章,每章都有三部分,分别是名著典故、合同风险、案例评说,其中第一部分的名著典故的主要脉络取自四大名著,但是却用了比较现代的语言进行了表达,同时也有杜撰的成份,所以读者既然不深究名著与正史间的差距,那也就没必要过份挑剔本书带有戏说成份的名著故事了,只要注意到其与第二部分要讲的合同风险有联系即可;第二部分讲的合同风险,除了引用的法律条文外,也都尽量以最通俗的语言来表达的,都是实务操作性的,不涉及法学理论的探讨;第三部分的案例评说,节选的都是相关的新闻案例,同时作者在最后进行了相应的法律点评。
    与本不书不同的是,生活中接触到的法律书籍通常都过于严肃刻板,堪比“冷美人”,以致枯燥乏味,不少“主子”都是随便翻几页就将其放在书架上凉快去了,轮到第二次“翻到她们的牌子”,又不知要等多少时日,让其身处“冷宫”却每天还必须直立着强作欢颜,着实让人怜惜。她们看了《甄嬛传》,知道打入“冷宫”就相当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时半会儿很难被开除,但是她们也不愿意就此认命,也深知变则通,通则久的道理,于是通过多方打探,联系到本人,称她们外表高贵且内涵丰富,为什么老被冷落呢?主子们为什么那么容易变心呢?是不是需要一些跟随时代感的改变呢?通过细究她们递交的“哭诉状”,作者对这个群体的遭遇深表同情,决意为她们的命运放手一搏。经多方调研,作者大胆地为其开出处方,建议她们适当的开朗外向些,彻底打破束缚多年的传统观念,改过去的所谓高端路线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亲民群众路线”,与大家打成一片,自然会倍受关爱。听此建议后,她们的生活方式进行了一些调整,本书就是对她们改变后的一些生活记录,关注她们的朋友可以细细口味,看看她们的变化到底在哪里。

 

张兴彬于深圳
2013年5月 

 

 

章节目录

    一、买卖合同(杨志卖刀惹官司,买卖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二、赠与合同(贾雨村获赠银两赶考,入职后冷眼旁观赠银人)
    三、借贷合同(悟空三借芭蕉扇,受骗上当遭遇“山寨货”)
    四、租赁合同(乌进孝进京交租,贾府冷嘲热讽疑其吃回扣)
    五、承揽合同(诸葛亮“被揽活”后,草船借箭再挫周瑜锐气)
    六、建设合同(曹操未按程序招投标,仓促上工程赤壁被火烧)
    七、运输合同(杨志押运生辰纲被劫,晁盖智取“第一桶金”)
    八、技术合同(悟空火眼金睛专利权起纷争,老君欲讨使用费)
    九、保管合同(袁绍保管不善致乌巢军粮被烧,淘汰于官渡)
    十、委托合同(太宗托御弟西行求真经,唐僧历经八十一难)
    十一、居间合同(女儿国太师居间撮合,女王欲下嫁唐玄奘)
    十二、挂靠合同(刘备挂靠曹操帐下,煮酒论英雄险丧命)
    十三、合伙合同(梁山好汉民营合伙业绩好,央企眼红并购之)
    十四、劳动合同(刘老板求贤三顾茅庐,孔明有才划三分天下)
    十五、保证合同(关云长军中写保证书,华容道违约义释曹孟德)
    十六、抵押合同(孙策传国玉玺作抵押,换得兵马打造自主品牌)
    十七、消费合同(孙二娘十字坡开黑店,武松消费遭遇霸王条款)
    十八、保密合同(保密条件分歧大,宋公明怒杀情妇阎惜娇)
    十九、物业管理合同(关羽管荆州物业太疏忽,孙权施计巧过户)
    二十、财务管理合同(王熙凤协理宁国府,财务收支严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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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又是“真凶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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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明导语:

    在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张高平案乃至众人瞩目的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吉格勒图案等之后,又一起“真凶再现”的案子出现了。

    不知为什么,重样的夹生饭,重样的糊涂案,重样的疑罪从轻,重样的无罪辩护,最后都需要“真凶再现”奇迹,才能使冤案得以平反、错案得以纠正。为什么呢?

 

 

 

4人被控杀人服刑 十余年后另有人称自己是凶手

2013年11月15日04:24来源:京华时报

http://news.sohu.com/20131115/n390176372.shtml

4人被控杀人服刑 <wbr>十余年后另有人称自己是凶手
4名案犯家属多年来一直四处上访,为子“申冤”,这份申诉书中征集了近800个村民的手印。

4人被控杀人服刑 <wbr>十余年后另有人称自己是凶手
十余年中,为黄志强等4人奔走申诉的都是他们年迈的父母,如今各家都生活困窘。京华时报记者雷军摄

  

  “绿宝超市的老板是我杀的。”说完这句话后,方林崽立即被几名便衣捂住嘴带走了。时隔一年半,江西景德镇乐平市中店村的黄彩华仍然对这一幕记忆深刻。
  今年10月30日,方林崽在开庭时再次重复了这句话,但他拒绝在不公开审理环境下吐露更多细节。2004年以来,乐平发生十余女性被侵害、4人死亡系列案,48岁的方林崽被控为犯罪嫌疑人。然而,绿宝超市老板被杀案早在2002年即已告破,4名被告人被判死缓,已服刑十余年。
  谁是真凶?
                                      京华时报记者雷军
  

1
  系列侵害女性案告破
  杀人嫌犯交代案中案
  村民们很难相信方林崽是犯下累累罪行的凶手。而警方通报,方林崽不定期会冒出强烈的作案冲动,异常兴奋到无法控制。
  中店村位于乐平市南郊,有近五千人口。村民们很难相信方林崽是犯下累累罪行的凶手,他已经有了两个孙子,四世同堂,家庭幸福。作为一名泥瓦工,肯下苦力的方林崽早早便盖好了3层小楼。
  邻居们甚至给了他“活雷锋”的称号。方林崽个子不高,只有1.60米,但脑子灵活、肯钻研,不仅盖房子的手艺好,还会修各种家电、农具。遇到难题,村民们习惯想到方林崽,而为人老实的方总是有求必应。
  当然,村民们承认,方林崽沉默寡言,没有人知道他内心的故事。他不喝酒,不打牌,闲下来时,他喜欢蹲在弟弟家商店门口抽烟。
  2011年12月4日深夜,方林崽因劫持一名三轮车女司机被抓获。21天后,乐平警方即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8年来针对女性的20余起绑架、强奸、猥亵、抢劫、杀人系列案件告破。
  警方通报称,方林崽当夜将女司机劫持至市郊附近山上,并向家属索要1万元。在拿到8500元逃离现场后,女司机的丈夫报警,方林崽随后被人赃俱获,警方当场从其身上搜出“一把短斧、一把自制的匕首、两根绳子、3根烟蒂以及现金8500元”。方林崽最开始谎称是欲行偷窃,但经过连续审讯,在见家人的要求得到满足后,方林崽交代了全部罪行,包括一起未报警的命案。
  系列侵害女性案在乐平影响巨大,受害者既有五六十岁的老妪、也有十余岁的幼女,一度女性夜间都不敢单独出门。警方多方调查后得知,歹徒习惯携带绳子、斧子和尖刀3种作案工具,趁人不备时用绳子从背后勒住受害者颈部,致受害者昏迷后实施强奸或猥亵,如遇反抗,则用斧头或尖刀杀害,手段极其残忍。
  然而,由于歹徒反侦查能力极强,绝大多数案发现场未留下有价值的线索,有的甚至毫无痕迹。且歹徒作案周期较长,一年作案一至两起后长期蛰伏不动,作案地点均在少有人涉足的市郊、乡村。
  在巨大的压力下,乐平警方首先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被判过刑、疑有变态行为的本地人,为此调查了所有乐平籍的劳改服役人员名单,累计达2970名;2009年下半年,乐平开展了一次为期3个月的命案侦破和命案逃犯缉捕大会战,将该系列案件列为重中之重攻坚,但在排查了3万人后仍未取得突破性进展。
  方林崽1982年曾因盗窃被判刑4年半,但警方的排查轻易地绕开了他。乐平警方在通气会上解释,方林崽身材单薄,自小就被人欺负。成年后开始以蹬黄包车为生,又自我感觉屡屡被人欺负。为寻找心理平衡,最终选择以侵害女性方式找回自尊。不定期会冒出强烈的作案冲动,异常兴奋到无法控制。每每这时,他便带上斧头、匕首、绳子到市郊游荡,随机选择目标,逮谁算谁。
  大案已破,方林崽却迟迟未能开庭受审。很快就有消息从管教干部等处传来,方林崽向警方交代,他2000年5月23日还犯过一起命案。而那个案件2006年就已经终审判决,5名罪犯除1人在逃外,其他的已在牢里坐了十几年。
  

2
  5·24杀人案曾轰动一时
  4名被告人被判死缓
  被告人一再在庭审中集体翻供,前后有20多名律师参与其中,均做无罪辩护。
  方林崽所言的命案,即是当年轰动一时的“5·24杀人案”。虽然事隔多年,却并未随中店村的城市化变迁而被遗忘。
  现在,中店村村北已立起了一片楼房,还挖出了美丽的人工湖。而过去,这里是乐平有名的湿地“无天底”,有稻田和小河,附近就是登高山。
  2000年5月24日清晨,绿宝超市老板蒋泽才的尸体在“无天底”田间被发现,现场还有其女人郝强带血的发夹、上衣、高跟鞋等物。黄全正记得很清楚,当天儿子黄志强和村里人一起去现场看热闹,中午在岳父家吃饭,还有声有色地分析,这肯定是情杀。
  这个案子破得十分艰难,直到两年之后,黄志强和同村的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相继被捕,他们和在逃的汪深兵一同被控为凶手。法院判决书认定,2000年5月23日晚,黄志强等5人携带凶器伺机作案。当晚23时许,他们在“无天底”田间小路上发现蒋泽才、郝强,便上前索要钱财。蒋泽才不从,争执中汪深兵一刀砍在蒋头部,郝强见状逃走,汪深兵便去追赶。其余4人各持凶器朝蒋头部、身上乱砍,致使蒋当场死亡。程发根从蒋身上搜出5000元、手机等物。“随即5人先后对郝强进行轮奸。为灭口,程发根又找来绳子勒郝强颈部,其余4人按住郝强,将郝强勒死,后抬到附近树林掩埋。为灭迹,次日中午,5人抽签决定顺序后依次持刀将郝强碎尸,并将尸块装入塑料袋各自拎走四处抛散。”
  由于黄志强等4人一再在庭审中集体翻供,此案曾被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4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后,该案即引起普遍关注,前后有20多名律师参与其中,均做无罪辩护。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4人死刑;上诉后,江西省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人口供前后有明显不一致之处,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景德镇中院仍维持原判,4人继续上诉。
  2006年5月31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判对4人所犯罪行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改判4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至于何为“具体情况”,终审判决未加说明。当时,黄全正觉得天都塌了。但他坚信儿子不会杀人,将卖房卖地所得全部请了律师,四处鸣冤申诉。
  

3
  不止一人有不在场证据
  杀人案疑点重重

  “5·24”案发时,汪深兵正在福建晋江拉黄包车。事实上,有不在场“证据”的不止汪深兵一人。
  方林崽被抓后,陆续有人从狱中传出消息,方林崽对管教和犯人都曾承认,绿宝超市老板是他所杀。但满怀希望的黄全正等人多次前往有关部门了解情况,获得的答复却是:方林崽所说不属实。
  12年来,黄全正卖了老房子、典当了田地,全心全意只做一件事—为儿子黄志强喊冤。
  近半年来,64岁的汪水家也加入了黄全正等人的申诉队伍,因为逃亡十余年的儿子汪深兵被警方抓获。今年6月,改名换姓长期隐匿的汪深兵受堂兄弟所邀前往南昌,结果一同被捕。
  汪水家没上过学,普通话也说不标准,但他记得清清楚楚,儿子汪深兵十七八岁就出外打工,“5·24”案发时,汪深兵正在福建晋江拉黄包车。“我儿子从来没跟他们玩过。”汪水家称,中店村很大,除了邻居程立和,汪深兵和黄志强等人都无来往。
  会见过汪深兵的律师唐天昊说,汪深兵从家人口中知道警方在抓自己,也知道“无天底”发生命案,但对具体案情一无所知。唐律师曾往福建晋江调查,汪深兵2000年7月曾因协助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2001至2002年间还曾被劳教,但均未供述任何与“5·24”案有关的情形。
  事实上,有不在场“证据”的不止汪深兵一人。据家属回忆,程立和其时也在福建晋江打工,他的堂叔和两个朋友可以作证。程发根则在景德镇打工,案发当天还到景德镇买摩托车,留有200元的定金便条。次日嫌摩托车声音不好听未买成,他还到景德镇曙光路的建设银行存款,律师均取了证。“景德镇到乐平开车只要一个小时,可以作案,”程发根父亲程文坤转述办案人员的解释。
  方春平和黄志强一样,2000年5月24日去现场围观。父亲方桂水记得,当天下了蒙蒙雨,在小河里打捞尸体的民警还问儿子借了雨伞。案发后,警方在中店村排查了一个多星期,方春平的弟弟方有兵曾遭怀疑。方有兵称,23日晚他和哥哥嫂子在家看电视,一直看到12点多。警方当时录了口供,但两年多后方春平被抓,这份询问笔录却神秘消失,负责调查的民警拒绝作证。
  死者创口应是斧刃形成,和黄志强等人供述的乱刀砍死不符。被告人指认的分尸、抛尸地点也均无发现。
  “5·24”案的疑点尚不止如此。
  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蒋泽才的创口都较规则地产生在头部右方,且有7处钝器伤。其枕顶部见一矢状、长7.7cm的砍创口,创口前后走向前锐后钝,应是斧刃形成。这都和黄志强等人供述的乱刀砍死不符。
  黄志强等人交代了抛刀地点,但警方没有找到作案凶器。且案卷材料中,黄志强等人描述凶器为“军刺样刀”“尺余长的刀”“差不多样的刀”,十分模糊。律师在辩护词中提到,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先是准备去嫖娼,后因钱不够就去看艳舞、吃夜宵,但当时乐平已是穿单衣的季节,被告人如何携带“尺余长的刀”并不清晰。
  案卷材料中记载,现场收集到3个兔牌烟盒和27个烟头,此外还有毛巾、红色上衣、高跟鞋、摩托车等物,但均未提取指纹。
  起诉书指控,黄志强等4人将蒋泽才的尸体绑在摩托车后架上欲移尸灭迹,因未推稳摩托车,致使摩托车翻倒于路边田中,尸体被压于车下,他们只得放弃移尸。随后,他们赶到汪深兵抓住郝强处,实施强奸后将其勒死、掩埋,次日中午抽签决定顺序后依次持刀碎尸,并将尸块装入塑料袋各自拎走抛散。律师质疑,时间宽裕的情况下,两具尸体只埋一具,于理不通。
  律师称,郝强是否死亡得不到证实。公诉机关认定黄志强等5人对郝强分尸,但除狗叼出的一段手前臂外,至今未能找到关键的人体部位。被告指认的分尸、抛尸地点也均无发现。
  最蹊跷的是,起诉书指控5名被告人于杀人次日中午分尸。分尸地点位于登高山一处斜坡,距离当时已经被警方封锁勘察的案发现场不足500米,其间只隔着稻田,一览无余。而坡下即是一条小道,行人众多。
  

4
  多年申诉无果
  家属成上访专业户

  因为上访,方桂水还曾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4个月拘役,他说,自己为申诉想尽了一切办法。“儿子打电话来,每次都只说要我们申冤。”
  黄全正庆幸,自己砸锅卖铁打官司,为儿子赢得了一线生机。他回忆,民警曾经带回儿子的一封信,黄志强承认手上欠下了几条人命,所犯罪行已如实交代,家里无需请律师。但在探视时,黄志强痛哭着告诉父亲,亲笔信是被逼所写。
  历次庭审中,黄志强等4人均称遭遇刑讯逼供,他们展示了手腕上的铐痕作为证据。他们在狱中书写的申诉材料均一再提及,提审时他们被长时间悬空铐在门框、人行楼梯等处,手铐深陷肉中,“生不如死”下只能供认不讳。
  终审判决中对刑讯逼供未予认定,称公安机关及相关检察部门对此均专门提供了书面证明,4人的铐痕是对抗审讯时自行造成。辩护律师就此指出,公安机关自证没有违法难以令人信服,而家属及律师多次申请伤残鉴定,均未成功。
  尽管嫌犯已被抓获,乐平市公安局2002年8月8日的一份说明材料中也承认,“5·24”案“未提取到有价值的物证”。
  事实上,黄志强、方春平最初还被指控与1999年发生的另一起抢劫杀人案(9·9案)有关。他们被控伙同程文才在登高山上一凉亭内将邹某某杀害,程文才与黄志强先后轮奸了邹某某的女友熊某,造成熊某轻伤乙级。因证据不足,终审判决对该犯罪事实不予认定。
  家属和律师介绍,两案的办案情形如出一辙,被告均庭下认罪、庭上则集体翻供。经过多年申诉,“9·9案”嫌疑被排除,只因熊某尚在人世,但该案因此“不了了之”,可见办案并不严谨。
  黄全正、方桂水、程火生(程立和父亲)都是年逾六旬的老人,程发根的父亲程文坤已经75岁,他们每年都要到北京一到两次,每个月到景德镇、南昌数次,成了上访专业户。在其中一份申诉状中,他们征集到了中店村近800位村民的手印。
  在狱中的方春平等人则坚持不懈地写申诉书,并曾在2010年2月绝食超过6天,要求重审此案。这也给了家属们信心。因为上访,方桂水还曾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4个月拘役,他说,自己为申诉想尽了一切办法。“儿子打电话来,每次都只说要我们申冤。”
  

5
  方林崽不止一次这么说
  超市老板是我杀的
  抱着孙女、抽着烟的方林崽坐在卖货的桌子上说:“你儿子是冤枉的,他们几个不会做这个事情。”
  黄全正心情烦闷时,喜欢到方林崽弟弟家的商店买烟抽,两人关系不错。有一次黄全正说起儿子被判了死刑,抱着孙女、抽着烟的方林崽坐在卖货的桌子上说:“你儿子是冤枉的,他们几个不会做这个事情。”
  今年10月30日,方林崽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和绑架案在景德镇中院不公开审理。被害者律师薛荣民称,方林崽当庭承认绿宝超市老板蒋泽才为其所杀。景德镇中院证实此说法,并称方林崽还交代了一些细节。
  事实上,这并非方林崽第一次如此说。去年4月21日上午,中店村村民邹兰兰和黄彩华在乐平市赣东北大市场,正遇上戴着手铐的方林崽被押着指认现场。邹兰兰看到方林崽冲自己勾了勾手,两人便一道上前,走到他身后时,方林崽突然回过头说,“绿宝超市的老板是我杀的”。听闻此话,方林崽立即被几名便衣捂住嘴,带走了。
  景德镇中院和检察院均称,由于方林崽自认绿宝超市老板为其所杀,他所涉及的系列侵害女性案立即中止审理,目前已经撤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唐天昊律师庭后曾与方林崽的法律援助律师深入沟通,对方称,方林崽对律师并不信任,“只有公检法司成立联合调查组,媒体和律师都介入的公开环境下,他才愿意指认(郝强的)藏尸地点”。
  办案民警曾对媒体提及,系列女性被侵害案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在现场抽完烟后,往往将烟头都全部带走。而方林崽被抓获时,其身上被搜出了3根烟蒂。看到这一新闻,“烟友”黄全正想起来,过去方林崽抽烟时也把烟头扔在地上,自从他讲了“5·24”案中27根烟头的细节,方林崽就改了习惯,烟头抽完藏在身上。
  警方曾经告诉黄全正等人,方林崽承认杀人是因为同处一村,他对黄志强等人心生同情。方林崽的性情让人不可捉摸,此说并非没有可能。警方曾经告诉媒体,方林崽每次作完案都会充满愧疚,有一次甚至良心发现,在侵害完一名十二三岁少女后以路人身份拨打110报警。
  但黄全正不愿意相信,平素一起抽烟的方林崽会是自己苦苦寻觅的杀人“凶手”。“不管方林崽是不是凶手,希望能够把案子查清楚,不要冤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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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如何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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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一、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1)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五年来,我们党以巨大的政治勇气,锐意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开放,决心之大、变革之深、影响之广前所未有,成就举世瞩目。

    改革开放最主要的成果是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有力保障。事实证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2)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3)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

    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4)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经验,必须长期坚持。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确保改革正确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总结国内成功做法,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勇于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提高改革决策科学性,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最大限度集中全党全社会智慧,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到二0二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5)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6)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0二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7)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

    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

    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8)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9)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10)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

   (1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12)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13)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建设国家创新体系。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整合科技规划和资源,完善政府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机制。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依照规定应该开放的一律对社会开放。建立创新调查制度和创新报告制度,构建公开透明的国家科研资源管理和项目评价机制。

    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优化学科布局,提高中青年人才比例,实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

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14)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协调配合,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形成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机制,推动国际经济治理结构完善。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

    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科技创新、安全生产、新增债务等指标的权重,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15)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16)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

    统筹党政群机构改革,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17)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专项进行甄别,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18)完善税收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19)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

    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六、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20)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21)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2)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3)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完善设市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可有序改市。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建立和完善跨区域城市发展协调机制。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从严合理供给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以开放促改革。

    (24)放宽投资准入。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开一般制造业。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要切实建设好、管理好,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在推进现有试点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

    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允许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允许创新方式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

    加快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商签投资协定,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完善领事保护体制,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更多服务,扩大投资合作空间。

    (25)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坚持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扩大同各国各地区利益汇合点,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改革市场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管理体制,加快环境保护、投资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新议题谈判,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扩大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合作。

   (26)扩大内陆沿边开放。抓住全球产业重新布局机遇,推动内陆贸易、投资、技术创新协调发展。创新加工贸易模式,形成有利于推动内陆产业集群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内陆城市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发展多式联运,形成横贯东中西、联结南北方对外经济走廊。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加快沿边开放步伐,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特殊方式和政策。建立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快同周边国家和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

八、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

   (27)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

    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8)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

    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

    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规划,采取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进行协商。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

   (29)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

九、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0)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3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32)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33)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34)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35)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

    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36)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37)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围绕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改革会议公文制度,从中央做起带头减少会议、文件,着力改进会风文风。健全严格的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完善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纠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改革政绩考核机制,着力解决“形象工程”、 “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违规配备公车,不准违规配备秘书,不准超规格警卫,不准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超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探索实行官邸制。

    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

十一、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以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为中心环节,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38)完善文化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

    健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体制机制。健全基础管理、内容管理、行业管理以及网络违法犯罪防范和打击等工作联动机制,健全网络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网络舆论工作格局。整合新闻媒体资源,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推动新闻发布制度化。严格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重视新型媒介运用和管理,规范传播秩序。

     (39)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促进文化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降低社会资本进入门槛,允许参与对外出版、网络出版,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文艺院团改制经营。支持各种形式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在坚持出版权、播出权特许经营前提下,允许制作和出版、制作和播出分开。建立多层次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扩大政府文化资助和文化采购,加强版权保护。健全文化产品评价体系,改革评奖制度,推出更多文化精品。

   (40)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服务设施网络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推动文化惠民项目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整合基层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设施,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明确不同文化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

    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

    (41)提高文化开放水平。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和对外话语体系建设,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理顺内宣外宣体制,支持重点媒体面向国内国际发展。培育外向型文化企业,支持文化企业到境外开拓市场。鼓励社会组织、中资机构等参与孔子学院和海外文化中心建设,承担人文交流项目。

    积极吸收借鉴国外一切优秀文化成果,引进有利于我国文化发展的人才、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十二、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

    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需求。

    (42)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破解择校难题,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推进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改革发展。

    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推行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加快推进职业院校分类招考或注册入学。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探索全国统考减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外语等科目社会化考试一年多考。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拓宽终身学习通道。

    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43)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统计制度。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

    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和事业单位优先招聘比例。实行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把未就业的纳入就业见习、技能培训等就业准备活动之中,对有特殊困难的实行全程就业服务。

   (44)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扩展投资和租赁服务等途径,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45)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确保参保人权益,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坚持精算平衡原则。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

      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完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46)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落实政府责任,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人事薪酬制度。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加强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整合。取消以药补医,理顺医药价格,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

    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金可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允许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十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47)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

     (48)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

      (49)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

    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

    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50)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

    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

十四、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51)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

    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52)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53)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耕地用途,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54)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

    紧紧围绕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一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力解决制约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创新发展军事理论,加强军事战略指导,完善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

    (55)深化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推进领导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军委总部领导机关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完善各军兵种领导管理体制。健全军委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和战区联合作战指挥体制,推进联合作战训练和保障体制改革。完善新型作战力量领导体制。加强信息化建设集中统管。优化武装警察部队力量结构和指挥管理体制。

    优化军队规模结构,调整改善军兵种比例、官兵比例、部队与机关比例,减少非战斗机构和人员。依据不同方向安全需求和作战任务改革部队编成。加快新型作战力量建设。深化军队院校改革,健全军队院校教育、部队训练实践、军事职业教育三位一体的新型军事人才培养体系。

    (56)推进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健全完善与军队职能任务需求和国家政策制度创新相适应的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以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为牵引,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军队干部制度体系。健全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完善兵役制度、士官制度、退役军人安置制度改革配套政策。

    健全军费管理制度,建立需求牵引规划、规划主导资源配置机制。健全完善经费物资管理标准制度体系。深化预算管理、集中收付、物资采购和军人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制度改革。

    健全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探索改进部队科学管理的方式方法。

    (57)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在国家层面建立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需求对接、资源共享机制。健全国防工业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改革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和武器装备采购体制机制,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改革完善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事人才的政策制度。拓展军队保障社会化领域。深化国防教育改革。健全国防动员体制机制,完善平时征用和战时动员法规制度。深化民兵预备役体制改革。调整理顺边海空防管理体制机制。

十六、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确保改革取得成功。

    (58)全党同志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坚定不移实现中央改革决策部署。

    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对改革的领导责任,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把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制度,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动改革能力。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广大党员积极投身改革事业,发扬“钉钉子”精神,抓铁有痕、踏石留印,为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积极贡献。

    (59)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使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强化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和干部考察识别的责任,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改进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区分实施选任制和委任制干部选拔方式,坚决纠正唯票取人、唯分取人等现象,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真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出来。

    打破干部部门化,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加强干部跨条块跨领域交流。破除“官本位”观念,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

    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择天下英才而用之。打破体制壁垒,扫除身份障碍,让人人都有成长成才、脱颖而出的通道,让各类人才都有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健全人才向基层流动、向艰苦地区和岗位流动、在一线创业的激励机制。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增强人才政策开放度,广泛吸引境外优秀人才回国或来华创业发展。
 
    (60)人民是改革的主体,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作用,齐心协力推进改革。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加强重大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宽容改革失误,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全党同志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锐意进取,攻坚克难,谱写改革开放伟大事业历史新篇章,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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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航之家学习园地01《中国古代名人圣贤》-序(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02《中国古代名人圣贤》-序(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03 至圣先师孔子(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04 至圣先师孔子(中)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05 至圣先师孔子(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06 乱世哲人荀子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07 亚圣孟子(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08 亚圣孟子(中)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09 亚圣孟子(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10 兵圣孙子(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11 兵圣孙子(中)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12 兵圣孙子(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13 兵学亚圣孙膑(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14 兵学亚圣孙膑(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15 兵家鼻祖吕尚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16 墨家学派创始人墨子(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17 墨家学派创始人墨子(中)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18 墨家学派创始人墨子(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19 孔尚任《桃花扇》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20 《清明上河图》张择端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21 复圣颜子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22 甲骨文之父王懿荣(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23 甲骨文之父王懿荣(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24 抗倭名将戚继光(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25 抗倭名将戚继光(中)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26 抗倭名将戚继光(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27 养生鼻祖彭祖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28 千古一相管仲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29 雄辩四方晏婴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30 诗坛宗匠王渔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31 书法家颜真卿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32 世界文化名人屈原(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33 世界文化名人屈原(中)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34 世界文化名人屈原(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35 中国的科技圣人鲁班(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36 中国的科技圣人鲁班(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37 词坛正宗李清照(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38 词坛正宗李清照(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39 一代词宗之辛弃疾(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40 一代词宗之辛弃疾(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41 伟大的航海家郑和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42 理学大师朱熹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43 明代思想家李贽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44 诗仙李白(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45 诗仙李白(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46 宋学泰斗程颢、程颐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47 治水神工大禹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48 古代第一贤相诸葛亮(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49 古代第一贤相诸葛亮(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50 一代诗宗之宋琬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51 书圣王羲之(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52 书圣王羲之(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53 字祖文宗仓颉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54 妈祖林默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55 东渡使者鉴真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56 纸圣蔡伦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57 北宋名臣范仲淹(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58 北宋名臣范仲淹(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59 药王孙思邈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60 尝遍百草亦始祖炎帝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61 一代帝王之尧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62 古代贤君舜帝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63 一代文学大师之蒲松龄(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64 一代文学大师之蒲松龄(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65 医药学家李时珍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66 人文始祖-黄帝(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67 人文始祖-黄帝(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68 千古智者老子(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69 千古智者老子(中)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70 千古智者老子(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71 唐代高僧玄奘(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72 唐代高僧玄奘(中)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73 唐代高僧玄奘(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74 民族英雄于谦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75 民族英雄岳飞(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76 民族英雄岳飞(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77 元圣周公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78 百代文宗韩愈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79 包青天包拯(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80 包青天包拯(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81 酿酒始祖杜康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82 诗圣杜甫(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83 诗圣杜甫(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84 民族英雄文天祥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85 画圣吴道子(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86 画圣吴道子(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87 医圣张仲景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88 神医华佗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89 中华医学圣祖扁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90 中华民族的先祖伏羲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91 相圣伊尹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92 文哲大师庄子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93 史圣司马迁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94 地理学家徐霞客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95 武圣关羽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96 科圣张衡(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97 科圣张衡(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98 画祖顾恺之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99 现实主义诗人白居易(上)

宇航之家学习园地100 现实主义诗人白居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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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新京报:福布斯富豪张克强已羁押1000天曾齐名马化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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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强,华美集团董事长,曾在福布斯富豪榜上与马化腾许家印等人排名不相上下。截至今年10月,张克强因涉“盐湖股权案”已经在云南省看守所里度过了1000天左右,但其罪或非罪依然悬而未决。

10月11日,张克强律师朱征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张克强的羁押期被延期至10月底,“之后有可能继续羁押,也有可能宣判”。

2006年,张克强等人携3.28亿元参与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和受让。2008年,盐湖集团的上市为张克强及其投资伙伴,一度创造出了90亿元的“纸面财富”,也为他招来了“诈骗罪”的司法指控。

决定张克强定罪与否的关键,是一道“投资门槛”。公诉方称,盐湖集团的股东必须是“国有企业”,张克强等通过信托方式,以入股国有企业深圳兴云信参与盐湖集团的定增,即是诈骗国有资产。张克强方面则称,钾肥投资是向民营企业放开的,所谓“投资门槛”并不存在。

  凭借证券投资跻身富豪榜

借助资本运作,张克强出现在2007年的福布斯富豪榜中,列第41位。

最近一段时间里,好消息和坏消息轮番砸向盐湖股份。10月8日,这家国内最大的钾肥生产企业宣布,其开发的一项固体钾矿的溶解转化技术荣膺中国专利优秀奖。9月,盐湖股份宣布,年产百万吨氯化钾项目也已投料试车,并预计于10月量产。“再攀中国钾肥的新高度。”青海媒体称。

七八月间,盐湖股份则是走在“黑暗”里—先是其因向坠入债务深渊的*ST贤成提供担保,而被法院强制支付1308万元;其后,中报显示,受钾肥价格下降等因素影响,今年上半年,盐湖股份实现净利润8.2亿元,同比大降37.3%。

利好和利空交织中,盐湖股份的股价忽上忽下。7月底,盐湖股份最低跌至每股16元以下,9月中旬,曾涨至20元左右。

于投资者而言,股价涨跌之间,就意味着财富的飙涨或湮灭。但对盐湖股份的第八大股东广州市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丰收”)及第九大股东王一虹来说,现阶段股价的变动,意义不大。

华美丰收和王一虹所持有的合计达5861万股的股票,已被司法冻结多年,动弹不得。半年报显示,前者的持股量为2968万股,后者为2893万股。

资料显示,华美丰收和自然人股东王一虹存在关联关系。早年取得盐湖股份原控股股东盐湖集团的股权时,这二者和一家叫做深圳禾之禾的公司,组成了三方联合体。

1960年出生的张克强,是这个联合体的核心人物。根据公开报道,张克强的个人经历,颇具传奇色彩。这个“部队大院里长大的孩子”,在他18岁时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1993年,留学归国的张克强,创立了广州华美英语实验学校。在布局教育产业的基础上,张克强后来成立了广东华美投资集团(以下简称“华美集团”)。

“可能是经历丰富所致,他做事非常有魄力,喜欢高举高打。”追随张克强多年的华美集团高管余佩军称。

资本市场上的运作,使张克强一跃成为国内知名富豪。其中,他的得意之笔是参与发起了保利地产。2002年,保利南方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张克强与其持股90%的华美集团,共出资4900万元,分别成为保利地产第三大和第二大股东。

“希望借助其教育产业和品牌影响力,来带动公司新开楼盘的销售。”保利地产曾向外界如此解释“吸收张克强作为社会股东”的初衷。

保利地产成功上市后,股价曾逼近百元,张克强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也一度高达120多亿元。自2007年开始,张克强多次大笔减持保利地产,累计套现20亿元。此外,张克强还曾参股过广东鸿图、久银基金等多家公司。同时,其麾下还有地产业务。

2007年,张克强在福布斯富豪榜中列第41位,比他排名稍高的是腾讯CEO马化腾,紧随其后的是比亚迪总裁王传福和恒大集团董事局主席许家印。

  入股盐湖集团埋“祸根”

张克强的命运变得舛错,变故在这个“资本高手”决定投资盐湖集团时,埋下了伏笔。

2006年,盐湖集团斥资44亿元建设察尔汗盐湖综合利用二期工程。其中的10亿元,盐湖集团决定以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募集。

除已确定的中化集团外,青海省国资委批准盐湖股份引进不确定的战略投资者。据报道,当时在华美集团负责投资的宋世新,从1999年起就一直关注盐湖集团。认为钾肥具备良好投资价格的他,多次萌生过收购盐湖集团股权的想法。

后来,感到无力独自收购的宋世新,遂将该项目推介给了兴云投资。该公司为云南烟草的子公司。华美集团称,在为张克强打理投资的同时,宋世新长期帮助兴云投资进行二级市场的投资,“赚了很多钱”。

2006年9月,兴云投资的子公司深圳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盐湖集团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协议约定,深圳兴云信拟出资2亿元,认购盐湖股份1.32亿股的股权。此外,兴云信还从青海国资委手中受让了3818万股盐湖集团的股票。两者相加,兴云信的持股量逾1.69亿股,比例为7.56%。

“深圳兴云信实力有限,申请由云南烟草投资该项目。”华美集团代理总裁陈金龙说,云南烟草方面派出人员考察后,认为盐湖集团项目不具备投资价值,明确表示不参与投资。此外,当时烟草系统也正在压缩和清理非烟投资。

张克强此时“接棒”。华美集团的说法是,张克强介入系宋世新牵线。余佩军称,对宋世新投资能力的信任,是张克强最终参股盐湖集团的一个原因。

2011年昆明市检察院起诉书称,2001年以来,张克强、宋世新等人看到盐湖集团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产生了非法占有国有股权的目的”。

2006年12月,华美丰收、深圳禾之禾以及宋世新的妻子王一虹与兴云投资等兴云信的股东单位,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华美丰收联合体收购兴云信100%的股权,如果收购不成功,华美丰收联合体则按实际出资额享有对盐湖集团的投资份额和收益。

资料显示,华美集团系华美丰收的第一大股东,而宋世新则是华美丰收的法人代表,占股22.3%。

据此,华美丰收联合体共向兴云信支付3.28亿元,并以兴云信的名义认购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及受让了部分股权。这盘棋局,于2007年12月落下最后一颗棋子。兴云信100%的股权作价8050万元,被华美系“收入帐下”。

  盐湖上市带来90亿财富

就在华美系紧锣密鼓地进行资本运作期间,盐湖集团借壳上市的脚步也越来越快。

2006年12月5日,与盐湖集团同处青海的上市公司S*ST数码发布公告称,公司重组事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20多天后,S*ST数码宣布了其重组方为盐湖集团。重组及股改方案,于次年的7月获得青海省国资委的批准。根据该方案,盐湖集团拟投入2.7亿元,解决S*ST数码的财务危机。

2008年3月,S*ST数码更名ST盐湖并恢复交易。根据重组方案,盐湖集团原股东所持有的盐湖集团股份,按1:0.7544的比例折股变更为ST盐湖的股东。由此,华美丰收联合体持有的1.69亿股盐湖集团股票,折为2.25亿股ST盐湖。

ST盐湖复牌的十几天前,变更手续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后,张克强实际控制的华美丰收和华美集团,分别成为兴云信70%和30%股权的持有者。

对坐拥雄厚钾肥资源的ST盐湖的前景,市场极为看好。一家券商为ST盐湖给出的定位是,“具有资源优势的联合化工航母”。

复牌首日,ST盐湖的表现,可以用“疯狂”来形容。当日,ST盐湖的收盘价为30.2元,相比停牌前的4.8元飙涨529%。“最牛ST股”、“牛气冲天的金股”……外界的赞誉纷至沓来。

以30.2元的收盘价计算,华美丰收联合体所持有的ST盐湖的股票,市值接近68亿元。在2008年5月底股价创出39.99元的高价时,华美丰收联合体持有的股票市值,更是接近90亿元。

2008年6月,兴云信通过深交所首次向外界披露,其持有的ST盐湖系信托资产,实际受益人为华美丰收、王一虹、深圳禾之禾及兴云投资。这次披露也明确了四方具体的持股份额,华美丰收拥有8854万股、王一虹拥有8461万股。

据媒体点评,ST盐湖是整个2008年的“最牛股”,其股价维持在20元—39元的高位区间。按此计算,华美丰收持有的8854万股ST盐湖的市值,波动在17亿元—34亿元。与两年前数亿元的投入相比,投资ST盐湖无疑是张克强参股保利地产后的又一“杰作”。

此前默默无闻的王一虹,也因为ST盐湖的股价走高而成为“超级女富豪”。凭借21亿元的身家,王一虹登上2009年胡润女富豪榜,列37位。

2010年,盐湖集团与旗下的另一家上市子公司盐湖钾肥合并,盐湖钾肥为存续公司,并变更简称为“盐湖股份”。按2.9股盐湖集团换1股盐湖钾肥的比例,华美丰收联合体手中持有的盐湖集团的股票变更为盐湖股份。

  被控“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资产”

福祸相依,ST盐湖带给华美丰收联合体巨额纸面财富的同时,外界的质疑接踵而至。

2008年5月,有媒体刊文称,在ST盐湖复牌前夕,兴云信已被作价7000多万元卖给了华美丰收,性质由国有企业转为民营企业,而该价格与兴云信所持有ST盐湖的超过70亿元的股票市值相比,“低得令人难以置信”。

2011年1月12日,张克强没有出现在华美集团的教育年会上。次日,广东省人大罢免了他全国人大代表的职务。同一天,云南省公安厅下发《拘留证》。同年2月16日,张克强被逮捕。

昆明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向昆明市中级法院公诉张克强,该案于2011年12月29日开庭审理。

在《起诉书》中,公诉方陈述了其所查明的张克强等人的“诈骗经过”。“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定:只能是国有企业。”公诉方在《起诉书》中指控称,张克强等人不具备成为盐湖集团股东的条件,便“利用深圳兴云信的国有企业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资产”。

公诉方称,2006年,宋世新等持有兴云信的委托书,假冒兴云信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与盐湖集团、青海省国资委商谈,并以兴云信的名义签订了增资盐湖集团2亿元和受让青海国投持有的3818万原盐湖集团国有法人股的股权协议。

公诉方还称,2007年下半年,为将对登记在兴云信名下的盐湖钾肥股份非法占有,获取盐湖钾肥上市后的巨大经济利益,张克强等人确定由华美集团、华美丰收以8050万元溢价收购兴云信,将兴云信盐湖钾肥股份出售给张克强等人。

公诉方引用“狸猫换太子”的典故来比喻这场交易,“如果‘狸猫’开始就显露出了本来面目,青海方面是可以不卖的”,“这就是诈骗的核心实质”。

由此,“只能是国有企业”的投资门槛存在与否,成为张克强欺诈罪是否成立的关键所在。

张克强的辩护律师称,2006年政策层面并不存在对盐湖集团或盐湖钾肥项目的投资门槛,相反,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将钾肥列为“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

在庭审时,张克强的辩护律师提出,公诉人需要明确“诈骗案的受害人是谁”、“国有资产损失是多少”等几个问题。

“表面上看,盐湖集团和云南烟草并没有受到损失,甚至有的部门还获得了利益。”公诉方称。据新华社报道,庭审前两天,公诉方始终未明确受害主体。直到最后一天,公诉机关才确认,国家是张克强实施诈骗行为的受害者。

根据庭审记录,对公诉方将国家列为受害人,张克强方面不予认可。张克强的辩护律师朱征夫阐述说,整个案子找不到受害人,也找不到被骗了多少钱,“这在《刑法》上是不可思议的”。

  “可能继续羁押,也可能宣判”

多位刑法专家出示意见称,张克强等人的投资行为,不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

10月11日,张克强律师朱征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张克强的羁押期被延期至10月底,“之后有可能继续羁押,也有可能宣判”。

据报道,在6月底,云南的看守所通知了当事人,说羁押期将由6月延至10月。朱征夫称,自一审开庭后,张克强等人的羁押期便已连续延期,至于延期的具体原因,云南方面并没有具体通知。

时至今日,庭审结束近两年后,该案仍未判决,而张克强则仍被羁押。自2011年2月算起,张克强已在看守所中度过了1000天左右。

对此,华美集团方面质疑,张克强被“严重地超期羁押”。根据案发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一审最长羁押期限是5个月。张克强的律师朱征夫表示,“如果超期羁押,应该向最高院申请,而高院一般也只批延长几个月,高院对该案的延期羁押此前已批过一次,一般不会再批”。

今年8月,昆明中院对媒体表示,“昆明中院在审理涉盐湖股权案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不存在超期羁押。至于宣判时间,合议庭将会根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依法择日宣判。”

据余佩军介绍,他们多次向昆明中院提出对张克强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但都没有得到回应。

“华美集团的发展陷入了困顿。”余佩军说,董事长张克强被羁押后,公司的许多重大决策无法拍板,“除了学校还正常运转外,投资和地产业务基本全部停摆了”。

据余佩军介绍,华美集团原计划在广州投资20多亿元建设一个商贸中心,在投入10亿元后,张克强被羁押,目前该项目已陷入停顿;先前华美集团曾计划在天津滨海新区大力拓展业务,也因张克强涉案而告吹。

张克强目前仍坚称自己无罪,并相信会得到公正的判决。但以上周五盐湖股份19.19元/股的收盘价计算,华美丰收联合体持有的股票市值为10多亿元—这个数字,不足ST盐湖股价创新高时的1/9。

“同一个投资,给国企和民企带来了不同的命运。”华美集团代理总裁陈金龙说,他们与国企中化集团,以完全相同的价格入股,在相同的时间投资完全相同的项目,但最后,“国企尽情享受投资带来的收益,而华美丰收等投入的3.28亿元及收益全部被冻结”。

  张克强曲线入股盐湖路线图

2006年

盐湖集团斥资44亿元建设察尔汗盐湖综合利用二期工程,其中的10亿元,决定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募集。

2006年9月

云南烟草孙公司深圳兴云信拟出资2亿元,认购盐湖集团1.32亿股,后遭云南烟草否决。

2006年12月

华美丰收联合体与兴云信股东单位签约,收购兴云信100%股权,华美集团系华美丰收的第一大股东。

2006年

华美丰收联合体共向兴云信支付3.28亿元,并以兴云信的名义认购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及受让了部分股权。

2007年2月

华美丰收联合体与兴云信达成信托协议,华美丰收联合体投资盐湖集团的股权,由兴云信代持和管理。

2007年12月

华美丰收、华美集团与兴云信股东达成协议,兴云信100%股权作价8050万元,被华美系“收入帐下”。

2006年12月5日

上市公司S*ST数码公告称,重组事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20多天后,宣布了其重组方为盐湖集团。

2008年3月

S*ST数码更名ST盐湖,并恢复交易,华美丰收联合体持有的盐湖集团1.69亿股,折为2.25亿股ST盐湖。

2010年

盐湖集团与旗下另一家上市子公司盐湖钾肥合并,盐湖钾肥为存续公司,并变更简称为“盐湖股份”。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法治文化是什么?法治文化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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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为法治文化发展建言献策”征文颁奖大会在京隆重举行
 发布:2013-11-20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核心提示:2013年11月20日,由民主与法制网主办、中律人网承办的“我为法治文化发展建言献策”全国征文大赛在京举行隆重的颁奖仪式。

1“我为法治文化发展建言献策”征文活动颁奖仪式现场.JPG

“我为法治文化发展建言献策”征文活动颁奖仪式现场

   (本网讯)2013年11月20日,由民主与法制网主办、中律人网承办的“我为法治文化发展建言献策”全国征文大赛在京举行隆重的颁奖仪式。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  李清林、中央党校报刊社副总编、《理论动态》主编、法学教授卓泽渊做专题讲座、民主与法制社领导刘桂明、刘巍、连继民、黎伟华、王国升等同志出席会议并为获奖者颁奖。颁奖大会由民主与法制社党委委员、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主持。

2中国法学会专职副会长 李清林.JPG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李清林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李清林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他首先代表中国法学会对颁奖仪式表示热烈祝贺!他在讲话中强调指出:民主与法制网举办的“我为法治文化发展建言献策”征文活动,无论是在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还是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他说,此次获奖征文在颁奖结束后,还会将获奖文章汇编成册,上报中央政法委及政法各部门,争取使好的建议能被决策机关采纳。最后,他希望民主与法制网所有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清政法媒体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所肩负的责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继续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不断推出新的、更有意义的活动和举措,努力传播时代正能量,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3《民主与法制》 杂志总编辑 刘桂明.JPG

民主与法制社党委委员、《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  刘桂明主持会议

    民主与法制网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重要新闻网站,自2000年创办以来,一直以宣传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成就,弘扬法治精神为主旨,特别是在2011年2月,及2012年2月两次重大改版后,更加充分体现了宣传政法和服务政法工作的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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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报刊社副总编、《理论动态》主编、法学教授卓泽渊作专题讲座

    本次征文大赛受到广大网民的广泛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在2012年2月24日开始为期三个月的征文期间,共征集到稿件7138篇。经主办方和承办方初选确定中选稿件108篇。同年6月至7月对108篇稿件在民主与法制网上进行了网民公开投票,在为期50天的网上投票中,108篇稿件共获得了网友阅读量高达310万次。之后,根据投票结果,经专家学者评审,最终评出特等奖一篇,文章标题为《挖掘当地文化资源、萃取传统文化精髓》,作者梁根生系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一等奖两篇,文章标题为《以法院文化建设推动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树立》,作者岳彩领系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后裁判公开的再思索:裁判文书上网信息的收集、回应与运用》,第一作者杜长辉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第二作者王华伟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助理;二等奖宗玉田、肖先华等三名、三等奖蒋峰、任理庆等10名、鼓励奖王永涛等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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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社党委委员、副社长 刘巍在宣读一等奖获得者名单

    会上,获奖作者分别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获奖感言。他们纷纷表示:要以此次获奖为契机,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为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继续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有的作者还表示,民主与法制网举办这样的活动,意义重大,对推动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希望这样的活动能继续举行下去,让更多政法系统的干群参与进来,让更多关心法治文化的网民参与进来,以促进全社会达成依法治国、弘扬法治精神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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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社党委委员、民主与法制杂志副总编辑、民主与法制网总编辑连继民在宣读二等奖获得者名单

    本次征文活动是在中央领导同志提出“政法战线要切实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进一步增强政法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政法特点、时代特征的法治文化建设新路子”的号召下举行的。征文内容以“大力加强政法文化建设,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政法特点、时代特征的政法文化建设新路子”为主题,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实际,围绕如何搞好“政法文化建设”建言献策,从政法文化建设角度及工作实际提出“政法文化建设”的具体作法及建议。文章要求主题鲜明,观点新颖,就事论事,逻辑性强,语言生动,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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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社党委委员、行政财务办公室主任 黎伟华宣读三等奖获得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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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站管理部主任、民主与法制时报总编辑助理王国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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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林副会长为特等奖获奖者梁根生颁奖

    此次颁奖大会还特别邀请了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第二届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卓泽渊教授,就法治文化与法治思维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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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获得者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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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获奖者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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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获得者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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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获得者梁根生发表获奖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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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嘉宾

    颁奖大会还得到了新华网、央广网、人民网、光明网、中国经济网、中青网、工人网、中国网、法制网、正义网等20余家网络媒体的大力支持,并对颁奖大会盛况进行了报道。

 http://www.mzyfz.com/html/1468/2013-11-20/content-914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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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司法改革大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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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明导语:

    司法体制改革,无论是作为问题研讨还是作为政策出台,已经历经了15年深一脚浅一脚摸着石头过河的历程。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终于让我们看到了,未来的司法改革终于要有大动作了。

    作为我国最高政法领导人,孟建柱同志是一位深得民心、深解民意、深知民本的官员。所以,由他领导并推动的司法改革,肯定值得期待并给予希望。

    在这方面,最高法院频频出手的新动作,已经开始惹人注目,让人心动了。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孟建柱
 
                            

发布:2013-11-25 09:12:28  来源:人民日报  
核心提示: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11月25日,孟建柱在《人民日报》撰文解读下一步司法改革时指出,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目前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可先把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以下为文章全文: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好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准确把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比,与民主法治的进步相比,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比,我国司法体制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一)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近年来,社会上反映比较多的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法制统一,损害司法权威。为此,《决定》特别指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主要有两项内容:

  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考虑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应该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二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司法管辖包括司法机关的地域管辖和案件管辖。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立,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的案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的业务量也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闲置。应该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我国在司法人员的招录、遴选、培养、任用等方面,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我国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司法人员也在基层,加之司法队伍人数较多,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人多职数少,基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不利于提升专业素质,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为此,《决定》要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主要有4项改革举措:

  一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或技术职称)序列,完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健全书记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制定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数比例等配套措施,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

  二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制度。建立初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流动、逐级遴选的机制。建立预备法官、检察官训练制度,将完成预备法官、检察官职业训练并考核合格作为法官、检察官的法定任职条件。建立选拔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机制。针对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不同级别检察院的检察官,设置不同的任职条件,实行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进一步改革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加大警察院校毕业生入警的比例。

  三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任免、惩戒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立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选任、惩戒程序,确保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确保法官、检察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

  四要强化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从职业特点看,法官、检察官既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并从事一段时间的法律工作,才能被任命;从职业风险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矛盾的对抗性、敏感性增强,司法人员特别是人民警察的职业风险增大。现有的司法人员保障制度没有体现其职业特点和职业风险,不利于推动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要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三)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工作内部层层审批,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报批,影响审级独立。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着力健全司法责任制,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

  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探索充分发挥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确保审级独立。

  (四)深化司法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要着力推进审判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公开审判。庭审是审判的中心环节,是诉讼双方通过举证、质证、辩论主张权利的平台。庭审全程应该同步录音录像,并入卷存档。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有利于约束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促进诉讼参与人员依法行使权利,有利于为上诉审、监督审评判案件是否公正审理提供原始资料和客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开设“中国裁判文书网”,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

  要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或依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公开答复。

  要不断推进警务公开、狱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实现以公开促公正。

  (五)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代表群众,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有助于与职业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有助于增强裁判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驻庭陪审”、“编外法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要扩大人民陪审员数量和来源,建立随机抽选的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提高陪审案件比例,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群众最关注、监督较薄弱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入手,为确保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而建立的社会监督机制,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形式。2003年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目前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要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科学设置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拓展监督案件范围,规范和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程序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制度,减刑是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假释是对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是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分子,经有关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取保在监外医治,对其刑罚暂予在监外执行的形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罪犯实际服刑时间过短,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时间间隔短、幅度大,假释和保外就医比例高等,引起了社会舆论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必须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制度。

  要从申请到裁定、决定各环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特别是强化对裁定、决定程序的监督制约,实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网上协同办案,防止刑罚变更执行环节腐败现象的发生。健全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防止漏管、脱管和重新违法犯罪,提高矫治效果。

  三、始终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为确保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必须坚持以下基本遵循: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四)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五)坚持遵循司法规律

  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只有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和运用司法规律,才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司法体制改革只有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高效权威的要求,才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坚持依法有序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事关重大,必须依法有序推进。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过程中,既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又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实施。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在完善法律制度后再全面推开。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七)坚持统筹协调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提高司法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的能力,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兼顾公正和效率,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法律素养的要求,又适应司法职业特点,做到整体规划、科学论证,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 人民日报 》( 2013年11月25日 06 版)

 

 

 

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强化四大工作机制
最高法院发布意见防范刑事冤假错案
特别强调要排除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等疲劳审讯所收集的供述
作者:张先明
发布时间:2013-11-22 07:29:15
 
 
  
    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最高人民法院21日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文共计5部分27条,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树立科学司法理念、打牢防范冤假错案的观念基础,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以及司法机关共同发挥职能作用、共同防范冤假错案,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鉴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意见》前5个条文为此特别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程序公正、审判公开以及证据裁判等五个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考虑到防范冤假错案关键是要把好案件的事实关和证据关,《意见》第6条至第9条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基于证据裁判原则,从明确证明标准、重视实物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方面强化证据审查机制。例如,《意见》第8条强调,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实践证明,防范冤假错案,必须树立“审判中心”和“庭审中心”的观念,强化案件审理机制。《意见》第10条至第15条明确规定:庭前会议应当归纳事实、证据争点;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

  为了在诉讼程序内及时发现错误、纠正错误,《意见》第16条至第22条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例如,《意见》第17条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第20条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证据存疑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第22条规定,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

  防范冤假错案,不仅要强化法院和法官应尽的职责,更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意见》最后5条明确强调,要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例如,《意见》第23条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意见》第24条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意见》第27条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作为人民法院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之一,《意见》对确保刑事案件办理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意见》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沟通协调,完善重大冤错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11-22 12:33:48
 

    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

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三、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

10.庭前会议应当归纳事实、证据争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重点调查;没有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适当简化。

11.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12.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3.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4.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及理由。

15.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在二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四、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

16.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

合议庭成员通过庭审或者阅卷等方式审查事实和证据,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并说明理由。

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

17.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18.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

19.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20.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证据存疑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

2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依法报请延长审理期限。

22.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

 

五、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23.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24.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25.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等旁听观审。

26.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27.建立健全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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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学法律界的一次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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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开幕 

习近平张德江刘云山到会祝贺

2013年11月29日  来源: 新华网
 

    11月29日,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习近平、张德江、刘云山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新华社记者丁林摄

    11月29日,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这是大会会场。新华社记者丁林摄

    11月29日,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受习近平总书记委托代表党中央发表题为《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的祝词。新华社记者丁林摄

    新华网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杨维汉)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9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习近平、张德江、刘云山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并向大会表示祝贺。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受习近平总书记委托代表党中央发表了题为《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的祝词。孟建柱首先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全国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致以亲切问候。他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国法学会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法学界、法律界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带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在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加强法制宣传、培养法律人才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

    孟建柱强调,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这对法学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正确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希望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紧紧围绕大局,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希望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勇于开拓创新,大力推进法学研究繁荣发展;希望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心中始终装着人民,更好服务群众、服务社会、服务基层。

    孟建柱要求中国法学会和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推进法学理论、法治实践、法律制度、法治文化创新,在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再立新功。

    部分在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政协的领导同志和从领导职务上退下来的同志出席开幕会。

    会议由第六届中国法学会会长韩杼滨主持。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法学会过去五年的工作,明确今后五年的主要任务,选举产生中国法学会新一届理事会和领导机构。

    中央政法委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来自全国各地法学界、法律界的代表参加了开幕会。

 

 

 

孟建柱: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11月29日 18时10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

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
——在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的祝词
(2013年11月29日)孟建柱

各位代表、同志们:

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今天隆重开幕了。这是全国法学界、法律界的一次盛会。开好这次大会,对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团结动员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这里,我受习近平总书记委托,代表党中央,向大会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全国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致以亲切问候!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成功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国法学会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法学界、法律界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带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在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加强法制宣传、培养法律人才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来,中国法学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倡导优良学风、创新活动方式、加强自身建设,开创了法学会工作新局面。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满怀对祖国和人民的热爱、对事业的执着,自觉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了智慧和力量。实践证明,法学会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不愧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实践者。党和人民感谢大家!

 党的十八大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这对法学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法学会和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推进法学理论、法治实践、法律制度、法治文化创新,在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再立新功。

 希望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正确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解决问题,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把人类法治文明发展一般规律创造性地运用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伟大实践,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法律体系、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越走越宽广。

 希望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紧紧围绕大局,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也是法学研究工作的主题。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胸怀大局、把握大势、深入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法律问题研究,推动各项事业不断发展。要紧紧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对完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的研究,促进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紧紧围绕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积极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法治保障。要准确把握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深入调研论证、积极建言献策,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贡献智慧和力量。

 希望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勇于开拓创新,大力推进法学研究繁荣发展。法治中国必定是一个法学理论繁荣发展的中国。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善于分析、回答现实生活和法治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要密切关注我国经济社会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积极开拓新的法学理论研究领域,创新法学理论研究方法,努力开创法学理论研究新境界。要立足党和人民伟大实践,研究中国问题、总结中国经验,提高法学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能力,努力打造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学理论体系和法治话语体系,提升中国法治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要进一步创新法学理论研究机制,建立实务部门与法学院校、研究机构的双向交流机制,加强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努力把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变成推动法治建设的强大力量。

 希望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心中始终装着人民,更好服务群众、服务社会、服务基层。法学研究工作只有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才具有强大生命力。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心中要始终装着群众,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群众支持和信赖,不断夯实法治中国建设的群众基础。要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需求,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重要任务,积极做好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帮助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人心安定、社会和谐。要推动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积极参与法治创建活动,共同营造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环境。

 法学会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加强和改善对法学会工作的领导,支持法学会开展工作,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更加关心爱护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进一步激发他们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各级法学会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大力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认真做好联络、协调、引领、服务工作,真正成为法学法律工作者之家,团结凝聚他们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繁荣发展法学研究、投身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新业绩。

 同志们,建设法治中国,为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党和人民对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寄予厚望。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预祝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圆满成功!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中国法学会诞生新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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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承建设法治中国新要求
开创法学会工作新局面

发布:2013-12-02 12:22:44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浏览:197次 【大中小】
 

  2013年11月30日,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七届理事会理事。随后,第七届理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中国法学会会长以及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王乐泉当选为中国法学会会长。
  当天上午,中国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推举陈冀平为常务副会长,并通过了聘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通过了《中国法学会2014年工作要点》。
  在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式上,新当选的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作了题为《为推动中国法学会工作实现新跨越而共同努力》的讲话。


2013年11月30日,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式会场。本社记者孙守森/摄


王乐泉(左)与韩杼滨(右)亲切交谈。本社记者李晓磊/摄


2013年11月30日,王乐泉(左)与陈冀平(右)在会场交流。本社记者邵春雷/摄

 

 

中国法学会第七届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发布:2013-12-02 10:54:19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浏览:2391次 【大 中 小】
 

会 长:王乐泉

常务副会长:陈冀平

副 会 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 建 王利明 王其江 朱孝清 任海泉
     江必新 孙 谦 李 伟 李 林 吴志攀
     张文显 张苏军 张鸣起 郎 胜 姜 伟
     袁曙宏 徐显明 黄 进 鲍绍坤

秘 书 长:鲍绍坤(兼任)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才利民 马怀德 王东华 王尚新 王俊峰
     王振民 王雁飞 王辉忠 卞建林 邓小刚
     龙宗智 田 杰 付子堂 邢 云 肉孜·司马义
     朱苏力 乔汉荣 刘春田 刘剑文 刘 晓
     刘新魁 齐延平 闫 湜 孙建国 孙霄兵
     苏宏章 苏增添 杜玉林 李申学 李新民
     杨福林 肖永平 肖若海 吴大华 吴汉东
     何勤华 余远牧 沈四宝 宋洪武 张卫平
     张守文 张恒山 张 越 张 辉 张新宝
     陆文君 陈 旭 陈 甦 林祥国 卓泽渊
     罗笑虎 周 宁 周渝波 郑少三 赵凤桐
     赵秉志 胡建淼 姚建宗 贾 宇 徐立全
     徐 宏 徐景和 高春芳 黄柳权 梁伟发
     彭祖意 散襄军 韩大元 韩忠信 蔡守秋
     穆怀朋 戴玉忠 魏小琴

 

 

 

中国法学会第七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简介
发布:2013-12-02 10:53:23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浏览:3814次 【大 中 小】
 

会 长
  王乐泉,1944年12月生,中共党员,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山东省聊城地委书记,山东省副省长,新疆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新疆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新疆自治区党委代理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政委,中央政治局委员、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政委。第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六届、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常务副会长
  陈冀平1946年4月生,中共党员,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六届常务副会长。大学学历。历任中组部干审局副处长,中央整党指导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副组长,国办、中办秘书,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正部长级)。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六届、第十七届中央纪委委员。

  

副会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 建1956年9月生,中共党员,国家安全部副部长,全国政协委员,副研究员。六届副会长。大学学历。在政法机关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副局长、局长、部长助理等。

  王利明1960年2月生,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六届副会长。法学博士。

  王其江1954年10月生,中共党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六届副会长。研究生学历。历任河北省黄骅县委副书记,海兴县县长、县委书记,沧州市委常委,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党组书记,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等职。

  朱孝清1950年7月生,中共党员,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六届副会长。研究生学历。历任浙江省纪委常务副书记、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

  任海泉,1950年10月生,中共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会长,教授、中将军衔,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防大学教研部主任、教育长、副校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领导小组组长,中国军事科学学会副会长。

  江必新,1956年9月生,中共党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历任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行政庭副庭长、庭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孙 谦,1959年12月生,中共党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教授。法学博士。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主任、刑事检察厅副厅长,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李 伟,1956年10月生,中共党员,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大学学历。历任北京市公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公安部警卫局副局长、消防局副局长、反恐怖局局长兼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等。

  李 林,1955年11月生,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六届副会长。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历任法学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所长助理,《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副总编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吴志攀,1956年12月生,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六届副会长。法学博士。历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副主任、主任,法学院院长,校长助理。

  张文显,1951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吉林大学终身教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六届副会长。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张苏军,1955年8月生,中共党员,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六届副会长。经济学硕士、法学硕士。历任江苏省劳改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局长、党委书记,江苏省司法厅厅长、党委书记,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张鸣起,1953年10月生,中共党员,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管理学博士。历任司法部办公厅秘书处干部、副处级秘书,全国人大内司委司法室二处处长、司法室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中央政法委综合治理督导室主任,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

  郎 胜,1954年2月生,中共党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大学学历。历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处长、副主任、主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姜 伟,1957年3月生,中共党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法学博士。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副厅长、检察员,审查起诉厅厅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公诉厅厅长,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检察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袁曙宏,1958年7月生,中共党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教授。六届副会长。法学博士。历任中国律师事务中心投资部主任,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北京市中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

  徐显明,1957年4月生,中共党员,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六届副会长。法学博士。历任山东大学教师、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长、研究生院院长、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山东大学校长。

  黄 进,1958年12月生,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六届副会长,法学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校长助理、副校长。

  鲍绍坤,1950年1月生,中共党员,中央政法委原副秘书长。大学学历。历任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福建省厦门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检察长、党组书记、省委政法委委员,福建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中央教育实践活动第十八督导组副组长。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名单
发布:2013-12-02 10:54:42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浏览:1108次 【大 中 小】
 

主 任:张文显

副主任:朱孝清 李 林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怀德 王利明 王保树 公丕祥 卞建林 朱 勇
    刘春田 孙宪忠 李 龙 李 浩 吴汉东 吴志攀
    应松年 沈四宝 沈国明 怀效锋 张卫平 张庆福
    张新宝 陈卫东 陈泽宪 林 嘉 郑成良 赵旭东
    赵秉志 胡建淼 莫纪宏 黄 进 梁慧星 韩大元
    蔡守秋

 

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
——在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的祝词
发布:2013-12-02 09:19:50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孟建柱 浏览:497次 【大中小】
 

各位代表、同志们:

  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今天隆重开幕了。这是全国法学界、法律界的一次盛会。开好这次大会,对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团结动员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这里,我受习近平总书记委托,代表党中央,向大会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全国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致以亲切问候!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成功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国法学会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法学界、法律界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带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在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加强法制宣传、培养法律人才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来,中国法学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倡导优良学风、创新活动方式、加强自身建设,开创了法学会工作新局面。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满怀对祖国和人民的热爱、对事业的执着,自觉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了智慧和力量。实践证明,法学会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不愧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实践者。党和人民感谢大家!

  党的十八大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这对法学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法学会和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推进法学理论、法治实践、法律制度、法治文化创新,在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再立新功。

  希望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正确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解决问题,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把人类法治文明发展一般规律创造性地运用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伟大实践,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法律体系、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越走越宽广。

  希望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紧紧围绕大局,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也是法学研究工作的主题。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胸怀大局、把握大势、深入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法律问题研究,推动各项事业不断发展。要紧紧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对完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的研究,促进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紧紧围绕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积极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法治保障。要准确把握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深入调研论证、积极建言献策,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贡献智慧和力量。

  希望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勇于开拓创新,大力推进法学研究繁荣发展。法治中国必定是一个法学理论繁荣发展的中国。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善于分析、回答现实生活和法治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要密切关注我国经济社会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积极开拓新的法学理论研究领域,创新法学理论研究方法,努力开创法学理论研究新境界。要立足党和人民伟大实践,研究中国问题、总结中国经验,提高法学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能力,努力打造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学理论体系和法治话语体系,提升中国法治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要进一步创新法学理论研究机制,建立实务部门与法学院校、研究机构的双向交流机制,加强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努力把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变成推动法治建设的强大力量。

  希望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心中始终装着人民,更好服务群众、服务社会、服务基层。法学研究工作只有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才具有强大生命力。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心中要始终装着群众,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群众支持和信赖,不断夯实法治中国建设的群众基础。要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需求,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重要任务,积极做好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帮助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人心安定、社会和谐。要推动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积极参与法治创建活动,共同营造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环境。

  法学会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加强和改善对法学会工作的领导,支持法学会开展工作,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更加关心爱护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进一步激发他们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各级法学会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大力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认真做好联络、协调、引领、服务工作,真正成为法学法律工作者之家,团结凝聚他们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繁荣发展法学研究、投身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新业绩。

  同志们,建设法治中国,为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党和人民对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寄予厚望。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预祝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圆满成功!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

 


满怀信心 不负重托

为推动中国法学会工作 实现新跨越而共同努力

——在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会上的讲话

(2013年11月30日)

王乐泉

 

各位代表:
  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就要闭幕了。会议期间,各位代表认真履行职责,审议并通过了中国法学会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草案,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国法学会理事会,圆满完成了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刚才,我们召开了中国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国法学会领导机构。会议选举我担任新一届中国法学会会长。
  在这里,我代表新一届中国法学会领导机构成员,衷心感谢全体代表对我们的信任。我们一定不辜负党的期望和全体会员的重托,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团结引领全国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作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认真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学法律工作者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我们一定要加强学习,求真务实,不断深化改革,牢牢把握“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职责,更加积极有效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多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更加热心诚恳地为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做好支持服务工作。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个伟大的历史进程中,中国法学会作为党领导的人民团体,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艰巨的历史使命,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等诸多方面,一定大有可为。我们要抓住机遇、牢记使命、改革创新、务实奋进,努力推动中国法学会工作实现新跨越。
  推动中国法学会工作实现新跨越,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光荣而伟大的事业。我们一定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武装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牢牢把握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导权,引导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自觉抵御各种错误和有害思潮,确保法学研究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推动中国法学会工作实现新跨越,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政治任务。建设法治中国,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人民权益。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和法学会系统的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改革面临的矛盾和困难,增强与时俱进、攻坚克难的勇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始终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努力推进实践基础上的法学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献计献策、尽职尽责。
  推动中国法学会工作实现新跨越,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勇于实践。要以加强“三个服务”为主要抓手,努力推动法学研究更加繁荣,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升,法学交流不断拓展,法学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组织体系和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要扎实做好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开展基层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加强法治宣传和法治文化建设等各方面工作,以实际行动肩负起法治国家建设者、捍卫者的光荣使命,努力把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以更加有为的业绩和更加优良的作风开创法学会工作的新局面。
  各位代表,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和支持法学会工作,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新的历史节点上,法学会责无旁贷、使命光荣,我们的工作面临更大舞台,天地更为广阔。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满怀信心、不负重托,团结一心、务实奋进,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推动中国法学会工作实现新跨越,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努力奋斗!

 

 

中国法学会章程
发布:2013-12-02 10:37:22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浏览:123次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和法治实践,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宪法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转化,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第六条参加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第八条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划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的咨询、论证、草拟、修改等工作,参与全国性、地方性和行业性法治评估工作。
  第九条 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法学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等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咨询、论证、草拟工作,提升中国在国际法律实务和全球治理方面的话语权。
  第十一条 参与法治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 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三条 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培训和法律服务,发挥人才库和思想库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指导、协调团体会员和地方法学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 履行主管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批准,报中国法学会备案后,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国法学、法律团体,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批准,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地法学会应当准予退会,并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所在地法学会审核,注销其会员资格,并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相关法学社会团体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提供研究成果;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全国组织

  第二十一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一、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须完成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推荐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延期或提前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地方法学会、各法学社会团体和其他团体会员组织推荐产生。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会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
  一、中国法学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一、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临时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推举常务副会长;
  (四)必要时可增免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五)聘任本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 中国法学会会长、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听取本会重要工作的报告,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定。
  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重要工作。
  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是中国法学会学术评议和学术咨询机构,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 政治坚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为所在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第二十八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对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规划、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等进行评议;
  二、参与组织中国法学会重大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期中检查和成果鉴定评审;
  三、参与组织评选优秀法学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
  四、对设立全国性法学社团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论证或评议;
  五、对中国法学会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工作进行学术指导,为中国法学会领导机构的学术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六、参与中国法学会重大法学研究、咨询事项的协调工作;
  七、承担中国法学会学术规范、学风建设等有关工作;
  八、中国法学会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在中国法学会机关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条地方法学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地市(自治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自治县)设立。
  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按照本章程,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法学研究,开展法律服务、法治宣传和发展会员等工作,接受上级法学会指导。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本级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以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本级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法学会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选举本级理事会理事。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本级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增免个别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级法学会的有关重大事项。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一般一至两年举行一次。
  地方各级法学会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会长主持本级法学会的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省级法学会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地市级法学会可视情设立学术指导与咨询机构。
  第三十五条 在个人会员集中的单位,设立会员联络组或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

 

第七章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简称全国性法学社团)是由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按照《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和各自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
  第三十八条中国法学会为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依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对全国性法学社团履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接受中国法学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可自愿加入中国法学会,成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
  第四十一条全国性法学社团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全国性法学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按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其他社会组织,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地方法学会主管的地方性法学社会团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章 经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本会依法使用和管理财政拨款、会费;依法依约使用和管理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团结和引领全国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陈冀平在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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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如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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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说理”首先要解决格式、文意、裁判和制作等四个主要问题

裁判文书上网 公众应理性看待

                      

法制晚报讯(记者 纪欣)20131212日,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在南京举行主题为“法律文书与法治发展”的2013年学术年会,分别就法治建设、司法公正和和谐社会三大主题,以及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裁判文书展开深入研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对此,研究会副会长刘桂明表示,要从三个方面理解“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首先就是要讲理、要说理。什么叫说理?“理”是指情理、道理、法理、学理、理。要想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将这五者进行完美的组合。而说理实际上就是法官如何说明和证明在事实、证据这几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为什么会在三中全会公报这样一个党的决定中突出强调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刘桂明认为,因为从十八大开始,新一届领导人在多个场合都特别强调,要让人民群众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里面说的所谓感受,就是说理和公开。如果说公开是一种形式的话,那么说理就是一个过程。公开和说理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

针对如何才能更好地说理这个问题,刘桂明表示,要解决格式、文、裁判和制作等四个主要问题。而更为重要的是,在裁判文书说理的过程中,要把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贯彻到法律文书的写作与制作当中。“比如说疑罪从无的理念、无罪推定的理念程序正义的理念,还有非法证据排除的理念。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副院长薛峰法官以民事裁判文书为考察对象,对当下中国裁判文书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他认为,法官与外界的联系靠的就是裁判文书的水平,人们不只要看法官判怎么样,更要看法官如何写和说。

11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要求从明年11日起,符合条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对于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后,可能暴露出来的问题能否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和提升,薛法官表示了忧虑。

他认为,最高法推出这项制度,是想通过倒逼的形式提高法官的素质水平,对于文书上网这项制度在不断完善和推进的过程,社会应该有一个理性的评价,对法官们给予更多的善待和包容。

薛峰法官表示,由于很多领导仍在用“结案率”对法官们进行考核,因此每年年底判决的案件数量都会比平时更多一些。而法官人手又较为匮乏,因此,部分案件的裁判文书,难免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他以自己为例,东城区法院的50多个法官一年要审理12千多件案件。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当法官,

同时,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我国裁判文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薛峰法官举了两个简单的例子,目前我国大量的裁判文书中都在使用“我”这种第一人称。实际上,在诉称里的“我”,辩称里的“我”,以及法院查明里的“我”是三个不同的主体,因此,裁判文书中使用“我”违反了逻辑上的划分。

再以小额诉讼程序为例,该程序是新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一项,是简易程序中的一个特别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的效果似乎并不很好。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法官们不知道怎么简化裁判文书,简单了怕说不清楚,法官们往往就会在裁判文书中多说一点,因此失去了“简易”的实际意义。

薛峰法官提出,一些很好的裁判文书,实际上是在叙述事实的过程中论法理,使用的文字里非常含有人情味。裁判文书究竟是该用简明、冷峻的语言来写作,还是应该写得更有人情味一些,这个问题值得商榷。

同时,他建议法院应加强审判管理的科学化、资源整合的科学化以及信息手段的科技化,将裁判文书上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降至一个最低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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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有关律师的长篇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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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明导语:
  这是一部由执业律师推出来的长篇小说,值得特别关注。小说长达88万字,涉及律师工作生活乃至律师业改革与发展等诸多话题。可能是作者还不够自信,所以还要求特别保密。
  据法律出版社转述他自己所说,这部小说只是了了他一个心愿。据说是一位来自天津的资深律师,并且与我还很熟。所以,我准备将自己所认识的所有天津律师在脑海里搜寻一遍。看看这位高人到底是谁?请大家在阅读之余一起来帮我分析分析。

 

编者所言:
  《中天(献给攀登在崎岖山路上的律师)》由叶秋所著,本书描写的是一群身处改革开放大背景下律师的奋斗历程。全书以律师的各项业务为轴心,以律师以及与其相关的人群为主体,通过对一系列事件的描述,为读者展现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一幅幅图景。相信书中主人公通过不断努力,最后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精神,定会鼓舞和激励读者不断前行。

 

目录
   引子 大潮至 群英集萃 海源扬帆
1 新难题 海投集团未雨绸缪
2 茶楼聚 沙龙诸友纵论时事
3 论商誉 华芜乔治谈判交锋
4 民工怒 华芜现场诚解纷争
5 事态急 海岳所迅速作部署
6 制盲动 章岚急迫求助华芜
7 临险厄 殷家兄弟酒楼密议
8 各有需 金石殷开西山斗智
   9(1) 戏中戏 金石朔峰内堂设局
   9(2) 背对背 东伙合作各有心思
   9(3) 雨前风 成道三紧急招金石
10 查业务 马驰诚意劝诫礼本
  11(1) 宾馆会 道三金石互探底牌
  11(2) 桌下事 成市长含怒斥殷开
  11(3) 石藏水 金孟夜谈大计显形
  12(1) 董事会 章岚正卿夫妻反目
  12(2) 见故友 正卿华芜把酒叙旧
  12(3) 懵懂恨 大恒通怒逐真干才
    12(4) 交真心 华芜深论 正卿易章
  13 起心澜 华芜释疑 章岚功满
14 暗吞泪 含恨带笑章岚拜官
15 忧中喜 苗得雨借酒点殷恒
  16(1) 初发力 郑鸣铎风沙现场会
  16(2) 经慎谋 陆咏归决计抢担纲
  16(3) 敞心扉 对市长战友陈心曲
17 枫韵亭 白德修请援唔金石
18 诉讼忙 三大律邂逅省高院
      19(1) 混无理 华律师耐性对“洋呛”
   19(2) 风变向 黄铁汉拍板否佳图
 20 散云雾 黄市长新方带玄机
 21 初得势 孟朔峰酬酒露心由
 22 情正迫 白德修乞助吐真言
 23 随人愿 韩老大狂喜祝大捷
    24(1) 箭在弦 金老总忆旧邀华芜
      24(2) 入画境 兄弟唱和 歧见难弥
    25 石出水 筹措难出 金石搬兵
  26 阴阳对 市府会各方露真容
  27 事常磨 国企海投攻防四面
  28 无妄灾 华律师灵动救一功
    29(1) 暮春月 三姐妹光照贵舞厅
     29(2) 受危命 圣陆袁帆 目注海源
    29(3) 姐妹聚 宗军生深情忆往昔
 30 团聚少 好夫妻故事也有情
   31 探深意 师兄严考 师弟沉思
    32(1) 轻解扣 杨法圣一计服金石
    32(2) 尤困局 金石愁解表难治本
 33 频生事 明礼本水火待华芜
 34 无意柳 华律师一策两得宜
 35 祭最亲 孟朔峰哭妻发狠誓
 36 混沌势 韩老大大杀回马枪
   37 显张力 章岚气壮 重掌宏海
   38(1) 吃一堑 韩贵生沉气有反思
   38(2) 动心思 大恒通精谋投地标
 38(3) 计中计虚实难测翔龙胜机
39 再复盘金石透密 父子惊心

40 忧也思华芜正卿郊游交心 
 41 筹大局海岳所“三老”论交班
42 沙龙会众诤友激辩显真性  
43(1) 横枝节海投人愤懑频生变
43(2) 费思量华芜夜读 高层路殊
44 风云变明礼本突袭辞海岳   
45 赖精英唐开元艺高撑海投   
46 展视距许行宜课题邀华芜   
47 赴家宴金华论道 兄弟异途  
48 释迷思王远鹏解惑醒华芜   
49(1) 上下冲 掌门人难免出牢骚
49(2) 清空雷杨化民殉职法庭上 
50 雾霾阵韩贵生惊醒见危局   
51 情如冰孟总教子 沈律惊心  
52 旧声轻华芜感慨难抑心潮   
53 逢老赖华律师险计制其人   
54(1) 风有异圣陆刹车 华芜焦心
54(2) 斗中谊华律师茶楼请乔治 
55(1) 度态势孟朔峰决断灭恒通 
55(2) 情是利孟总冷拒 金石窝心
56 水中月 韩老大奋挣起东山  
57(1) 法有道终审判安定忐忑心 
57(2) 权无束弱律师马驰枉被拘 
58 遭大败章董长怒定反扑计   
59 情犹在姚正卿游说难华芜   
60(1) 权利弊章华和局 鸣铎阐道
60(2) 法制观位置不同 认识有异
61 楚歌乱韩贵生油尽灯自灭   
62(1) 各有算成道三硬对殷开牌  
62(2) 智若愚 殷开有备 力降二姐
63(1) 夜难寐 兔死狗烹 金石寒心
63(2) 祸不单 赴沙龙金石两蒙危 
64 机关尽 孟朔峰精算反被算   
65 挽危颓 父子灵犀 金石入彀  
66 秋后账 华芜披露 远鹏心思  
67 各有道 华杨对垒 思想对撞  
68(1) 论时政 挚友深谈 各有忧思
68(2) 逢歧路 夤夜苦思 何去何从
68(3) 吐实情 诸友筹划 金石定神
69 频试探 孟总回头 金石复出 
70 花见明 圣陆出手 意定海源 
71 雷惊梦 孟氏瞠目 重识金石 
72 创业艰 好友援手 开元重振 
73 山压顶 海投昂首 不让原则 
74 坦肺腑 叶梦真情 金石出策 
75(1) 青春忆 又逢骤雨 袁帆动情
75(2) 也是缘 驰援急难 相见错肩
76 天重开 海源转势 生机陡现 
77(1) 模糊事 褒贬夹杂 华芜生忿
77(2) 初秋日 新老友欢聚沙龙会 
78 当谢幕 陆咏归临退嘱海山    
79(1) 情难掩 孟父温情 叶梦哭母
79(2) 风波静 师徒论古 孟总析局
79(3) 解心结孟朔峰授机点叶梦   
80 合约定乔治“刁难” 华芜拆招  
81(1) 接所务 师兄弟深谈论改革  
81(2) 复活日 韩山情切华芜待诚  
尾声大舞台 天公抖擞各占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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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需要创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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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与社会化保护》

刘桂明

  新春伊始,不久前由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调任无锡市检察院任职的大学同窗李乐平来电盛情邀我为本书作序。显然,无论是与乐平在华政深造结下的同学友情还是我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所投入的深情,我自然立即答应。
  乐平从检近三十年,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并行,思考与行动并进,在精进业务的同时,仍笔耕不辍、佳作不断,是业内受人尊敬的检察业务专家。他既在国内知名报刊开设专栏,以“短平快”探讨理念和工作思路,也形成了诸多学术论著,用“大部头”系统全面地阐述研究成果,其作品见解犀利、思维活跃、言之有物,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准和实践价值。这也正符合在大学时同学们对他的评价,因为在我们81级同学中他曾以勤于读书、乐于思考、善于研究而著称。记得大学毕业时,我给他的留言是:“我看到你时,你像一位教授;我想起你时,你就是一位教授!”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问题,我与乐平曾有过观点交流。在我看来,来自实务部门的思考和探索,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具有实践经验,更具有人文关怀。
  2012年3月14日,我曾应邀赴常州参加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检察日报社、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讨会,对常州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在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工作中的一些成功的探索有了直接的感官印象。
  可以说,江苏省常州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起步较早,经验较多。在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他们积极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紧密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推进,改革未成年人案件办案模式和程序,探索非犯罪化、非羁押化、非监禁化措施,构建了“五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机制,形成了根据未成年人、外来人员、女性入驻对象的不同特点分类观护帮教的做法。
  我曾在团中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工作过四年,经常性地面对预防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使我对未成年人法学研究投入了更多的关注。尽管现在我已经离开了这个工作领域,但我还是希望自己能够力所能及地为此做点贡献。
  我们要高度关注未成年人,这种关注是针对涉及到所有与未成年人发展和生存有关的意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一方面,未成年人有着与成年人不同的身心特点,这就要求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该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区别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所以,针对我国的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如何定位研究方向、如何构建理论框架、如何选择研究方法、如何选择切入路径、如何确定研究体系等等,需要更多的有识之士参与和思考。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通过对社会环境的透视,准确把握并预测未成年人群体发展趋势及现状,使司法制度具有更牢固的现实基础。
  令人欣慰的是,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与社会化保护》一书,将给我们带来更多的惊喜。书中以实证研究为基本方法,以常州近年来的观护矫正工作为蓝本,既围绕域内外形成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特殊保护理论进行梳理,又针对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探索进行反思,既是对理论探索,同时更侧重于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书中既有引经据典,又有深入思考;既有详实的数据,又有典型的案例。可以说,这是一部结构很严谨、思想很生动,内容很丰富的新作。
  当然,我们更希望看到,通过此书的出版,今后会有更多人关注并研究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更多的力量投入并助推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更多的制度设计并架构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因为这是时代的召唤,是法治的要求,是历史的必然。

刘桂明   

2013年元月于北京

 

  (注:刘桂明,现任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总编辑,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总编辑,团中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主编,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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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治保障制度需要哪些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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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定评会顺利举行

 
时间:2013-12-13 14:19来源:法律信息部 责任编辑:admin 点击: 171 次

【事例定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定评会顺利举行

会场全景

    12月10日下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定评会在中国法学会机关多功能厅举行。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综治办综治一室田大忠巡视员,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滕炜主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工青妇室秦剑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胡云腾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史卫忠副厅长,共青团中央权益部刘涛部长,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李仕春主任,《民主与法制》杂志刘桂明总编辑,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路琦副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敏远研究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林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刘飞教授等12位专家学者参加定评会。会议由刘涛部长、田大忠巡视员和李仕春主任共同主持。

【事例定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定评会顺利举行

主席台

【事例定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定评会顺利举行

与会专家合影

【事例定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定评会顺利举行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同志讲话

  陈冀平书记代表中国法学会,对参会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和感谢。他充分肯定了综治办、团中央、最高法、最高检、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等单位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做出的贡献,并指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功在千秋的工作,希望几家单位能加强合作,继续做好本项工作。

    陈冀平书记在讲话中还介绍了组委会已经开展的各项活动,包括召开了中央部门座谈会;委托9个省级法学会开展了地方调研活动;组织了主题征文活动和评审工作;撰写了修改或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福利法》的专家建议稿;举办研讨会等。

    陈冀平书记指出,开展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征集活动,活动目的在于发现和总结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社会各界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律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典型事例和创新经验,对于发现和总结的事例和经验,将形成调研材料,报送中央有关部门供决策参考。这次进入定评的47件最佳候选事例和73件优秀候选事例,是从征集到的661件事例中,经过形式审查和委托各支持单位实质评审后推荐出来的,希望各位专家通过秉持公心,认真定评,推选出富有创新性和实践性的最佳事例和优秀事例。

【事例定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定评会顺利举行

定评会主持人

  随后,法律信息部吕兴焕副主任和王伟国副主任分别宣读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定评办法(草案)》和专家承诺书,全体评审专家一致通过了定评办法,并在承诺书上签名。中央综治办田大忠巡视员介绍了专家分组名单和定评细则后,会议进入到评审环节。

【事例定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定评会顺利举行

  评审环节分为两轮,第一轮为分组评审环节。12位专家分为4组,对申报事例的材料齐备规范、创新性、重大性、社会效果、可持续性、可推广性等方面进行打分,推选出各组建议最佳事例和建议优秀事例名单。第二轮为集中讨论环节。全体评审专家对各组建议名单进行了讨论,确定了拟获最佳事例和拟获优秀事例的名单。最后,评委会全体专家在定评结果上郑重签名。

【事例定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定评会顺利举行

【事例定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定评会顺利举行

【事例定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定评会顺利举行

  经过全体专家们认真的评审和讨论,最终产生了拟获最佳事例25件,优秀事例50件,创新事例45件。定评结果将于近期进行公示。公示期后,组委会将在主办单位、支持单位的相关媒体上公布最终获奖名单。部分最佳事例获奖单位代表将受邀参加拟于明年1月中旬在京召开的大型研讨会并进行交流。

  参加本次评审会的还有团中央权益部梅峰处长,我部周杨副处长,强梅梅、陈谦信、曹菲、姚国艳副研究员,刘灿华助理研究员,王丽娟、付茂鲁、孙云霄、肖志威、敖婷婷、王牧笛、范祥云、李晓娇和王晶等同志。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http://www.chinalaw.org.cn/html/xhxw/7489.html

 

 

【征文获奖名单公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主题征文第5号公告

时间:2013-12-16 08:33来源:法律信息部 责任编辑:中国法学会网 点击: 364 次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主题征文

 

5号公告


获奖论文及优秀组织单位名单公布

 

125-11日,组委会对主题征文拟获奖名单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间,组委会没有收到异议,最终有一等奖论文30篇、二等奖论文50篇、三等奖论文75篇、优秀奖97篇,共252篇获奖论文从4040篇征集论文中脱颖而出(名单详见附件1)。

此次征文活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热烈响应,组委会收到来自161家单位报送论文共3052篇。根据征文公告,组委会决定对34家单位作为优秀组织单位予以表彰(名单详见附件2)。

 

附件[点击下载] :1.“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主题征文获奖名单

              2.“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主题征文优秀组织单位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大型系列活动组委会

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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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题难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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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明导语:

    随着2013年即将成为历史,新一年的国家司法考试也将拉开序幕。让我们一起来随着陈璐琼教授的分析与解读,展望一下2014年的司法考试吧。

    此文已经在我们《民主与法制》杂志全文连载。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读与2014年考试趋势分析

——陈璐琼

一、规律与变数

十年磨一剑!2013年,走过了十二个春秋司法考试华丽地蜕变了,在基本格局和考试风格都已然定型基础上,与2012年的试题相比,2013年最大的变化是考点内容的增加、新的法规加大考查和考试题型的重大变化。但在深入分析后,2013年考试的内在实质并没有变化。司法考试三大铁律:“重者恒重”、“新者恒考”和“综合创新”的考查趋势并没有改变,只是今年在考查方式上的更加强调实务性与综合性,同时,理论化色彩依然不断增加,出现的大量的“从法律规定中深究其背后基本原则”的选择题,最突出的就是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构造和基本原则的考查。

从总体上看,2013年度最大的亮点是沿袭了2012年论述题的考查模式,即“客观性主观题”,即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考查规定背后的价值。2012年是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考查法的程序公正价值,2013年结合“调解”制度,考查调解和审判关系背后的“公正”和“效率”的辩证法。2014年的论述题也将会采用此模式。之前用具体事例考查基本原则的方式可能不会再次回归。此外,除了刑法的个别有些试题略有争议外(主要是个人的学术观点的色彩太浓),民法和刑诉的难度还是保持着原状。值得一说的是民事诉讼法,由于2013年的最新修订,配套修订的最高法院的《民诉意见》并没有如约出台,因此,今年的试题刻意回避了旧的《民诉意见》的内容的考查,基本集中于《民事诉讼法》本身的法条。刑法的案例题考察难度再次出乎人的意料,“开放性”的理论型考查保持不变,一些基本的有争议的总则方面的知识虽表面上被弱化,而事实上在刑法分则中进行了隐晦考察。最让考生欣喜的,2013年卷一中的内容还是保持“重者恒重”,“卷一突破100分”依然是有希望的。面向变化多端的司考,近三年的司考的试题的难度、布局和分值值得关注!

二、各科分值和2014年布局预测

2013年整个试卷的分值是600分,估计及格线按照惯例也是360分。由于2013年司考大纲的结构小幅调整,具体科目的分值则有一些变化:

科目

卷属

2012

2013

2014

理论法学(含法治理念)

卷一

64+18=82

64+20=84

保持不变

经济法

35

35

保持不变

三国法

39

39

保持不变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12

12

保持不变

刑法

卷二

59+22=81

59+22=81

保持不变

刑事诉讼法

53+28=81

55+22=77

略有改变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38+20=58

36+21=57

略有改变

民法(含知识产权法)

卷三

72+22=94

70+22=92

保持不变

民事诉讼法(含仲裁法)

44+22=66

46+25=71

略有改变

商法

34+18=52

34+18=52

保持不变

小计

 

600

600

600

综上,卷一整体上保持稳定,个别学科有小幅的调整,最大的突出特点还是在开篇考察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共考察8分。法理学依然强势,仍然是23分,宪法学和2012年持平,考察了23分,与法理学相当。法制史10分,雷打不动。经济法的分数进一步萎缩,为35分。三国法部分,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分值上有所减少,总共39分。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总体分值与往年持平,考察了12分。

卷二中三个学科的分值多年保持不变,相对稳定。三科分值分别是:刑法59分、刑诉55分、行政法36分。2013年延续三个学科的“刑法——刑诉——行政法”排列方式。只是每一个学科的开头几题都要戴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大帽子,来应对司考大纲的要求,但是基本上难度不是很大。

卷三的科目每年都会有大的调整,2013年的突出特点是商法的回落。民法依然保持稳定,考察了70分。相比之下,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在2011年司法考试中的分值有所回升,考查了46分。商法的分值已经接近历年司法考试中的低谷,客观题考查34分。

卷四的分值分布依然和2012年保持一致,传说中司法文书依然没有出现,只是在最后一题中的一小问考查了“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的结构。卷四分布井然有序,按惯例,卷四第一题综合考查政治时事题,考点依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分。第二题依然是刑法案例,22分。第三题是刑诉法案例题,22分。第四题是民法案例,22分。第五题是商法案例,18分。第六题考查行政法案例,分数多达21分。最后一题是论述题,接着2012年考查新增的《刑事诉讼法》后,不出意料的考查了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值25分。2014年的分值会有一定的微调,具体看下图预测。

下图是卷四试题分布表:

科目

2012

2013

2014年(预计)

刑法

22

22

22

刑事诉讼法

28

22

22

民法

22

22

22

民事诉讼法

22

25

20

商法

18

18

18

行政法

20

21

26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8

20

20

7

150

150

150

总之,2014年的试题布局更加的扑朔迷离,有很多的变量需要考量。例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于要做到“与时俱进”,其内容需要进一步阐释和发展。假如2014年大纲删去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也是有可能的,毕竟严格来讲,该内容并非司考必考内容),则留下的28分的“真空”需要别的学科进行填补,是被挤压的不行的“三国法”还是“经济法”来填补?卷四当前的考查模式都是所有学科都进行考查,从而照顾到各方利益,但是,这个前提是要建立在论述题必须保持现有的考查方式,问题就变成了,随着最后一题论述题的命题方向和命题趋势已经明朗化,即法的基本价值和具体制度结合考查,那么,2012年考刑事诉讼法,2013年考民事诉讼法是情理之中,2014年会和哪个实体法结盟又是水到渠成呢?是刑法?是民法?还是行政法?难道还会是“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这些变数,需要在认真研究内在规律才能把控,给考生准备卷四又增添烦恼。

三、考查特点与复习策略

司考铁律一: “重者恒重”

首先,重点知识点没有发生偏移。传统的重点突出学科,如民法、民诉、刑法、刑诉,其命题重点都非常突出,考查生僻知识点的题目很少出现。重要的核心考点一般每年必考,如各科的基本原则、重点易混淆罪名,各个学科的核心法律关系等,所以才有“二八法则“学习法的存在。如果具体到刑法部门,刑法总则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罪过、认识错误、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正当防卫、罪数问题等,再如刑法分则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占有的判断)、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贿赂犯罪、假币犯罪、信用卡犯罪等,均在2013年的司法考试中进行了重点考察。还有,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免俗,28题的回避制度、29题的辩护制度、31题的强制措施制度、34题立案监督制度、38题的拒绝辩护制度、75题的死刑复核程序、95题和96题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等,都是对传统考点的考查。此外,商法中还是《公司法》占据半壁江山,商法第一大法的地位凸显。

其次,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考查也集中于“重点法条”,如行政法中除了卷二多选题第7778两题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无直接法条依据外,其他试题的设计均是在法条的基础上命题的。最明显还要数“法条之王”经济法了。15个小法律,35分,基本上每部一题,考查都是法条的熟悉程度。

最后,重者恒重还体现在考查方式的重复,如对“法条的精细化命题“模式一直延续,精细化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考查数字的试题增加,如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计算是必修课,《公司法》有一题要求“三分之二”多数,而且基数不是人数而是股权。二是,考查细微末节的试题增加,比如应当与可以,书面与口头,收费与不收费等等。如行政法卷二第45D选项直接考了行政诉讼的期限、第47题考查了发放许可是否收费、第50题考查了申请复议的期限等等。

总之,今年司考的重心并没有偏移,大量考点并不偏,即使出题的模式不断翻新,但是,重点的知识依然岿然不动,考生们完全可以利用“八二”法则,把80%的时间投入到20%的重点内容中的复习策略依然适用。因此,对于考生备考来说,对于重点考点一定要反复研习往年的真题,吃透重点历年真题就是在做当年的考题!另外建议考生要做“各科分类解读性”的真题,这样才能更好的梳理考试的规律。考生必须学会抓重点、抓关键、好钢用在刀刃上,这样,可以节约复习时间,提高复习效率。千万不可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则,可能会鸡飞蛋打一场空。

司考铁律二: “新增必考”

首先,“新增必考”,是指新增法律法规和大纲中新增的理论考点和法条,在2013年试题中得到了全面证明。从《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内容等的新法法条对比考查,加上《刑事诉讼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如卷二第9题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犯罪如何处理的问题,就是对新司法解释修改亮点的直接考查),“新大纲送你100分”所言非虚。更重要的是,对新增考点的考查往往比较简单,只需掌握法条的规定即可。如2013年《出入境管理法》新修订实施,就在卷二的第83题(行政法)和卷一76题(国际法)两个学科进行了考查,考查的内容是法条的原文,只要认真熟悉法条的规定内容,就可以做对题目。

其次,新增必考还体现对社会热点的回应。如2013年出现的具体事例都被改编成试题进行了具体的考察,说明新一代的出题老师的时事政治和对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公报的关注程度。比如“钓鱼岛”问题的和平解决方式的探讨,食品安全问题中的食品召回制度等都进行的考察,就体现了出题老师对热点问题的关注。2013年的司考最大的特色是紧扣现实,特别是主权和领土问题,加上如“三沙市”的设立的行政区划问题进行集中考查,是历史上没有的。文化制度是目前“文化建国”的重要内容,也进行了一定的考查。此外,2013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随着领导人的思想的转化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修订的最新内容都有所体现,如2013年新增的“新十六字方针”中的科学立法在卷四第一题不出意料的也进行了考查。这个提示大家,2014年的出题人都比较青睐时事,贴近真实生活。

顺便说一下,现在的老师也很关注网络热点问题。2013年的法理学中的“摩尔案”就是来自于近年来最火的公开课中“哈佛公开课”中的“什么是公正”的课程中的案例,也是一个真实而经典的法哲学案例。这个提示考生,在2014年的备考中,不仅要关注理论知识,更要关注社会现实,特别是我党的政策。2014年必须关注的大事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一些提法和2014年可能的修宪。

司考铁律三: “综合创新”

综合创新一方面是在试题考察方式的改革上。如对于“法条性”很强的学科除了考查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外,还考查规定背后的理由。2013年最大的黑马就是刑事诉讼法的理论题大量涌现。比如卷二第22题,考查了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卷二第23题考查了刑事诉讼构造的理论学说,卷二第36题考查了我国刑诉诉讼起诉的原则,卷二第37题考查了刑事审判的原则等。民事诉讼法也用具体的案例来考查法律背后的价值,如卷三第45题等。

另一方面,2013年的试题在区分度和科学度也是让人眼前一亮。对不同考点的综合考查,其目的是为了提高选拔性考试的试题的区分度,从而证明司考考试的可信度和科学性,这个可以看出命题人的一番苦心。“综合创新”表现在客观题已经不再局限于考查单个知识点,而是考查多个知识点。综合化包括三种题型:第一类,一道客观题考查某个单行法内的多个知识点;最突出的是刑法,基本上在一道题中,ABCD四个选项,只考一个具体考点的题目寥寥无几,大多数题目都是一道题目同时考察三、四个甚至更多个考点,信息量很大,甚至每一个选项都是一个案例。第二类,一道客观题考查多个单行法的多个知识点;第三类,一道客观题考查跨学科多个单行法的知识点。2013年考查最多的综合化题型是第一类和第二类。如行政法中卷二第48题,一道单选考查设定权限,同时考查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设定。又如卷二第81题,一道多选题考查了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共同诉讼、处罚时效、判决类型四个考点,既考实体法,又考程序法,综合化程度很高。

更让人振奋的是,我国的司考开始向台湾等大陆法系的司考考查模式推进,开始引入大量的理论争议性题目,需要考生深入理解并熟练掌握相关的基础理论,甚至要知道不同观点、不同学说,方能应对自如。比如刑法卷四案例分析题最后一问,就要求考生要知道关于基于不法原因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构成侵占罪的对象问题,有哪几种观点,你赞成哪一种观点?理由是什么?仅仅靠背一下法条就能将题目做对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

综上,以上的这个考查趋势就要求考生必须将关联制度集中学习,类似规定成串学习,关联考点打包掌握。比如对于刑法分则的题目,罪与非罪问题、此罪彼罪问题、一罪数罪问题、共同犯罪问题、未完成形态问题,这几个问题就经常在同一道题目中考察,所以,我们在复习刑法时,要有意识地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加以关注。其他科目也要综合掌握。

四、试题难度:

试题难度是每年参考考生都会议论的话题,也是下一年度的考生非常关心的问题。那么,2013的试题到底难不难呢?根据很多考生的回馈以及我们的深入分析,可以说,今年的试题在整体上不难,比2012年所有上升,和2011年基本保持平衡。

首先是卷一和卷四,大家普遍认为不难。卷一本来就没有难度,以往考生觉得难,主要是因为自己准备的不到位,然后就埋怨考题太偏、考点太分散。而事实上,2013年相对而言重点十分突出,加上大部分考生开始对卷一进行重视,“背多分”的题目也能顺利得分,“卷一突破100分”的目标并非遥不可及。同时,2013年的卷四试题难度不大,因为有2012年试题做参照,很多考点,例如刑事诉讼法热衷于证据的考查等都在预料之中,加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万能模板”的存在和论述题中民事诉讼法制度和基本价值的掌握都是此前一再强调的,考生觉得简单也在情理之中。

比较有难度的是卷二和卷三,传统上这属于司法考试中比较难的部分,因为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科目本来就理论艰深,刑法又开始考察比较有“个性”的前沿性问题。民诉、刑诉的法条又是非常之多,今年光刑事诉讼法的新的司法解释就有1000多条,考生学起来比较吃力。但是这些科目重点突出,考生如果功夫下足,复习到位的话,不会觉得很难。尤其是,2014年的民事诉讼法的试题相对考查范围比较集中于新修订部分,回避了一些常规的,有旧司法解释的重点,这个也是在意料之中。民法试题尽管争议较大,但就试题难度而言,实在是比较平常。商法依然是公司法一枝独秀,合伙法异军突起,其他的都照顾性的考查,难度保持稳定。

五、试题争议:

瑕不掩瑜,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历来有争议,只是2013年从卷一到卷四,争议试题无处不在。更重要的是,其中很多争议不是由于观点上的差异,而是由于试题设计缺陷或者答案与现行法不符,属于真正的错题。很多人感受到的2013年试题的难度,不是因为本年度试题真的有难度,而是因为很多试题争议太大,搞得考生无所适从。就此,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司法部应该安排更专业的命题人来出题,二是考生应该更加注重应试技巧。

历史总是惊人的重复。随着我们国家法治进程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完善,以及学术研究的深入,命题技术的完善,司法考试内容将会越来越丰富,需要大家学习的知识也会越来越庞大,试题也会越来越灵活,相应地,备考时需要大家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也会越来越多,所以,大家一定不可掉以轻心,一定要提前着手开始复习,并且不要走马观花式的复习,一定要脚踏实地的复习,一步一个脚印地复习,在速度和效果之间,要更加注重复习的效果,我们相信,功夫不负有心人,只要自己心中充满必胜的信念,成功一定会向你走来。每到司考成绩公布时,总有人在庆幸,庆幸自己掌握了司考考查的三个铁律:重者恒重、新增必考和综合创新,在复习思路和复习策略上有所调整,也总有人在抱怨,抱怨今年司考的题目质量太差,但是背后的却是,难题和偏题只是考生到600分的障碍,而不是360分的绊脚石,因此,只要认真总结真题中的经验,才能真正提升自己,从而为2014年通关打下基础。

以上的分析希望对2014年考生有借鉴作用,希望助考生一臂之力!预祝大家2014年凯旋!

附录:2014年卷四第一题、第二题、第四题和第七题的解读和点评

2013年卷四第一题(本题20分)

  材料一:中共中央政治局2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摘自新华社北京2013224日电)

 

  材料二: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摘自2011310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内涵,从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角度谈谈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意义和要求。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

【名师解读】

【考查方式】2013年的材料保持了之前的特点,不出意料的从“胡说”到“习说”,当然,说的无论是什么,他说的永远是光荣伟大和正确的!同样,出题模式依然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结合材料”(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内涵),从某个角度(从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角度),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的理解。

【解题方法】答案是四步走,第一步,定概念,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治国。第二步,说联系,谈角度,指出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关系。第三步,抄材料,从中央领导人讲话中找出有意义的词句,注意,不要抄多了。第四步,喊口号,指出依法治国中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意义和要求。

【参考答案】注意,一定要加上角度和材料分析,否则分数会比较低!

【定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组成,其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必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说联系】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关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科学立法对民主立法有重大的影响,民主立法对科学立法有指导作用。同样,民主立法对科学立法有独立的反作用,科学立法对民主立法有促进作用。因此,中国立法的民主水平和科学水平的好坏决定了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好坏。他们犹如飞机的双翼,缺一不可。

【抄材料】联系材料,要完善立法规划,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我国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喊口号】依法治国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依法治国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依法治国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依法治国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2013年卷四第二题(本题20分)

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名师解读】

【参考答案】

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2.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4. 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③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1)构成。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名师点评】

本题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考查特点。首先,关注重点罪名及其之间的差异。如第一问的盗窃罪与转化型抢劫罪的区别、第三问的行贿罪、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其次,总则内容在分则案例中进行考查,如第二问和第三问考查了总则中几乎比如考查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的判断。最后,开放性问题依然存在。考查如果占有的是非法财物,是否构成侵占罪,目前有两种学说的分歧,最后考生可以“以理举证”,得出自己的看法。

2013年卷四第四题

  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

  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名师解读】

【参考答案】

  1.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3.可以()。张某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4.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

  5.(李某或张某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李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亦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张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6.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B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B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7.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B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

【名师点评】

本题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考查特点——生活常见,法理艰深,常识判断,有法有据。首先,考查了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租房合同和租房中预见的一些事故。这个属于日常生活中一定会遇见的事件,但是,其背后却隐含着深刻的法理问题。如第一问中,转租问题是特别常见的问题,但是,转租的特别规定确是很多人容易忽视的,本题考查的就是次承租人的抗辩权和代位权。其次,是否由出租人人提供热水,这个好像凭常识就能判断,但是,要说明白背后的法律根据,似乎很模糊,很难找到法条依据。最后,民法无非人情,人情表现为法规,因此,牢记民法侵权的相关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是做对题目的不二法门。

2013年卷四第七题

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

  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问题:

  1.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

  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

  4.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试题分析】本题沿用了2012年以来的“论述题客观化”的命题模式,即用一个部门法的基本事例,前几问主要考查该部门法的法律的明确规定和要求,最后一问指出结合材料,运用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或者基本价值来论述题该部门法的一些基本制度背后的法学原理。随着2013年这种势头的蔓延,不出意外,2014年最后一题还需要沿袭这个出题模式,要求考生不仅对部门法的具体规定要进行熟知,还要掌握该部门法具体制度背后的基本原则或者基本价值,从而实现“法律工作者”向“法律职业者”的升华。

    回顾历史,本题与2010年“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纠纷”、2011年“能动司法保障经济”和2012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程序正义的司法改革思路不谋而合。我们相信,2014年论述题会继续沿着司法公正这个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而不断前行!

【答题要求】从表面上看,该题目的考察方式与之前几年的论述题考查模式有很大的不同,但是,我们拨开云雾,其实考查内容和角度依然没有发生变化,依然考查当年的热门问题,虽然2013年最热的问题是民诉法的修改和新增的“诚实信用”和“小额速裁”原则。但是,司法部却回避了“热点”,考查了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问题。具体要求是,联系材料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其题目的关键词在于“联系材料”,(由于当事人之间有合伙关系,经调解后又再次合伙经营了,具有调解的基础。)“调解与审判的关系”,他们两者制度背后的价值是效率与公正的辩证关系。最后一个关键词是“转型时期”,要求结合时代背景,通过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实现“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判断。

【解题思路】本题答案(第四问)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定事实,站立场。指出在转型时期调解和审判的关系是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其背后的价值取向是效率和正义的辩证关系。其次,定概念,说理由。指出效率价值、公正价值的概念和基本关系。一方面强调效率和公正的联系,指出调解的优势,从而弥补审判的不足,要求结合案情进行说明。另一方面,如果两者产生紧张关系,如调解时间过长,阻碍了权利的实现,需要合理协调,也需要结合案情进行说明。最后,再强调,做评论。支持“调解为王”,但是,也不能“久调不判”,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参考答案】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调解不成,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是调解不成,故发回重审。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能采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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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事实,站立场】

在材料中,孙某和钱某作为合伙人,由于经营理念的不同而相互伤害,最后在法院调解中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合伙经营,从而体现了调解制度对审判制度的一种重要的补充,完善了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了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的完美统一。

【定概念,说理由】

效率是指在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包括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和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公正是指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的程序正当。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民众对诉讼的信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一方面,调解的优点在于程序简单,能节约司法成本,弥补审判的不足。同时,由于是双方自愿达成,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解决,从而保障诉讼效率的价值。在本案中,如果在二审时不能及时达成调解协议,则按照法律只能发回重审,从而浪费了司法资源,不能体现司法效率的价值。

另一方面,审判的优势在于明确事实,树立权威,但是,却和中国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有一定的冲突。同时,如果坚持“调解为王”,“久调不判”,诉讼的拖延则也损害了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诉权”和“公正审判”的权利。结合本案,如果本案中没有经过审判来查明事实,则当事人各方的权益就没有办法明确,也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再强调,做评论】

综上,在实践中应当“调解优先”、注重调解,能调则调。但也要注意,调解并非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一些不能或不宜调解的案件要及时判决,从而达到“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目的,实现“定分止争”,达到纠纷顺利解决和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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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于谈钱的律师是什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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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骆伟雄《法律服务收费谈判》

刘桂明

  我与骆伟雄律师同龄,于是无形中就多了一份亲近。后来见面之后发现,我们俩不仅可以以文会友,而且还长相貌似。
  记得我第一次与骆伟雄律师见面和认识时,还是2004年11月在广西南宁市召开的“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上。我应邀作为嘉宾出席中国—东盟博览会法律事务论坛,于是就顺理成章地与当时担任中国—东盟博览会常年法律顾问、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的骆伟雄律师相见恨晚了。
  会后,他送给我一部厚厚的新作《律师,我能赢吗?》。之后,就不断收到他的好消息。2005年,骆伟雄律师所在的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获得司法部、全国律协颁发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08年,他本人获得“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其后,他多次来京参加会议和接受颁奖。期间,骆伟雄律师还活跃在我主导发起的中国律师论坛、中国西部律师论坛等重大会议上。为此,我们相互切磋的机会与相谈甚欢的交流,就越来越频繁。
  今年7月28日,恰好是他的生日。我收到了伟雄律师发来的短信,说是应法律出版社之约撰写的《律师,如何把握法律服务收费》一书刚刚完稿(约30万字),盛邀我为其作序,并立即将书稿电子版发了过来。由于本人最近工作实在太忙,同时对律师收费问题又没有特别研究,唯恐自己力不从心构成“违约”,因此未敢贸然应允。因而只是回复短信说:“我想想,再看看。”尽管如此,但我还是一直将此事挂在心上,并开始留意有关资料。
  不料,到了八月中旬,伟雄律师见我没有回应。可能有些耐不住了,于是就接二连三地通过电子邮箱给我发来了一些看似感慨实则激将的文字:
  刘总:我知道要求您为我这部名为《律师,如何掌握法律服务收费》的书写序,是有点为难。因为我研究过您许多文章,你宣传、赞扬的大律师,都是不讲钱的。大律师的标准非以赚钱多少为准。这个我也认同。
  ……可能您接触到的都是成功的大律师居多,底层的律师您恐怕接触就不是很多了。其实,绝大多数律师创业相当艰苦。……如您以前所言:律师光成为一份职业、行业、专业还不行,还必须形成产业。目前律师的业务收入,您几年前讲过,仅占北京GDP的1%,如果占10%又如何?腰杆子就硬了,影响力就大了。而要做到这样,律师收费就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
  我们再从您所宣传的大律师形象来看,许多不都是从解决生存问题做起的么?律师的生存、发展问题不解决,何以让律师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何以不辜负国家、社会对律师的殷切期望?因此,我谈律师的收费,与您所宣传的大律师形象,没有冲突。你们宣传的大律师,固然值得大家景仰和学习。但同时也应当关注大多数律师的生存状况,特别是近几年,律师人数加速增长,但他们工作生活情况如何?日子是否好过?还是要切实走一走“群众路线”。
  律师肯定都希望能够成功,但在成功之前,如果缺乏社会关心和关怀,恐怕你们宣传的大律师,会变成可望而不可及的少数。
  在伟雄律师如此这般的“激将法”作用下,看来要打退堂鼓显然是不可能了。再说,读过骆律师这段充满激情的文字,感慨之余就是感动,感动之后也确实有所触动。看来,这个序我是无论如何、于情于理都无法不写了。
  可是,怎样下笔呢?
  纵观伟雄律师洋洋30万字的大作,以中国当前收费制度为背景、以中国律师制度改革与变迁作为历史线索、以社会上律师收费争议的焦点为烘托、以律师与委托人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以《律师法》和律师行业规范为主导,运用大量案例介绍了律师实务中的许多律师服务收费经验和技巧,其资料之全面、内容之系统、案例之丰富、观点之鲜明,所看问题之深刻,所提问题之尖锐,据我了解,在当下有关律师体制乃至整个律师制度的期刊图书中,可以说是前所未有、闻所未闻。本书读后,真可谓抚卷发人深思,释卷耐人寻味,闭卷令人拍案。
  在我看来,伟雄律师在本书中,充分显示了当年作为北大哲学高材生的逻辑思路。
  首先,现行收费标准存在什么问题?2006年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办法,所实行的是“双轨制”,即政府指导价(俗语说的“收费标准”)和市场调节价并行不悖,而实际效果却是政府“指导”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这样的收费是否与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市场主体地位不符?问题确实提出尖锐和深刻。伟雄律师进而提出了律师收费制度市场化改革的设想。不管其观点是否正确是否全面,但所提问题确实值得研究、值得进一步探讨。现行收费规定可能忽略了一个重大事实:律师制度恢复初期,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而现在不是了,至少绝大部分已经被彻底推向市场,自己找饭吃了。
  其次,律师收费标准为什么会成为问题?通读本书,应接不暇的问题迎面扑来:近年来为什么律师收费会成为一个争论不休的社会热点?社会公众与律师业内的矛盾和分歧是什么?关于律师收费的争议焦点都有哪些?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争议?为什么政府每出台一个收费规定,都引发律师行业内、社会公众迥然不同的解读?为什么律师频频与当事人反目成仇、对簿公堂?为什么相同情节的收费争议法院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是否政府制订的收费规定本身就存在争议的隐患?……最令律师郁闷和不解和最值得社会反省的是:律师为当事人解决许许多多的纠纷,为什么却处理不好自己与当事人之间的收费纠纷?同样,让有些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通过与发改委等部门沟通合作费尽心力制定的新收费标准,为什么卖力不讨好?为什么在新标准出来后,在律师界骂声一片,认为这是借机整肃律师。如此收费,律师是否还能活下去?更没想到的是,这个本是为了照顾百姓打官司的标准,老百姓也不买账。他们甚至怀疑这个标准能否行得通,能否在现实中得到落实。
  所有这些问题,其实都是难题,同时也是命题与课题。虽然伟雄律师在本书中没有对全部问题找出答案,但发现问题其实比解决问题更加重要。所以,问题的提出,就是解决的一半。
  有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这样的矛盾呢?伟雄律师在本书中引用了一些专家的观点,认为律师费转付制度或许值得借鉴。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方案。
  第三,法律服务收费如何把握?当然,伟雄律师在本书中对上述种种问题的提出和分析,其实只是全书的一个引子。
  因为这部书以理论探讨为发端,以律师收费实务为全书的主题,核心是如何让法律服务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伟雄律师用简洁的素描方式较为全面地分析了制约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各种客观因素、行业因素,从而把重点落在了“如何把握法律服务收费”的主题上。
  接下来,伟雄律师以自己二十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面对现实,用浓厚笔墨,结合生动的案例,详尽介绍了律师如何在执业过程中体现法律服务价值、如何通过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如何通过与委托人的有效沟通、如何通过法律服务营销、如何签订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合同等方式,使律师服务价值最大化,并有法律保障。
  这些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漫漫而谈、娓娓道来的阐述,有理性分析,也有感情倾诉,又有案例对照,还有实务研究,可谓有血有肉有骨架,不但对执业律师有参考、对法律学者有启迪、对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者有触动,而且对社会公众、对当事人还可起到换位思考的妙用。倘若有人准备要聘请律师,看了这部出自资深律师之手书,还有可能起到在律师中“卧底”的作用呢。
  从伟雄律师的书中,可以看到三个明显的特点:第一,不回避矛盾。书中提出了许多十分尖锐、而律师实务中又无法回避的突出矛盾。律师在执业中无法回避,只能正确对待,这需要律师的睿智;第二,书中提出以法律服务营销彰显律师服务价值,虽然以前也有不少书研究过律师营销,但伟雄律师的可贵之处在于结合律师行业规范,提出律师服务营销不能触犯的“红线”与“底线”;第三,从合同法的高度阐述了律师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其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律师)之间的信赖。因此,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律师与当事人的纠纷都是对信赖关系的破坏,应当尽力避免纠纷的发生。发生了,低调处理为上策。
  不敢说这是一部很完美的著作,也不敢说伟雄律师所提出的观点都很正确、没有值得商榷的余地,也不敢说伟雄律师的书已经一劳永逸解决了收费中存在的全部问题,更不敢说读了这部书就能精通律师收费的全部。但是,我敢说的是,律师不应该羞于谈钱,因为律师谈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是合理合法的事情。如果律师羞于谈钱,一定是一个对自己、对律师职业乃至对律师制度还不够自信的律师。
  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你将律师当成职业还是事业,这部不同一般的书均值得一读、值得一用。
  是以为序。

刘桂明      

二O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注:刘桂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总编辑,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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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法学会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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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乐泉会长听取部分研究会工作汇报

时间:2013-12-25 09:07来源:办公室宣传处
        近日,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副会长兼秘书长鲍绍坤,副会长张鸣起,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听取了部分研究会工作情况汇报。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汇报会。汇报会由陈冀平主持。



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副会长兼秘书长鲍绍坤,副会长张鸣起,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听取部分研究会工作情况汇报

 
  12月13日,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分别作了汇报。王乐泉在听取汇报后指出,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宪法学研究会要紧紧围绕三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讲话精神开展工作和学术研究,要旗帜鲜明、理直气壮的发出自己的、正确的声音,争夺话语权,让人民群众了解现行宪法在保护人民群众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基础性作用;要站在法治中国的高度,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研究和解决问题,充分发挥理论优势、学科优势,为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积极稳妥的献计献策,努力推动宪法实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王乐泉指出,刑法学研究会最近几年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今后在确定研究课题方面要更多地结合实际,特别是对于当前司法实践领域矛盾比较突出、各方认识不一的问题要加大研究力度,比如群体性事件的依法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罪及相关犯罪的解释适用以及反腐败等问题,研究过程中要合理借鉴外国有益经验,努力推动法学理论研究更好地回答现实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焦洪昌,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齐小力;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所长、研究员陈泽宪,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副院长、教授刘志伟也参加汇报会。
  12月17日,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分别作了汇报。王乐泉在听取汇报后指出,知识产权法学是一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法学学科,目前国际商事纠纷中相当大的比重都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在这方面很好地抓住了机遇,发出了自己的声音,起到了应有的重要作用,今后要进一步发挥研究会优势,加强学术外交,在国际上争取更多的话语权等方面作出更多的成绩。
  王乐泉指出,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近几年研究会在立法、司法和法律实施方面做出了很多有益的贡献,体现了民法理论研究的价值。当前,法学理论研究与实务部门不同程度的存在脱节现象,研究会应推动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联系,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为正确处理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等方面提出切合实际的对策建议。




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副会长兼秘书长鲍绍坤,副会长张鸣起,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听取部分研究会工作情况汇报

 
  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马一德,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罗东川,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郭禾;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轶也参加汇报会。

 

 

 

新一届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聘任仪式

在京隆重举行
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出席仪式
为学术委员颁发聘书、为荣誉委员代表颁发证书并讲话
时间:2013-12-27 15:35来源:办公室宣传处
 


聘任仪式主席台

 
  12月27日,新一届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聘任仪式在北京举行。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为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颁发聘书,为荣誉委员代表颁发证书并讲话。聘任仪式由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鲍绍坤宣读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和荣誉委员名单。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新一届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学术委员会荣誉委员高铭暄在聘任仪式上发言。
 


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作重要讲话
 
  王乐泉指出,法学会区别于其他群团组织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学会是一个学术团体,法学会的工作重心之一是推动繁荣法学研究。法学会必须紧紧依靠广大会员,必须更加重视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必须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进一步彰显中国法学会的学术性特征,更好地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引领和繁荣法学研究,进行学术评价、学术论证、学术咨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中国法学会学术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新修改的《中国法学会章程》,将学术委员会单列一章,进一步明确了学术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委员构成以及活动原则,并对《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规则》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提供制度保证。
  王乐泉指出,新一届学术委员会担子重、责任大,为便于学术委员会开展活动,中国法学会决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与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合署办公。研究部既要履行好中国法学会职能部门的职责,同时要做好学术委员会的服务保障工作和日常事务。各位学术委员是从“政治坚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的专家学者中产生的。希望大家珍惜荣誉,不辱使命,尽职尽责,努力为中国法学会的工作出谋划策,为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国法学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主持聘任仪式

 
  陈冀平指出,这是中国法学会首次举行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聘任仪式,充分表明新一届会领导更加重视学术委员会建设。刚才几位委员的发言,展示了继往开来,进一步做好学术委员会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表达了对中国法学会的深情厚意、对法治国家建设的拳拳赤子之心,展现了荣誉学术委员甘当人梯的高风亮节。大家还对中国法学会和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很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我们相信新一届学术委员会一定能够为推动中国法学会工作实现新跨越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鲍绍坤宣读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荣誉委员名单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起出席聘任仪式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代表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发言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起,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林,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王保树、刘春田、孙宪忠、应松年、沈四宝、沈国明、怀效锋、张庆福、赵旭东、胡建淼、莫纪宏、蔡守秋,荣誉委员陈光中,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中央新闻媒体同志约50人参加聘任仪式。
 


学术委员会荣誉委员高铭暄发言



会场一



会场二



会场三



中国法学会会领导与出席聘任仪式的新一届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和荣誉委员代表合影
 
 
 
 

陈冀平书记出席、张文显副会长主持未成年人法律完善专家研讨会

时间:2013-12-27 11:40来源:法律信息部 责任编辑:中国法学会网

1226日,未成年人法律完善专家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出席研讨会并讲话,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主持研讨会。全国人大内司委工青妇室秦剑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滕炜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庭工作办公室蒋明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未检处张寒玉处长、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徐建中副司长和社会事务司救助管理处倪春霞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稽查和制度处林淑莉调研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社会管理法制司彭高建副司长、全国妇联权益部法规处李岳阳处长、中国关工委办公室刘娜调研员、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路琦秘书长和编辑部牛凯主任、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郗杰英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吴宗宪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童小军教授、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席小华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尚秀云副庭长、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张雪梅副主任、《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刘桂明总编辑、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李仕春主任、吕兴焕副主任和王伟国副主任等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就中国法学会课题组提出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建议稿、《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建议稿及《未成年人福利法》立法建议稿,展开了热烈深入的讨论。据悉,这是我国理论界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就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完善举办的高规格研讨会。

 

陈冀平书记在讲话中指出,未成年人保障水平的提高离不开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完善。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应当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涵盖民事关系、教育、福利、医疗卫生、少年司法等领域。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实践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目前网络等新媒体高速发展、城镇化背景下留守儿童、流浪儿童问题加剧、新型犯罪增多的现状已经不相适应,需要通过修改法律进一步明确义务主体和法律责任。此外,目前儿童福利工作的立法比较分散,针对孤儿、弃婴、流浪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等群体分别出台相应政策,规范之间的衔接及资源整合也不够,亟需制定统一的未成年人福利法律法规,为广大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权利保障做出系统的制度安排。陈冀平强调,应当在总结地方立法、部门立法经验,吸收法治发达国家先进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与会专家围绕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完善的指导思想、修法理念、三部法律之间的关系、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构的设置、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专门学校的改革、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国家亲权理论的法律化、国家监护制度等问题展开了富有成效的讨论,对三部法律的建议稿提出了有建设性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建议稿并报送给中央立法机构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张文显副会长在总结讲话时指出,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强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未成年人法律的修改完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求真务实,要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规律出发,从我国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出发;二是立足国情,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的法律和经验;三是借鉴境外,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世界性的课题,国外的好经验、好做法可以本土化为我国的经验;四是适当超前,法律不仅要将既有做法固定下来,还要起到引导社会的作用。要求课题组在会后汇总意见、深化认识、继续调研、完善定稿,拿出有价值的修法、立法建议稿,报送立法部门。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大型系列活动由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主办,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全国律协等单位作为支持单位,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协办。大型活动组委会研究决定,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将于2014120日在北京举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进行各地区各部门立法、执法、司法经验和事例的交流,并对主题征文获奖作者、制度创新事例获奖单位及优秀组织单位进行表彰。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一起可以入选吉尼斯世界纪录的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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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明导语:

    从1996年至2013年,18个年头,基层法院判决5次,中级法院判决2次、裁定4次、请示与通知共2次,高级法院作出裁定与通知共5次,最高法院做出指示1次,前前后后共计19次之多,这一切全发生一个人身上,全因为一个人被指控受贿而判刑10年。

    这个人就是河南人氏卢玉彰,今年已经进入知天命之年了。

    这样一起经历时间如此之长、程序如此之多的案件,能否入选吉尼斯世界纪录呢?应该引起我们怎样的思考?该案在实体上、程序上、证据上、理念上究竟存在什么问题呢?

 

 

 

难以终结的诉讼  涉诉信访如何法治化?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北京报道 2013-12-28 
 
核心提示:
    新一轮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目前正在试点运行,一名试点机构工作人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试点以来,“涉法涉诉信访接待量增加了1.2倍,但除了转交、移送,尚无‘依法终结’的尝试”。

 

21世纪经济报道 除了罪与非罪的实体审判,卢玉彰受贿案形成了一审有罪——上诉——二审维持——申诉——发回重审——再判有罪——再次申诉的18年循环。

 

编者按:

    王峰记者对卢玉彰本人进行了深入的采访,获得了第一手鲜活的资料。对卢玉彰案件的报道客观准确,既兼顾国家司法政策,又注重对案件细节方面的把握。

    报道中对河南高院及院长张立勇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剖析,河南这些年的司法改革,似乎产生了巨大的争议,但我想改总比不改好。卢玉彰这样的事发生在中国很正常,但是奇怪就在于我国的司法机关似乎进行了一个无限死循环的怪圈,18年来卢玉彰的案子三番五次的在这文峰区法院、安阳中院、河南省高院之间轮回,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信力。    难以终结的诉讼?(卢玉彰案的首次报道)

 本文的报道引起了我们对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担忧,法院的运行机制应该是出现了问题,没有纠错能力。另外,法院本是公平裁判、辨别是非区直的地方,然而却不能公平裁判,定纷止争,让当事人息诉服判,究竟问题出在哪里?是法院内部的官僚化、行政化,亦或是司法不独立?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今天国家已经决定彻底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这样的权利也是靠公民、律师、法律专家、媒体的共同推动才废除的。关于中国式诉讼出现的难以终结诉讼的怪圈,我觉得这样的诉讼怪圈必须被终结。不然的话,任何人都有可能被这样的程序所伤害。大家必须共同努力,通过关注个案,来推动中国审判程序的改革。

 

本报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50岁的卢玉彰有点犯难于描述他的现状,他是一个刑满释放的犯人,可他却还在等待判决自己是否有罪的二审开庭。

在他的身上,法律上演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尴尬,一审法院判了他5次有罪,二审法院则判了他8次,其中维持有罪2次,发回重审3次。2013年8月20日,卢玉彰再次被判有罪。

18年前,下海经商的原河南省安阳市公务员卢玉彰被控受贿罪,不服有罪判决的卢玉彰屡次在终审判决后申诉,个人坚持与司法权威由此开始拉锯。18年间,围绕卢玉彰案形成了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共19份司法决议。

除了罪与非罪的实体审判,卢玉彰受贿案形成了一审有罪——上诉——二审维持——申诉——发回重审——再判有罪——再次申诉的无休止循环。司法程序的“耐心”也是有限的,在司法救济屡次陷入停滞时,卢玉彰及其家人的“上访”总能成为他的救命稻草,重启再审。

今年11月12日发布的三中全会《决定》中称,“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涉法涉诉信访严格来说违宪,因为它可能破坏宪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告诉记者。      新一轮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目前正在试点运行,一名试点机构工作人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试点以来,“涉法涉诉信访接待量增加了1.2倍,但除了转交、移送,尚无‘依法终结’的尝试”。

司法权威和程序正义遭遇了现实的压力——信访。仅仅2008年河南省法院的5轮大接访,就迎来了16674件上访,其中的7109件涌向了河南省高院。

在即将启动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之际,“喊冤”18年的卢玉彰戳到了“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 目标的痛点,公平正义与司法权威之间应该如何统一?“信访”彰显了其间的张力。

难以终结的诉讼?(卢玉彰案的首次报道)

 

受贿的商人?

1993年,原河南省安阳市二轻公司团委书记卢玉彰决定下海,当时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夜,团中央和河南省共青团系统都下发了文件,鼓励兴办经济实体。

卢玉彰在单位办了停薪留职,投身商海,但却留了一个尾巴:他注册成立的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下称信息中心),名义上仍是二轻公司团委下属的集体企业。

这样的“红帽子”企业是那个时代的特色,“那时私营公司凤毛麟角,个体户又面临很多限制,比如没法和外界对接”,卢玉彰说。信息中心注册资金3.5万,卢玉彰向朋友借了2万,又拿出了自己价值1.5万的微机(电脑)。

信息中心是个自负盈亏的企业,为了留住自己在二轻公司的岗位,卢玉彰“自己把工资转账到二轻公司,再由二轻公司发给自己”。

当时,安阳市设立了高新技术开发区,卢玉彰向亲戚朋友借了钱,征了21亩地,打算盖一座办公楼和三座家属楼。

卢玉彰的邻居、钢材贸易商赵鸿兴找到他,向他介绍了建筑商荣天顺,荣天顺的单位是安阳市安装四公司,“名头很亮”,卢玉彰于是与荣天顺签订了建筑施工协议。

荣天顺其实只是安阳市一个乡建筑队的包工头,挂靠在安阳市安装四公司,因为管理费纠纷,不再被安装四公司认可,也因此被高新区建设局制止施工。最终,卢玉彰退回了荣天顺10万元施工保证金,双方的协议就此终止。

半年以后,卢玉彰被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带走,被指控受贿。“赵鸿兴通过另两个人介绍了荣天顺给我,为此,荣天顺答应给他们回扣,并从赵鸿兴那里购买钢材。”卢玉彰说。

 这笔钱一共12万元,其中包括8万元现金和4万元钢材款。

 1996年6月,卢玉彰被以受贿罪起诉到了文峰区法院,检方指控其和赵鸿兴收了这12万元,其中卢玉彰拿了7.5万。

 卢玉彰并不认罪,检方指控荣天顺将12万分3次给了赵鸿兴,再由赵鸿兴分3次给了卢玉彰7.5万。案卷资料显示,第一次送钱是在卢玉彰的办公室,只有卢和赵两人在场。

 第二次是在安阳宾馆,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王嫣然在场,但王嫣然称自己当时在北京上学,并提出有火车票和同学作证。王嫣然在1995年10月27日被检察院带走询问,她在1996年1月31日给河南省检察院写信,控告曾遭刑讯逼供。此后,王嫣然的口供再未被法院采纳。

第三次送钱是在赵鸿兴家里,其妻子朱梅娣出具了证言,但案卷资料显示,其供述多次出现矛盾。

卢玉彰说自己也遭到了刑讯逼供,其供词多处矛盾。1995年10月27日的两份口供中,卢玉彰承认分3次收了赵鸿兴7.5万元,但笔录上并没有他的手印和签字。

 卢玉彰回忆说,检察员在讯问前拿出这两份已做好的笔录要他签字,他拒绝,因此,当时的检察员王晓明在上面注明卢玉彰“不看笔录不签字”,2009年时,王晓明还曾出具证明予以确认。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被讯问人签字确认的笔录并不具备效力。

卢玉彰还认为,自己并不符合“国家公务人员”这一受贿罪主体。其时,他已从二轻公司团委停薪留职,尽管名义上信息中心是一个集体企业,但信息中心自负盈亏。且3.5万的注册金全部由自己承担,“我没必要为我自己吃回扣”,卢玉彰说。

但1996年9月12日,卢玉彰被文峰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这是卢玉彰的第一次判决。

 

刑期已满,仍在申诉

卢玉彰选择上诉,两个月后,安阳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文峰区法院重审。同时,安阳市中院还附函文峰区法院称,卢玉彰案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信息中心企业性质不清,二是卢玉彰三笔“受贿”中,前两笔应“进一步查证”。

七个月后,文峰区法院再次作出了同样的判决。卢玉彰也再次上诉。

1997年11月18日,安阳市中院作出了第二次二审的判决,这是一个相对“缓和”的判决,卢玉彰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去掉了一审时“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的附加刑。

终审结束,卢玉彰被投监服刑。卢介绍,在监狱里,他开始每个月甚至每周写信伸冤,这些寄往全国人大、最高法院等机构的信件交给狱警后,全部石沉大海,自己反而因此被评为“顽危犯”。

申诉的任务,落在了卢玉彰75岁的父亲卢绍卿肩上。卢绍卿是1952年北京师范大学物理系毕业生,曾任安阳市第15中学校长和市科协副主席。

难以终结的诉讼?(卢玉彰案的首次报道)

      卢绍卿本人即是上访申诉的“获益者”。由于文革中被江青接见,文革后卢绍卿被作为“三种人”清理,靠着不断上访才讨回清白。

卢绍卿独自一人到了北京,凭着一张市老龄委的记者证,竟进了最高人民法院。

难以终结的诉讼?(卢玉彰案的首次报道)

尽管接待他的最高法院法官说,“这个案子还隔着省高院,到不了最高法院”,但还是在1998年2月,为卢玉彰案发了一封函,指令河南省高级法院再审。河南省高级法院也发函,指令安阳市中院再审。

为此,安阳市中院曾在1998年8月向河南省高院书面请示,请示中写上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意见:认定原判正确;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整整一年以后,河南省高院才向安阳市中院作了批复,称卢玉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卢所在企业性质决定的,“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卢玉彰称,发回安阳市中院重审后,一度决定由该院院长任审判长,在安阳市下辖的林县异地审理,“但开庭前这名院长摔断了腿,程序也因此更改”。

1999年12月19日,卢玉彰的父亲到最高法院申诉两年后,安阳市中院下发了一份通知,驳回了卢绍卿的申诉。在认定信息中心注册的3.5万元来源问题时,卢玉彰所称的从自己朋友处借的2万元现金,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被认定为“是以青年信息中心名义所借”。

卢绍卿选择了再次申诉,但直到2002年1月,河南省高级法院才接纳了他的申诉,并指令安阳市中院再审。2002年6月,安阳市中院没有像上次那样驳回他的申诉,而是决定再审。但半年之后,再审的结果仍然是驳回申诉。

在刑事诉讼中,申诉属于审判监督程序,2013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在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以前,申诉作为一个“非常规”审判程序,理论上没有“终点”。

2003年1月,卢玉彰在减刑2年9个月后提前出狱。至此,他的受贿案已经产生了包括3份判决,2份裁定在内共9份司法决议,但他还要“再碰碰运气”。

 

被上访“误伤”的法官

 河南省高院已经为卢玉彰案两次发回重审,安阳市中院2003年3月裁定驳回他的申诉后,卢玉彰又多次到市里、省里申诉。路径多种多样,包括法院立案庭、院长接待日、法院的纪检委等等,“有人接待,也有人收材料,但就是没有回信”。

这一次,他决定换个办法——上访。2003年年底,卢玉彰到了北京,闯了府右街的一个大门,“身子钻进去了一半”。这一下“产生了轰动性效应”,卢玉彰被拉到“马家楼”住了几天。

“马家楼”是一个民间称呼,全称是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北京市民政局网站介绍,其主要职责为,承担外地来京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安置等方面工作。

几天后,有人来“马家楼”找卢玉彰,“让我回去到省高院交材料,给我立个案”,他说。

立案很顺利,但直到2005年7月15日,河南省高级法院才给卢玉彰下达了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称“你向本院的申诉理由,与你原申诉理由基本相同,原审已经查证,依法据实驳回”。

 申诉再次碰壁,可卢玉彰已成了安阳当地的一名“上访明星”。2008年3月初全国“两会”时期,安阳市9名政府工作人员“陪着”卢玉彰来北京上访。“这9个人专门陪我一个,主要是文峰区信访部门的”,卢玉彰说。

事实上,卢玉彰的户口此前一直在安阳市的北关区,信息中心也注册在北关区,当年卢玉彰“出事”,侦办机关竟是没有管辖权的文峰区检察院,本就令他不解。他成为“上访明星”后,他的户口被“鬼使神差地挪到了文峰区”。

卢介绍,在北京,安阳市信访局的一名科长和安阳市中院立案庭的一名庭长,已提前等在宾馆。这名庭长对卢玉彰说,“法院判你重刑,不可能没有证据,时间长了,你可能忘了。我回安阳后,召开听证会解决你提的问题”。

卢玉彰一听要开听证会,兴高采烈地回了安阳。3月18日,这名庭长要卢玉彰写三份申诉状交法院。可到了24日,卢玉彰却接到电话说:“听证会不开了,你有意见向上级反映吧!”

这个时候,卢玉彰83岁的父亲卢绍卿学会了写博客,他马上写了一篇名为《法院的听证会》发到网上,引用了这名庭长的几句话。“不久以后,这名帮了我的庭长就被撤职了。”卢玉彰说。

被卢玉彰案“误伤”的法官不止一个。河南省高院从2009年开始要求所有生效判决书上网,但卢玉彰案的判决书却一直没能公开,卢玉彰去安阳市中院“讨说法”,“一名刑庭庭长给我上了网,随后也被撤职了”,他说。

 

河南法院大接访

听证会落空后,卢玉彰的申诉再一次看不到方向,但他很快“迎来了好机会”。

2008年1月,原陕西省咸阳市委书记张立勇调任河南省高院院长,从5月开始,河南省当年举行了5次三级法院大接访活动。

2008年5月5日的大接访,省高院接访了2700多起案件,6月2日的第二次大接访,省高院又接访了近3000多名上访者。有数据显示,6月2日第二次大接访的案件中,30%为重复来访。

卢玉彰也加入了上访大军。他在队伍中连续排了三天队,直到第三天才“拿到了号”。为此,他从前一天晚上6点开始排队,三天时间只吃了一顿饭。

 只用了不到3分钟时间,接待卢玉彰的法官看了他的判决书后说,“你回去等通知,我给你立个案”。

 不仅是卢玉彰,整个河南省的访民都对这次大接访寄予了很大希望。2009年1月,张立勇向省人大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中,称该省赴最高法院信访量在全国的排名退居第八——最高法院副院长专门给他发来短信道贺。而此前,该省信访量长期高居全国前三名。

大接访在其时遭到了法学界的强烈质疑,有媒体称张立勇为不按“法理”出牌的大法官,光明网一篇评论直言“法院大接访乃法治之悲哀”,质疑大接访可能将法院带入“上访有理、上访者得利”的非法治化漩涡。

 但在此次接访中,上访案件的办结率超过了99%。

 大接访几天之后,河南省高院下达了再审决定书,第3次将卢玉彰受贿案发回安阳市中院审理。

 安阳市中院开庭时,已经84岁的卢绍卿上庭给儿子做辩护人,却因为感觉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中途退庭。2009年1月10日,卢绍卿写了篇博文《有话问大法官》,称“市中级法院把公民的申诉给‘挂’了起来”,然后把文章寄给了张立勇。

卢玉彰也不知道张立勇有没有看到这篇文章,但几天后河南省高级法院的一名法官就到他家了解情况。当年1月22日,张立勇到安阳市下辖的滑县慰问法官,“中途特意改道安阳市中院,去过问卢玉彰案”,卢玉彰目前的代理律师之一闫创说。

2009年1月16日,安阳市中院以事实不清,将卢玉彰案发回文峰区法院重审。当4月16日文峰区法院开庭时,主审法官来自少年庭——文峰区法院刑庭的法官已经全部审过卢玉彰案,根据回避原则,文峰区法院刑庭已无人可用。事实上,3个月前审理卢玉彰案的安阳市中院的法官,也是抽调自少年庭。

这距离文峰区法院上一次审理卢玉彰案,已经过了12年。“文峰区法院的气愤可想而知”,卢玉彰说。7月1日,文峰区法院做了判决,除了再次判卢玉彰10年有期徒刑,1997年二审时已被去掉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又被加了回去。

值得注意的是,文峰区法院的判决依据了1979年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而这两部文件当时已经失效了。

卢玉彰选择了第3次上诉,当年12月,安阳市中院二审再次改判卢玉彰 “有期徒刑10年”。看起来,一切重回原点。

“盖的楼早被拍卖了”

 卢玉彰无奈之下,只好又去了一趟北京。在2008年举行了5轮法院大接访后,河南省在2009年树起了“争创无赴京上访法院”的雄心。

 这一次上访后经过询问和交涉后,卢玉彰“幸运”地再次得到了一个河南省高院的立案。

 这次上访差点改变了卢玉彰的命运。河南高院文号为(2010)豫法刑再审字第043号的再审决定书上,清楚地写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刑诉法规定,对于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上级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但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往往选择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卢玉彰案中,河南省高院已指令安阳市中院重审了3次。

河南省高院负责提审卢玉彰案的,是审监庭一名即将退休的老法官刘信生。这是刘信生退休前办的最后一件案子,12月25日,刘信生在电话里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当时,合议庭对卢玉彰的意见比较一致:卢玉彰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身份,没有证据显示二轻公司团委向信息中心出资”。

但卢玉彰等了整整一年,也没等来河南省高院的无罪改判。2011年12月30日,河南省高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直接发回文峰区法院重审。“没有改判的直接原因,是我们一直没有找到本案的第二被告人赵鸿兴,从而没法开庭”,刘信生说。

河南省高院向文峰区法院下发了一份监督指导意见书,意见书中罗列了卢玉彰案的四个问题,包括企业的性质取决于出资;工资是检验是否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据;以及两个卢玉彰是否收钱的证据问题。其中认为,没有卢玉彰签字的两份供述“明显不合法”,另外,对卢玉彰的全部4份亲笔供词,认为其全部发生在卢玉彰被拘留前,“取证程序明显违法”。

 整整一年后的2012年12月5日,文峰区法院作出了第4次判决。这份判决驳回了检察院对卢玉彰受贿7.5万的指控,但认定赵鸿兴从荣天顺那里收了12万元,至于“卢玉彰是否从赵鸿兴处分得贿赂款属于内部分赃问题,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开庭前,文峰区法院到河南省高院做汇报,“他们还是要做有罪判决”,刘信生回忆。“从他们的汇报中流露出,如果改判无罪将带来很多问题,比如卢玉彰盖的住宅楼早就被法院拍卖了”,刘信生说,“在这次汇报会上,河南省高院与文峰区法院的意见差别很大”。

刘信生在退休前3年才从刑庭转到审监庭,专门审理刑事申诉案件。3年时间里,他创造了河南省高院历史上申诉案件改判数量之最:直接改判6起案件无罪,以及对六七起案件做了不同程度的改判。

但文峰区法院庭审时,第二被告人赵鸿兴同样缺席。2013年3月,安阳市中院以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再次将案件发回文峰区法院重审。

今年8月20日,18年第19份司法决议出炉,文峰区法院仍然坚持了对卢玉彰1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而此时,卢玉彰已出狱10年。

至此,卢玉彰案共被4次发回重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介绍,早在2003年,“两高”和公安部关于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了“二审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2013年1月,新刑诉法实施,“新刑诉法亦要求,再审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陈永生说。按照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二审案件的再审,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如果严格依照刑诉法,不久后卢玉彰的二审判决作出后,他将没有机会再次申诉。

(编辑申剑丽)

 

 

 

 

卢玉彰“受贿案”的背后

时间:2013-08-15

http://bbs.tianya.cn/post-free-3576599-1.shtml

核心提示:

   为了有极大争议和严重分歧的7.5万元“回扣”,创业之路蒸蒸日上的卢玉彰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导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更让他寒心的是,在他服刑期间,价值近千万元的财产也被法院拍卖,资产去向不明。80多岁的老父亲根本不会相信儿子会犯受贿罪,四处奔波为他申诉;在自己刑满出狱后,又踏上了漫漫上访路。他说,他做的这一切决不是为了追回那些财产,而是为了给自己讨回一个清白,要回一个迟到的正义。
  文峰区法院有罪判决4次;安阳市中院审判8次(其中:维持一审判决2次,发回重审3次,驳回申诉3次);河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3次;国家最高院指令再审一次。两级法院前后审理近20次,竟然没能做出让被告息诉的判决。
  卢玉彰坚持不解,继续上访、申诉,他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儿子的行为得到老父亲的支持,老人说,儿呀,你就一直申诉下去,我要看到你平反昭雪那一天,你如果这样一直蒙冤受屈下去,我就是走了也死不瞑目呀。
  在各级法院领导关注下,2013年7月2日上午,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一安阳市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该院还专门邀请了近10名文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本报记者全程旁听的审理,令人意外的是,就在庭审结束后,卢玉彰却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并为此激怒旁听代表,指责当事人“藐视”法庭。
  随后,记者将庭审情况函告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程慎生。程慎生院长专门作出批示,安阳市中院也以“安中法督(2013)130号向文峰区法院发出《查办通知》,要求文峰区法院按照程慎生院长批示要求,依法办理,办理结果于2013年8月5日前报中院督查督办联络处,并做好汇报准备。遗憾的是,6月5日,记者电话采访文峰区法院主管刑庭的副院长,也是卢玉彰受贿案一审的审判人员李瑞芳,她说,中院很重视,本来院长亲自向程院长汇报,但程院长一直在开会,还没有向其汇报。
  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居然从文峰区法院到市中级法院,再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这里面究竟有何玄机?请看报道-----


  “受贿案”的背后

  没有“行贿人”的指控;没有受贿7.5万元的证据;没有行贿人及任何证人出庭作证;就这样,1993年下海经商的副科级干部卢玉彰被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稀里糊涂判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苦心经营的企业近千万资产悉数被拍卖。法院从一审判决到发回重审,前后做出了近20次判决,有几份判决书除了判决日期改动外,其他内容几乎只字未动。这是发生在河南省安阳市的一个近乎离奇的“受贿案”。现在,让我们随着时间的展开,还原这一“受贿案”的始末。

  建楼建出“受贿案“

  比实际年龄苍老许多的卢玉彰原是安阳市二轻公司团委书记,副科级干部,曾被授予安阳市新长征突击手。1993年响应中央精简机构号召,下海搞第三产业,自谋生路。当年自筹资金3.5万元办起了一个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1994年,卢玉彰自筹资金并由一部分职工集资建家属楼,经与卢玉彰同院邻居赵鸿兴(系安阳市郊区生产资料公司经理,主要经营钢材)牵线,工头荣天顺承建该工程。1994年10月22日,荣天顺与卢玉彰签订了施工合同,荣天顺付给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10万元保证金(后保证金退回),荣天顺付给赵鸿兴8万元现金作为他承揽工程的“好处费”,随后又给赵鸿兴的公司账户上转账转入4万元“购买钢材款”。11月1日,荣天顺依照合同规定,带施工队进入工地施工,安阳市开发区管委会却发现荣天顺所带的是安阳县永和乡建筑公司施工队,而不是合同中约定的安阳市第四建筑公司施工队时,即与荣天顺协商:荣撤走施工队,双方终止合同。事实上,荣天顺与卢玉彰之间并未发生任何经济纠纷。
  眼看承包工程泡汤,荣天顺开始向赵鸿兴讨要12万元钱,而赵鸿兴的说法却是:这12万元钱是“回扣”,他自己得了4.5万元,其他7.5万元给卢玉彰了。
  对此毫不知情的卢玉彰就这样被文峰区检察院的人从家里莫名其妙带走了,罪名是“受贿”。

  判决、上诉、发回重审

  1996年1月29日,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起诉称,经被告人赵鸿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说和,被告人卢玉彰与荣天顺签订商品住宅楼施工合同时,与被告人赵鸿兴商定,要12万元好处费,不给不让进工地。承包人荣天顺先后通过转账、交付现金的形式交给被告人赵鸿兴12万元,卢玉彰分得7.5万元,赵鸿兴分得4.5万元。
  卢玉彰及其辩护人依据事实做了无罪辩护,但没有得到法院采信。
  文峰区法院(1996)59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卢玉彰借青年信息中心名义向外发包工程之际索要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法院还认为,卢玉彰作为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这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正式行文任命为主任的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并不能改变其企业性质,故对其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被告人卢玉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其受贿所得予以追缴。
  卢玉彰对此判决不服,上诉到安阳市中级法院。该院裁定发回重审;文峰区法院判决维持了该院59号刑事判决。
  卢玉彰再次向安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卢玉彰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但原审量刑不当,判决撤销文峰区法院作出的刑罚部分;改判有期徒刑10年。
  卢玉彰服刑期间,其教书育人一辈子的八旬老父卢绍卿向安阳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被该院驳回。最终经卢绍卿多方奔走出现“转机”。在最高法院、河南省高级法院的督办下,2002年6月25日,安阳市中级法院决定再审。
  2003年,安阳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卢绍卿向法院递交了安阳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情况表》,上面显示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 3.5万元注册资金系”私营个体原始投入,因而可证实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是挂靠在安阳市二轻团委,由卢玉彰自筹资金注册登记的个体私营企业,故就够不成受贿罪主体;但经法院再审,仍然维持了本级法院的有罪判决。
  此时,卢玉彰已经刑满释放;走出监牢的卢玉彰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7月15日,河南省高级法院驳回了其申诉。
  2008年5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接访时,河南省高院再次接受卢玉彰提出的申诉,经该院刑三庭调卷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遂做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安阳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
  2009年1月16日,安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08)142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了安阳市中级法院(2003)第9号《刑事裁定书》和(1997)53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了文峰区法院(1997)6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文峰区法院重新审判。
  2009年7月1日,文峰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在之后作出的判决令人大跌眼镜:这份(2009)1号”《刑事判决书》明显带有恶意报复的味道:判决被告人卢玉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把中院早已裁定撤销的“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重新写入判决,其受贿所得予以追缴。
  接到这一判决,卢玉彰第7次提出上诉。
  2009年11月16日,这起备受各界关注的案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督办下,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金博大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朝栋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受害人卢玉彰做了无罪辩护,记者全程旁听。
  2009年12月4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2009)第15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卢玉彰于1995年10月2 7日、2 9日有关其收到赵鸿兴交付的贿赂款的二次有罪供述均无其本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供述的要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卢玉彰亲笔供词仅承认赵鸿兴已告诉其赵已收到荣天顺的回扣,并未供述赵鸿兴与其分赃的事实;赵鸿兴有关其将收受荣天顺的贿赂交给卢玉彰的供述在交付钱的次数、交付地点及卢玉彰是否再分赃给其本人等方面也前后供述不一。卢玉彰亲笔供词与赵鸿兴供述在其二人是否分赃方面不能相互印证。原判认定赵鸿兴将收受贿赂12万元中的7.5万元分三次交于卢玉彰,赵鸿兴分得4.5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本案原二审判决的作出时间在1997年1 0月1日以后,因修订后的刑法对受贿罪处刑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再审判决认定
  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2009 )文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卢玉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卢玉彰当即表示不服判决,提出申诉。

  河南省高级法院表示关注

  2010年11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豫法刑再申字第043号”《立案决定书》,决定由本院提审。
  2011年12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豫法刑提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书》:该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上诉人卢玉彰犯受贿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2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刑再终字第157号和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法院重新审判。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这样一个事实:该院同日还下达了致安阳市中院并文峰区法院的“(2012)豫法刑监导字第2号”《监督指导意见书》,认为原审被告人卢玉彰犯受贿罪一案,自1996年以来历时15年经安阳市两级法院8次审判,卢玉彰不服裁判,多次申诉,经河南省高院再审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案存在问题:
  首先,文峰区法院(2009)文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卢玉彰在检察机关曾供述赵鸿兴提出每栋楼给其2.5万元好处费,共分三次给其7.5万元。经查,卢玉彰于1995年10月27日和29日的两次有罪供述笔录中均没有其本人签字,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证据形式明显不合法;其次,安阳市中院(2009)安刑再终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虽认定卢玉彰于1995年10月27日和29日的有罪供述笔录中均没有其本人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认定了卢玉彰的亲笔供词。经查,卷宗现有卢玉彰的亲笔供词4份,其中第1份和第4份不供认犯罪,落款时间为1995年5月13日和16日,第2、3份供认犯罪,落款时间为1995年5月16日,该两份供认犯罪的亲笔供词发生在卢玉彰自1995年5月12日被传唤至5月16日被扣留前,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2款之规定,取证程序明显违法。
  再次,企业的性质取决于出资。二轻总公司团委二轻青字(1992)07号文件注明,该中心注册及经营资金由卢玉彰自筹。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于1993年3月成立,至1994年10月发生受贿期间,维持该中心正常运营的资金来源及卢玉彰个人有无出资事实不清,该中心在注册成立和正常运营中是否享受了国家政策扶持的事实未查清。此情节影响企业性质的认定。
  河南省高院认为,本案既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问题,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希望再审法院查清事实,准确运用法律,依法判决。

  卢玉彰案件为何如此纠结?

  文峰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7日、11月9日开庭审理,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文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卢玉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意见,文峰区法院置若罔闻,依旧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卢玉彰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的。他再次提起上诉。
  2013年3月2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 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原审被告人卢玉彰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其不符合受贿罪主体,无受贿的事实;侦查阶段有刑讯逼供行为,应认定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3年4月2日,文峰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目前尚未开庭。

  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为什么久拖不决。知情人告诉记者,该案几经开庭、判决,牵涉很多人,关键是对当事人财产拍卖,资产下落不明,追究起来,会引起“地震”,所以就有人不敢揭开“盖子”,担心拨出萝卜带出泥。

  证据是如何取得的?

  赵鸿兴在接受检察院审讯时供称,当初他给卢玉彰“回扣”时,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员工王嫣然也在场。
  指控卢玉彰犯受贿罪的证据除了赵鸿兴的说法外,就是证人王嫣然的证言了。
  事实情况如何呢?记者手里有一份王嫣然写给河南省检察院的控告材料。该材料控告说,1995年10月27日上午,她被文峰区检察院的高书卷、薛刚山带到安阳市蔬菜公司招待所,让她写个“1994年10月28日在安阳宾馆看见赵鸿兴交给卢玉彰一包钱”的证言。当时王嫣然在北京,根本没有在安阳。看她不听话,办案人员威胁她说如果不写这份证言就把她也拘留了,她仍旧不愿意做假证。办案人员就给她戴上手铐,脚尖着地,拷卫生间5个小时,被手铐打伤头部,中午不让吃饭。忍受不住的王嫣然最终就在高书卷、薛刚山写好的材料上签上了“情况属实”。王嫣然还向上级检察机关提供了1994年10月28日她从安阳去北京的火车票和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兴华大学外贸英语94.2班的同学郭菁证明她人在北京的证明材料以及她被逼供打破头部,文峰区检察院监察室副主任薛刚山带她到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卢玉彰说,他有很多证明自己没有受贿的证据都没有被检察院和法院采信,开庭时法官也老是打断他的辩护不让他说话。而这些执法者却靠一些经不起推敲的东西给自己定了罪。

  当事人苦不堪言

  卢玉彰认为,这是一件单纯的,与其无关的经济纠纷。文峰区法院把与他无关的经济纠纷判为受贿罪,侵犯了他的人身权、名誉权、工作权和生存权。卢玉彰说,文峰区检察院认定荣天顺“行贿”12万元“好处费”,而接受这12万元的是赵鸿兴,为什么把受贿罪罪名安在他卢玉彰头上?文峰区检察院的起诉和文峰区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卢玉彰“曾经供认得7.5万元”,其依据是卢玉彰两次“不看笔录、不签字”的审讯笔录,卢玉彰说,这两份笔录是公诉人编造的,他一直拒绝签字,就是这样,文峰区法院仍不顾事实,执意判他有罪。
  他说,要不是为了讨回公道和正义,他恐怕早死在监狱里了,因为有很多人不愿意他活着,担心一些肮脏的交易大白于天下,担心上面会错案追究,敲了一些执法者的饭碗。
  卢玉彰告诉记者,2009年12月18日下午,他找该案审判长马越领取判决书时,马越对他说,有些事情必须给你说清楚:在卷宗里没有证据证明你得到了7.5万元,但你得到没得到 7.5万元已经不重要,因为赵鸿兴得到了12万元,你们是合谋,他得到了也等于你得到了。你找新闻记者有啥用,判你有罪无罪是法官的事,让记者采访报道不顶屁用。你不懂法律,而我是专门搞法律的,我劝你还是放弃吧,你告不赢,你这个案子没有人敢给你翻案,也没有人能给你翻案。

  法律专家的观点

  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孟海星认为,疑罪从无、无罪推定是我国刑诉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本案属典型的有罪推定;本案中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必须排除。
  首先,从全案的材料看,被告人卢玉彰与赵鸿兴通过一次电话,见过两次面,通电话的内容未涉及到签合同的内容,而两次见面有多人在场,但卷宗材料却显示只有赵鸿兴单方供述说二人商定索要12万元好处费的事实,其他证人均无这方面的表述。对此,被告人卢玉彰在数次供述中均以否认。根据刑诉法第31条、32条的规定,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与赵鸿兴的供述相印证的话,就不能认定被告人卢玉彰与赵鸿兴商议索贿的事实成立。其次,根据证人荣天顺、张立、李文平的证言,12万元的好处费共分三次交给了赵鸿兴,三次交款中证人与卢玉彰均没有接触,认定卢玉彰收到7.5万元的证据也只有赵鸿兴的单方供述,从全案中赵鸿兴的供述又存在前后矛盾,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再次,关于朱海娣证言,朱海娣的证言作为间接证据,由于与代证事实在时间、情节、数额上均不吻合,其又是第二被告人赵鸿兴的妻子,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关于王嫣然的证言,在之前的庭审材料中已有结论,因对证人采取了威胁、引诱方式进行的取证,违反了法定的取证程序而归为无效证据。第四,4万元的款项是购料款,不是好处费,是赵鸿兴收取的,与被告人无关。卷宗第62页显示,1994年10月22日中心与荣签订施工合同后,10月26日荣由市建安装第四分公司,用转账支票汇给赵鸿兴“料款”4万元。因此,这是赵鸿兴与荣天顺之间供应钢材的材料款,而非好处费,被告人卢玉彰没有收到过,也与其没有关系。第五,关于1995年10月27日及10月29日的两次有罪供述笔录,由于被告人卢玉彰认为有异议和错误拒绝签字而失去证据效力。第六,关于两份有罪亲笔供词问题,被告人卢玉彰提供了两个证人,证人亲眼目睹了被告人卢玉彰受到非人道的待遇,且状态极差,可以想象在这种状态下,被告人供述自己有罪显然值得怀疑,再审法院以该案已过18年时间,卢玉彰在之前多次审理中均未让二人作证,故对二人证言不予采信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同时,1995年5月16日被告人卢玉彰又以书面形式否定了两份有罪供词的真实性,再加上在整个卷宗的询问笔录和屡次庭审中均否定了自己有罪。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有证据证明是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属于非法取证,应当排除。根据以上质证意见,均无法证实被告人卢玉彰亲笔供词内容的真实性,因此,这两份有罪供词不能作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使用。
  孟律师指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理念的基本原则,本案数经十几次基层法院判有罪,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基层法院判有罪,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高级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从来没有哪一级法院,哪一位法官敢于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对法律、对被告人高度负责的职业道德和素养上,纠正本案的错误,还被告人一个清白,还法律一个尊严。
  就在记者发稿时,文峰区法院向本报反馈意见称,“尽管卢玉彰案被发回重审,但包括省高级法院在内,三级法院均没有认定被告人卢玉彰无罪,法院所认定事实,均是经过法定程序,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作出的,是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的“。文峰区法院还认为,该案多次被发回重审,发回的主要原因是找不到赵鸿兴。
  文峰区法院最后指出,卢玉彰一案的历次判决均已被撤销,现正在审理中,无生效判决。
  本报也将继续对该案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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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界又一个大奖——“金平法学成就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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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位法学大家荣获首届“金平法学成就奖”

 

作者:张旭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中心  发布:2013-12-27 15:43:41  
 

  西政网讯 12月27日上午,重庆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金平法学成就奖”在笃行楼学术报告厅揭晓。我校66级校友、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我校61级校友、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刘家琛获奖,各获基金会奖励10万元。

颁奖典礼现场一 (贺明 摄)

颁奖典礼现场二 (贺明 摄)

 

梁慧星:中国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

重庆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龙宗智为梁慧星颁奖 (贺明 摄)

  

    梁慧星教授是新中国任职时间最长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唯一的社科界代表、《法学研究》任职时间最长的主编、中国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

  “在西政求学决定了我一生的道路,对法治、民主和社会正义的追求是在我的母校西政奠定的基础。人的一生能为国家、民族、人民做出一点贡献,我就满足了。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伟大的时代,我们的母校为这个时代造就了二十多万的精英,现在到了一个新的时期,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西政腾飞吧!”梁慧星教授在获奖感言中说道。

  35年前,一位在“文革”磨难中求学不倦的青年,走进了北京沙滩北街15号小院。在这里,他在王家福、谢怀栻等法学泰斗的栽培下,成为80年代中国民法学界的耀眼新星。也是在这里,他培养了陈华彬、韩世远、谢鸿飞、许明月、徐涤宇、于飞、张民安等一大批法学新秀。人们亲切地称他“梁老师”,简称“梁师”,又称“梁(良)师益友”。他就是当今中国的一代名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

    35年来,梁教授潜心于民法学理论研究,引领着中国民法学的新时期转型。他不仅独立思考,严谨治学,著书立说,成就卓著,而且主办《民商法论丛》、主编《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弘扬学术,泽被学林。35年来,他倾力于我国民法的制定,曾亲历《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民事法律的起草工作,奉献学识和睿智。他成就十卷本《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为21世纪中国民法法典化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

    梁慧星教授的事迹,是35年来中国法学家坚韧不拔、孜孜以求实现法治梦想的缩影。对他的表彰,代表了百年来中国人在法制现代化历程中薪火相传、不屈奋进的坚强决心。

 

刘家琛:挥毫慎刑保国安

重庆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龙宗智为刘家琛颁奖 (贺明 摄)

  

    刘家琛是首批中国大法官之一,2007年,年满七十的他还荣获“国家功勋天平奖章”。刘家琛从事司法工作40余年,先后担任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领导职务,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

  “作为法官要敢于讲实话,要善于讲实话,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真相,是一名法官的基本品格,也是我年轻时对党作出的永久承诺。”刘家琛在获奖感言中说道。

  “一心为民息讼事,挥毫慎刑保国安。”这是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达10年、现年76岁的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刘家琛先生的心语。

    作为法官,他身披法袍,手握法槌,追求公平正义四十余载;他忠于事实,忠诚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半个世纪。执生杀权柄,他严法慎刑,“铁案”不移;惩刑事犯罪,他宽严相济,明法显威;倡审判独立,他昭宣法理,匡扶正气;促司法改革,他深谋远虑,卓见超群。他用始终不渝的坚持,兑现了“只对真理低头”和“时刻都要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的职业信念。他的法官实践本身就是一本厚厚的书。

    他也著书立说。过去30多年,他有40余部专著、编著问世。其中关于诉讼及其价值论、三大诉讼之比较、刑罚适用及其价值取向、非公有制经济法律保护、法院管理科学等专题的著述,具有显著影响。他主持制定的司法解释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文献。

    刘家琛先生以他的忠诚坚贞、刚直不阿、公正廉明和无私奉献,彰显了共和国法官的优秀品质。他的获奖说明:一个法官,如果能够用毕生的职业生涯证明他的人格和智慧,从而获得法学界普遍的由衷赞佩,那么,他的人生就是一座丰碑。

 

实至名归 当之无愧

张国林书记致辞 (贺明 摄)

  

    党委书记张国林在致辞中表示,“重庆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金平法学成就奖’是继我校‘西政名师’奖后的又一重量级奖项。”本次两位获奖者,是从众多提名候选人中脱颖而出的法学大家,经过提名委员会的推荐和评审委员会的严格评选出来的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标杆性、精英人物。

付子堂校长主持典礼 (贺明 摄)

  校长付子堂在主持时表示,“本次两位获得者在研究方向上各有侧重,一位重在法学理论,一位重在法律实务。两位堪称翘楚的前辈可谓艰难跋涉,倾其一生,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人生华章,收获了无数的掌声与荣耀。因此,推举的这两位获奖者,可谓实至名归,当之无愧。”

《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刘桂明宣读贺信 (贺明 摄)

  颁奖典礼现场,《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刘桂明宣读了中国法学会的贺信。贺信中强调,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形势下,贵校建成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设立“金平法学成就奖”,彰显了贵校矢志法学教育、培育法治人才的办学宗旨和贵校心怀天下、自强不息的一贯情怀。 

重庆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龙宗智讲话 (贺明 摄)

  

    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龙宗智表示,两位获奖者对中国法治的追求,可谓一生用心、用情,对公平正义的尊崇,可谓竭心尽力。两位先生严谨的学术操守、精妙的司法适用、法律人的优良品德、作为知识分子的天下担当值得我们所有人学习。

  颁奖典礼结束后,获奖者之一、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刘家琛做客“中国大法官讲坛”第四期,为我校师生带来一场题为“审判职权科学构建及其适用”的学术讲座。付子堂校长主持“中国大法官讲坛”,并向刘家琛校友赠送了西南政法大学60周年校庆文库。此前,12月26日晚,梁慧星教授也做客金开名家讲坛为全校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及其展望”的学术盛宴。 

合影留念 (贺明 摄)

  

    重庆市教委副主任高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明耀、重庆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副长余东海、司法部驻深圳办事处主任董石、澳门国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丁永林、香港中港澳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少初、美的集团法务部总监苏庆军、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教授、中国社科院法研所王敏远教授、广东校友会副会长郭明忠、新疆校友会会长税成疆、湖北校友会会长温世扬、四川校友会秘书长周世明、福建校友会秘书长温长煌、四川校友会会长龙宗智、湖南校友会秘书长敖完全、重庆校友联谊会常务副会长谭操、上海建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和国、香港英特立有限公司总裁许文昌、北京校友会副会长杨金国、广东校友会常务副会长王波以及校领导张国林、刘俊、曹春华、袁永新、刘想树、岳彩申出席颁奖典礼。

    典礼由校长付子堂主持。

  

相关链接:

  人民网:《重庆首届“金平法学成就奖”授予梁慧星、刘家琛》

  人民法院报:《梁慧星刘家琛获首届“金平法学成就奖”》

  网易新闻中心:《金平法学成就奖今日揭晓两位获奖西政校友说求学趣事》

  华龙网:《金平法学成就奖今日揭晓两位获奖西政校友说求学趣事》  

 

 

中国“当代民法史的活化石”——金平教授
                                     

   金平,男,汉族,1922年生,安徽金寨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资深法学教授,我国著名民法学家。
    金平先生是我国当代著名的民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的创始人之一,是西南民法学派的奠基人。从1954年起,先后三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起草工作,是我国唯一健在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专家组成员,为《民法通则》的制定与传播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新中国民法学界素有“北佟柔,南金平”之美誉,其中“南金”便是指金平教授,“北佟”是指中国人民大学资深教授、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佟柔先生。
     2012年9月金平教授被中国法学会授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
                                       

    1949年,金平教授毕业于 国立安徽大学法律系,同年入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军事政治大学学习,结业后随军南下,从事地方政权建设和基层政法工作,历任云南省曲靖县人民政府司法科长、法院院长等职,1953年调中央政法干校学习,次年结业后,到西南政法学院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民法学经济法学会副总干事、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在常委会法律顾问等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金平教授于1955年,1962年、1979年三次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因多种原因民法典三次出稿却始终未能与世人见面,但在1981年5月至1982年9月,他担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起草小组组长,为《民法通则》的制定与传播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是我国唯一健在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专家组成员,见证了半个世纪以来我国民法典经历的坎坷曲折,被中国法律界誉为“当代民法史的活化石”。

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

    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是以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金平的名字命名的,2010年9月20日,在西南政法大学60周年校庆上,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正式揭幕。
    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是由西南政法大学发起,在西政广东、湖南、重庆等校友会的推动下成立,旨在支持法学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为推动国家法制建设尽应尽之力。为鼓励在法学理论研究或实践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法律工作者,该基金会的下一个目标是设立“金平中国法律成就奖”。

    金平教授曾讲授民法、婚姻家庭制度、比较合同法等课程。著有《民法原理》(副主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获国家教委1988年优秀教材一等奖)、《民法通则教程》(主编,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民法学教程》(主编,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研究》(主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发表了《论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法学研究》,1985年第1期)、《发展商品经济需要民法》(《法学季刊》,1986年第2期)、《社会主义商品与民法调整》(《政法论坛》,1987年第5期)、《民法与精神文明》(《现代法学》,1988年第1期)等数十篇论文。

    金平教授的主要学术观点:

    1、认为民法直接产生于商品经济又直接服务于商品经济,因此,它所调整的对象应该是具有平等属性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样来确定民法调整的范围,既维护了民法自身体系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完整性,又能与其他部门法划清界限,并保持协调一致。
    2、主张我国及早制定颁布民法典。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集中表现,具有较强的相对稳定性。有了民法典,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和人民生活的反复实践,其内容逐渐为人民所熟知掌握,成为人民自觉遵守的准则。因此,它不仅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法律武器,同时也是国家对人民进行法制教育的好教材,对提高人民法律意识和素质具有重要作用。现我国市场经济已有了良好基础,已具备了制定和颁布民法典的条件,希望全国人大及早完成这一历史使命。
    3、认为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在我国法制体系中,应建立完整的物权制度。过去由于受左的影响,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民事立法方面,片面强调所有权,而忽视他物仅的作用,这是一促偏向。所有权不是一促孤立的权利,必须有多种他物权的配置,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因此,今后必须在重视所有权的研究和立法的同时,加强对他物权的研究和立法,以利商品经济的发展。
    4、认为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过半个多世纪的营运和发展,早已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并在人民心目中树立了崇高的信念,加之,我国是一个土地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国家不掌握必要的生产资料,就很难对国民经济进行有效的宏观控制,结果必将导致整个国民经济的混乱和倒退。因此,尽管在全民所有制经济管理体制中存在许多弊端,但绝不能因噎废食,轻率地改变或放弃全民所有制。为了革除管得过多过死的弊端,可以将部分国营企业转为民营或私营。
    5、认为在国营企业里实行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同经营权分离是搞活国营企业的有效途径,但要真正实行两权分离,必须把经营权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界定下来,直接交给企业,真正能成为企业所享有。否则将会使经营权成为一种抽象的、可以被企业主管部门或领导机关任意塑造的权利,时大时小,时放时收,层层扣留。这样,企业就不可能真正享有经营权,两权分离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6、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主要财富都掌握在国家或集体组织手中,成为公有财产,而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条件下,人们一般尚难做到象爱护个人财产那样爱护公有财产,这就使公有财产,特别是国家财产更易遭到侵害和破坏。因此,为了使公有财产,特别是国家财产免遭侵害和破坏,必须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和严厉的制裁手段,加强对它的保护。

 

 

金平法学成就奖今日揭晓 两位获奖西政校友说求学趣事

作者:黄军  来源:《华龙网》  发布:2013-12-30 10:24:08  
 

华龙网12月27日10时20分讯(记者 黄军)今日上午,重庆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金平法学成就奖”在西南政法大学揭晓。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刘家琛获奖,各获基金会奖励10万元。他们都是西政校友。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张国林介绍,两位获奖者是从法学界众多提名者中,经提名委员会推荐,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审,而选出来的精英人物。

记者从现场了解,梁慧星重在法学理论研究,曾参与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等的起草、制定。梁慧星说,他进入西政具有偶然性,曾经的他是一个文学青年,高考有三个志愿都是中文系,但偶然进入西政后,爱上了法学,决定了他在法学道路上耕耘一生。

77岁高龄的刘家琛重在法律实务。颇为有趣的是,与梁慧星教授一样,刘家琛高考第一个志愿也没填西政,而是四川大学历史系,因为他喜欢历史,“直到开学了,学长带我们去看渣滓洞,在烈士墓前我树立了为党为国好好读书的决心。”

据悉,重庆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设置了爱心助学奖、法学成就奖等,奖励西政优秀学子、一线教师和在法学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颁奖典礼之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与西南政法大学于今年7月设立的“中国大法官讲坛”第四期开讲,主讲人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

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是以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金平的名字命名的。由西南政法大学发起,在西政广东、湖南、重庆等校友会的推动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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