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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2013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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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主与法制》的未来畅想

文/刘桂明

  “2013”本是一组普通的数字,但是,当“2013”这四个大字被形象地设计成一个时钟与几个数字相互组合成我们《民主与法制》2013年最后一期封面创意时,其意义就开始变得不普通了。
  因为它告诉我们,“2013”即将成为历史,而2013年那些并不如烟的往事则已经成了历史。于是,在2013年的最后一期,我们的记者分别以“民生的追问”、“人心的江湖”、“公权的进退”、“正义的守望”、“反腐的征途”、“改革的雄心”为题,将这一年来有关民主与法治的大事小事、国事家事,全部装进了历史的档案。
  这一年,“民生的追问”牵动着所有国人的心,那些生活的焦虑与人为的灾难能否越少越好?那些弱者的权利与百姓的福利如何才能保障?追问之后如何追责?追责之后怎样改善与完善?
  这一年,“人心的江湖”时时在映照着我们的社会文明、道德伦理与公民素质,使我们每一个人开始真正意识到了信任的危机乃至善恶的分野。当然,那些瞬间闪光的“最美”故事与人物,同样让我们感到未来中国的希望。
  这一年,“公权的进退”开始显现总书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一声令下的威力,从而也让中国人开始真正知道法治的核心就是制约公权,保障人权。或许在不远的将来,中国人也可以自豪而流利地说出诸如“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之类的法治谚语。
  这一年,“正义的守望”对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希望,作了精致而通俗的解读。在那些接二连三的案件平反中,在那些举一反三的大案审理中,在那些议论纷纷的热点案件中,中国人民对司法公开、司法公信乃至司法公正,开始有了更加切身的体会与更加温馨的感受。
  这一年,“反腐的征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开始踏上新起点,无论是治标还是治本,不论是治奢的禁令还是惩腐的风暴,都意味着中国的面貌因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后一系列廉政举措而更有威力,中国的脚步也因为密集推出的改革举措与不断斩下的“老虎”而更有动力,而中国的节奏更因为巡视制度的真刀实枪与反腐制度的节节推进而更有活力。
  这一年,“改革的雄心”使中国大地吹来了政坛的新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权力的松绑与改革的升级,让中国梦不再只是一个号召与动员,而已真正成了未来中国的实际行动。未来的岁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中国,在穿越历史三峡之后,将书写更伟大、更美丽、更鲜活的历史神奇。
  这一年,那些跌宕起伏又精彩纷呈的日子已经化为历史,那些历尽艰辛又骄傲自豪的神奇已经写进历史。对我们《民主与法制》来说,这一年最神奇最自豪的是,获得平反昭雪的张高平叔侄一案,其起点就是一份发行到新疆石河子监狱的2008年第13期《民主与法制》。正如当年的佘祥林、赵作海、杜培武等冤案当事人一样,张高平叔侄也终于等到了法律上给予的公平正义……
  进入2014年,我们的《民主与法制》无论是刊期还是发行量均已进入稳定期。新的一年,我们将进一步丰富事件性报道、加大案件性报道、充实现象性报道、提升制度性报道,关注所有百姓的公平追求,关心所有读者的正义诉求,让“民主与法制”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的风向标。
  新的一年,期待民生的追问能够不断得到回应,期待生活的焦虑能够时时得到抚慰;期待少一些发生人为的灾难,期待多一些解决实际的困难;期待百姓能够真正见到自己的福利,期待弱者能够真正看到自己的权利。
  新的一年,期待人心的江湖越来越多地涌现出“最美”的道德高地,期待善恶的分野越来越多地展现出“最佳”的诚信坐标;期待社会文明不再只是一句口号,期待道德伦理不再只是一种学说;期待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变得如家常便饭,期待每个人心中的信仰变得像近在眼前。
  新的一年,期待公权力能够更加谦抑并知道进退,期待私权利能够更加现实并清楚多少;期待政府诚信能够真正体现在每一个公务员行动中,期待法治思维能够真正流淌在每一名公务员的血液里;期待信息公开能够真正成为法治政府的要务,期待人权保障能够成为法治社会的义务。
  新的一年,期待每一个公民能够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期待每一个案件能够真正展现出公平正义;期待那些冤假错案能够得到平反,期待那些热点难点能够得到解决;期待民主能够真正成为一种公民追求,期待法治能够真正成为一种全民信仰。
  新的一年,期待廉政风暴让更多的老虎苍蝇原形毕露,期待反腐制度让更多的领导干部独善其身;期待八项规定既管眼前更顾将来,期待各种禁令既管行动更护内心;期待每一位领导多一些法治思维少一些家长思想,期待每一位干部多一些人本思维少一些专权思想。
  新的一年,期待中国梦能够真正充实每一个中国人的理想,期待正能量能够真正展现每一个中国人的激情;期待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能够顺利进行,期待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能够如期实现;期待法治中国能够真正成为我们的事业,期待美丽中国能够真正进入我们的生活。
  无论是过去的一年还是崭新的一年,都是民主与法制的问题和课题,也是民主与法制的现实和现象,更是民主与法制的理想和畅想。
  写进历史的2013年,既有困难,也有波折,更有辉煌;走在眼前的2014年,既是难题,也是目标,更是希望。
  2013走了,但辉煌还在眼前;2014来了,希望就在我们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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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眼中的2013年中国律师十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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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明导语:

    年头岁尾,年度十大新闻自然是热门话题。不知为何,关于律师界的年度十大新闻,官方与民间的评选结果往往大相径庭。前几年,我也曾经鼓捣了一个民间版的年度十大新闻。今天,我又看到了一个民间版的律师界年度十大新闻。

    这个民间版的“2013年中国律师十大新闻”不知是如何评选出来的,其来自于杨学林律师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92426a0102ejit.html)。各位可以参考一下,然后评判评判。

 

 

                                      



 

2013 中国律师十大新闻

一、修改后的刑诉法于 1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辩护人身份。由于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已基本无障碍,该年度律师会见人次大增,导致许多看守所的会见室不够用,北京朝阳区看守所甚至出现了排队卖号的现象;

二、李天一案、刘志军案中辩护律师的表现引发争议,导致业界开展律师职业伦理大讨论;

三、劳教制度被废除,律师界的推动作用巨大。多年来为此奔波的浦志强律师被评为“思想家”;

四、黑龙江律师迟夙生,在连续担任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后卸任,其在任期间提出过大量重要议案。而重庆律师韩德云则开始了其第三任全国人大代表职务,并第七次提出“官员财产公开”议案;

五、浙江张高平叔侄冤案被依法纠正,检察官张飚被各级机关表彰,而辩护律师朱明勇却未得到司法部或全国律协的任何表扬,律师同行对此甚为不解;

                          

六、律师被抓、被打、被逐出法庭日益增多,王全章律师被靖江法院拘留、程海律师在大连被公安殴打、杨金柱和李金星律师在北海被逐出法庭,成为标志性事件。而律师的抗争日益激烈,甚至于发生律师绝食抗议的情况;

七、死磕,在争论之中继续发扬光大。年初,北海裴金德被宣告无罪,此案成为死磕派律师的经典之作,而福建吴昌龙案、吉林王刚案则丰富了这个经典;

八、举牌事件波及律师,北京律师丁家喜因此被抓。律师因参与敏感案件辩护而被谈话、被喝茶、被传唤、被半夜查房者日益增多;

九、微博和微信等传播平台被重视,律师袁裕来成为微博大V ,粉丝突破300万。而律师斯伟江却被屡次销号,屡次转世。律师博客、微博被禁言、被关闭者众多;

十、税收办法改革致使律师税负大幅度增加,许多律所经营更加困难,许多律师面临改行或者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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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冀平: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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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冀平《求是》撰文:谈谈法治中国建设

时间:2014-01-02 11:32来源:求是 责任编辑:中国法学会网

    编者按:《求是》杂志2014年第1期刊发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同志撰写的理论文章《谈谈法治中国建设---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现予以转载,以飨读者。


谈谈法治中国建设
——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陈冀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并就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和道路。讲话内涵深刻、务实创新,饱含着以人为本、心系人民的真挚情感,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导,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一、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
  2013年1月,习近平同志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法治建设依然任重道远。法律不能只是纸上的条文,而要写在公民的心中,使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这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治信仰引领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信仰,是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信赖法律、遵守和捍卫法律。一旦法治成为一种信仰,人们就会长期持续、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把依法办事当成自己的生活习惯。法律只有被信仰,成为坚定的信念,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我们的法律条文越来越完善,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越来越丰富,但为什么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还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为什么法律悬空、制度空转现象依然存在?原因就在于对法治的信仰没有真正树立。对于执政者来说,法治信仰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只有对法治有着发自内心的信仰,才有可能形成法治思维,才能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对于一般公民来说,法治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在于人民真诚的信仰。只有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中,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法治才能源源不断地释放出规则的正能量。习近平同志把法治上升到信仰的高度,抓住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最核心问题,凸显了法治信仰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法治实践中培育法治信仰。对法治的信仰需要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具体实践中逐渐积累形成。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不会凭空而来,让人民群众信仰法治,首先要让他们切实感受到法律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信仰法治能够给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习近平同志强调:“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这就要求立法必须真正反映公众的利益和诉求;要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老百姓需要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时候,能够依法办事,为他们主持公道。从而使人们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当人们从一个又一个的执法、司法过程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获得了切实帮助,对法律的信仰自然就会在人们心中、在全社会建立起来。当法治成为全社会的普遍信仰时,法治国家才能实现。
  二、以严格执法为重点全面推进法律实施
  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执法问题,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明确指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广大公民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行政机关带头严格执法,提高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
  法律实施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矛盾。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就是捍卫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大多数存在于法律实施领域,如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和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习近平同志要求,“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全面实施,实现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
  严格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中之重。在我国,有80%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习近平同志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对执法者的要求从单纯地严格执法,上升到对法律的忠诚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能力的提高上,这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目前执法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强势执法、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等,根源就在于一些执法者对法律、法治缺乏发自内心的尊崇和忠诚。只有确立了对法律的忠诚,执法犯法的问题才能从思想源头上得到彻底解决。同时,还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更加重视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人民群众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人民群众满意是衡量法治中国建设的最终标准。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坚持司法为民。这些重要论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也使法治中国建设拥有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目标。坚持和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首先体现在切实保障人民的宪法、法律权利上。习近平同志指出:“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要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将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中去,坚持联系群众、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
  把依靠人民参与作为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式。群众对自身利益最关切,对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存在的症结最清楚,解决起来最有智慧。习近平同志要求,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要创新工作方法,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结合起来,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预防化解社会矛盾,让群众自己组织起来通过法治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使政策制定的过程成为倾听民意、化解民忧、赢得群众支持的过程。要充分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参与相结合,坚持走群众路线。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最大限度地增加执法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途径。要通过制度设计赋予并切实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的程序权利,对司法权力运行形成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和信任度。习近平同志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只有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能够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才有公信力,人民群众才会相信司法,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作用才能实现。人民是司法工作全部价值的最终评判者。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这一司法工作目标,一方面,要注重个案的公平正义。从提高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案质量做起,通过成千上万个个案的公正处理,积攒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整体信赖。坚决防止冤假错案,一个具体案件的不公正处理就是对公平正义的一次具体伤害。另一方面,要注重公平正义的可感受性,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加大程序法律的执行力度,使司法公正以人民群众感受得到的方式得以实现。要进一步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群众工作能力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法官、检察官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机制,使司法人员在为民实践中不断提高境界、汲取力量、提升能力,真正把司法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中国法学会作为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职责。法学会的工作同样要树立正确的群众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三个服务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于基层和群众,服务于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紧紧围绕法治建设中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调研,向中央提出对策建议。要充分发挥联系面广、人才荟萃的优势,组织动员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要加强与基层普通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沟通联系,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一项一项地抓好落实。
  四、领导干部带头是关键
  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这些重要论述,强调了领导干部带头在法治建设中的关键作用,揭示了制约监督权力的基本路径,表明我们党治国理念的新高度新境界。
  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带头”体现的是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各级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具体执行者,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其一言一行对一般干部和群众有着巨大的示范效应。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律才有可能得到平等执行,法治精神才能得以彰显,法治信仰才能得以塑造。最有可能对公众产生引导作用的,是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实际行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当权力运行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人们注重的不是写在纸上的法律,而是权力运行的实际规则。不管法律规定得有多么完备,只要权力实际上凌驾于法律,人们就会信奉强权、不信法律。要认真反思和彻底改正官方行为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把权力严格控制在法律的轨道上。只有这样,人们才会见贤思齐,而不是以儆效尤。
  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特权是腐败产生的思想根源和重要条件。许多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事实上,他们缺乏的不仅是法律知识,而且是对法律的敬畏。在他们心中,权比法大,没有想到这些法律有一天会真的用到自己身上,以为只要自己手中有权就可以决定法律是否执行。习近平同志强调,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惩治腐败不仅要一个一个地“打老虎”、“打苍蝇”,更要打掉腐败背后的特权思想。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要防止一些干部把公共权力异化为以权谋私的特权,必须加强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加大对特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也需要领导者在内心深处牢固树立制度面前无例外的意识,不让权力“为尊者讳”,才能从源头上铲除滋生特权思想的土壤,保证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有什么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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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
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化改革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刘云山张高丽出席

  

      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一月七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 记者杨维汉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7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会议。
  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既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又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习近平指出,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政法工作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习近平强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习近平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习近平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习近平指出,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公生明,廉生威。”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习近平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习近平强调,我们的政法队伍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能打硬仗、不怕牺牲的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政策措施,帮助干警解决实际困难。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
  习近平指出,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坚决斗争,绝不能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得出来、顶得上去,绝不能畏缩不前。要加强纪律教育,健全纪律执行机制,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铁的政法队伍。要提高干警本领,确保更好履行政法工作各项任务。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习近平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就做好2014年政法工作作出部署。他要求,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各项工作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把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总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以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科技信息应用、改进政法宣传舆论工作为着力点,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和过硬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

                           

 
  部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席会议。
  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各单位负责人,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政法各单位负责人,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军队、武警部队负责人参加会议。

 

 

 

专家解读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特稿之一

杨伟东: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最大亮点是提出核心价值追求

 

2014年01月09日08:12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人民网北京1月9日电(万鹏)中央政法工作会议7号到8号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强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此,记者专访了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伟东。

杨伟东指出,刚刚闭幕的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旗帜鲜明地提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确立了未来五年我国政法工作的基调,构成了此次政法会议的最大亮点,是对当前公众呼唤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回应。

实现社会稳定、有序和有活力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目标,而维护和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是达成这一目标的根本保证。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杨伟东认为,针对当前的形势和政治系统中存在的问题,此次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了四项既具有针对性也有战略意义的要求,构成了这次会议的亮点。

一是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要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

 

 

专家解读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特稿之二

李林:中央对政法工作六项要求切中要害针对性强

 

2014年01月09日08:14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人民网北京1月9日电(万鹏)中央政法工作会议7号到8号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强调,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就此,记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教授。

李林指出,在全国政法系统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实践过程中,刚刚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又对2014年政法工作作出了新部署。

李林认为,习总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朴实无华,且语重心长、切中要害。讲话从六个方面,对做好新形势下的政法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新要求,为在历史新起点上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指明了发展方向。

首先,我们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角度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收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其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做到“四个决不允许”: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使司法机关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专家解读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特稿之三

肖中华:习近平讲话全新阐述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

 

2014年01月09日08:14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人民网北京1月9日电(万鹏)中央政法工作会议7号到8号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强调,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就此,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肖中华。

肖中华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的相关决议和举措,表明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法治及其治理国家的作用之认识水平和重视程度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比如,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就劳动教养的废止、严禁刑讯逼供、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等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建设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过去党的文件中是难以想像的。如此果断、务实、顺应时代发展需要且增进人民福祉的法治建设措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肖中华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步伐,最大的推动力是党中央,上层决策者的观念、理念对制度实践形成最大影响力。十八大以来,我们看到了这种力量的光芒。在刚刚闭幕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做出了重要讲话,系统地阐述了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核心价值追求与根本目标,这将成为我们国家相当一段时期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立法、司法、执法工作都离不开对上述内容的贯彻落实。

肖中华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体现了三大亮点:首先,总书记的讲话全新地阐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同时,强调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能力水平;强调党领导立法、司法与党带头守法、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的重要性。其次,讲话讲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核心追求,并且明确将司法机关积极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不允许不作为纳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之中。最后,会议首次强调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维稳与维权从根本目标来讲说是一致的。但在多年来的实践中,两者实际上存在一定矛盾。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些有正当诉求的群众,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满足。上访、闹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同时,在政府维稳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新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毫无疑问,维权是根本或目标,维稳是手段或任务,处理二者的关系,需要有正确的价值观指引。

 

 

 

专家解读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特稿之四

张恒山:党委政法委要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

 

2014年01月09日08:16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人民网北京1月9日电(万鹏)中央政法工作会议7号到8号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强调,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就此,记者专访了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博士生导师张恒山。

张恒山指出,值此全面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之时,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发表的重要讲话,对于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提高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张恒山谈到,总书记明确地指出,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而维护稳定的要点是要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总书记高度强调社会公平正义价值,首创性地指出,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就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甚至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对于更新新时期党的政法工作的价值理念、彻底摈弃传统的阶级斗争思维、突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总书记更进一步强调,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就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就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惩治、遏制各种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专家解读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特稿之五

颜晓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然要求

 

2014年01月09日08:20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研究员 颜晓峰(资料图)

公平正义是社会阳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法工作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领域,对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发挥着重大作用。在1月7日至8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这就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贯通于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之中,把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起来,把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体现在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根本目标之中。这对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有效遏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具有极为重要的引导和保证作用。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体现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各个方面,而司法机关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依靠司法制度则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种手段。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政法人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拓展深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包括对政法工作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人民群众期盼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前,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人民群众对社会不公包括司法不公反映越来越强烈。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权威,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特别强调,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从全国到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升级

东方早报记者 陈良飞   发表于2014-01-09 07:28

    今年的政法工作会议名称发生了改变,由原来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更名为中央政法工作会议。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每年一度的政法工作会议有了新变化。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政法工作会议名称发生了改变,由原来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更名为中央政法工作会议。

  更重要的是,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和两位中央政治局常委共同出席了会议,而在以往,出席该会议的最高领导为中央政法委书记。

  受访专家指出,这两个变化意味着政法工作会议已经由系统内部会议提升至中央层级,也就意味着中央加强了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会议上升到“中央”层级

  与2013年一样,今年的政法工作会议也在1月7日召开,只不过名称由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改为了中央政法工作会议。

  以全国冠名的会议每年有很多,如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等。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指出,这些冠以“全国”之名的会议绝大多数属于某一系统会议,并未达到“中央”层级。

  在熊文钊看来,这一调整也意味着,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也提升到了和中央财经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对台工作会议等以“中央”命名的会议基本相同的层级,而不再局限于政法系统。

  

利于加强政法工作领导

  在熊文钊看来,习近平和两位中央政治局常委同时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体现了政法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加强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在过去十年时间,出席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最高领导一般为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的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共中央总书记并不出席。

  在30多年的时间里,中央政法委书记一直多由中央书记处书记或者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这一情况在2002年的十六大上发生了改变。从2002年至2012年十年间,中央政法委书记一直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

  “十八大以后,中央政法工作机制发生了变化,中央政法委书记不再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担任,而改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熊文钊说,“有人认为,这削弱了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我觉得恰恰相反,这更加有利于加强中央的领导和协调。”

  熊文钊举例说,三位中央政治局常委共同出席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就凸显了这一点,“目前政法系统面临全面深化改革,适时提升,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政法系统的改革进程,也会使得各系统之间的协调更加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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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有哪些影响力最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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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2013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发布时间:2014-01-09 14:04 作者:南方周末编辑部 点击: 9150次

   编者按回顾2013年,中国人就好像生活在影响性诉讼构成的世界里。这一年大案频现,种类众多,案情复杂,从党政官员的贪腐巨案到普通百姓的冤假错案,从公民表达的边界探索到公民维权的艰难奋斗,这些案件时时提示我们思考舆论与司法、法律与道德、司法与维稳等一系列关系,时时提示我们关注制度的漏洞、改革的方向。我们希望,过去一年的每一个影响性诉讼,都能够成为我们发现问题并反省自身的重要契机,成为我们推进法治中国的铺路砖石。身处于推进“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我们应当学会如何平静而有尊严地从负面的、极端的、令人沮丧甚或愤怒的个案中走出来。直面于当今中国的公共问题与道德困境,让我们一起勇敢而理性地当好这个时代的“陪审员”。

 
  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南方周末报社
 
  协办: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2013年中国影响性诉讼评选工作团队
 
  组长:吴革
 
  副组长:董彦斌
 
  成员:张维、周洋、苏永通
 
  研究助理:王东、孙宇菲、邵丽花、肖乃茹、顾亚、龚稣尼
 
  鸣谢:王振民、何兵、李轩、徐昕
 
  支持:北京信法网公益团队
 
2013年度最具影响力被告人。 (CFP/图)
 
  1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案情】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2013年9月22日对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0月25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影响性】敏感案件司法公开
 
  在济南中院微博“直播”薄熙来案庭审的4天半期间,2013年度最震撼人心的“大片”上演。薄熙来展示了年度最跌宕起伏的个人辩护。济南中院的微博粉丝一路暴涨,表明公众对司法公开的期待;污点证人王立军出庭作证引发微博一片惊呼,凸显证人出庭质证的必要性。这些审判上的亮点举措虽然空前,但不应绝后,理应成为可复制的示范做法。遗憾的是,二审没有开庭审理。从“重庆模式”之争到济南庭审,本案的启示是:权力必须受到监督,绝对的权力造成绝对的腐败;法治的正确含义是宪法和法律至上,超越法律的治理无论以任何形式表现,其本质就是人治;有权者更应有德性,放松道德要求的从政者害人害己更甚。
 
  延伸阅读:
 
  《微博直播庭审推动司法公开》,南方周末2013年8月29日

 

2 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

 
“铁老大”的最后身影。 (CFP/图)
 
  【案情】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先后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11人贿赂共计6460.54万元,并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他人谋取巨额经济利益。
 
  【影响性】打大老虎、拆除铁道部改革壁垒
 
  刘志军是十八大之后打掉的第一只正部级大“老虎”。而中国部委里最后一个改革的堡垒——被诟病多年的“铁老大”,在他案发两年后也随之解体。此案中的重要人物丁书苗,以中间人身份让自己成为亿万富豪的运作模式,也揭示了一个新的问题:面对不断加大的反腐力度,贪官纷纷通过中间人,建立了利益体外循环系统——钱虽不在自己名下,但可自由支配。这增加了案件的侦查难度,也对后期审判的法律适用制造了障碍。
 
  延伸阅读:
 
  《庭审仅三个半小时引发争议 刘志军案律师自辩:我不认为在表演》,南方周末2013年6月20日
 
  3 刘铁男涉嫌受贿案
 
罗昌平是相对幸运的实名举报者。 (网络截图)
 
  【案情】2012年12月6日,知名媒体人罗昌平微博实名举报时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涉嫌与商人结成官商同盟等违法违纪行为,国家能源局新闻办迅速回应称“造谣”,刘铁男在举报之后四次公开亮相。但时隔半年,2013年5月14日,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被免职,8月18日,最高检以其涉嫌受贿犯罪,决定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涉案金额超1.5亿。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影响性】网络反腐、发改委改革
 
  刘铁男案将两个话题推送到公众面前:网络实名举报和发改委的权力范围。比洞察举报动机更重要的是举报事实是否属实,是否有证据支撑,以及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反过来说,如举报内容极度不属实,如何令被举报人免受污名之扰也是必须正视的。当实名举报在中国勃兴时,相关法律却不够饱满。美国在上世纪末颁布了《吹口哨人保护法案》,中国于此亦当积极立法。发改委是公认的“实权部门”,其“实权”主要体现在大量审批事项上。刘铁男案仍在查办中,未来,针对刘案所涉及的发改委官员权力,当进行两个方向的思考:一是这类权力是否有充分的制约机制,二是这些审批权是不是政府从事公共服务必须享有的权力,如果不是,则审批权应继续瘦身。
 
  延伸阅读:
 
  《罗昌平:在“越位线”上》,南方周末2013年11月22日
 
 4 浙江张氏叔侄冤案
 
蒙冤近十年的张氏叔侄终于等来了法院的改判和道歉。 (图片来源:浙江法院网/图)
 
  【案情】2003年5月19日,安徽籍17岁女孩王冬被人杀害,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此案系张辉、张高平叔侄所为。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同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二审判决后的九年间,张氏叔侄一直在申诉,浙江省高院于2013年3月26日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氏叔侄无罪。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
 
  【影响性】冤案拷问司法作业流水线
 
  回头看,此案从侦查、批捕、刑拘到审判的过程中,漏洞层出,抗争不断,其间只需一个部门或一名办案人员严格依法侦查或审理,冤案就不会发生。遗憾的是,本该互相监督、独立办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却对疑点熟视无睹,“女神探”只往有罪方向推定,警方甚至违法使用“狱侦耳目”和刑讯逼供,法官“留有余地”判死缓,为掩盖一个错误而制造更多更大的错误。冤案拷问我国司法作业流水线,最高法院大法官发表反思文章呼吁增加裁判者独立审案、定案的权力。此外,此案再次印证了刑讯获取的口供是为“毒树”,若非毫无例外地对非法证据予以绝对排除,则意味着“毒树之果”还有侵害公民的危险。
 
(南方周末资料图/图)
 
  延伸阅读:
 
  《牢头狱霸十年前作伪证致冤案 这回,当真的证人》,南方周末2013年3月28日
 
  《错案追责:谁来担责》,南方周末2013年5月16日
 
  《错案密集平反 最高法的想法和办法》,南方周末2013年6月13日
 
  5 李某某等人轮奸案
 
2013年8月29日,李某某案庭审进入第二天,李母梦鸽黑超遮面低调现身。 (CFP/图)
 
  【案情】2013年2月19日,一女性报警称其两天前在北京海淀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9月26日,海淀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成年)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余三名未成年人获三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影响性】舆论与司法关系、未成年人保护
 
  谁都不会想到,横空出世的“李某某”一词成为了2013年度法制新闻和娱乐新闻的宠儿。此案从始至终,充满了媒体与司法的较量,许许多多人表达了自己对此案的判断,甚至想当案件的“法官”。媒体自由表达权和法院独立审判权,这两项权利对于法治社会都不可或缺,不是井水不犯河水,而是相互制约而又相互独立的。对法院来说,关键是应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此外,值得反思的是,在对李某某进行舆论审判的过程中,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的权利的确被许多人忽略了。
 
(南方周末资料图/图)
 
  延伸阅读:
 
  《少年L、L某、L姓男子 现在不管怎么叫,全国人民都知道你说的是谁》,南方周末2013年2月28日
 
  《涉及未成年人性侵害案火了半年 谁导演了“全民连续剧”》,南方周末2013年8月29日
 
  《李某某涉嫌强奸案8小时案情全程还原 夜半酒吧里发生了什么》,南方周末2013年9月26日
 
 6 张家川微博少年因言涉罪案
 
2013年9月23日,甘肃张家川,因网上“造谣”被警方拘留的杨某获释。 (CFP/图)
 
  【案情】2013年9月12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发生一起死亡案件,警方认定排除他杀。9月14日、15日中午,网名“辉哥”的中学生杨某就该案先后多次通过QQ空间、微博发布质疑言论。9月17日,杨某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警方通报显示:“杨某涉嫌发帖散布谣言且被转载500次以上,煽动群众游行,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9月20日,为杨某提供法律帮助的两名公益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杨某。在广大媒体和网民的强烈关注下,杨某最终于9月23日凌晨被释放。
 
  【影响性】新媒体时代公民意见表达与刑法边界
 
  此案是两高“转发500次”司法解释发布后的第一案。在类似案件中,如何有效界定煽动性言论与事实陈述、意见表达之间的区别,是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尤其在自媒体时代,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公民社会能力方面的原因,公民或者其他社会主体难免在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中出现不实或过激的情形。对于两高关于互联网侵权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准确理解诽谤与寻衅滋事、事实陈述有误与编造虚假信息、意见表达过激与煽动群众抗法等在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上的区别,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和建议权。尤其对于事实和法律认知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国家有权机关更应当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审慎处理。
 
  7 光大证券乌龙案
 
  【案情】2013年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自营盘出现重大“乌龙指”操作,交易员的失误导致中国股市早盘末段出现疯涨行情,午后行情迅速回归,但对资本市场和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8月30日,证监会将光大证券在“乌龙指”事件中采取的补救措施定性为内幕交易,并作出罚没5.23亿元等严厉处罚。受害的投资者以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为由起诉光大证券,另有投资者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列入被告。2013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相继受理了此类案件。
 
  【影响性】集体诉讼制度缺失成维权“短板”
 
  尽管光大“乌龙指”事件维权声势高涨,但此前投资者投诉无门,司法实践中没有胜诉案例的现实,又同时让人泄气。较大的法律空白成为投资者维权的障碍,尤其是在证券市场本该有的“驱邪”利剑——集体诉讼制度,在国内尚未真正建立。几乎在同一时期,刚刚在美国上市的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兰亭集势(LITB),因涉嫌美化业绩遭遇集体诉讼,两事件鲜明对比。此案发生正值新证券法修法之际,舆论齐声呼吁监管层修补民事赔偿“短板”,尽快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此案也催生了一些新的规定:11月15日,最高法院发出通知,指出起诉人以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损失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2013年12月27日,投资者保护“国九条”发布。
 
  8 薛蛮子涉嫌嫖娼和聚众淫乱案
 
“黄马甲”对着镜头“认罪”的画面引发法律界的争议。 (CFP/图)
 
  【案情】2013年8月23日,知名天使投资人、网络打拐名人、微博大V“薛蛮子”(中文名为“薛必群”)因涉嫌嫖娼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事后,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分别于8月25日、29日发布消息,对外公布其涉嫌嫖娼和聚众淫乱情况。2013年8月2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用近三分钟时间对该案进行了详细报道。2013年9月2日,薛蛮子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影响性】犯罪嫌疑人权利
 
  2013年的薛蛮子经历了从天堂到地狱般的法律与传媒体验。以微博、社交网站等为代表的新媒体,既造就了薛蛮子这样的公众人物,为其提供参与公共话题和事件的机会,也提供了国家有权机关直接对公众发布相关资讯、影响社会舆论的平台。如同其他公众人物一样,新媒体时代的公众人物固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珍惜自身形象。然而,在媒体可以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和舆论的情况下,无论是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程序权利的必要保护,还是对于媒体信息公开的必要限制,以及在尊重司法独立避免媒体审判方面,都应当在法律上予以进一步的界定和规制。
 
 
9 律师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案
 
  【案情】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市区的计生和财政部门发出邮件,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在一个月期满后,只有12个省的计生部门给了书面答复。8月12日,吴有水向国家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卫计委受理,并已完成对14个省份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其中,山西等7省因超出法定期限作出答复,被确认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等7省因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依法责令限期答复。
 
  【影响性】推进信息公开、改革“社会抚养费”
 
  吴有水律师发现了一个申请信息公开的“富矿”,这就是“社会抚养费”。类似“富矿”仍有许多: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胜枚举。申请信息公开并非公民的职责,申请人要么出于公益心,要么出于办事需要,总之需要投入时间和劳动。而主动或接受申请进行信息公开是政府的职责,不应躲闪。同时,就“社会抚养费”来说,我们必须追问,“社会抚养费”和“超生罚款”的差异到底体现在哪里?取名“社会抚养费”,是不是只因为比“超生罚款”好听些?它真的用于“社会抚养”了吗?“社会”怎么抚养那个“超生”的孩子了?有没有量化的信息?公民对“社会抚养费”的追问,事实上也是对改革我国三十多年来计划生育法律与政策的追问。
 
  延伸阅读:
 
  《公开社会抚养费,事关计生部门清白》,南方周末2013年10月10日
 
  10 王金平确认国民党党籍案
 
2013年9月17日,台北,马英九的支持者示威,要求“立法院长”王金平立即辞职。 (CFP/图)
 
  【案情】2013年9月6日,台检方特侦组对外公布,台湾地区“立法院长”王金平涉嫌在“柯建铭案”中“关说”,据此国民党考纪会于9月11日撤销王金平国民党党籍,同日王金平向台北地方法院递状提出“假处分”诉求,要求国民党将处分暂缓送至台湾“中选会”,并提出确认党籍民事诉讼,13日,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在诉讼判决确定前王金平保有行使党员的权利。12月4日,王金平确认国民党党籍案首度开庭,法庭针对党籍撤销是否违法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调查。
 
  【影响性】以法治方式解决政治分歧
 
  王金平始被指控涉嫌关说,继而被开除党籍,终而起诉至司法机关,引起全球华人关注。对于不熟悉台湾地区相关法律和程序的人来说,当然想不到开除党籍后还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由此,一场国民党的党纪处分大戏,又变成一场司法官司大戏。这就是用法治方式解决党内分歧,并允许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司法对政治分歧能够立案,说明司法在积极回应社会诉求。司法应当打开大门,欢迎立案。
 
  延伸阅读:
 
  《台湾最大“关说案”:领导说情 查办领导》,南方周末2013年9月12日
 
  《党纪服从法律 把国民党告上法庭》,南方周末2013年9月19日
 
 
 

来源: 南方周末 | 来源日期:2014-01-09 | 责任编辑:向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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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诞生了哪些年度精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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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明导语:

    无论你是赞成还是反对,无论你是关注还是观望,无论你是看好还是不看好,又一届年度精英律师诞生了。在我看来,不管是什么评选,只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只要不是收费评选,只要有利于律师业发展,就应当鼓励与提倡。

    由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年度精英律师”评选活动已经进入第五个年头了,值得鼓励与提倡。

 

 

 

2013十大精英律师在京揭晓王兆峰获最佳刑辩律师

2014年01月12日21:49 来源:和讯网  作者:白金坤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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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讯网 1月12日,“2014年律政年会暨年度精英律师评选揭晓”活动在京举行,共10位律师荣获年年度十大精英律师。

  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在律政年会上表示,经过30年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律师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当中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中国律师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当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发挥律师在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提到,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特别提到要建设法治中国。

  吕红兵认为,这对中国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出了更大的希望。律师要探索解决中国律师发展当中的问题,缩小中国律师和发达国家法律服务业的差距,进一步推进中国律师业的创新和发展。

  2013年评选在对全国众多报名律师进行反复筛选后,最终有20位律师入选候选人名单。在评选仪式现场,9位评委根据20位候选律师的现场演讲和参选资料,最终评选出十大年度精英律师。

  10名2013年度精英律师分别为:

    年度房地产律师——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程守太;

    年度公司律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姚晓敏;

    年度反垄断律师——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冠斌;

    年度并购律师——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席管理合伙人乔文骏;

    年度管理律师——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少南;

    年度刑辩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兆峰

    年度知识产权律师——北京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蔡振明;

    年度金融律师——天津金诺(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卫锋;

    年度特许经营律师——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主任方富贵;

    年度维权律师——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胡克惠出席活动并为获奖律师颁奖。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律协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及专家学者、法治媒体人士、企业家、律师等近300名嘉宾参加活动。

   “律政年度精英律师”评选活动自2009年至今已连续开展5年,每年评选一次。“年度精英律师”由《方圆律政》杂志主办,被称为“律师界的奥斯卡”,自2009年至今已连续开展五届。《方圆律政》杂志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

 

 

 

正义网直播:http://live.jcrb.com/html/2014/8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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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即将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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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推荐人选公示公告

时间:2014-01-14 14:03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中国法学会网

  按照中国法学会2013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的通知》和《中国法学会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办法》的要求,现将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推荐人选(共78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4年1月14日至1月24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向中国法学会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学术组织处   邮编 100034
  电子信箱:xueshuchu@163.com

 

                             

中国法学会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

 

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名单
(以姓氏笔画为序)


  于海涌  
  男,1969年6月生,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风险管理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研究专长:比较民商法
  代表作:1.《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论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3期。3.法国保全性裁判抵押权制度研究,载《清华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获奖情况:《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研究》获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民法著作类一等奖。《网络文化建设中的表达自由与限制》获得中组部、中宣部、中央党校、教育部第39期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优秀论文一等奖。《论不动产登记》获广东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研究》获国家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三等奖。《论不动产登记》获第四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
  推荐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万 毅   
  男,1975年8月生,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司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四川大学检察制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理事。
  研究专长: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
     代表作:1.《实践中的刑事诉讼法——隐形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2. 《论盘查》,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3.《刑事诉讼法解释论》,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获奖情况:2008年被评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首届“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2008年被评为上海市“曙光学者”,2009年被评为上海市第四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10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2年被评为四川大学“唐立新青年科学之星”,2013年被评为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推荐单位:四川省法学会、四川大学法学院

  王万华  
  女,1973年4月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专长:行政程序法
  代表作:1.《中国行政程序法典试题拟稿及立法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2.《法治政府建设的程序主义进路》,载《法学研究》2013 年第4期。3.《论我国尽早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获奖情况:2003年获“中国政法大学十大优秀青年教师称号”,2006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0年获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0年获“第六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

  王旭军 
  男,1972年8月生,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内蒙古第十一届青联委员、第十二届内蒙古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
     研究专长:行政法
  代表作:1.《行政合同司法审查》,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2. 论不动产登记的司法审查,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3.《妇女反就业歧视——行政诉讼的新视野》,载《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获奖情况: 200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三等功;2007年被英国伦敦大学评为优秀留学生;2008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精英法官”人才库;2009年入选“百名法学家讲师团”;2010年入选第六届“中国十大青年法学家”候选人;2011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012年被自治区法学会授予“学术带头人”,被自治区团委授予第五届“内蒙古青年五四奖章”。
  推荐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

  王   迁 
  男,1975年5月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版权协会常务理事、美国SSCI学术期刊《美国版权协会杂志》编委会成员。
  研究专长:知识产权法
  代表作:1. 《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2.《论<著作权法>借鉴国际条约与国外立法中的问题与对策》,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3期。3.《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获奖情况:2012年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最有影响力人物,上海市第四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10年度中国版权产业风云人物,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霍英东青年教师奖一等奖,上海市社科新人,上海市曙光学者,科技法学优秀人才;《论基因歧视与法律对策》获上海市第8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二等奖,《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获上海市第11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类三等奖,《知识产权法教程》(第1版)获第8届全国高校出版社优秀畅销书一等奖;《知识产权法教程》(第2版)获上海市普通高校优秀教材二等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

  王志强 
  男,1971年10月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研究专长: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
  代表作:1.《法律多元视角下的清代国家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辛亥革命后基层审判的转型与承续》,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3.《中国法律史叙事中的“先例”》,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获奖情况:2004年年获得第九届霍英东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研究类)二等奖”,2006年被评为“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上海市高校优秀青年教师”;2011年获得“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三等奖”,2012年获“上海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一等奖”。
  推荐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王启梁 
  男,1977年11月生,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民族学人类学学会“法律人类学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云南省委依法治省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云南省政法委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云南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
  研究专长:法社会学、习惯法、民间法、民族法
  代表作:1.《迈向深嵌在社会与文化中的法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2.《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载《法学家》2012年第3期。3.《乡村社会中的多元社会控制:“分裂的整体”》,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获奖情况:2007年获云南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11年获云南省优秀硕士论文指导教师,2012年获得云南省第十五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13年获得云南省优秀硕士论文指导教师,2013年获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称号。
  推荐单位:云南省法学会

  王林清  
  男,1974年7月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法官、副研究员。兼任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硕士研究生导师。
  研究专长:社会法
  代表作:1.《保险法理论与司法适用:新保险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2.《司法裁判中直觉与推理共同起作用》,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8月。3.《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1期。
  获奖情况:2007年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二等基金资助,2008 -2012年连续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年终考评为优秀,200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优秀教师”并荣获嘉奖,2009年荣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第二批),2011年荣立个人三等功,2012年被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2013年《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人民出版社2011年10月版)获得首届“首都法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三等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

  王春业  
  男,1970年6月生,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兼任安徽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安徽省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淮北市法学会副会长。
  研究专长:行政法
  代表作:1.《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背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2.《论柔性执法》,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第5期。3.《论省际区域行政立法协作》,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获奖情况:2008年获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第五届中青年宪法学者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2008年获湖北省法学会首届“法治湖北论坛“征文一等奖,2011年获六省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五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征文一等奖,2011年获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出版奖著作二等奖,2012年获得安徽省教学成果三等奖,2013年入选安徽省第九批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推荐单位:安徽省法学会

  龙卫球   
  男,1968年9月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市昌平区第四届政协委员。
  研究专长:民法
  代表作:1.《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2.《<侵权责任法>的基础构建与主要发展》,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3.《债的本质研究——以债务人关系为起点》,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获奖情况:2002年和2006年连续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最受学生欢迎十大青年教师”,2004年获得北京市优秀教师荣誉,2006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计划,2007年获得育部宝钢优秀教学奖,2011年获第六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2011、2012年连续两届获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我爱我师”最具风度奖,2012年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十佳研究生导师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石佑启   
  男,1969年11月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党委常委、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会长,广东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广东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
  研究专长:行政法
  代表作:1.《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WTO对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影响》,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3.《论公共行政变革与行政行为理论的完善》,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获奖情况:2006年被评为“湖北省首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200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0年被评为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广东省法学会

  石静霞   
  女,1970年8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专长:国际法
  代表作:1. Free Trade and Cultural Diversity in InternationalLaw,Hart Publishing,Oxford and Portland,Oregon,April 2013. 2.Factoring Culture Element into Deciding the ‘Likeness’of Culture Products:A Perspective from the New Haven School.AsiaPacific LawReview (SSCI),LexisNexis,Vol.20,No.2,2012.   3.同类产品判定中的文化因素考量及中国文化贸易的发展。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3期。
  获奖情况:2003年获首届“对外经贸大学十佳教师奖”,2004年获“第十二届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2006年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2011年获“商务部商务研究成果奖”, 2012年获得第四届钱端生法学研究成果奖,2012年获得第十七届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2013年获得第六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

  申卫星   
  男,1970年4月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清华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吉林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研究专长:民法学
  代表作:1.《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所有权保留买卖保留买主期待权之本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3.《中国民法典的品性》,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获奖情况:1997年获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年会二等奖,2006年获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2006年获清华大学学术新人奖、北京市高校第五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二等奖,北京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首都教育先锋教学创新先进个人。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冯玉军   
  男,1971年1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专长:法理学、立法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法律与全球化理论
  代表作:1.《法经济学范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权力、权利与利益的博弈——中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3.《中国宗教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
  获奖情况:200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第三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一等奖,2006年获全国法律硕士优秀论文指导教师奖,2010年主持《法经济学》课程获北京市高校精品课程,2010年获北京市法学会评选的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2013年主持《法律经济学课程体系建设与成果转化》项目获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中国人民大学教学成果一等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冯  果   
  男,1968年3月生,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湖北省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研究专长:经济法学
  代表作:1.《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探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 期。3.《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的时代局限》,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获奖情况:2000年获武汉大学第九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2002年获湖北省政府第三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2002年获司法部优秀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2005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9年获湖北法治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2009年获湖北省政府第六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 2011年获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12年受聘“珞珈特聘教授”。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朱立恒  
  男,1969年11月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湖南师大法学院培养基地团队核心成员,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
  研究专长:刑法
  代表作: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视野下的司法体制改革》,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2.《中国刑事审级制度的渐进性改革》,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2期。3.《21世纪初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进展与展望》,载《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5期。
  获奖情况:2008年获司法部全国司法行政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2009年获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著作类一等奖,2010年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2010年教学工作获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推荐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任自力  
  男,1971年2月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研究专长: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法
  代表作:1.《管理层收购(MBO)的法律困境与出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研究》,载 《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3.《创意保护的法律途径》,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获奖情况:2002年获北航学生第二届“十佳教师”称号,2005年获北航“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06年获国防科工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称号,2007年获北航“蓝天新星”称号,2008年获北航“成飞奖教金”二等奖,2010年获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一等奖,2012年获得“中国诚信法治保障论坛”一等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

  任 强  
  男,1970年11月生,中山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专长:法律史
  代表作:1.《知识、信仰与超越——儒家礼法思想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判决如何作出——以判断类型为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3.《中国封建法再认识》,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
     获奖情况:2010年获“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2年被评为“首届“广东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
  推荐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刘  笋   
  男,1969年9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主任、教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研究专长:国际投资法、WTO法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代表作:1.《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制——若干重要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2.《国际法的人本化与国际投资法的革新》,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3.《国际投资仲裁引发的若干危机及应对之策述评》,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
  获奖情况:2004年获湖北省第四届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2004年获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优秀著作奖三等奖,2009年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三等奖,2010年获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优秀论文二等奖,2011年获湖北省第七届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2012年获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
  推荐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刘艳红  
  女,1970年5月生,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东南大学刑事法研究所所长、东南大学人格刑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刑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委员,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研究专长:刑法
  代表作:1.《实质刑法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刑法学研究现状之评价与反思》,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3.《共谋共同正犯论》,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
  获奖情况:2002年获教育部“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八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奖”,2006年获得首届“钱端升法学成果奖”三等奖, 2009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10年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12年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12年获得江苏省第二届“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13年获得教育部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 2013年被评为江苏省第三届“十大优秀青年法学家”。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江苏省法学会

  齐延平  
  男,1968年10月生,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学评审组专家,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秘书长,山东省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训计划专家组成员,外交部人权专家库成员,教育部法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
  研究专长:法理学、宪法学
  代表作:1.《自由大宪章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法学的入径与法律意义的创生》,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3.《论古希腊哲学中人权基质之孕育》,载《文史哲》2010年第3期。
  获奖情况:2010年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0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010年被评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2012年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2013年成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

  齐爱民  
  男,1970年1月生,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广西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广西知识产权学会理事长,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武汉大学网络与经济法律研究中心、深圳大学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
  研究专长:知识产权法
  代表作:1.《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数字文化商品确权与交易规则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5期。3.《论利益平衡视野下的个人信息权制度》,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
  获奖情况:2004年入选广西高校百名中青年学科带头人,2008年入选为重庆市法学学科带头人,2012年入选中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2012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3年获重庆市第二届优秀法学专家称号。
  推荐单位:重庆市法学会

  江国华  
  男,1970年10月生,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专长:宪法学
  代表作:1. 《宪法哲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2.《实质性合宪论:中国宪法30年演变路径检视》,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3.《中国宪法学的研究范式及其向度》,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获奖情况:2008年获司法部第三届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著作类)三等奖,2010年获武汉大学第四届“尊师爱学”——我最喜爱的十佳优秀教师称号,2010年第三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著作类)三等奖,2011年武汉大学第九届“师德标兵”,2012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2012年获中国法学会“宪法实施法治论坛---第七届法学家论坛”征文一等奖,2012年获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三等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武汉大学法学院

  孙昊亮  
  男,1973年10月生,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育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专家。
  研究专长:知识产权法、科技法
  代表作:1.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 期。3.《地名资源商业化开发的法律秩序研究》,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
  获奖情况:2007年获“西北政法大学首届青年教学名师”奖,2007年专著《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论》获得“陕西省第八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7年论文《地名资源商业化开发的法律秩序研究》获得“2007年陕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8年论文《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获得“2008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优秀论文一等奖”。
  推荐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孙   鹏   
  男,1971年6月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研究专长:民法
  代表作:1. 《民法理性与逻辑之展开》,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2.《社会变迁与地役权的现代化》,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3期。3.《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之影响》,载《法学》2012年第12期。
  获奖情况:1998年被评为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教师”,2001年被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评选为“我最喜爱的老师”,2002年被遴选为重庆市首批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2002年获重庆市教学成果二等奖,2003年被评为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教师”,2004年获第九届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奖(教学类)”二等奖,2009年被重庆市人民政府授予“重庆市名师”称号,2010年入选搜狐教育、评师网联合发布的“全国最受欢迎百佳教授榜”,2012年获重庆市教学成果二等奖(获奖作品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法律实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实践》)。
  推荐单位:重庆市法学会

  许传玺  
  男,1968年11月生,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法治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兼任北京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第十届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
  研究专长:比较法学、民商法学
  代表作:1. 《美国侵权法研究系列》,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2.《行政罚款的确定标准:寻求一种新的思路》,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3.《侵权法事实自证制度研究》,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获奖情况:2005年入选中央组织部专家信息库(法学类),2005年 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007年当选中央宣传部“时代先锋”,2007年当选第18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2007年获得引进版社科类优秀图书奖,2008年当选“首都十大教育人物”,2008年当选“中国十大教育英才”,2008年入选改革开放30年“中国教育风云人物”,2008年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09年入选北京市“新世纪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2010年入选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2010年获得“百名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杰出创业奖”,2012年入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

  杜    群   
  女,1968年4月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兼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分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研究专长:环境资源法
  代表作:1. 《生态保护法论——综合生态管理和生态补偿法律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2.《论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融合》,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3.《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及其发展现状和问题》,载《现代法学》2005年。
  获奖情况:研究成果获得2004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2010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2011年入选湖北省法学会第三届“湖北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2011年获湖北省法学会“法治湖北”征文比赛一等奖,2013年被湖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公示推荐为湖北省法学会首届优秀成果一等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李玉华  
  女,1972年11月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二级警监、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应聘研究员,教育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教育实践基地负责人。
  研究专长: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
  代表作:1.《刑事证明标准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1 期。3.《刑事诉讼证明中事实推定之运用》,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        
  获奖情况:2002年所教研究生课程诉讼法学被评为北京市重点学科;《法学案例教学系统论》获2003年河北省教学成果三等奖;论文《刑事诉讼证明中事实推定之运用》(《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2007年获全国第一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三等奖;著作《刑事证明标准研究》2008年获第二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著作类二等奖;《理想与现实的平衡——刑事诉讼法修改述评》,2010年入选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1年代表作《刑事证明标准研究》,获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三等奖。
  推荐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李雨峰  
  男,1971年3月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委员会委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
  研究专长:民商法
  代表作:1.《枪口下的法律:中国版权史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2.Understanding the Great Qing Copyright Law of 1910.Journal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the USA(SSCI).No.4.2009.  3.《权利是如何实现的: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行动策略、传媒与司法》,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获奖情况:2007年被选为国家首批“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2009年获重庆市政府第六次社会科学二等奖,2011年入选重庆市教委第二届人才支持计划名单,2012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名单,2012年入选全国首批知识产权领军人才,2013年受聘重庆市高等学校巴渝学者特聘教授,2013年被评为“重庆市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
  推荐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李    琛    
  女,1974年1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与邻接权教席主持人。兼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理事。
  研究专长:知识产权法
  代表作:1. 《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法与人文”的方法论意义——以著作权法为模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3.《质疑知识产权之“人格财产一体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获奖情况:2004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2005年获北京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奖,2007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奖,2008年获北京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9年2010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学士论文优秀指导教师,2010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第十届优秀科研成果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

  李群星  
  男,1968年9月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
  研究专长:民法学
  代表作:1.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民事时效制度专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2.《信托的法律性质和基本理念》,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3.《论信托财产》,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
  获奖情况:2003年7月被共青团湖北省委等单位评为第三届湖北十大“杰出青年卫士”,2010年3月被湖北省法学会评为湖北省第二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11年1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第二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推荐单位:湖北省法学会

  杨伟东  
  男,1970年5月生,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访问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组命题专家组专家、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委员。
  研究专长:行政法学
  代表作:1.《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法院对行政机关事实认定审查的比较分析》,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3.《论建立市场取向的行政许可制度》,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获奖情况:2005年获中国法学会全国第六届中青年诉讼法学科研成果著作类二等奖,2009年获国家行政学院首届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2011年获国家行政学院第二届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2013年获得国家行政学院第二届优秀教学奖二等奖。
  推荐单位:国家行政学院

  杨建军  
  男,1969年12月生,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教研室教授、刑事法学院副院长。
  研究专长:法理学
  代表作论文:1. 《裁判的经验与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事案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2.《司法的中国特色》,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1期。3.《好法官的两种形象》,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5期。
  获奖情况:2009年获“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2009年被评为西北政法大学第二届青年教学名师,2010年获得西北政法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推荐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法学会

  杨泽伟  
  男,1968年9月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专长:国际法基本理论和国际能源法
  代表作:1. 《国际法史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2.The present and Future of the Sino-South Korean Fisheries Dispute:A Chinese Lawyer’s Perspective,Journal of East Asia & International Law(SSCI).NO.2,2012.  3.《当代国际法的新发展与价值追求》,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获奖情况:2001年获“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3年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2006年获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三等奖,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8年获教育部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2009年获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2010年被评为“湖北省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11年被湖北省委、省政府批准为“2010年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

  何其生   
  男,1974年4月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网络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
  研究专长:国际私法、电子商务法
  代表作:1.《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Reconstruction of Lex PersonalisinChina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2013.  3.《新实用主义与晚近破产冲突法的新发展》,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获奖情况:2006年获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2006年获教育部第十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2006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008年获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2011年获武汉大学十大杰出青年(教职工)称号,2002年获司法部第一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一等奖(副主编)。
  推荐单位: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武汉大学法学院

  何志鹏   
  男,1974年2月生,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公共外交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
  研究专长:国际法
  代表作:1. 《国际法哲学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2.《国际社会契约:法治理念的现实涵摄》,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3期。3.《大国政治的终结》,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3期。
  获奖情况:2002年获第十届“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2009年被评为第三届吉林大学十大杰出青年,2010年获得吉林省社会科学学术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2011年获得吉林大学“十一五”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2012年获得第七届吉林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二等奖,2012年被评为第十届长春市十大杰出青年。
  推荐单位:吉林省法学会

  何海波   
  男,1971年3月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研究专长:行政法
  代表作:1.《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英国话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公民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蔑视》,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3.《多数主义的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性质》,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6期。
  获奖情况:2012年《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获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二等奖,2012年度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推荐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宋儒亮    
  男,1968年8月生,广东行政学院法律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广东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委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中国医师协会自律维权委员会委员、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研究专长:医事法学
  代表作:1.《脑死亡与器官移植——关联、争议与立法》,载法律出版社2008年。2.《人生观理论教学实践的几点体会》,载《思想教育》1997年10月25日。3.《论法律责任在法学中的地位》,载《跨世纪改革论坛》1999年9月。
  获奖情况:2005年获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颁发“优秀教学奖”,2006年被评为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工程”校级培养对象; 2007年获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颁发“青年教师特优教学奖”;2009年获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颁发“特优教学奖”。
  推荐单位:广东省法学会

  沈    岿    
  男,1970年1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秘书长。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家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委员、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专家库专家成员。
  研究专长:行政法、宪法
  代表作:1.《风险规制丛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2.《风险预防原则与食品添加剂准入裁量》,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3.《宪法规范层次论:一种解释方法》,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
  获奖情况:2008年获北京市教育成果(高等教育)一等奖,2009年获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育成果奖二等奖,2009年获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优秀论文一等奖。2009年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三等奖,2010年被列入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2年获北京市第十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推荐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沈国琴  
  女,1972年3月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公安大学警察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会理事。
  研究专长:宪法学,行政法学
  代表作:1.《中国传统司法的现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正当法律程序与警察行政权的行使》,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3.《从司法过程及目的看中国传统司法》,载《理论探索》2007 年第4期。
  获奖情况:2011年主持完成民政部课题《行政法律关系中社会组织定位问题研究》获得部级三等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

  肖建国  
  男,1969年10月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研究专长:民事诉讼法
  代表作:1.《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 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3.《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实现》,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获奖情况:1999年获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科研成果论文一等奖”,2001年获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科研成果著作一等奖”,2003年获教育部“第三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三等奖”,2009年获得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科研成果论文一等奖”,2010年获第三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著作二等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冷传莉  
  女,1969年8月生,贵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兼任贵州省法学会副会长、贵州省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贵州省仲裁研究会副会长。
  研究专长:民商法
  代表作:1. 《论民法中的人格物》,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2.《民法上人格物的确立及保护》,载《法学》2007年第7期。3.《论人格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2 期。
   获奖情况:2004年8月由国务院法制办授予全国优秀仲裁员荣誉称号,  2006年获贵州省教育厅颁发的贵州省高等教育教学名师奖,2007年获贵州省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论文类三等奖,2008年获贵州省第七届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2009年由省教育厅评为贵州省第三届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2010年获贵州省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论文类三等奖,2012年获贵州省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论文类二等奖,2012年被评为贵州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推荐单位:贵州省法学会

  汪海燕  
  男,1974年8月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挂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研究专长:刑事诉讼法
  代表作:1.《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律师刑事责任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3.《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获奖情况:获中国法学会第六届“诉讼法学中青年优秀成果专著类”一等奖,2006年获中国法学会首届“刑事诉讼法中青年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一等奖,2007年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获中国法学会第六届“诉讼法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10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0年获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0年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
  推荐单位: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

  张 生   
  男,1970年10月生,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研究专长:法律史
  代表作:1.《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1901—1949)》,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中华民国民法>的编纂:从“会通中西”到“比较立法”》,载《中国法学》(英文版)2013年第一卷。3.《清末民事习惯调查与<大清民律草案>的编纂》,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获奖情况:2003年获司法部“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三等奖,2004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师”,200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计划”,2008年获第十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08年获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2010年当选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3年2月至2004年1月参加中共中央办公厅、中组部联合组织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工作条例》的修订工作。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经北京市委组织部选拔,挂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助理,负责立案程序改革工作的理论论证。
  推荐单位:中国法律史学会、北京市法学会

  张步洪  
  男,1968年10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处长。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研究专长:行政检察
  代表作:1.《行政检查制度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2.《论行政许可的范围》,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3.《民事行政抗诉理由及其使用标准研究》,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4期。
  获奖情况:2003年获中国法学会第五届中青年诉讼法学成果三等奖,2010年被高检授予全国业务专家称号。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

  张泽涛  
  男,1968年12月生,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研究专长:刑事诉讼法
  代表作:1.《司法权专业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2.《我国刑诉法应增设证据保全制度》,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3.《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研究——以关联性为主线》,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
  获奖情况:2007年获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中青年优秀成果论文类一等奖,2007年获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中青年优秀成果论文类二等奖,2007年获福建省优秀社会成果三等奖,2012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2年人选北京市中青年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2013年入选人事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被收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013年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聘为评审专家。  
  推荐单位: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张    翔   
  男,1976年7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理事。
  研究专长:宪法、行政法
  代表作:1.《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2.《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3.《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获奖情况:2006年获中国法学会第四届中青年宪法学者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9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主任,2009年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类二等奖,2011年获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一等奖,2012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教学优秀奖,2012年获得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基础性研究课题资助奖励,2013年入选中组部第一批“青年拔尖人才”名单。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张嘉军  
  男,1970年11月生,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
  研究专长: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代表作:1.《民事诉讼契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2.《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3.《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当代走向》,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8年第4期。
  获奖情况:2009年获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河南省文科第一位获得者);2012年度获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者,获河南省首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推荐单位:河南省法学会

  林    维   
  男,1971年9月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律系主任。全国青联委员,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担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分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研究专长:刑法
  代表作:1.《刑法解释的权利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2.《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价值、困境与完善》,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3.《刑法司法解释的真实逻辑》,载《南京师大学报》2013年第1期。
  获奖情况:1999年被评为团中央青年岗位能手,2000年被评为团中央直属机关新世纪十大杰出青年,2004年被评为全国团校优秀教师, 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08年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2009年入选全国百千万优秀人才工程(国家级),2010年获得北京市首届十大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0年被评为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名师。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欧福永
  男,1975年8月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专长:国际法
  代表作:1.《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禁诉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WTO下补贴问题法律对策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3.《论反补贴调查中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4期。
  获奖情况:2006年获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和科研成果二等奖,2009年获商务部第五届中国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研究奖优秀奖,2010年入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人才,2013年获第15届“湖南青年五四奖章”提名奖。
  推荐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罗培新   
  男,1974年8月生,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
  研究专长:商法
  代表作:1.《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抑制股权转让代理成本的法律构造》,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3.《科学化和非政治化:美国公司治理规则研究述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获奖情况:2001年获北京大学第九届“挑战杯——五四青年科学奖”一等奖,2004年被评为上海市曙光学者, 2005年获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2005年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优秀博士后研究报告,2006年被评为上海市第三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7年入选国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09年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三等奖,2010年获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0年被评为上海市十大教育新闻人物,2010年获第二届“上海市优秀法学成果奖”论文类一等奖,2013年获第十六届“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2013年入选上海市“为人、为师、为学”十大先进典型。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华东政法大学 

  易继明   
  男,1968年2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专长:民法、知识产权与科技法学
  代表作:1. 《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私法古典模式的历史含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3.《人格权立法之历史评析》,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
  获奖情况:2004年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贡献奖,200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8年获钱端生法学研究成果二等奖,2008年/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优秀合作专家称号;2009年被评为湖北省人民政府专项津贴人员,2009年获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理论研究部级课题研究项目一等奖,2010年获湖北省第二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推荐单位: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

  佴   澎  
  男,1972年11月生,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通讯鉴定专家,云南省依法治省办公室专家组成员,云南省人民政府特邀法制督察,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助理,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集中开展进京重复访案件评查专家。
  研究专长:诉讼法学、民族法学
  代表作:1.《消弭冲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2.《律师刑事辩护的出路》,载《中国律师》2003年第7期。3.《律师在场权研究》,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3期。
  获奖情况:被评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获中国法学会第六届“中国.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一等奖,云南省第九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北京反恐工作研讨会三等奖。
  推荐单位:云南省法学会

  周长军 
  男,1969年11月生,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校社科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
  研究专长:刑事诉讼法、刑法学
  代表作:1.《刑事裁量权论——在划一性与个别化之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量刑治理的模式之争》,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3.《公诉权滥用论》,载《法学家》2011年第3期。
  获奖情况:2000年获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海南杯世纪优秀论文”二等奖,2001年获全国第四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著作类二等奖,2002年获得司法部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2007年获得山东省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08年获山东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称号,2009年获得山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2010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2年获得第二届山东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13年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推荐单位:山东省法学会

  郑少华 
  男,1969年1月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环境科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常务理事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研究专长:环境法、经济法与社会法
  代表作:1.《从对峙走向和谐:循环型社会法的形成》,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2.《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机制论》,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2 期。3.《融券卖空监管的法律思考——兼析危机前后的美国卖空监管》,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获奖情况:2004年被评为“上海市曙光学者”,2004年获“霍英东高校青年教师奖三等奖”,2006年被评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006年被评为“上海市十大中青年优秀法学家”,2008年被评为“上海市优秀青年教师”,2010年获“第六届中国法学会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上海财经大学

  单文华  
  男,1970年2月生,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专长:国际经济法
  代表作:代表作:1.《The legal Framework of EU-China Investment Relations》Hart Publishing,2005。2.《外资国民待遇及其实施条件》,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3.《中国有关国际惯例的立法评析》,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
  获奖情况:2007年被评为“陕西省十大杰出青年”,2008年被教育部遴选为“长江学者”讲座教授,2008“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011年入选中组部“千人计划”国家特聘专家,2007当选为国际比较法科学院(IACL, The Hague)成员(Titular Member),2013年被聘为剑桥大学劳特派特国际法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Senior Fellow)。
  推荐单位:陕西省法学会、西安交通大学

  封丽霞   
  女,1973年11月生,,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室主任。全国青联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立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人大理论研究会理事。
     研究专长:法学理论
  代表作:1.《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法典法、判例法亦或“混合法”:一个认识论的立场》,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卷。3.《政党与司法:关联与距离——对美国司法独立的另一种解读》,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4期。
     获奖情况:2003年获得中央党校科研优秀奖,2004年被评为全国青年岗位能手,2005年获得中央党校优秀论文一等奖,2009年获得中央党校科研成果二等奖,2010年获首都“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0年获得全国首届青年法理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2012获北京市人大理论研究成果论文类一等奖,2012年入选中组部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推荐单位: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郝银忠 
  男,1968年3月生,国家法官学院第一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三级高级法官。曾任中组部、团中央赴四川博士服务团团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
  研究专长:刑事诉讼法学
  代表作:1.《刑事司法新思维——通过刑事和解实现恢复性正义、协商正义和底线正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2.《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之反思与重构》,载《法学》2005年第8期。3.《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获奖情况:1998年获教育部优秀论文三等奖, 2003年度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博士后学术论文奖,2004年度获团中央、青年政治学院优秀学术专著一等奖,2005年度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006年度获四川省法院学术论文一等奖,2006年度获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调研成果奖, 2009年度获全国首届审判业务专家称号, 2012年度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推荐单位:审判理论研究会

  俞    江
     男,1972年7月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执行会长。
  研究专长:中国法律史、民法学
  代表作:1.《近代中国民法中的私权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中国民法典诞生百年祭——以财产制为中心考察民法移植的两条主线》,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4期。3.《论清代“细事”类案件的投鸣与乡里调处》,载《法学》2013年第6期。
     获奖情况:2003年被《楚天金报》评选为“湖北省十大感动人物”,2003年度被司法部、中央电视台评为“中国十大法治人物”, 2004年被评为“华中科技大学十佳青年教师”,2004年被评为湖北省第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5年获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之金鼎奖,2006年获得上海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10年“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最满意课堂教师”。
     推荐单位:湖北省法学会

        徐    阳
     女,1974年4月生,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
     研究专长:刑法
     代表作:1.《权力规范与权力技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配置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2.《我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泛化倾向检省与矫正》,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3.《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
     获奖情况:2003年、2005年、2007年连续三次被评选为辽宁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2005年、2007年连续两次被评选为辽宁大学优秀青年教师(35岁以下),2006年被评选为辽宁省优秀青年教师,2010年辽宁大学推选为第6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2012年被评定为辽宁大学学术带头人第二梯队成员,2012年入选辽宁省教育厅优秀人才资助计划。
     推荐单位:辽宁省法学会

  徐涤宇  
  男,1970年7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兼任阿根廷罗马法教授协会荣誉会员、湖北省青年联合会第十一届常委、湖北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教育部百所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研究专长:民法
      代表作:1.《原因理论研究——关于合同(法律行为)效力正当性的一种说明模式》,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版。2.《法律文化视野下中国民法实证研究的展开》,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3.《单方允诺的效力根据》,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4 期。
      获奖情况: 2006年 首届“湖北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2007年 湖北省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8年湖南省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9年入选湖南省青年社科“百人工程”计划,2010年 湖南省第二届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湖南省委省政府奖),入选教育部2010年度“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2012年 湖南省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推荐单位:湖南省法学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郭志远 
  男,1974年10月生,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处副处长。兼任安徽省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合肥市青联常委。
  研究专长:刑事诉讼法学
  代表作:1.《证明标准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Lawyer Conciliation in China:Rational Analysis and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中国法学》(英文版)2006.3.《美国量刑指南实施效果》,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1期。
  获奖情况:2006年获安徽大学董事会教学优秀奖,2007年获安徽大学十佳青年教师称号,2008年获安徽省教坛新秀称号,2011年获合肥市十大优秀青年称号。
     推荐单位:安徽省法学会

  桑本谦
  男,1970年4月生,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专长:法理学、法律经济学和刑事法律制度
  代表作:1.《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一个经济学的进路》,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2.《疑案判决的经济学原则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3.《利他主义救助的法律干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
获奖情况: 2006年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9年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10年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10年获第四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活动一等奖,2012年获山东省第二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13年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13年获教育部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科)三等奖。
     推荐单位:山东省法学会

  黄文艺
    男,1971年8月生,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研究专长:法理学
       代表作:1.《中国法律发展的法哲学反思》,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2.《信息不充分条件下的立法策略》,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3.《作为法律干预模式的家长主义》,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获奖情况:2004年获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2005年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006被评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006年获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2006被评为长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2008年被评为吉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2010年获吉林省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12年获吉林省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吉林省法学会、

  黄武双    
  男,1968年12月生,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
  研究专长:知识产权法
  代表作:1.《商标共存:法律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2.《构建传统医药知识利益保护新制度的建议》,载《法学》2006年第3期。3.《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及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学》2007年第8期。
      获奖情况: 2007年获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优秀作品奖,2007年入选全国首批“百千年知识产权人才工程”之百名高层次人才,2008年获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优秀人才奖”,2012年获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12年获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
      推荐单位: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

  黄维智   
  男,1968年3月生,四川省金堂县检察院检察长。全国首批检察业务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理事,西南财大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
  研究专长: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检察学
  代表作:1.《心证形成过程实证研究——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主线》,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2.《业务考评制度与刑事法治》,载《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2期。3.《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载《法学》2007年第7期。
     获奖情况:《鉴定证据制度研究》、《刑事证明责任问题研究》分获全国第一、二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著作类二等奖,2005年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2009年申请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心证形成过程实证研究——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主线”获国家社科基金2011年度项目优秀成果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

  梅夏英   
  男,1970年7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私权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专长:民法学
  代表作:1、《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2、《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及现实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3、《无形财产的理论和立法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获奖情况:2005年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优秀学术成果一等奖,2006年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一等奖,2006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盛学军   
  男,1969年8月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兼任重庆市民法经济法学会和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会常务理事。
  研究专长:经济法
     代表作:1.《证券公开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2.《金融监管法制的源与流》,载《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2 期。3.《后危机时代下对金融监管法价值的省思》,载《重庆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获奖情况:2002年入选重庆市政府首批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2005年获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005年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007年被评为“第四批重庆市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2009年获“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2010年入选重庆市“第二批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1年获“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11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3年获聘重庆市高等学校第二批“巴渝学者”特聘教授,2013年入选重庆市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法律专家”。           
  推荐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章志远
  男,1975年5月生,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专长:行政法学
     代表作:1.《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2.《城镇化与我国行政法治发展模式转型》,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3.《开放合作型行政审判模式之建构》,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
     获奖情况:2006年被评为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2008年被评为江苏省法学研究先进个人, 2010年被评为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2011年入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2013年被评为江苏省第三届优秀青年法学家,2013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推荐单位:江苏省法学会、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梁上上
  男,1971年1月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专长:民商法
       代表作:1.《利益衡量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2.《利益的层次结构和利益衡量的展开》,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3.《制度利益衡量的逻辑》,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
    获奖情况:2003年12月获第11届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论文成果类三等奖,2004年评为“浙江省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2004年获第12届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论文成果类二等奖,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8年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10年获“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0年入选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2011年入选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
    推荐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浙江省法学会。

  董玉庭    
  男,1969年10月生,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黑龙江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哈尔滨市人大代表,哈尔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挂职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理事、黑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会副会长。
  研究专长:刑法
  代表作:1.《疑罪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2.《主观超过因素新论》,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7期。3.《司法语境下的法律人思维》,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获奖情况:获哈尔滨市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工作者称号,黑龙江省首届中青年法学家称号,龙江学者特聘教授,2010年获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支持,黑龙江省高校长江学者后备人才,教育部第六届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获黑龙江省社科奖一等奖2次、二等奖1次,三等奖3次,获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奖一等奖2次,二等奖1次,三等奖3次。
  推荐单位:黑龙江大学

  蒋悟真  
  男,1972年5月生,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任中国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会理事。
  研究专长:经济法、财税法
     代表作:1.《论竞争法的基本精神》,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2.《我国预算法修订的规范分析》,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3.《法理念视野下预算法修改理路》,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
     获奖情况:2009年获江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11年获江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11年获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12年获江西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13年获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江西省法学会

  鲁  篱  
  男,1970年5月生,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研究专长:经济法学
  代表作:1.《行业协会经济权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3.《标准化与反垄断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获奖情况:2000年获成都市“十佳青年教师”称号,2004年被聘为四川省人大立法咨询委员,2004年四川省精品课程《经济法》主讲教师,2005年被评为第六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2005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6年被评为四川省首届优秀留学回国人员,2009年被评为四川省教学名师,2011年被评为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推荐单位:四川省法学会

  谢鸿飞   
  男,1973年12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研究专长:民商法
  代表作:1.《法律与历史:体系化法史学与法律历史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2.《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3.《论民法典与特别民法》,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获奖情况:2009年获得司法部第三届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2010年获得第七届中国社科院优秀成果三等奖,2011年作品被国家社科基金纳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推荐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谢增毅   
  男,1977年10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处处长、副研究员。
  研究专长:社会法
  代表作:1.《劳动法的比较与反思》,社科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2.《美英就业歧视构成要件比较研究——兼论反就业歧视法发展趋势及我国的立法选择》,载《中外法学》2008 年第4期。3.《劳动法与小企业的优惠待遇》,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获奖情况:2005年获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二等奖,2006年获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优秀论文二等奖,200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对策信息奖对策研究类二等奖,2011年获第二届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三等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

  虞政平   
  男,1968年4月生,汉族,中共党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挂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研究专长:民商法学、司法制度
  代表作:1.《公司法案例教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2.《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之法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研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
     获奖情况:2005在最高人民法院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9年获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2010年获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0年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研究》获中国法学会主办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暨第五届中国法学家论坛”论文评比唯一一等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

  廖永安   
  男,1972年1月生,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研究专长:民事诉讼法
  代表作:1.《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之再思考》,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3.《社会转型背景下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改革路径探析》,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3期。
  获奖情况:2006年被评为湖南省首届优秀青年法学家,2007年获湖南省教学名师奖,2010年被评为湖南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2011年入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2013年入选湖南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省法学会。

  熊 伟    
  男,1971年2月生,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
  研究专长:财税法
  代表作:1.《财政法基本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2.《财政法基本原则论纲》,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3.《WTO and the Trend of Development of China’s Tax Law》,《China Legal Science》,2003.
     获奖情况:2002年获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优秀奖, 2002年获武汉大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优秀奖,2004年获第四届钱端升法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获2008年度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2010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2012年当选“湖北省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推荐单位: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

            附:

                         

            第一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年)

             

            王利明: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公丕祥:时任南京师范大学教授,现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赵秉志: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曹建明:时任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范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胡建淼:时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为浙江工商大学校长;

            黄进:时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夏勇,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现为国家保密局局长;

            沈木珠(女):深圳大学教授;

            顾培东:时任四川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员、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1999年)

             

            陈兴良:时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曾令良:时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韩大元: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现为院长)、教授;

            陈桂明:时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

            信春鹰(女):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何勤华:时任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卓泽渊:时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现为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教授;

            江必新:时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崔建远:时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2年)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忠梅(女):时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为湖北经济学院院长;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笑侠,时任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守文,时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现为院长)、教授;

            袁曙宏,时任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现为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景汉朝,时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吴大华,贵州民族学院院长、教授;

            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4年)

            谭世贵:时任海南大学校长、教授,现为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周叶中: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

            马怀德:时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邱兴隆:时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许章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薛虹(女):时任外交学院教授,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卢建平: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6年)

             

            曹明德:时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现为庭长)。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贾  宇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蒋新苗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薛刚凌(女):时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姚建宗 :时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

            孙长永 :时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

            杨  松  :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汪习根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11年)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肖永平: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

            应飞虎: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周佑勇: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

            熊秋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李秀清: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名单

            (21名,名单按照得票数由高至低排序)

             

            罗培新  华东政法大学               商法

            王  健  西北政法大学               法制史

            王先林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经济法

            黎  宏  清华大学法学院             刑法

            齐延平  山东大学法学院             法理

            虞政平  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

            左海聪  南开大学法学院             国际经济法

            宋功德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行政法

            邱  本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经济法

            傅郁林  北京大学法学院             民事诉讼法

            张万明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际私法

            梁上上  浙江大学法学院             民法

            冯  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行政法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             刑法

            郑少华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经济法

            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商法

            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刑法

            王万华  中国政法大学               行政法

            邓思清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刘  燕  北京大学法学院             经济法

            张冠梓  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  民族法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因为正义就在那里——点评2013年中国正义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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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度中國正義人物頒獎儀式在京舉行

             

            2014年01月14日16:19    來源:正義網    
            原標題:2013年度中國正義人物頒獎儀式在京舉行

             

                                            

             

              正義網北京1月14日電 正義之舉是一身正氣地直面不法分子,是堅守法律底線、依法維護弱勢群眾的權益,是見義勇為時的奮不顧身,是頻頻出現的“凡人善舉”……今天下午,由檢察日報社正義網發起的“2013年度中國正義人物”評選活動在京舉行頒獎儀式,張?等10人用行動詮釋出的正義,贏得千萬網友和評委的肯定,當選為2013年度中國正義人物。

              “年度中國正義人物”評選活動是由正義網發起,新華網等多家主流媒體和重點網站共同參與的一項大型公益活動,旨在弘揚社會正氣,彰顯公平正義,表揚道德楷模,為和諧社會的公德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頒獎儀式上,歷時5年終使冤案得以昭雪的檢察官張?、十年抓獲嫌疑人2400多人的“神探”張惠領、23年為百姓四處奔波的“背?法官”郭興利、為保障農民工權益而甘心付出的公益律師郭清、跨省糾錯讓死緩改判無罪的辦案能手馮麗君、空手奪槍置生死於不顧的子弟兵黃新新、頭中數刀寧死緊拽歹徒的勇士夏永新、成功解救60多名被拐兒童的“打拐英雄”魏繼中、37年用生命演繹救人故事的“救人女俠”吳永秀、把愛心和知識奉獻給祖國與人民的志願者葉如陵等10人當選2013年度中國正義人物。

              據悉,在前期的候選人提名環節,經過專家學者、媒體代表、社會組織等提名,張?、張惠領等31名個人和團體入圍候選人名單。從2013年12月1日開始, 活動進入“網絡投票”階段,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積極參與投票。截至12月10日24時,評選組委會在10天裡共收到有效網絡投票1500余萬張。

              活動主辦方負責人告訴記者,從2009年開始, “年度中國正義人物”評選至今已成功舉辦四屆,每屆均會評選出十名年度中國正義人物。為創新評選活動形式,充分利用新媒體手段,強化網絡與影視的宣傳力度,在今年開展評選活動時,正義網還專門開通了正義中國頻道,並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影視中心共同組建正義中國欄目,在確保評選活動公益性質的前提下,進一步創新報道形式,豐富傳播手段,使評選活動真正向社會傳遞正能量。

            (來源:正義網)

             

             

             

            正义就在那里

            2014年01月17日06:5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正义就在那里

               年度正义人物评选活动特约观察员、《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现场点评

              

                这十位正义人物从不同角度、侧面和时间、空间解读了什么是正义、正义在哪里、正义有什么深刻含义。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在每一个案件当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今天通过这十位正义人物,我们看到了什么是正义,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就在我们身边。

              退休检察官张飚的获奖让我们看到,正义不是一下子的事,而是一辈子的事。他的获奖,让我们对检察官群体有了更高的期待,更有情结,也让我们看到了正义应当具有的高度、温度、亮度。

              冯丽君当选正义人物,使我们感到正义不仅仅是说你办了多少案件,而是看你办对了多少案件。同时,作为一个检察官,不仅仅是要求办对了多少案件,更重要的是纠正了多少案件。进一步说,检察官的职能不仅仅是监督发现、纠正了多少案件,更重要的是能够及早地发现并纠正。这才是检察官监督职能的最好体现。

              正义不仅仅是个概念、名词、追求,更重要的是习惯和思维,甚至是生活方式。张惠领告诉我们,正义就在于我们更多地要看到小难,而不仅仅是看到大难。正义不仅仅在于看到远方的人,更重要的是看到眼前的人。我们所追求的不仅是天下无贼,更是眼前的贼如何擒获。

              魏继中的事迹告诉我们,正义是一种不懈努力的坚持,不求回报的付出。正义不一定是一个重大事件,但一定是跟我们有关的事件。解救了一个孩子就等于解救了一个家庭,甚至是一个社会。

              郭兴利是一位接地气的基层法官,他告诉我们,正义不一定是远在天边,而一定是近在眼前。由于郭兴利法官的不懈努力和付出,使正义在我们眼前,有了更亲更近的感觉。人民群众通过个案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在郭兴利法官这里得到了充分体现。

              郭清律师通过她的本职工作与专职工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最终达到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天职目标。她应该是中国24万名律师的优秀代表。郭清也是一位美女,由此可见,正义也是一件美丽的事情。

              黄新新成为正义人物,让我们看到正义有可能就是一刹那、一瞬间的事情,而这一刹那需要我们付出努力、付出心血,甚至有可能付出生命。但可敬的是、有幸的是,黄新新在这一刹那获得了正义,同时也维护了生命。

              夏永新在那一刹那的勇敢和舍身救人,让我们感到安、危、急之间到底有多大距离。其实这一瞬间没有多大的距离,正如他讲到的,他当时没有时间思考,只是想到了孩子。所以,正义也体现在危难时刻的瞬间。正义不仅仅在于平时,更在于及时与急时。

              吴永秀用她的善行、壮举让我们知道,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同时也告诉我们,正义不仅仅是伟大的人物可以做出来的,平凡的人也可以。正义不是一时一天的事情,而是一年一生、一生一世的事情。

              通过观看叶如陵的先进事迹,我们知道正义是幸福和快乐的,这位老人本来到西藏援藏三年,但他却支援了31年。在他看来,正义不仅自得其乐,而且也乐在其中,也就是乐在正义中。

              他们为什么会在危难时刻站出来?为什么能够坚持不懈地努力和付出?为什么能够在那个时间使自己的工作责任发挥到最大限度?今天,这十位正义人物用他们的行动告诉了我们,就像有一位登山运动员在回答为什么登山不止的时候说,因为正义就在那里!今天,这10位中国正义人物同样也告诉我们:正义就在那里!

              

            (原标题:正义就在那里)

             

             

             

            正义的标尺

            2014年01月17日06:50  正义网-检察日报 

              高鑫 程丁

            正义的标尺

             

               颁奖典礼现场

              

            编者按

                1月14日,2013年度中国正义人物颁奖典礼在京举行。“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评选活动是由正义网发起,新华网等多家主流媒体和重点网站共同参与的一项大型公益活动,旨在弘扬社会正气,彰显公平正义,表扬道德楷模,为和谐社会的公德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评选活动从2009年开始,已举办五届。

             

              有这样一把尺子,它没有完全精准的刻度,却能清晰地丈量出社会的公正与良知。每个人心中都有把衡量公平正义的标尺,而刚刚当选2013年度中国正义人物的十位个人,用行动标注着公平正义之尺的刻度。

              与往年一样,2013年里,在平凡的生活中,人们总能发现一些不平凡的身影:危难时,他们伸出温暖的双手;不平处,他们发出正义的声音。

              1月14日14时30分,2013年度中国正义人物颁奖盛典启幕。“最美”是百姓对平民英雄的最高礼赞。迎着响彻全场的掌声,公众熟知的“最美检察官”张飚登上颁奖台。作为一名驻监所检察官,他历时5年促使一起冤案得以昭雪,用行动践行着神圣的职业信念,诠释着正义的真谛。

              在张飚身上,正义是对职业信念的坚守。2011年,张飚从驻监检察官的岗位上退休。但他说,自己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永不退休。“有问题就必须纠正,这是检察官的职责所在。”正是怀揣如此信念,张飚退休后仍然坚持推动冤案平反。

              基层法官郭兴利背着背篼,踏遍了四川省剑阁县剑门山区15个乡镇的村村寨寨,办理了2600余个案件,无一例改判、信访或不廉举报。

              社会需要有人来传递“正能量”,同样需要有人去消除“负能量”。

              5年前,下岗工人魏继中接触到一个儿童被拐家庭,从此涉足民间打拐。他的出现,让众多儿童被拐悬案变得峰回路转。站在颁奖台上,魏继中感觉自己离解救百名被拐儿童的“打拐梦”更近了。

              同样是用梦想温暖人心的“神探”张惠领,10年里胸怀“天下无贼”梦,带领便衣打击组,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2400多名,打掉各类犯罪团伙300余个。

              他们用行动演绎出梦想的能量、正义的力量,赢得了公众的赞赏。中国法院网专题部主任黎虹被颁奖现场播放的事迹短片一次次打动,她说:“获奖者都是心中有正气的人,这与年龄、职务无关,因为这些有信仰、有良知的人,我们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正义需要危难时刻能挺身而出的壮举。2013年3月,上海市金汇镇发生男子手持菜刀沿街乱砍路人事件。“没时间让我去想,因为正值放学,小孩儿特别多,我就想尽快制服歹徒,不要让他伤害更多人。”颁奖台上,夏永新回忆说。在制服歹徒过程中,夏永新头部中刀后仍紧拽对方,保住了六个孩子的生命。

              正义之光,能照亮无助者的心。2003年代理的一起维权案件,让年轻的郭清律师从此踏上为农民工公益维权之路,且越走越坚定。她还编写了被农民工誉为外来务工人员掌中宝的《农民工使用手册》,以侠骨柔情向弱势群体传递正义的力量。

              正义不专属于救世英雄,它是每个人的事情。平凡的生活中,“凡人善举”不停在上演。37年来,吴永秀已救18名落水者,用生命演绎了一出出惊心动魄的救人故事,用30多年的坚持谱写了一曲荡气回肠的见义勇为之歌。

              正义是人类最大的利益;正义是苦难者的希望和犯罪者的畏惧之所在;正义是第一美德……古往今来,关于正义的名言,不胜枚举。对它的理解和诠释,是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评选活动绕不开的话题。细品这十位当选者的事迹,你心中的正义之尺会更加精准。

              正义无大小之分,从今天开始,为身边的不平而鸣,因为你的呐喊有意义;从身边的小善举做起,因为你用行动在彰显正义的力量。

              (原标题:正义的标尺)

             

             

            2013年度中國正義人物張飚:歷時5年推動冤案昭雪

             

            2014年01月14日15:44    來源:正義網    
             
            原標題:2013年度中國正義人物張?:歷時5年推動冤案昭雪

              

             

            正義網北京1月14電(記者 高鑫)今天下午,由檢察日報社正義網發起的“2013年度中國正義人物”評選活動在京舉行頒獎儀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河子市檢察院原檢察員張飚用行動詮釋出的正義贏得千萬網友和評委肯定,當選為2013年度中國正義人物。

              張飚調查並推動了浙江張高平、張輝強奸殺人案件再審,為了這一案件的改判多次致信浙江高院。2011年,張?從駐監檢察官的位置上退休;2013年3月,浙江高院做出了張高平叔侄兩人無罪的判決。張?為張高平、張輝叔侄倆贏得了的正義。

              站在頒獎台上,當被問及是什麼信念支撐著他,直到退休也沒放棄幫張高平、張輝叔侄平反時,張飚說,首先,國家的法律是實現公平正義的保障;其次,檢察官是從事法律監督工作的,監督的目的便是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再次,張高平和張輝的案件,是在石河子市檢察院監所檢察科全體同事的努力下,核查並發現出問題的,有問題就必須糾正,這是檢察官的職責所在。基於這些原因,他才一直堅持不放棄,直至退休也仍然堅持。

              評委會對張飚入選2013年度中國正義人物給出的理由是:面對薄弱的証據,他排除萬難,徹查到底;面對可能的誤判,他堅定信念,不斷申訴。作為一名駐監檢察官,他用自己的行動,踐行著神聖的職責,詮釋著正義的真諦。他的執著告訴我們,正義有可能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

              活動主辦方負責人告訴記者,從2009年開始, “年度中國正義人物”評選已成功舉辦四屆,每屆均會評選出十名年度中國正義人物。為創新評選活動形式,充分利用新媒體手段,強化網絡與影視的宣傳力度,在今年開展評選活動時,正義網還專門開通了正義中國頻道,並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影視中心共同組建正義中國欄目,在確保評選活動公益性質的前提下,進一步創新報道形式,豐富傳播手段,使評選活動真正向社會傳遞正能量。

            (來源:正義網)

             

             

            2013年度中国正义人物叶如陵:将志愿服务当作终生事业

            2014-01-14 18:13:00 来源: 正义网(北京) 

                正义网北京1月14电(记者 高鑫)今天下午,由检察日报社正义网发起的“2013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评选活动在京举行颁奖仪式。西藏自治区第一人民医院退休副院长叶如陵,用行动诠释出的正义赢得千万网友和评委肯定,当选为2013年度中国正义人物。

            原本只有三年的援藏工作,叶如陵却选择了一干就是三十年。返京后,71岁叶老医生在所居住的朝阳区香河园街道西坝河西里社区做起免费医生,一干又是十年。他为奥运会做过8年志愿者,参加红十字会讲过280多节课。

                 站在颁奖台上,被问及当年援藏为何会选择坚守31年时,叶如陵坚定地说:“这就是信仰。我和雷锋是同龄人,在我们那个年代,雷锋精神会影响人的一生。所以,我在入党申请书中写道,多做好事、少做错事、不做坏事,忠诚于党。”在叶老先生看来,奉献就意味着需要牺牲,他最为遗憾的事情,是一直没跟自己的孩子生活在一起。

                评委会对叶如陵入选2013年度中国正义人物给出的理由是:扎根西藏三十年,社区义诊十余载,他把志愿服务工作当作一辈子的事业。他是治病救人的医生,是带来幸福的格桑花。几十年如一日,他用一生坚守共产党员的信仰,用行动践行“雷锋精神”。传播信仰,传递爱,七十高龄,他,仍在前行。

                 活动主办方负责人告诉记者,从2009年开始, “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评选已成功举办四届,每届均会评选出十名年度中国正义人物。为创新评选活动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强化网络与影视的宣传力度,在今年开展评选活动时,正义网还专门开通了正义中国频道,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共同组建正义中国栏目,在确保评选活动公益性质的前提下,进一步创新报道形式,丰富传播手段,使评选活动真正向社会传递正能量。

             

             

            正义网直播:http://live.jcrb.com/html/2014/893.htm

             

            中国正义人物评选:http://www.jcrb.com/xztpd/2013zt/201311/zyrwpx/index.html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华政北京校友会的亮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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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展活动平台  培育校友文化

            ——华政北京校友会关于开展校友活动的思考与探索

            20131031

             



            作为校友联谊与交流的组织,校友会到底应该做什么,究竟应该怎么做,这可能是每一个学校的校友会都在思考的问题。

            我们北京校友会也是如此,也在以自己的行动不断思考与探索。在母校校友总会的关心支持下,在全体校友的合作努力下,在北大清华等各大法学院领导的共同见证下,2009516日,华政校友会北京分会正式成立。从此,500多名在京华政校友开始拥有了自己活动的组织与平台。

            众所周知,开展活动正是校友会的主要工作方式。对华政校友来说,我们认为校友会既是一个平台,也是一种机制,更是一种寄托。为此,北京校友会从成立之初至今,始终将培育与建构校友文化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于是,努力探索如何活跃校友活动方式,丰富校友活动内容,拓展校友活动平台,完善校友活动机制,就成了我们北京校友会成立以来的基本方向。

            通过四年多的探索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校友会工作应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见到成效:一是以一种灵活的方式和一定的活动,促进校友之间的有机联合;二是以一种独特的文化和一致的方向,强化校友之间的紧密结合;三是以一种与时俱进的主题和各种广泛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校友会开展活动绝非只是轰轰烈烈地热闹一番,也非仅仅吃吃喝喝地高兴一下,更非追求漂漂亮亮地做秀一场。如果都是如此,那只是一种风景。

                                  

                                      

            北京校友会成立4年多来,积极探索,主动策划,群策群力,齐心协力,陆续开展了一系列各显其能、各具风采的活动。具体说来,主要有如下体会与经验:

             

            一、  明确一条主线,打造校友活动文化。

            如果说有一种情感与生俱来,那就是乡情;如果有一种情怀与学俱来,那就是校友之情。在我们看来,不管是毕业于长宁校区还是松江校区的校友,无论是早期分到北京还是刚刚考入北京的校友,都是母校的学子,都是华政的校友。因为对所有的华政学子来说,我们都拥有同一个名字,深怀同一片记忆,并寄望于母校的同一个未来。于是,同样的情感需求,同样的文化背景,自然而然就凝聚成了华政校友的目标追求,也凝练成了华政北京校友会的工作主线。

            北京校友会成立四年多以来,紧紧抓住这条工作主线,努力健全和完善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密切联系校友,拓宽联谊渠道,整合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校友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与文化传承功能。

            作为华政校友,我们常常思考的问题是,华政为什么会在低调中迅速崛起?今天的华政为什么会如此独树一帜?是什么原因使华政成了各界赞誉的东方明珠?真正的原因就在于平凡又非凡的华政精神与“华政文化”。对此,母校曾经提炼了三句话:逆境中崛起,忧患中奋进,辉煌中卓越。但是,在我们看来,这三句话只是昭示了母校发展变化的不凡历程,但未能揭示华政人的核心文化。所谓核心文化,就是一种心心相印、代代相传的文化。关于华政的核心文化,我们可以用一个字来总结?这个,就是基础的扎实、专业的厚实、做人的敦实、做事的务实。为此,我们开展校友联谊活动,组织校友交流活动,始终在围绕一个“实”字上做文章,在扣紧一个“实”字上下功夫,讲实际,干实事,求实效,弘扬华政文化,传承华政文化。

            实践证明,这是一条值得总结的经验,更是一种值得探索的思路。

             

            二、  抓住一根纽带,加强校友组织建设。

            华政北京校友会开展活动之所以能够有条不紊、有的放矢,主要得益于一支选得对、用得上、靠得住的联络员队伍。这是我们北京校友会的组织基础,也是我们北京校友会的工作机制。

            这支联络员队伍组建于校友会成立之前,完善于校友会成立之后。当初,我们的构想是以每个年级指定一位校友担任联络员,然后以联络员为基础形成校友会的组织体系。从1979级至1986级各推荐一名校友担任校友会负责人,从1987级及其后年级指定部分校友担任校友会工作机构成员。

            在具体的工作安排中,各年级联络员负责通知与召集其所在年级的校友,从而实现以点牵线、以线带面的工作联动机制。从此,无论是校友会总会通知事宜还是北京校友会召集事项,一条短信,一个电话,联络员就可以将有关内容精神传递到各个年级的各位校友。

            在这支队伍中,不分老少长幼,不管男女性别,从1979级的大师兄到2009级的小学妹,一律平等对待,一律业余奉献。在这次全国校友会工作会议的筹备过程中,我们的联络员井然有序,各司其职,无私奉献,劳苦功高。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这支联络员队伍,我们还有一支由一批2000后毕业的热心而强大的志愿者队伍。

            可以说,无论是联络员还是志愿者,都是一支值得校友总会放心、值得全体校友信赖的队伍,是一支能干事、会干事、干大事、干成事的队伍。

             

            三、  建构一个平台,丰富校友交流方式。

            作为华政在京校友,如何拓展华政影响,弘扬华政文化,如何利用北京校友的地缘优势,促进新老校友的沟通交流,一直是校友会组织者思考的问题。

            201212月,在母校校庆60年庆典活动的感染下,我们决定根据北京校友的现有资源,决定开办一个校友论坛,目的在于打造一个有意义、有品位、有内容的校友文化平台。从此,论坛开始不定期举办,但主讲时间都安排在周末,主讲地点都安排在1983级校友李法宝领衔的北京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每期论坛基本上设置一位主讲人,但不固定主讲人选,也不固定主讲题目。主讲人选既有协商确定的,也有自告奋勇的,由此可见北京校友对此项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一年来,我们已经举办了八期校友论坛。其中第一讲由1993级校友胡曾铮主讲了法律人的择业心路历程。胡曾铮从1997年毕业到现在,做过法官,当过律师,现在一家高科技企业担任法务总监。显然,她个人的择业之路对校友具有非常现实的借鉴参考意义。

            第二讲的主讲者是1996级校友沈小平,他主讲的时间正好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念我国宪法实施30周年的讲话发表之后。于是,他将宪法实施背景下一个法律人的光荣与梦想作为主讲内容,与各位校友作了分享。沈小平毕业后先到西部工作,然后攻读宪法学硕博,最后考入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说,他的光荣与梦想,也是每一位华政校友的光荣与梦想。

              无独有偶,第三位主讲者也是一位法官,他就是来自天津市高级法院的91级校友周恺。他以自己去年出版的小说《未来的法院》作为载体,向各位校友介绍了他本人在法院工作多年的工作实践与研究思考,更重要的是他本人对于未来司法改革如“七大巡回法院”的设计与梦想。在小说的字里行间,无不充满了华政母校的影子。在小说的开头,他还运用了最时尚的时空穿越——在未来的2042年,有一个华政的实习生来到了第一巡回法院……

              作为第四位坛主,1980级校友、现任国家文物局法规司副司长何戍中的主讲内容,显得更有看点。因为他主讲的是文物收藏的雷区,这是一个政策问题,也是一个社会热点,更是一种责任使命。酷爱文物保护的何戍中校友,曾是一名法制史研究生,现在是一个NGO组织的召集人。多年来,他为民间文物保护奔走呼吁,尽心竭力,所以多年来在许多文物保护现场,都能看到他的身影。

              第五位坛主是1987级校友吕良彪,他也做过法官,现在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也是以自己刚刚出版的新书《控制公司》为切入点,主讲了“公司的治理与控制”。这是一部值得推荐的新书,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难题。在这本书里,他对近年来发生在中国经济领域内的著名案例,如苏宁,金融街控股等企业的内部股权变更,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透彻的梳理。为此,江平教授对本书作了特别推介。

              第六位主讲者1990级校友赵志刚的经历,不仅特别,而且深刻。近年来,在职位上,他经历了从检察日报、正义网、检察出版社到检察信息中心负责人的不同变化;而在身体上,他则跨越了从问题重重到健康如常的转变历程。所以,他主讲的内容是他非同一般的养生历程。他曾经多年在服用降压药,打胰岛素,体重达到115公斤,呼吸、走路、工作,既吃力又辛苦。为了恢复健康,在名师指导下,他作了为期两个月的康复,用断食、茶熏、打坐等办法调理身体,在2个月成功减去70多斤,并且彻底恢复力量健康的体魄。后来,他以自己这段历程出版成书,书名就是每个人手里的《新的人生》

              第七位坛主是1979级校友肖凤城大校,也是我们北京校友会的第一任会长。他主讲的内容并非事先确定,而是他与几位北京校友在微信群里聊出来的共识。因为法官辞职现象,也因为上海法官嫖娼事件,最后就聊出了第七讲的热门话题:“当代围城----法官与律师”。可以说,此次论坛讨论气氛最热烈,讨论形式最活跃,讨论效果也最丰硕。       

            第八位坛主1993级校友魏岱余,不仅主讲的内容很特别,而且主讲的地点也很特别。他是在室外,在北京奥运森林公园的树林里,主讲“如何编织起关进权力的笼子”。魏岱余校友华政毕业后进入中纪委工作,后来又在香港大学读硕士,目前供职于国家预防腐败局。他结合办理的案件,分析了体制结构中存在的问题,权力是如何被过度使用的。同时,他还结合国外考察经历,提出了许多如何规范制约公权力的有效见解。

            我们认为,我们的校友论坛还只是处于一个摸索阶段,还需要不断发展完善。但是,从其反应效果来看,它已成为我们北京校友会的工作品牌,也是我们北京校友会在校友活动探索实践中最值得自豪之处,其已然成为最能体现华政文化的平台。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还将努力进取,大力创新,使这个平台打造得更有文化品位,更有品牌影响力。

            有鉴于此,我们向总会建议并向各地校友会倡议,在母校开设一个类似的平台,由总会策划主题,由各地校友分会根据主题分别推荐主讲人选,从而在更大规模、更广领域内打造华政校友文化品牌。

             

            四、  架设一座桥梁,拓宽校友联谊渠道。

            打造交流平台,培育华政文化,仅靠校友论坛一个平台显然是不够的。为此,在大家尤其是诸多律师校友与媒体校友的支持下,我们又创造性地开设了其他联谊平台。

            一是团拜会。一年一度春节忙,各级校友喜洋洋。为了更有意义地辞旧迎新,更为了让各年级校友更轻松快乐迪联谊交流,每到春节前夕,我们都要组织一次春节团拜会。考虑到资金与场地因素,我们一般将规模控制在每个年级5位校友参加,总共130多位校友出席的范围。团拜会会场气氛热烈,大家互致问候。团拜会上,既有诸如“三句半”这样的演艺节目,还有红歌演唱这样的祝福表演,因而掌声不断,笑声连连。每年校友们就是在这样轻松而欢快的气氛中,越来越直接地感受到作为华政校友的幸福,并相互祝福校友们的美好未来。于是,每年春节前的校友团拜会就成了许多校友一年一度的美丽期待,也造就了校友活动的美丽景观。

            二是迎新会。相比新世纪之前的校友,一般是通过毕业分配方式来到北京工作。进入新世纪之后,尤其是近几年有一些校友或因公务员招考、或因研究生报考,陆陆续续地进入北京工作或就学。为了充分体现校友会的关怀,更为了展示老校友对新校友的关心,我们考虑每年在九十月举办一次迎新会,以欢迎刚刚进入北京的新校友。从目前已经举办的迎新会来看,这种方式对提升校友凝聚力,扩大校友影响力,加快新校友融入社会的步伐,大有帮助。但是,因为经费等因素,这项活动目前尚未形成惯例。为此,我们打算在有效筹措经费的基础上,从2014年开始,将这项活动才常态化。

            三是联谊会。校友之间的联谊,既包括同校校友之间的联谊,也包含异校校友之间的联谊;既包括校友之间工作学习方面的联谊,也包含校友之间业余爱好与健身养生方面的联谊。在这方面,我们开展的活动主要有:第一、与兄弟院校校友会的联谊活动。北京校友会成立之后,主动与西南政法大学北京校友会联系,商量协调两校校友会之间的联谊活动。后来,两校校友会会长、副会长进行了一次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此后,两家校友会一直保持密切的联系。西政北京校友会举行重大活动时,华政北京校友会也应邀派员祝贺。后来,他们举行有关学术交流活动,我们也会提供支持。现在,西北政法大学北京校友会已于我们接洽,希望未来适当的时候有一些实质性的交流联谊;第二、本校不同年级校友之间职业上的联谊活动。在这方面,最值得一提的是每期校友论坛的举办地——北京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通过校友之间的联谊活动,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竟然集中了从1983级到1987级乃至1993级的不同年级的律师校友精英。为此,对于每期校友论坛,李法宝、潘茂华等校友,不仅提供场地,还提供餐饮。可见,校友之间不仅可以体现情感联谊,更可以实现事业联动;第三、本校校友之间业余生活的联谊活动。毫无疑问,除了日常的校友交流联谊活动,北京校友之间业余生活的交流联谊活动同样很有声势。就以最近刚刚开展的“香八拉活动”活动为例,其声势可见一斑。所谓“香八拉”,是指环绕香山、八大处的徒步拉练活动。此次活动全程达15公里,参加人数达30余位校友。类似的联谊活动其实还有不少,如有关收藏鉴赏活动。最具经典意义的是,通过校友之间的联谊活动,竟然还达成了校友之间的联姻。为此,校友会工作班子成员还喝上了校友结婚的喜酒。正可谓,校友联谊喜事多,意外联姻乐呵呵。千言万语谢母校,工作生活不耽搁。

             

            五、  运用一种手段,完善校友联络机制。

            从以上介绍内容可以看出,无论是组织建设还是平台建设,联络机制是一个关键问题。在这方面,如果过去在校友之间仅仅是依靠有线电话乃至手机短信进行联络,现在则完全可以依赖更发达的科技手段。对此,我们校友会首先建立了自己独立的网站、专门的微博。然后在校友自己设立的微信基础上,又开设了专属的华政校友微群与联络员微群。同时,还设立了范围更广、规模更大的QQ群。当然,其中还不包括各年级自己的微群与QQ群。可以说,完全做到了校友联络不缺位,校友表达不失语。

            由此,校友论坛举办时间,春节团拜具体地点,校友联络重大事项,校友总会重要通知,均可以运用当下最便捷的高科技手段与网络平台,实现对接,完成任务。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还要在思路上开拓创新,在经费上积极筹措,同时按照校友总会要求在校友联络、校友活动、自身建设、捐资助学、服务校友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与拓展,争取早日实现校友分会的专职化、实体化,从而真正实现开展校友工作的“有经费、有平台、有队伍、有主题、有机制”的繁荣与发展。

             

            综上所述,一条主线是方向,一根纽带是关键,一个平台是成效,一座桥梁是基础,一种机制是保证。我们认为,校友会应该不仅仅是一道美丽的风景,更是一种独特的文化。众所周知,国立西南联合大学不仅是一段受尽压抑的历史往事,但又何尝不是一段刻骨铭心的美丽缘分呢?“千古江山依旧在,唯恐英雄事尘封”,为了这段往事,更为了这段缘份,许多学者专家千方百计在不断挖掘这座大学的文化宝库。于是,梅贻琦先生感叹:所谓大学,并非大楼也,实乃大师也。因为有大师才有大学,因为有大师才有文化。现在,在美国,言必称哈佛耶鲁,谈必论麻省理工,实际上大家谈论的是一种绵延不绝的大学文化。同样,在中国,谈起北大文化,都知道其内在核心在于“说”;说到清华文化,都知道其实质内容在于“干”。将来,说起华政文化,我们都知道其精髓就在于一个“实”字。此次年会,我们提供的纪念品,其实也是华政文化的一个象征。

            可见,一种文化,就是一种品牌、一种形象。所以,校友会其实不仅仅是在整合资源,而是在延续一种文化,延续和发扬一种能够连接昨天与明天、联系前辈和晚辈、沟通当下与未来的心心相印、息息相关的大学文化。哈佛耶鲁校友会的追求是如此,北大清华校友会的目标也是如此。我们华政校友会的希望当然也应该如此。

            我们相信,我们的母校明天会更美好,我们的华政文化会更厚实。

            (注:本文系华政北京校友会参加华政校友会2013年工作年会汇报材料,工作年会已于2013年11月2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宾馆召开)

             

             

             

             

            (图)我校2013年校友工作年会在京召开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1-5 13:43:22    

            http://xyh.ecupl.edu.cn/xyxw/xyxw_detail.asp?id=957

            112,我校2013年校友工作年会在北京召开。校党委书记、校友联谊会会长杜志淳,副校长、校友联谊会常务副会长林燕萍,副校长、校友联谊会副会长刘晓红,校友联谊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来自海内外30个校友分会、支会的代表1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校友联谊会秘书长邹荣主持。

            北京校友分会会长刘桂明致欢迎辞,并从打造校友活动文化、加强校友组织建设、丰富校友交流方式、拓宽校友联谊渠道、完善校友联络机制等五个方面介绍了开展校友活动的思考与探索。邹荣作2013年校友工作报告,从组织与机制建设、服务校友、服务学校等方面总结了我校一年来的校友工作,并提出了今后一年的工作展望。林燕萍介绍了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以来在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及内部治理等方面的情况和工作设想。刘晓红从背景、理念等方面介绍了我校卓越律师法律人才培养情况。

            各地校友会代表介绍了各自的工作经验和特色,并就如何加强校友会、基金会建设,更好地服务校友、服务学校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河南、天津、大连、台湾校友会筹委会介绍了筹备情况。北京校友会发起拍摄华政人纪录片、捐赠校友出版物、推荐校友论坛人选三项倡议,得到与会代表的积极响应。会议还增选了校友联谊会副秘书长。

            杜志淳作总结讲话,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建设等方面介绍了学校一年来取得的成绩,肯定了校友和校友工作对学校发展作出的贡献,强调校友工作要坚持以校友为本的理念,不断探索创新。
               
            本次年会由北京校友分会承办,是历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年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校友专程看望了与会校友,并与大家合影留念。

             

             

            会场一

             

            会场二

             

            合影一

             

                                                    合影二

             

            曹建明校友亲切看望与会校友

             

            华政党委书记、校友总会会长杜志淳讲话

             

            副校长、校友总会常务副会长林燕萍讲话

             

            副校长、校友总会副会长刘晓红讲话

             

            校友总会秘书长邹荣主持会议

             

            北京校友会副会长黄凤贞朗诵俞樟铃散文《岁月有思》

             

            北美校友会副会长陈慧谷发言

             

            海南校友会会长刘军春发言

             

            台湾校友会筹委会郭清宝发言

             

            日本校友会会长纪群发言

             

            浙江校友会副会长程燕姬发言

             

            上海校友会秘书长富敏荣发言

             

            福建校友会副会长陈明添发言

             

            辽宁校友会副会长张凤田发言

             

            河南校友会筹委会华夏发言

             

            山东校友会副秘书长程贤顺发言

             

            厦门校友会会长邱志平发言

             

            特区校友会会长周荣生发言

             

            广西校友会会长李新利发言

             

            宁波校友会会长童全康发言

             

            大连校友会筹委会孙福谋发言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十大法治图书评选的深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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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十大法治图书座谈会在京召开

            2014年01月15日 14:47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孟倩

             

                2014年1月12日下午,法制日报社《法治周末》在北京远望楼宾馆召开2013年十大法治图书座谈会,以期秉持法学出场时代的一种关怀意识,在今天改革进入深水区的时刻,以书为媒,在法学图书这块园地共话桑麻,梳理思想和故事,将法学的智慧、法治的思想普照开来,凝聚更多的共识和新知,推动法治前行。

               2013十大法治图书

              2014年1月12日下午,法制日报社《法治周末》在北京远望楼宾馆召开2013年十大法治图书座谈会,以期秉持法学出场时代的一种关怀意识,在今天改革进入深水区的时刻,以书为媒,在法学图书这块园地共话桑麻,梳理思想和故事,将法学的智慧、法治的思想普照开来,凝聚更多的共识和新知,推动法治前行。
             
              到场嘉宾有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许章润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院长、法学院高全喜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昕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邓子滨研究员、《中国法律》董彦斌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朱伟一、杨玉圣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田飞龙、法律出版社法学学术出版分社朱宁社长、社长助理高山、北京大学出版社燕大元照法律图书事业部曾健主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法政编辑室范新主任,以及《中国新闻周刊》滑璇、《东方历史评论》杂志主编绿茶等媒体人。
             
              会议由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中财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李轩主持。法制日报副总编辑、法治周末报社长、总编辑伍彪先生首先致辞,他向百忙之中出席会议的嘉宾表达了感谢和欢迎之情。一如他所说,仅靠报纸和新闻界的力量尚不足以广泛的传播法治文明,还要依靠图书来延续人类文明的火种,也希望以此为契机推动法治图书事业的发展繁荣。
             
                2013年度的十大法治图书,由《法治周末》经过一轮推荐和两轮评选,并于12月19日推出。榜单在媒体上被广泛转发,引起法律界、法学界、出版界、《法治周末》读者以及同行和关注中国法治进程的人们的关注和热议。这一切皆因这份榜单包含了2013年中国法治的丰富信息和议题,皆因10位作者用他们锐利的观察、热切的思考带给人们的启发和光亮,更因今天是一个法学出场的时代。
             
              法治周末十大图书榜单中排名第一的《出没风波里:江平和他的时代》,是陈夏红编写的江平先生的传记。江平先生表示,陈夏红在根据他的口述进行编写工作时,不仅完整保留了其口述的内容,还进行了大量的采访工作。如果新闻界,各大出版界和记者们也能像陈夏红一样,肯于深入发掘法学家生平事迹,必将会留给后人一笔巨大的精神财富。
             
              高全喜教授在座谈中提到并探讨了法治环境问题、审查制度问题,并用三点概括了入选图书所带来的巨大精神力量:第一,在某些人不讲理,讲歪理的时代讲理;第二,在民情激变、思想交错的时代给予民众审慎保守的回应;第三,在不确定时代给予民众一种安全感和依靠感。
             
              《坐待明天》的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教授在讲话中,以简短而精美的语句,表达其述说不尽的思想,还表达了其感时伤怀,悲欣交集的心情。他认为,在这个时代,有良心的学者要不断发声,说出自己的思想,来给民众以启示,以精神的力量。
             
              《斑马线上的中国》的作者邓子滨研究员没有引经据典,只以一件发生在五四大街沙滩路口一位女士阻止路人乱穿马路的小事,引导思考如何解决斑马线上的矛盾、冲突和斗争的时代。他说到,如何解决斑马线的问题,不仅考验国家的治理能力,还考验公民的自制能力。李轩教授称赞《斑马线上的中国》一书中每篇文章的标题都堪称一条法律格言,惜字如金却实则一针见血。
             
              自由发言期间,贺卫方教授和许多著名的书评人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对《法治周末》举办的十大法治图书评选给予支持,希望通过这种评选活动筛选出更多优秀的作品,以启迪民众。大家表达的方式不一而足,但都阐释了对法律思想的需要尤甚于法学专著这一观点。确实,只有更多的法学家、法律人出场,才能给法治环境以更多阳光。
             
                附:
             
             
            投票学者阵容: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童之伟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张永和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季卫东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
             
            王人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高全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院长、法学院教授
             
            林来梵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千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昕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鸿均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苏里    北京万圣书园创始人、总经理、著名学者型书人
             
             
                 
                          2013年十大法治图书简介
             

            2013十大法治图书榜

                在这个法学出场的时代,在这个冬阳还能穿透雾霾的年终岁末,法治周末组织法学家、法律界从业者、独立书评人和读者,在法学图书这块园地共话桑麻,梳理思想和故事,推出今年值得分享、回味、传播的优秀法治图书,以期凝聚更多的共识和新知,推动法治前行。

                2013十大法治图书榜是法治周末首次以投票方式推出的法治图书榜单。此榜单的诞生经历了三个过程,首先由独立书评人、法律学者和从业者、图书编辑、法治周末读者和法治周末文化新闻编辑部等20余人共同推荐图书50种。其次,由法治周末书评人、法律学者和法治周末文化新闻部组成的10人第一轮评审小组对50种图书进行投票,产生前30名法治图书榜单。最后,法治周末邀请了12位法学家和久负盛名的学术书店万圣书园的总经理刘苏里先生对前30名法治图书进行投票,产生了2013年年度十大法治图书榜。

            在这个榜单中,我们看到了法治社会永恒的主题——人权、法治、民主,也看到了法律从业者可贵的法治精神;我们既读到了法治中国不同时代的故事,也遥望了他山之石的风采。我们评选出的是优秀的图书,但我们观察的和关注的更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尊严以及所身处的不断改善的法治环境。我们反思过去、总结经验,也不断谈出希望,期待明天。

            以下是2013十大法治图书榜的获奖作品:

            1   《出没风波里:江平和他的时代》

            作者:陈夏红  法律出版社

            《出没风波里:江平和他的时代》是2010年那部江平口述自传《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的姊妹篇。通过对江平的家人、同事、朋友、学生等的采访,引用许多文献资料,以新闻的方式告诉读者“江平和他的时代”的故事。用作者陈夏红在后记中的话说:“与记者采访新闻相比,我更多是在采访历史……我有一个雄心:想让这本人物传记既是文学的,也是史学的,更是法学的……我所能做的,是尽可能通过自己的工作,给读者勾勒出‘江平和他的时代’的轨迹;向读者展示江平‘出没风波里’的一生。至于江平的是非功过究竟如何,我想把作出结论的机会留给读者。”

            2   《我们律师》

            作者: 张思之 法律出版社

            在当下的商业大潮中,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曾一度被视为笑谈。尽管如此,中国律师的对策——用《我们律师》作者张思之的话说——“在思想上不惧不媚、自爱自重,关键是时时、处处都牢记‘我是律师’而绝不由此后退半步……”这样的自觉和自信,足够证明,中国法律人已经开始迈入一个“阅历较多,体会渐深”的时代。

            3   《民主的奇迹:美国宪法制定的127天》

            作者:  德林克?鲍恩 著郑明萱 译  新星出版社

            民主的奇迹:美国宪法制定的127天》是德林克?鲍恩关于1787年在费城召开的联邦制宪会议的经典史传,这场激辩不止、富戏剧性的会议缔造了不朽的政治文献——美国宪法。而这部宪法,造就了当今法律体系最为发达的国家。

            4   《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

            作者: 〔美〕布莱恩?拉姆等著 何帆译      北大出版社

            布莱恩?拉姆的《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与其说是一部新著,不如说是无数关于大法官的传奇在新世纪的延续。译者何帆这样介绍道:“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权欲膨胀、物欲横流、民意汹涌,谁来担当中流砥柱?美国最高法院9位现任大法官与3位退休大法官首度全体出镜,畅谈司法理念、决策内幕与个人经历。从这里看政府如何提供司法公正,看大法官如何捍卫宪政法治。”

            5    《坐待天明》

            作者: 许章润  广西师大出版社

            许章润教授的《坐待天明》是才情之作。许老师有众多头衔,我以为最重要的一个是“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邓正来先生去世之后,许章润成了天则所近20名理事里唯一的一名法律学人,与吴敬琏、周其仁、张曙光、盛洪等共话天则所事宜。这就是说,许章润属于理论法学界少数的几名跨界者之一,而为经济学界、社会学界、政治学界共同接受。《坐待天明》也是跨界之作,本书记录的是一位学者对良治的期许,更记录了许多苦闷和无奈,皆为真诚的发声。

            6    《我们人民:奠基》

            作者:  布鲁斯?阿克曼著 汪庆华 译    政法大学出版社

            阿克曼的《我们人民:奠基》则接着讲述了美国宪政的发展历史。通过他的讲述我们会发现,现代美国政府并不是在1787年的那个“神奇时刻”一蹴而就的。恰恰相反,它是两个世纪以来不断斗争的产物。人民运动的努力,改造了18世纪的建国遗产。用译者汪庆华的话说:“没有这些不间断的革命性改革的努力,美国的18世纪宪法早就将为一系列新宪法所替代——而这正是在法国与世界许多地区发生的故事。”

            7    《斑马线上的中国:法治十年观察》

            作者: 邓子滨    法律出版社

            法律随笔是一种“接地气”的抵达,在普法上的价值不啻每天中午的今日说法。在这个层面,邓子滨《斑马线上的中国:法治十年观察》颇具现实关怀。从测谎仪到摄像头,从安检到城管,从示众式审判到因言获罪、跨省追捕,法治十年可谓筚路蓝缕。斑马线是一个绝佳的隐喻,介于安全和危险的暧昧地带。《斑马线上的中国:法治十年观察》看似法治话语的启蒙版,骨子里却是法律人呼唤制度文明的振聋发聩之音。

            8    《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

            作者:  张明楷 北大出版社

            作为刑法学界少壮派代表,张明楷年初推出了《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这距离1999年的第一版已有14个春秋。除了比旧版本增添了300余条法谚,诸多内容也作了大量修改,其中又以案例的解读最为精彩。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新案例给大陆法系的法典机器注入了活力,但对其与时俱进的解读又能在古老的法谚中找到依据。这或许正是作者十几年来孜孜以求的,也正是应景、应时的学术界匮乏的品格。将其对刑法格言的解读列入学术专著目录,是因为本书任何一个章节抽离出来都不失为逻辑缜密的学术论文。

            9    《法律后面的故事》

            作者:  梁治平    广西师大出版社

            《法律后面的故事》是一本梁治平先生的法律随笔集。书中记录了作者参与两件国际公约的制定,目睹和亲历国际法律制造机器的运作过程;讲述了名誉权案、流浪法庭案、虐猫案等诸多案例在法庭幕前幕后的法律展演,对于隐藏在法律仪式后面的社会规范,以及促成这种规范的观念、思潮和行动有极为细致的观察。通过法律后面形形色色的小故事,作者所述及的是这样一种认识:法律从来不像我们看到和以为的那样单纯、独立、客观、精确、严密和坚实。在其不偏不倚、客观而坚硬的外表之下,法律是多面的、复杂的、含混的、多变的,它深深植根于人类生活之中。

            10    《善与恶:税收在文明进程中的影响》

            者: 查尔斯.亚当斯 著 翟继光 译     政法大学出版社

            查尔斯?亚当斯的《善与恶:税收在文明进程中的影响》,讲述的同样不是新鲜的话题。如同作者亚当斯所言:“税收是文明的比价……税收和死亡是人生无法避免的两件大事……愤怒的纳税人可以成为建立压迫性税收的政府的致命威胁。”以至于中国皇帝“为了维护其合法性,不得不将他的税收政策与孔子和道家的教条保持一致”。即便是专门针对税法的论述,也深深与法治、民主、人权与社会共识密切缠绕,并吸引着中国法律人的眼球。

             

             

             

             

            《法治周末》2013十大法治图书榜


             

            作者:宋学鹏     最后更新:2013-12-18 14:44:25来源:法治周末

             

             

            12位法学家+1位学者型书人投票产生

            排名   书名                                        作者                                    出版社

            1    《出没风波里:江平和他的时代》                陈夏红                                      法律社

            2    《我们律师》                                                张思之                                      法律社

            3    《民主的奇迹:美国宪法制定的127天》        德林克•鲍恩 著郑明萱 译               新星社

            4    《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美〕布莱恩•拉姆等著 何帆译      北大社

            5    《坐待天明》                                                许章润                                    广西师大社

            6    《我们人民:奠基》                                        布鲁斯•阿克曼著 汪庆华 译    政法大学社

            7    《斑马线上的中国:法治十年观察》                邓子滨                                    法律社

            8    《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                        张明楷                                    北大社

            9    《法律后面的故事》                                        梁治平                                    广西师大社

            10    《善与恶:税收在文明进程中的影响》        查尔斯•亚当斯 著 翟继光 译     政法大学社


             投票学者阵容: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童之伟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张永和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季卫东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
            王人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高全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院长、法学院教授
            林来梵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千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昕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鸿均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苏里    北京万圣书园创始人、总经理、著名学者型书人

             

            法学出场的时代

            宋学鹏

                   两年前采访高全喜教授时,他曾说过:“是时候了,法学与政治学的出场。”法学界的这声吁求,终于在2013年得到了最大的回声:法治成为贯穿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的逻辑主线。

                   在今年众多的法治文本中,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无疑是这些众声喧哗的法治图书的依托和底蕴。无论之前还是之后,这些承载每一次、以不同方式表达法治思考的图书,都被这个涉及中国社会整体改革走向的文本所辐射,同时也是对之做出的回应与落实。这是一个法学已经出场了的时代。不甘久坐观众席的法律界、法学界已经承担起固化改革成果、持续改革动力、优化改革路径的重任。

                   在这个法学出场的时代,在这个冬阳还能穿透雾霾的年终岁末,我们组织法学家、法律界从业者、独立书评人和我们的读者,在法学图书这块园地共话桑麻,梳理思想和故事,推出今年值得分享、回味、传播的优秀法治图书,以期凝聚更多的共识和新知,推动法治前行。

                   《2013十大法治图书榜》是《法治周末》首次以投票方式推出的法治图书榜单。此榜单的诞生经历了三个过程,首先由独立书评人、法律学者和从业者、图书编辑、《法治周末》读者和法治周末文化新闻编辑部等20余人共同推荐图书50种。其次,由《法治周末》书评人、法律学者和《法治周末》文化新闻部组成的10人第一轮评审小组对50种图书进行投票,产生前30名法治图书榜单。最后,《法治周末》邀请了12位法学家和久负盛名的学术书店万圣书园的总经理刘苏里先生对前30名法治图书进行投票,产生了2013年年度十大法治图书榜。为此特别说明的是,刘苏里先生的投票结合了今年法治图书在万圣书园的销售情况——这一由万圣书园读者“参与”的投票,更具说服力。同时,为保证投票的公正、客观,参与投票人员的作品如果出现在榜单中,该投票人不得对自己的作品投票。

                   在这个榜单中,我们看到了法治社会永恒的主题——人权、法治、民主,也看到了法律从业者可贵的法治精神;我们既读到了法治中国不同时代的故事,也遥望了他山之石的风采。我们评选出的是优秀的图书,但我们观察的和关注的更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尊严以及所身处的不断改善的法治环境。我们反思过去、总结经验,也不断谈出希望,期待明天。

             

            2013十大法治图书榜榜评

            看人时很远,看云时很近

            法治周末书评人 林海

                   年末盘点,心情总是复杂的。董彦斌先生在本年度的法律报告(见23版)中以一句“滚石头上山”描述这一年来的法律人、法律事和法律图书。从2013年《法治周末》十大法治图书评审的过程来看,这一说法也是颇为恰当的。

                   中国法学开始怀念青春

                   这份很有含金量的榜单是由江平、高全喜、张千帆、徐昕、高鸿均、季卫东、王人博、林来梵、何家弘、张永和、刘星、童之伟12位法学教授和万圣书园的创始人刘苏里先生从2013年出版的法治图书中评审产生的。2013年的法治图书出版情况,和以往一样,数量十分巨大,类型也多种多样。然而,真正的精品却需要耐心地细寻。可以说,这10部作品是优中选优,代表着2013年法治图书的最高水平。

                   我们看到,榜单中本土学人的作品占据了半数以上。现代法律作为一种舶来品,无法不受到欧风美雨的熏陶。无论德先生,还是赛先生,抑或宪政民主,或者具体法治,从技术到理念,都深深依赖着西方的法学和法律实践。尽管如此,本年度的榜单中,仍有6部本土学人的精彩著作。位列榜首和次席的,分别是陈夏红著的《出没风波里:江平和他的时代》和张思之著的《我们律师》。这两部著作通过刻画学术界和实践界的法律人,描摹着我们这个时代里有关公平、正义和智慧的理想类型。

                   《出没风波里:江平和他的时代》是2010年那部江平口述自传《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的姊妹篇。通过对江平的家人、同事、朋友、学生等的采访,引用许多文献资料,以新闻的方式告诉读者“江平和他的时代”的故事。用作者陈夏红在后记中的话说:“与记者采访新闻相比,我更多是在采访历史……我有一个雄心:想让这本人物传记既是文学的,也是史学的,更是法学的……我所能做的,是尽可能通过自己的工作,给读者勾勒出‘江平和他的时代’的轨迹;向读者展示江平‘出没风波里’的一生。至于江平的是非功过究竟如何,我想把作出结论的机会留给读者。”

                   回顾江平和他的时代,也就是在回顾新中国法学涅槃重生和逐步成长的过往。或许我们可以说,经历了带着近乎饥渴的精神、全面学习西方的“青春期”,中国法学已经开始步入成熟的中年时期,开始怀念当年的勇气、单纯和遗憾,并从昨日走过的路中寻找未来。我想,这是13位评审委员让这两部本土学人的作品力压“美国宪法”和“美国最高法院”,占据榜首的重要原因。

                   紧随江平先生之后的,是张思之的《我们律师》。张思之同样有资格回顾自己的职业生涯:“平平庸庸,忽已九秩在望。粗躯尚健,毕竟来日无多,浮云晚霞,怎挽夕阳欲坠?回顾漫漫人生工程,难免自问:‘究竟营造了些什么?’”他1947年入学朝阳法学院,1957年被划为北京律师界第一个右派分子,1980年担任“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辩护律师组的组长。

                   在当下的商业大潮中,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曾一度被视为笑谈。尽管如此,中国律师的对策——用张思之的话说——“在思想上不惧不媚、自爱自重,关键是时时、处处都牢记‘我是律师’而绝不由此后退半步……"

                   这样的自觉和自信,足够证明,中国法律人已经开始迈入一个“阅历较多,体会渐深”的时代。

                   仍然离不开的西方样本

                   在榜单中,仍然有4部“舶来之作”。分别是德林克•鲍恩的《民主的奇迹:美国宪法制定的127天》、布莱恩•拉姆的《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布鲁斯•阿克曼的《我们人民:奠基》以及查尔斯•亚当斯的《善与恶:税收在文明进程中的影响》。假如仔细观察这4部著作,会发现它们并没有明确的时代特征——无论是美国宪法、联邦法院大法官、民主或是税收与法治的关系,都算得上经典隽永的法律主题。在任何一个时刻,它们都有被反复重温的价值。

                   《民主的奇迹:美国宪法制定的127天》是德林克•鲍恩关于1787年在费城召开的联邦制宪会议的经典史传,这场激辩不止、富戏剧性的会议缔造了不朽的政治文献——美国宪法。而这部宪法,造就了当今法律体系最为发达的国家。

                   阿克曼的《我们人民:奠基》则接着讲述了美国宪政的发展历史。通过他的讲述我们会发现,现代美国政府并不是在1787年的那个“神奇时刻”一蹴而就的。恰恰相反,它是两个世纪以来不断斗争的产物。人民运动的努力,改造了18世纪的建国遗产。用译者汪庆华的话说:“没有这些不间断的革命性改革的努力,美国的18世纪宪法早就将为一系列新宪法所替代——而这正是在法国与世界许多地区发生的故事。”

                   这里所说的世界许多地区,自然也包括宪法数易其稿的中国。这也是为何至今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在中国仍然具有巨大吸引力的原因所在。

                   布莱恩•拉姆的《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与其说是一部新著,不如说是无数关于大法官的传奇在新世纪的延续。译者何帆这样介绍道:“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权欲膨胀、物欲横流、民意汹涌,谁来担当中流砥柱?美国最高法院9位现任大法官与3位退休大法官首度全体出镜,畅谈司法理念、决策内幕与个人经历。从这里看政府如何提供司法公正,看大法官如何捍卫宪政法治。”

                   和大法官的贤人治国传说相似的,是关于“无代表则不纳税”的经典主题。查尔斯•亚当斯的《善与恶:税收在文明进程中的影响》,讲述的同样不是新鲜的话题。如同作者亚当斯所言:“税收是文明的比价……税收和死亡是人生无法避免的两件大事……愤怒的纳税人可以成为建立压迫性税收的政府的致命威胁。”以至于中国皇帝“为了维护其合法性,不得不将他的税收政策与孔子和道家的教条保持一致”。即便是专门针对税法的论述,也深深与法治、民主、人权与社会共识密切缠绕,并吸引着中国法律人的眼球。

                   如前所说,这4部著作的共同点在于其讨论话题的经典与传统——同时,也揭示了两点小小的遗憾。一是对于欧美世界具体的部门法、法律技术和法学创见,我们似乎不够感兴趣。二是当我们讨论宪法、民主、税制、法治这些重要话题时,我们仍然离不开西方语境。在某种程度上,这是过去30年中中国法学始终存在的两处软肋。

                   直至今日,我们目力所及的西方法治,仍然是比较笼统模糊,与法律文化、民族性甚至宗教信仰密不可分。这就导致所谓的西方经验,在中国复制或借鉴时,遇到了天然的阻碍。

                   同时,当我们试图讨论法律人最为关心的深层矛盾核心时,我们发现中国样本仍然难以作为支撑。  当然,我们在部门法层面,随着30多年来的法律解释学与法律应用学的发展,已经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和逻辑。然而,当我们谈到宪政与法治,民主与制衡,人权与公正这些宏大的话语时,仍然需要“一会儿看人,一会儿看云”,并且觉得“看人时很远,看云时很近”。

             

            滚石头上山

            董彦斌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如果是滚石头下山该多好多省力,可是,上山才是前进。如果是大家齐心滚石头该多好,可是,有的人是往前推,可能有的人还在往后压,还有的人是在搭便车和看风向

                   ◎对这个文本,我以为目前最重要的就是执行和落实,而不是过度的赞美或过度的质疑。尽管文本之外,需要改革的事项仍然不胜枚举,或者文本提到的改革目标还不够彻底,但文本中提到的,已经使人感到很不容易

                   阅尽千帆,择要而述。2013年法律的人、事、书过眼,我想起了一句话:“滚石头上山。”

                   法律人

                   2013年,我最怀念的法律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原研究室主任周道鸾先生。今年秋冬,在写作《司法体制改革沉思录》时,周道鸾先生心脏病发作逝世,终未能完成书稿。我全程目睹了周先生为此书写作而付出的辛劳。那是在今年夏天,周先生说他有一部书稿的半成品,邀我商谈,我读后建议他构建一个对司法改革进行全方位讨论的大体系,他接受建议,便进入极为忙碌的结构搭建和意见征集期。

                   为慎重写好本书,他不仅频打电话征求多人意见,还与最高法院、北京市高院的法官与学界分别座谈,可谓紧锣密鼓,远远超出一个老人的体能。我参与了其中的一次,很惊讶周先生年过八旬,为什么有那么旺盛的精力?现在才知,他完全是为司法改革的使命感所感召,即便付出生命也无悔。

                   说起来,周道鸾先生应属1949年之后中国从本科阶段培养的第一代法律人,1954年从湖南省委统战部考入刚刚复建的北京大学法律系,从此开启近60载的法律人生涯。本书之所以取名《司法体制改革沉思录》,是因在他看来,此前的很多司法改革只属于司法工作机制范畴的改革,而未进入司法体制改革的行列,这大抵是他60载法律生涯遍览世事的心得。他几次给我打电话,讨论到底是用“止步不前”还是“进入深水区”来描述上一段时期的状况。最终,他因司法改革建言劳累而逝世。

                   他必然还在另一个世界注目着我们的改革。我们常说左中右,在我看来,周先生就是“中”的典型,他一生以激情奉献于积极、务实、稳健的追求,其理念和风格值得中国的法官们薪火相传。

                   2013年,因滥权和负面新闻而失意的法律人也很多,我最关注的是河北武邑县公安局的史女士。民警也应在法律人之列。在“焦点访谈”记者的秘密拍摄下,史女士面对几次前来补材料的办护照当事人时一脸冷漠、不耐烦和故意刁难的表情展露无遗。这是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不充分时,有权(尽管是很小的权力)人士的经典表情。

                   掌握行政权力的人,把并不大的权力转化为手上的“资源”甚至财源,这成了不新鲜的话题。不设置难题,让百姓办事太容易,官员就无从捞取好处;哪怕是无奈照章给你办成,他/她也要让你难受难受,从你的痛苦中获得心理满足。

                   这的确是拴在中国人身上的一条条细线。这些细线必须扯断,社会才有活力和效率。

                   法律事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改革之决定,对法律事来说,这无疑是2013年最重大的一件事。就全面改革涉及面和可执行性来说,即便在三百年以来中国史上,能与本决定形成对比的改革文本也不多见。可以说,文本已可进入世界史上渐进改革的优良文本之列。这是学界应当肯定的。

                   对的应该肯定,不对的应该批评,这应该是当代知识人对于公共领域事务的基本态度。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相关内容来说,我们不仅要看其中的“法治中国”部分,还要看到,里边对政府职能的界定,对不同所有制亦即不同产权的界定,对市场的界定,对尊重公民创造性的界定,都与权利-权力这一基本的法理学命题相关。

                   更重要的是,一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并建立相应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就进一步确立了对于宪法的共识,这扫却几个月来令人颇感困惑的思想雾霾。我们还要看到,在这个文本的各个部分,都有回应学界多年以来建言的痕迹,这很难得。几项在司法方面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的改革计划,就是例证。

                   对这个文本,我以为目前最重要的就是执行和落实,而不是过度的赞美或过度的质疑。尽管文本之外,需要改革的事项仍然不胜枚举,或者文本提到的改革目标还不够彻底,但文本中提到的,已经使人感到很不容易。

                   就社会治理来说,这个文本将“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替换为“社会治理”,也属于积极的改进。在我看来,强调创新和强调改革,代表两种对于旧制度和旧做法的态度。强调创新,意味着肯定旧做法的相当的合理性,从而寻求新做法;强调改革,则意味着直面问题,用勇气去突破藩篱。假如我们把“善”字放在管理和治理的前面,会发现,社会管理创新仍是“善管”,而社会治理,则为“善治”。从善管到善治,强调的是尊重社会的自治能力,一改管多管细却管不好的大政府思维。

                   法律书

                   吴经熊的《超越东西方》虽然是2013年再版而不是首版,我依然想谈谈。严格来说,这当然不是一部法学著作,而是一个法律人的自传。尽管1949年后被人遗忘,吴经熊的人生却无疑是出彩的。他写了一系列出色的中英文法理学作品,又著有《唐诗四季》,还译过圣经。就像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学法学教授吴恩裕先生更多被认为是一位红学家一样,在吴经熊的法学作品被重新发现之前,人们看到的更多的是文艺的吴经熊。

                   《超越东西方》是一位优秀的法律人写的谈心灵体验的书,然而,对于20世纪来说,最好的心灵体验却是最怆痛的心灵体验,这一点,与吴经熊早期经历仿佛,后来却大相径庭的杨兆龙一定深有体会。杨兆龙和吴经熊同出于美国名校,同获博士学位。当人们乐道于吴经熊与霍姆斯的相交甚深时,杨兆龙也与庞德来往密切。吴经熊之被内地遗忘时,杨兆龙却眼睁睁地看着自己从法律人变成了阶下囚。

                   由此,在我看来,阅读《超越东西方》,我们与吴经熊共同回顾他的经历时,我们不能忘却比吴经熊小了5岁的同辈人杨兆龙。由于一生无大坎坷,而又常出没于政要之间,吴的文字,即便是忧愁,也属轻愁,杨兆龙却承载过20世纪真正的苦难。而且,对他的苦难,他根本没有系统谈论的机会。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把20世纪以来的法律人著作及其经历细细阅读一遍,整理一遍,才能真正既记住前贤的研究成果,更记住他们的教训和苦难,从而确立不可更改的法政理念。

                   高鸿钧教授等人的《英美法原论》是2013年值得阅读的一部较厚的著作。总体而言,这是一部可以代表当代中国学界之英美法研究的著作。我们听一些汉学家谈论中国问题,常常觉得隔了一层,这是因为他的知识不够系统,也不够透彻。

                   反过来说,中国学者谈西方法也一样。假使我们没有占有西方法的原始材料,又对其法律实践不够熟悉,那么,我们很可能会误读。理念类的东西还好,因为我们自己也有社会经验,体会下来,应该相差无几,但是制度形成的细节就未必了。这部书的作者们,就想避免进入此类误区。我们对此当然欢迎而且致敬。我们只是期待此书的商榷之作与超越之作快些问世,学术由此进步。

                   高鸿钧早已成名,我这里想说说本书的作者之一程汉大先生。记得在十余年前,我就听友人推荐程汉大的书,认为他的英美法研究十分出色。总体来说,中国有一批像程汉大这样的辛勤耕耘的作者,他们的著作和论文被深埋在书店和图书馆的角落里。事实上,随着大批博士毕业,这样的作者在越来越多。一句不够负责任的“培养质量普遍不高”,伤害了太多窗苦读的中国学人。

                   或许,就像“中国好声音”在盲选歌手一样,我们也应该“盲读”作品,读书时先不看作者名字,不必太看重作者的知名度。由此,才会避免知名作者越来越受重视,引用率越来越高,不知名作者越来越不受关注的马太效应。苏力多年前的一篇论文,分析了高引用率的文章与作者,在我看来,就是陷入了这种马太效应之中。

                   许章润教授的《坐待天明》是才情之作。许老师有众多头衔,我以为最重要的一个是“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邓正来先生去世之后,许章润成了天则所近20名理事里唯一的一名法律学人,与吴敬琏、周其仁、张曙光、盛洪等共话天则所事宜。这就是说,许章润属于理论法学界少数的几名跨界者之一,而为经济学界、社会学界、政治学界共同接受。《坐待天明》也是跨界之作,本书记录的是一位学者对良治的期许,更记录了许多苦闷和无奈,皆为真诚的发声。

                   如果是滚石头下山该多好多省力,可是,上山才是前进。如果是大家齐心滚石头该多好,可是,有的人是往前推,可能有的人还在往后压,还有的人是在搭便车和看风向。

                   无论如何,希望我们的滚石,不像西西弗那样,滚上去,石头还掉下来,于是重滚。

                   法治不能倒退,改革不能倒退,学术不能倒退。大抵如此。

             

            2013法律图书报告

            法治周末书评人 孙伟锋

                   2013年即将落幕,纵观该年度法律图书,本土资源中学术原创性专著式微(即便有,也多以修订版为主),法律/跨界随笔集则大行其道;海外译著则以温故为主,通识普及类读本居多,原创学术类“黑马”寥寥无几。

                   “整理国故”新意境

                   学术原创性著作虽乏善可陈,但即便是“整理国故”式的修订版,还是有旧专著写出了新意境。

                   作为刑法学界少壮派代表,张明楷年初推出了《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这距离1999年的第一版已有14个春秋。除了比旧版本增添了300余条法谚,诸多内容也作了大量修改,其中又以案例的解读最为精彩。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新案例给大陆法系的法典机器注入了活力,但对其与时俱进的解读又能在古老的法谚中找到依据。这或许正是作者十几年来孜孜以求的,也正是应景、应时的学术界匮乏的品格。将其对刑法格言的解读列入学术专著目录,是因为本书任何一个章节抽离出来都不失为逻辑缜密的学术论文。

                   似乎是对张明楷的回应,刑诉领域的陈瑞华推出了《看得见的正义》的第二版,该版本距离首印版已有13年之久。更不无巧合的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是通过刑事程序法格言来展开论述。作为学以致用的工具法,刑诉法在法理上要弱于刑事实体法,这在《看得见的正义》中略见端倪,但这丝毫不妨碍本书成为《刑法格言的展开》的姊妹篇。

                   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旧式刑诉法“刀把子”、“打击犯罪”、“从重从快”这类话语系统日渐与法治文明要求相悖,公民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被提到议事日程,而程序正义不啻公民权利的大宪章。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李斯特语),那么刑事诉讼法无异于“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这可以解释《看得见的正义》初版13年后修订的必要性——和13年前相比,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是进步还是倒退了?本书并没有直接回答,但13年前存在的程序问题当下依旧存在,这也是作者的时代焦虑所在。

                   值得一提的是,学术专著中还是有令人耳目一新的作品,比如李贵连《法治是什么》一书中对“法治”的祛魅。鉴于中国历史上不同社会形态的区域不平衡性(譬如鸦片战争后一个世纪之久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多元性(一国两制)和复杂性,李贵连《法治是什么》一书中贵族法治、君主法治、党治、民主法治的分类弥补了长期以来法制史零和博弈叙述的不足,无异于雪中送炭。

                   《法治是什么》并未将“法治”拔高和神话:西周时期有贵族法治,秦朝有重在“治吏治官”的法家法治,秦汉以后有君主法治,黄宗羲为代表的法治诉求在书中被视为“前近代法治思想”,清末沈家本鼓吹的法制改革则代表了君主立宪思潮下满清皇室对西方法治的被动适应,而孙中山身上则体现出新旧转折时代一名资产阶级革命者所具备的驳杂。

                   从意识形态两分法,到百舸争流、多元共生的法治生态,少了“刀把子”的霸气,更多了传统文化的“温情和敬意”(这在“前近代的‘法治’思想”章节体现得尤为突出),中华法治嬗变中的偶然和必然、阵痛和新生,体现得更加丰满。

                   法律人随笔如火如荼

                   和学术原创著作青黄不接相对应的是法律人随笔的如火如荼。就涉猎而言,涵盖法律、电影、文学、家史、社会等领域。法律人写法律随笔并不稀奇,季卫东、邓子滨、贺卫方均不失为个中翘楚,但法律人对电影、文学乃至家史坐而论道,实可谓2013年法律图书的奇观。

                   法律随笔是一种“接地气”的抵达,在普法上的价值不啻每天中午的《今日说法》。在这个层面,邓子滨《斑马线上的中国》颇具现实关怀。从测谎仪到摄像头,从安检到城管,从示众式审判到因言获罪、跨省追捕,法治十年可谓筚路蓝缕。斑马线是一个绝佳的隐喻,介于安全和危险的暧昧地带。《斑马线上的中国》看似法治话语的启蒙版,骨子里却是法律人呼唤制度文明的振聋发聩之音。

                   和《斑马线上的中国》的“接地气”相比,季卫东《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更近乎象牙塔气质,当然,这也和两位作者不同的人生经历有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负笈东瀛的季卫东即使在法律随笔中也不失日本学术训练养成的工具理性,这更凸显了海归法学教授的理想主义性质。

                   作为随笔专栏的汇编,《斑马线上的中国》和《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虽有观点,却无一以贯之的清晰脉络,梁治平《法律背后的故事》弥补了这样的缺憾。作为一本法律通俗读物,《法律背后的故事》让笔者重温了高三时阅读房龙《人类的故事》时的快感。既是优秀的文化普及者,又是法哲学大师级人物,梁治平在《法律背后的故事》中实现了这样的平衡。利益、情感、规范、制度、积习、秩序以及其他因素都可能渗透看似无坚不摧、疏而不漏的法律,要了解法律的真相,必须知道法律背后的故事,这也是本书的母题所在。

                   《坐等天明》(许章润著)、《孤独的敏感者》(王人博著)这一系列的跨界随笔则体现了另一种可能。不管是法理学者许章润在《坐等天明》书中的“痛说革命家史”,还是宪政学者王人博在《孤独的敏感者》中神侃文学和电影,都体现了法律人的入世品格。

                   许章润、王人博的跨界超出了我的预期。事实上,无论是许章润对坎坷家世的叙述,还是王人博对小众电影的分析,都体现了中年学人和学术现实若即若离的生存状态——越界随笔虽包罗万象,但法律人的理性思维依旧,对公平正义的上下求索依旧。正如前文所言,法律人是入世的,但这在法治未彰的转型期又是举步维艰的:因为有“著书都为稻粱谋”的现实焦灼,注定了无缘于“躲进小楼成一统”。

                   海外译著以美国为主

                   海外译著中美国一直是参照物,尽管美国是判例法国家,迥异于中国的大陆法系。

                   普利策奖得主、专事美国最高法院事务报道30年之久的琳达•格林豪斯,在《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中普及了该院的运作机制:官司如何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又该如何判决?首席大法官的地位为何尊崇?法官助理如何发挥作用?在美国,一切政治问题,最终都会转化为法律问题,这和威权国家正好相反,这庶几可以解释译者何帆在内的法律人以太平洋彼岸的美国为法治楷模和参照物。

                   美国成为太平洋彼岸中国法律人的集体乡愁,还在于美国是先有宪法、后有国家。宪政共识先于政治国家,这在人类政治文明史上都是罕见的。《民主的奇迹:美国宪法制定的127天》一书即以美国宪法的酝酿、争议和诞生为背景,生动展示了律师、小业主、农场主这些州代表在制定宪法时的角力和妥协。

                   该书是鲍恩关于1787年在费城召开的美国联邦制宪会议的经典史传,被列为美国大中学生相关课程的必读书目。激辩不止、富戏剧性的制宪会议如何缔造出不朽的政治文献——美国宪法,而这部宪法造就了当今世上最富强的国家。建议本书的读者和2005年出版的《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易中天著)对比阅读,这样更能理解中国知识分子群体的美国乡愁。

                   一言以蔽之,2013年法律图书以普及良知常识为主,真正学术性原创著作寥寥无几。在喧嚣浮躁的小时代,潜心书斋的治学是清冷的,更显弥足珍贵。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哪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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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在京举行

            时间:2014-01-20 16:48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中国法学会网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在京举行
            王乐泉顾秀莲陈训秋陈冀平汪鸿雁出席会议




            主席台

              1月20日,由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共同举办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顾秀莲,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陈训秋,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汪鸿雁出席研讨会并讲话。来自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全国律协等单位的领导,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职责和自身建设,就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强化法律实施效果,儿童福利制度、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平安校园建设、少年法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加强外部力量和专业力量参与等作了发言。来自法学理论和实践部门的专家学者近150人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主持。
             



            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顾秀莲

                 王乐泉指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归根结底要靠法治来保障,发挥法治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保障还不够健全,一些重点领域、薄弱环节问题十分突出。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实施方面的原因,特别是一些行政部门不能完全做到依法办事。需要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个法治环节共同推进,努力构建未成年人法治体系。未成年人法治建设必须注重顶层设计。在基本理念上,从国家到社会的每一名成员都要树立一个共同的认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职能配置上,要从广大未成年人的权利需求出发,不能迁就、固守既有的部门分工和格局。在制度设计上,提倡源头干预,将更多资源和服务早期投入到家庭。目前我国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制度仍未形成完整管用的体系,现有的法律也与当前城乡流动加速、新媒体发展的时代背景形成一定的距离,需要在对现行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从国情出发,合理借鉴其他国家未成年人法治发展的成功经验,构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法律体系。鼓励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关注未成年人法律问题,繁荣未成年人法学研究。

              顾秀莲指出,要改进未成年人教育,发挥教育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根本性作用。健全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推进家庭教育科学化,落实素质教育,补齐社会教育短板,在法制教育、规则教育、生命教育、网络教育等薄弱环节狠下工夫。既要突出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无可替代的作用,又要加强政府、社会、学校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支持;既要社会各界共同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外部环境,又要提高广大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未成年人工作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善于总结经验,把实践中一些好做法、好经验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当条件成熟时将制度上升为法律,以法律的强制力为未成年人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做好未成年人工作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重视社会力量、专业力量的参与;区分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不同群体,有针对地提供帮助和服务,注重精细化、突出实效性;重视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留守未成年人、闲散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等群体的信息库,形成信息报送机制,实现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服务。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陈训秋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汪鸿雁

              陈训秋指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各级综治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充分履行职能。一是按照中央关于缩小政策单元的要求,进一步促进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加强地方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调研,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二是按照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的要求,进一步解决好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完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全面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强化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生命安全。依托乡镇、街道、社区、村等基层服务管理平台,发挥好基层干部、青少年事务专业社工的作用,进一步夯实综治工作基础。三是认真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完善综治考评指标体系,把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工作和预防犯罪、留守儿童服务等工作作为综治考评重要内容,加大量化考评的力度,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特大案事件,依法实施诫勉谈话、黄牌警告、挂牌督办、综治考评、处分建议、一票否决等政策。

                 汪鸿雁指出,随着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和利益矛盾的多元凸现,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诸多挑战:现有法律未能完全涵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全部领域,存在空白点,特别是缺乏程序法的规定,实施起来弹性较大;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应充分体现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原则,对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救助、帮扶;保持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重大恶性案件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网络和社会环境。加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保障,要做好基础研究和长期规划,研究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特别是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劳动力在城乡间流动就业的现实。要健全法律体系,推动增加新的法律条文和修改已有的规定,对不够具体的条款及时做出补充性规定和司法解释,完善配套法规建设。要广泛凝聚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研究机构、法学类社会组织、法律援助队伍等各方面的作用,面向未成年人广泛开展自护教育、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工作,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实做深。
             



            中央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徐显明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



            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秀榕

                 会议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上有所突破。应当确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及其他任何公私主体,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事务时,尤其在涉及制度建设、资源分配时,都要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优先考虑;统筹考虑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一些滞后于当前实际的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从长远考虑,设立统一、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以此建立以行政保护为主导,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相衔接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分清政府和社会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职责和侧重,督促政府严格履行职责,对民间组织的行为给予规范、引导和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陈连福

                 会议强调,未成年人法治建设任务艰巨,要抓住当前最紧要的问题,突出重点,分步骤推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将监护干预的对象从流浪未成年人扩大到整个困境未成年人,为处于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支持性监护指导、补充性监护干预、替代性照料抚育等社会保护服务;加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虐待子女或严重不履行监护职责时的行政和司法介入,构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对接机制;建立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多部门横向联系机制,公、检、法、司、关工委、综治委、共青团、妇联、民政、教育等多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全程性和有效性;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青少年法制教育从知识传播普及转变为法治观念的培育和法治行为习惯的养成,运用新媒体等形式切实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吸引力。
             



            教育部副部长郝平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



            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

              研讨会还举行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主题征文和制度创新事例征集活动的颁奖仪式。制度创新最佳事例单位的代表介绍了创新经验,与所属领域中央部门负责同志、著名专家学者进行了热烈深入的交流研讨。
              中央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徐显明、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秀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陈连福、教育部副部长郝平、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全国律协会长王俊峰等出席了会议。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



            全国律协会长王俊峰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大型系列活动,由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主办,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全国律协作为支持单位,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作为协办单位。自2013年7月启动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活动:召开中央部门专家座谈会、委托九省市地方法学会开展调研、赴河北等省市进行实地调研、全面收集整理国内外立法例和研究成果并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文献数据库和理论研究专家库、起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修改建议稿并召开未成年人法律完善专家研讨会、开展全国性主题征文并征集论文4040篇、开展制度创新事例征集活动等。大型系列活动的开展,对推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健全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宣传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促进未成年人法学研究的繁荣和研究队伍的壮大,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会场全景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时间:2014-01-22 17:29来源:法律信息部 责任编辑:admin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1月20日,由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共同举办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在京召开。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顾秀莲,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陈训秋,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汪鸿雁出席研讨会并讲话。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委员陈秀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尔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陈连福,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郝平,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窦玉沛,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张苏军,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谭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发表主题演讲。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主持,主题发言环节由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主持,中央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徐显明在颁奖环节宣读“表彰决定”。来自法学理论和实践部门的专家学者近150人参加了研讨会。

              研讨会从上午9点开到下午5点半,上午分为领导讲话、颁奖仪式和主题发言环节,下午为最佳事例交流与研讨环节。

              领导讲话环节由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主持。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主席台全景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主持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汪鸿雁讲话

              首先是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汪鸿雁讲话。她指出,随着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和利益矛盾的多元凸现,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诸多挑战:现有法律未能完全涵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全部领域,存在空白点,特别是缺乏程序法的规定,实施起来弹性较大;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应充分体现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原则,对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救助、帮扶;保持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重大恶性案件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网络和社会环境。加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保障,要做好基础研究和长期规划,研究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特别是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劳动力在城乡间流动就业的现实。要健全法律体系,推动增加新的法律条文和修改已有的规定,对不够具体的条款及时做出补充性规定和司法解释,完善配套法规建设。要广泛凝聚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研究机构、法学类社会组织、法律援助队伍等各方面的作用,面向未成年人广泛开展自护教育、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工作,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实做深。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陈训秋讲话

              陈训秋指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各级综治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充分履行职能。一是按照中央关于缩小政策单元的要求,进一步促进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加强地方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调研,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二是按照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的要求,进一步解决好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完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全面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强化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生命安全。依托乡镇、街道、社区、村等基层服务管理平台,发挥好基层干部、青少年事务专业社工的作用,进一步夯实综治工作基础。三是认真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完善综治考评指标体系,把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工作和预防犯罪、留守儿童服务等工作作为综治考评重要内容,加大量化考评的力度,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特大案事件,依法实施诫勉谈话、黄牌警告、挂牌督办、综治考评、处分建议、一票否决等政策。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顾秀莲讲话

              顾秀莲指出,要改进未成年人教育,发挥教育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根本性作用。健全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推进家庭教育科学化,落实素质教育,补齐社会教育短板,在法制教育、规则教育、生命教育、网络教育等薄弱环节狠下工夫。既要突出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无可替代的作用,又要加强政府、社会、学校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支持;既要社会各界共同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外部环境,又要提高广大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未成年人工作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善于总结经验,把实践中一些好做法、好经验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当条件成熟时将制度上升为法律,以法律的强制力为未成年人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做好未成年人工作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重视社会力量、专业力量的参与;区分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不同群体,有针对地提供帮助和服务,注重精细化、突出实效性;重视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留守未成年人、闲散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等群体的信息库,形成信息报送机制,实现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服务。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同志讲话

              王乐泉指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归根结底要靠法治来保障,发挥法治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保障还不够健全,一些重点领域、薄弱环节问题十分突出。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实施方面的原因,特别是一些行政部门不能完全做到依法办事。需要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个法治环节共同推进,努力构建未成年人法治体系。未成年人法治建设必须注重顶层设计。在基本理念上,从国家到社会的每一名成员都要树立一个共同的认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职能配置上,要从广大未成年人的权利需求出发,不能迁就、固守既有的部门分工和格局。在制度设计上,提倡源头干预,将更多资源和服务早期投入到家庭。目前我国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制度仍未形成完整管用的体系,现有的法律也与当前城乡流动加速、新媒体发展的时代背景形成一定的距离,需要在对现行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从国情出发,合理借鉴其他国家未成年人法治发展的成功经验,构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法律体系。鼓励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关注未成年人法律问题,繁荣未成年人法学研究。

              颁奖仪式由中央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徐显明同志宣读《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关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征集、主题征文的表彰决定》。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中央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徐显明宣读表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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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彰决定的影印件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领导为一等奖论文作者颁奖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领导为最佳事例单位单位的代表颁奖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领导为优秀组织单位的代表颁奖(第一组)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领导为优秀组织单位的代表颁奖(第二组)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领导为优秀组织单位的代表颁奖(第三组)

              在主题发言环节,9家单位的负责人,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职责和自身建设,就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强化法律实施效果,儿童福利制度、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平安校园建设、少年法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加强外部力量和专业力量参与等作了发言。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同志主持本单元。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主持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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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秀榕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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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尔梅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陈连福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郝平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窦玉沛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张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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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谭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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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

              上午会议达成了一些共识:当前未成年人法治建设任务艰巨,要抓住当前最紧要的问题,突出重点,分步骤推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将监护干预的对象从流浪未成年人扩大到整个困境未成年人,为处于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支持性监护指导、补充性监护干预、替代性照料抚育等社会保护服务;加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虐待子女或严重不履行监护职责时的行政和司法介入,构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对接机制;建立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多部门横向联系机制,公、检、法、司、关工委、综治委、共青团、妇联、民政、教育等多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全程性和有效性;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青少年法制教育从知识传播普及转变为法治观念的培育和法治行为习惯的养成,运用新媒体等形式切实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吸引力。

              下午进行最佳事例交流与研讨,该环节分为两个单元。

              第一单元由中央综治办综治一室陈小军主任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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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综治办综治一室陈小军主任主持第一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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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法官邹碧华介绍最佳事例《开创并持续创新少年审判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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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鲁为介绍最佳事例《开创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家长亲职教育工作制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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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晨介绍最佳事例《构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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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平介绍最佳事例《依托检察室打造未检工作一体化新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王守安评议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图文综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成功举行

            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杨玉兵介绍最佳事例《“平安校园”服务平台》,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总编辑刘桂明评议

              第二单元由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刘涛部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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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刘涛部长主持第二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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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救助管理站站长钟剑介绍最佳事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1685”工作模型》,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张世峰司长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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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大型系列活动,由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主办,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全国律协作为支持单位,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作为协办单位。自2013年7月启动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活动:召开中央部门专家座谈会、委托九省市地方法学会开展调研、赴河北等省市进行实地调研、全面收集整理国内外立法例和研究成果并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文献数据库和理论研究专家库、起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修改建议稿并召开未成年人法律完善专家研讨会、开展全国性主题征文并征集论文4040篇、开展制度创新事例征集活动等。大型系列活动的开展,对推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健全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宣传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促进未成年人法学研究的繁荣和研究队伍的壮大,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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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头条报道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十大最佳事例

            时间:2014-01-24 09:16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学会网
              编者按
              为推进未成年人法治建设的基层实践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2013年8月中旬至9月底,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和中国法学会共同开展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征集活动。共征集事例661件,涉及人大、综治、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共青团、妇联、律协、关工委等系统。从事例的创新性、实效性、典型性等角度,经形式审查、中央对口部门实质评审、专家定评,最终确定25件最佳事例、50件优秀事例和45件创新事例。本版今天刊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交流的十大最佳事例。
              1.持续创新少年审判工作机制
              事例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入选理由】
              上海法院不断探索创新,建立了覆盖全市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上海高院成立全国第一个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机构——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处;率先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成立少年法院的请示报告;建立完善了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社会观护机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网络、未成年人安置培训基地等,注重对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专业、全面的法治保障。
              【事例简介】
              上海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三级法院组织机构到位、综合审判到位、指导规范到位,实现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专业法官进行审理、失足未成年人全部进行跟踪帮教的目标。建立特别审判制度,秉承特殊理念,营造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利环境。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创设社会调查制度、法庭教育制度、分案审理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这些制度已被刑诉法所吸收;创立“积极 、优先、亲和、关怀”的审判理念,在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审判中,设立调判衔接的特别程序、创设探望监督人制度等。深化工作机制改革,强化平等保护,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人文关怀。完善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防控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网络、心理干预机制、社会观护机制和未成年人安置培训基地。将法制宣传传统方式与新媒体相结合,打造立体化模式。
              到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由最高峰时的2682人下降为1349人;未成年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由最高峰时的9.94%下降为3.39%;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人数由最高峰时的177人下降为59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由最高峰时的9.53%下降为4.37%。未成年人权益平等保护见成效。上海法院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原来不足20%上升为37.81%;对非沪籍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由最低时的7.92%上升到77.47%。
              2.探索罪错少年家长亲职教育
              事例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入选理由】
              海淀法院针对犯罪少年家庭“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实,积极寻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良方,联合相关部门,率先探索对罪错少年父母进行亲职教育培训,成效显著。对于丰富和发展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具有开拓创新的意义,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的内容,为将来家庭教育立法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值得认真总结和推广。
              【事例简介】
              海淀法院调研该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26年工作,发现少年犯罪与家庭监护缺失、父母教育方式不当密切相关。为切实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该院于2013年开设“家庭教育课堂”,由法学、教育学、心理学专家授课,向触法、涉诉、犯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普及科学教子知识。联合海淀区司法局、教委等合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进社区进校园”活动,为多个社区和学校的2000余名家长进行了家庭教育讲座。还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融入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庭前指导、庭审教育、判后授课等方式,丰富和发展了“寓教于审”工作内涵。2013年9月,海淀法院与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司法局、教委达成《关于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惠及辖区广大青少年及其家长。教育类型具体分为针对性教育和一般预防性教育两类,前者主要适用于触法、涉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后者适用于其他有需求的广大未成年人的家长,并推出了庭审教育、个别辅导、团体辅导、亲子互动、读书会、新媒体释法等多种方式。
              该项制度破解了罪错少年父母在不能履行教养义务时应如何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对于弥补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刚性法律内容缺失,推动家庭教育立法,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具有显著价值。
              3. 构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体系
              事例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入选理由】
              该院积极牵头并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络,建立覆盖全区的观护体系。立足检察职能,将社会观护工作向前延伸到侦查阶段,并与区法院、司法局等建立矫正帮教衔接机制。全程开展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全面开展分类帮教,全力开展区别处置,丰富帮教方式、规范帮教程序,实行科学帮教,取得良好效果。
              【事例简介】
              为了给予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平等的司法保护,2004年起,闵行区检察院建立起一套党委领导、政府出资、各职能部门紧密配合、社团运作、多方参与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挂牌成立了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工作总站,并在全区13个街道、镇建立观护点。依托政府以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组建专业社工队伍,检察机关未检部门通过个案委托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交由专业社工组成的专门观护组织。在3-6个月的帮教考察期内,观护组织将为每个观护对象量身定制个性化帮教矫正方案,同时观护基地免费给每位观护对象提供食宿和劳动技能培训,在一系列法制教育、行为矫正、心理矫治、技能培训等帮教措施的基础上,形成书面帮教记录。观护期满后,观护站组织对观护对象的表现进行评定考核,并将评定考核意见及帮教档案提供检察机关,作为不起诉适用、非监禁刑量刑建议等的参考依据。针对涉罪未成年人无法提供保证人和保证金,难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问题,闵行区检察院与富有社会责任感的17家企业合作建立特殊观护基地,选聘作风正派、擅长教育的工作人员作为志愿者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
              基于闵行区的成功经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开始在全市逐步推开观护工作,并于2010年建成了覆盖全市的社会化帮教矫正体系,包括18个区级社会观护站、240个社会观护点,68个“三无”涉罪未成年人特殊观护基地和一个市级观护基地。
              4.建立未检工作一体化新机制
              事例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入选理由】
              该院探索将未检部门的专业优势与派驻检察室的区位优势相结合,在各派驻检察室设立未检基层工作区,建立了“青少年法制基地”、“失依儿童之家”、“未检办案大厅”、“心理疏导室”、“家长夜校”等功能区,开拓了未检工作的基层阵地,将更多青少年纳入未检部门关注的视野,全方位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取得显著的成效。
              【事例简介】
              罗庄区检察院着眼于延伸拓展未检职能触角,探索将未检部门的专业优势与派驻检察室的区位优势相融合,在各派驻检察室建立了“办案、预防、观护”一体化未检工作区,将未成年人工作延伸到百姓身边。坚持规范化、精细化、多元化原则,打造业务衔接平台。对 “远程讯问、观护帮教、不诉宣告”等10个业务流程予以规范,形成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流程清晰、业务覆盖全面深入的衔接格局。对未检各项工作,与检察室分工明确,以最大化方便当事人为原则就近办理。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点对点”互动模式,打造犯罪预防平台。未检部门联合检察室,定期将“关爱明天,与法同行”展板带进学校、社区、工厂、集市,开展犯罪预防宣传活动。邀请辖区内的在校学生、青年务工者到检察室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邀请案件当事人的父母到检察室的家长学校、法制讲堂接受法制教育。以未检部门、派驻检察室干警为骨干成立“犯罪预防法律顾问团”,定期对已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分析,为重点防护单位量身定制犯罪预防计划。
              整合社会力量,共同打造立体观护平台。联合检察室在罗庄敬老院等地成立观护帮教基地,为失足青少年提供帮教场所,学习技能,为以后工作提供保障。各派驻检察室均开通未成年人求助热线,通过电话与网络的形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与咨询。
              5.创新打造平安校园服务平台
              事例单位: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
              【入选理由】
              池州市公安机关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系统化、规范化、动态化、信息化、长效化要求,在校园安全工作中推出了模块化工作方法,建立了六项工作机制,有效促进校园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建设,切实提升校园的抗风险、抵侵害能力的平安校园服务平台。
              【事例简介】
              池州市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公安部、安徽省公安厅关于校园安全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创新打造“平安校园”服务平台。
              抓规划,实现校园安全管理科学化。池州市公安局创立校园安全评估标准,研发“平安校园”服务平台系统,组建校园安全评估专家组,构建齐抓共管的统筹治理格局,加强对校园安全的动态监管、动态服务和动态管理,切实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抓流程,实现校园安全管理规范化。“平安校园”服务平台系统由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重点是食品安全)、其它安全5个管理模块构成,各模块环环相扣。治安管理模块由派出所随时对辖区各级、各类学校相关情况进行抽查。交通管理模块由公安交警部门对校园周边的交通隐患以及校车和驾驶员信息管理进行了解和录入,消除隐患。消防管理模块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督促学校提升自身火灾防范能力。公共安全管理模块重点围绕学校食堂日常管理,督促做好校园食品安全有关工作。其它安全管理模块针对新出现的涉校安全问题,纳入进行管理,避免遗漏。
              建立健全日常联动机制、问题督办机制、部门联动机制、上下级联动机制、考核奖惩机制和平台数据安全机制,推动校园安全管理上水平。
              6.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四位一体
              事例单位:湖北省黄冈市劳动监察支队
              【入选理由】
              该支队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宣传,完善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针对未成年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措施有力,效果明显,尤其突出了对维护未成年人劳动权益工作的前期预防和违法联动查处工作,值得推广借鉴。
              【事例简介】
              黄冈市劳动监察机构将未成年人当作重点监控和保护对象,坚持“积极宣传、完善机制、主动监察、优质服务”,切实维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用人单位更加规范用工。
              宣传到位,增强了青少年维权意识。通过印发维权资料、向青少年发放调查问卷、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开设行风热线、特别关注、维权问答、新闻报道等形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及维权成果。
              机制到位,加大了青少年维权力度。成立 “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班对青少年维权工作进行督办、检查。积极争取公安、工商、共青团等部门支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大了青少年维权案件的查处力度。积极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以街道、社区为基础,强化维权力量。
              监察到位,及时查处侵权行为。一是通过日常监察和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等专项行动,依法查处非法职介活动和违法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二是着重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管理的规定,规范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的使用范围,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备案登记。
              服务到位,提升了未成年工的职业技能。黄冈市劳动监察支队还牵线搭桥,通过全市各类培训机构专门培训青工3500多名,其中1200多名青工通过了相关专业技能初级、中级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考试、考核。
              7. 立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事例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入选理由】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构建完整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内容全面,切合实际,特色鲜明。该条例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充分发挥了立法引领和推动实践作用,营造了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事例简介】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全面修订《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并将其更名为《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制度创新之处有:
              突出家庭保护,明确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责任。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正确教育和监护未成年人,禁止未成年人单独居住,强调安全教育和指引,规定父母应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资源等。
              加强学校保护,提供科学、人性化、安全的教育。学校不得安排集体补课,不得张榜公布名次,重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对女性未成年学生给予特殊保护等。
              强调社会保护,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成长环境。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仿烟草制品形状的产品,划定学校周边安全范围,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智力成果,发展未成年人福利事业等。
              强化国家机关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科学评价教育质量,将学校周边列为重点治安巡逻监控区域,实施分别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矫治的保护措施,聘请社会调查员、社会观护员、心理咨询员等参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等。
              设置“自我保护”一章,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列举未成年人不得有的行为,引导未成年人严格自律,珍惜生命;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强调掌握自救技能和了解自我救助途径;引导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向有关部门主动申请生活安置等。
              8.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独具模式
              事例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救助管理站
              【入选理由】
              仁寿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转变救助保护工作理念,积极拓展救助保护机构功能,探索以社会为中心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并制定了工作方案,确定了具体工作措施,有力地促进、推动了未成年社会保护制度的发展、成型,为建立完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提供了实践成果。
              【事例简介】
              仁寿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为方针,以“以人为本、创新发展、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基本原则,大力构筑“一个中心、六项机制、八类政策、五大行动”为核心的仁寿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模型,简称为1685工程。
              “一个中心”即依托县救助站设立仁寿县妇女儿童反家庭暴力救助保护中心,救助因遭受家庭暴力后暂时无处安身的妇女儿童。
              “六项机制”即建立未成年人社区(村委会)救助保护机制、流浪未成年人发现机制、困难未成年人救助帮扶认定审核机制、困境未成年人分类帮扶机制、受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分流机制。
              “落实八类政策”即由县关工委、民政局、团县委、妇联、教育局、人社局、残联、司法局等共同落实孤儿救助政策、留守儿童关爱帮扶政策、患重疾病儿童医疗政策、失(辍)学儿童助学政策、困境儿童低保政策、问题儿童帮扶教育政策、残疾儿童帮扶政策、服刑人员子女帮扶政策。
              “五大行动”即深化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深化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深化打拐专项行动、深化异乡关爱行动(对外地来仁务工人员子女开展关爱行动)、深化结对子帮扶行动,鼓励群众、企业、社团等社会各界采取一对一的帮扶。
              9.个案帮扶一站式服务青少年
              事例单位:福建省福州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
              【入选理由】
              福州积极引入专业社工力量,打造专业化服务队伍,建立市、县、乡三级青少年工作体系,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前台受理、中枢调配、后台服务三个体系建设,通过整合各支持单位和心理、法律、志愿者服务等社会机构资源,为青少年提供一站式服务。
              【事例简介】
              2010年6月,福州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创新未成年人“一台四服务”个案帮扶制度。
              注重平台建设,畅通诉求表达机制。服务台汇聚执业律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组成的专家团队,组成10多支专业化志愿服务队伍,为青少年提供各类免费公益服务。
              注重热线服务,贴近青少年需求。服务台通过热线电话主要为未成年人解决学业困扰、人际焦虑、青春期生理困惑、家庭亲子关系、情感困扰、网瘾、青少年抚养等问题。
              注重现场服务,完善重点人群管理和服务。服务台以社工现场介入和预约面谈为特色和主打品牌,目前已经形成市、县、乡三级青少年工作体系,成立三个县级社工中心和26个社工站点,形成“督导+社工+志愿者团队”的工作网络。服务台结合心灵港湾计划、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辅导、辍退学青少年帮扶等项目帮扶600多名问题青少年。
              注重网络服务,实现全天候交流。服务台利用新媒体提供社工动态、项目活动、青少年话题、微博交流、媒体关注等服务内容,拓宽未成年人咨询、沟通和学习的平台,并实现全天候服务,使服务台真正成为沟通青少年需求和心灵的“窗口”。
              注重联动服务,形成社会治理合力。服务台在纵向层面尝试“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在横向层面实行“机构化发展、项目化运作”,通过整合支持单位等社会资源,为青少年提供一站式服务。
              10. 未成年人违法轻罪记录消除
              事例单位:贵州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
              【入选理由】
              贵州省政法委在瓮安“6.28”事件后,针对事件中大量青少年、未成年人参与的问题,为最大限度拯救失足青少年,促其顺利回归社会,试行并逐步形成了轻罪记录消除制度,开展心理咨询,消除参与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心理阴影,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成效,值得各地借鉴和推广。
              【事例简介】
              针对瓮安6•28事件中有大量青少年、未成年人参与的问题,贵州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创新社会治理,对事件中因违法犯罪需要处理的104名青少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宽处理,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帮教工作体系,制定《瓮安县“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记录消除试行办法》。办法明确了适用原则及对象、消除条件及程序,规定违法及轻罪记录消除后,不载入本人档案,促使104名青少年大多转化改好,走向新生,其中,有94人违法和轻罪记录被消除,有43人考上了大中专院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在总结瓮安经验的基础上,贵州省“两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违法青少年帮教工作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贵州省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暂行办法》;省人大常委会修订《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解除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刑满释放以及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其复学、升学、就业等不受歧视。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贵州省的司法实践和地方立法探索为在全国确立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提供了实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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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与袁裕来两位律师之间究竟有什么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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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桂明导语:

                尽管我已经离开律师界了,但作为曾经的《中国律师》总编,更作为从过去的律师界打工者到现在依然关注热爱律师事业的律师界志愿者,我既不愿意听到公权力对律师界的傲慢与偏见,也不愿意听到律师界同行之间的争执与吵架。

                这几天,听到陈有西与袁裕来两位知名律师相互之间在时隔两年之后又燃起了战火,我是既不解又不安。不解的是,律师之间究竟为什么又相互掐起来了?不安的是,律师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而导致相互论战?

                我无意也无法去评判双方在事实上与论据上的是非,我希望律师之间还是要相互宽容、相互包容乃至相互兼容。于是,我找出了一篇九年前的旧作,希望律师同行之间多一些相互欣赏、相互包容。

                对此,我们的律师朋友们应该不难做到吧!

             

             

             

            陈有西称中国一些律师是煽动家

            袁裕来公开信称其为“恶毒的栽脏和诋毁”

             
            2014-01-22 13:04:15
             

            http://www.guancha.cn/FaZhi/2014_01_22_201482_s.shtml

             

                今年1月17日,京衡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兼主任、新浪微博大V陈有西在他的个人网站“陈有西学术网”发表文章,内容是《人物》杂志2014年1月号中对于陈有西的采访。在这篇采访中,陈有西谈了他在2013年所做的工作,以及他对李某某案的看法,在谈到现在的一些中国律师时,陈有西说:“中国大陆的一些律师,对社会转型太慢、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迟迟不启动,抱有深深的失望,产生了急躁情绪。今日一些中国律师,有3个榜样,美国律师的政治家功能,民国时期施洋大律师的煽动家功能,台湾美丽岛律师的革命家功能,认为中国律师要有担当,就要当民众觉醒的领头羊,要当街头革命家,要当新公民运动的发起者和坚定的支持者。”

            陈有西《人物》杂志谈中国一些律师是煽动家 袁裕来发公开信称这是“恶毒的栽脏和诋毁”

            袁裕来律师

                陈有西的这段话引起了“死磕派律师”、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袁裕来的反感。1月20日14时22分,袁裕来在他的财新博客发布文章《给陈有西的公开信:有律师妄言革命吗?》。他说看过这篇访谈后,“总的感觉是很震惊。”

                对于访谈中提到的陈有西代理的夏俊峰案,袁裕来说:“按照我的看法,你至少应该向张晶母子鞠个躬,在夏俊峰墓前鞠个躬,跟他们说你感到很无力很失望。虽然夏俊峰之死不是你的错,你也尽力了,你至少应该代表法律人向他们表示一下愧疚。这是我们法律人欠他们家的。尽管,我不大了解案情,但是我相信你,因为你做的是无罪辩护。

                陈有西文章中最让袁裕来愤怒的是第三段。他认为陈有西对于中国一些律师的评价是“恶毒的栽脏和诋毁”。他说:“中国大陆有谁在学习美国律师的政治家功能,民国时期施洋大律师的煽动家功能,台湾美丽岛律师的革命家功能?又有谁准备当街头革命家呢?事实情况是,中国大陆只有一些律师,即所谓人权律师或者死磕派律师,在法庭或者法院坚守法律底线,当然也是坚守法律人的底线。

            陈有西《人物》杂志谈中国一些律师是煽动家 袁裕来发公开信称这是“恶毒的栽脏和诋毁”

            陈有西律师

                袁裕来认为陈有西严重误解了中国的一些律师。他说:“他们中没有人在以革命家、政治家面目出现,更没有打算搞街头革命,他们只是在法庭和法院坚持自己的诉求坚持法律的底线。尽管如此,他们依然承受了极大的压力,因为有人企图把他们的行为意识形态化、泛政治化。因为不把他们的行为意识形态化、泛政治化,就没有打击他们的理由。

                袁裕来认为陈有西对中国一些律师的评价是把一些律师“归入了黑五类”。他说:“如果这些律师受到打压,可以肯定会从所谓的政治途径着手。这是我国的传统。而你把这些律师帖上政治化标签,就会给那些想打不压律师的人提供了依据。来自律师内部的评价,天然就给人以较强的杀伤力。说得直率一些,你的这种评价,比把律师归入新的黑五类,危害性更大。”

                对于袁裕来的公开信,陈有西在1月20日20时40分在微博回复@刘文超vincent 时说:“此人已经不值得我回复。你们看他表演吧。

                去年10月,陈有西曾提出暂时退出微博。1月20日,在回复@对山堂卧观云泥时陈有西说:“(不退出微博是)因为树欲静而风不止,网络大谣从来没有停止诽谤和纠缠.而很多看客也需要一点热闹.更何况有的看客还有特殊任务.被消费也是一种无奈.与愚夫同处一个时代,自己是没有选择权的。”

                1月21日7时25分,陈有西正面提到了袁裕来,他说:“我基本接受了不理的建议。学术论争和造谣炒作是两个概念。袁某人没有学术,只有炒作。所以我一年多就拉黑不看他的文字,包括那封公开信。我心眼小,有洁癖。@徐昕说得对,微博只适合表达,不是学术平台。

                1月21日10时34分,袁裕来发布微博称:“【我的那些著作(图)】陈有西:‘我基本接受了不理的建议。学术论争和造谣炒作是两个概念。袁某人没有学术,只有炒作。所以我一年多就拉黑不看他的文字,包括那封公开信。我心眼小,有洁癖。@徐昕说得对,微博只适合表达,不是学术平台。’公开信,你没看?很遗憾,虽然我不信。有西兄,你真的老了。”并列出了他自己的著作《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系列(共8本)及《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

                8时14分,陈有西转发自己的微博,称:“坏人也想请好律师,不会请骗子和炒作黑律师。”

                8时50分,陈有西回复@阿宝牛杂--率先倡导新鲜牛杂时说:“六个粉的小牛杂,你再挑拔也没用,我不象袁大头这么好逗。这条再回你,让你多赚五毛,拉黑了,再赚一元。我够朋友吧?”

                法学教授、执业律师陈泰和(新浪微博ID陈泰和-民决团)在微博上提议袁裕来与陈有西搞个辩论会,陈有西回复说:“陈教授,明确一下:1、我没有争论,我不关注他,已经拉黑一年多了,是此人在惹我,我不会理他;2、此人不值得我争论,你可以说我自负,但是等你了解后会明白;3、学术是要在有学术的地方,不是哪里都值得浪费时间.4、网上热闹是假象,想利用的力量很多,别上当.所以,别将我放到此人同样层次。

                陈有西律师还提到京衡律师事务所的五大业务范围,一是刑事辩护;二是破产重整;三是项目并购重组顾问;四是企业投融资项目和股权场外交易业务的法律服务;五是国际合作业务。今年1月20日,陈有西在他的新浪博客发布文章《京衡律师2013年度工作和2014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文章中称:“京衡今年继续实现高速稳定发展,集团总业绩达到一亿零四十四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0%,向国家纳税一千七百余万。圆满完成去年提出的‘亿元所’目标。”

             

            以下为袁裕来给陈有西律师的公开信公文。

                      《给陈有西律师的公开信:谈人权律师及其他》

            有西兄:

                看到《人物杂志》新年问地球50人:@陈有西一文,即你说的年度访谈,感慨很多,昨天发了几条微博。言犹未尽,决定给你写一封公开信,谈谈那篇文章涉及的几个问题。

                在此之前,先说明两点。

                第一点,尽管你在一年多前就拉黑了我,我觉得写公开信给你依然是合适的。因为我将谈论的是公共话题。

                对于你拉黑我一事,我一直感到很好笑。拉黑我,或许可以理解,我说话太直接太尖锐尖刻。但是,你在拉黑我之前,还拉黑了斯伟江,伟江之修养之才气之人品,但凡接触过他的人,恐怕是很少有人不叹服的。于是乎,我觉得你拉黑别人恐怕是心胸问题了。

                昨天,有个帖子说你共拉黑了4、5千人(有西说,新浪给予的拉黑上限是2000)。我认为按照你的性情,是完全有可能的。我、你、斯伟江,甚至是称得上多年的老相识老朋友,你都会拉黑,何况别人?

                尽管我很难理解你为什么不喜欢听到不同的声音,而希望看到一个失真的世界,让自己变成一个“色盲”,但我尊重每个人的选择,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局限和极限。

            但是,不管是喜欢不喜欢,谈一些公共话题,应该不算冒失的。何况,你也算是律师界的公众人物。就律师界一些问题接受别人的质疑,便是你的社会责任。

                第二点,有位网友说,我昨天发帖批评你,是因为我看到那篇博文有些羡慕嫉妒恨,因为你成了地球50人心理不平衡了。

                这种观点,有些幼稚也有些可爱。这些年,我也先后接到过几家二、三流杂志和网站的邀请,说是得了什么奖或成了什么人物。我都谢绝了。我觉得这些评奖并不那么严肃,这些活动除了扩大媒体的影响,对获奖者并无什么正面意义。不过,除了明显欺诈性的,我并不反对别人领奖并引以为傲。毕竟这是每个人的自由。我这样说,希望人物杂志等不会认为不尊重他们。

                至于我,根据我的性情和所做的那些事,有现在这样的名气我已经感到很满足了。甚至常常很惭愧,感到自己付出的少,社会给予我的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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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谈谈你的那篇访谈。我看了以后,总的感觉是很震惊。

                第一段你对2013年的总结,“这一年我的成就感很大,并没有感到无力甚至失望。”我很惊讶,如今的司法环境如此恶劣,你怎么会有这种感觉呢?

                文章中出现了两个例子,一是夏俊峰案和李天一案。

                夏俊峰案,你是这样叙述的:“辩护夏俊峰案,夏伤害的后果是两死一伤,一审一个多月判死刑,律师是有罪从轻辩;二审一年多维持死刑,律师是无罪正当防卫辩。我接手复核审辩护,补强了一审的无罪的证据,纠正了二审的对抗公权的辩护思路,见到了最高法院法官,并提交《反映》引起了高层的重视,拖了二年半,最高法院换届后,仍然核准死刑。”

                你作的是无罪辩护,可是夏俊峰死了,你怎么会没有无力感和失望呢,甚至成就很大?仅仅是因为你“见到了最高法院法官”,“拖了二年半”?

                从律师伦理角度来看,你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了什么位置?你对生命的敬畏又在哪里?

                按照我的看法,你至少应该向张晶母子鞠个躬,在夏俊峰墓前鞠个躬,跟他们说你感到很无力很失望。虽然夏俊峰之死不是你的错,你也尽力了,你至少应该代表法律人向他们表示一下愧疚。这是我们法律人欠他们家的。尽管,我不大了解案情,但是我相信你,因为你做的是无罪辩护。

                李天一案,既然你认为李天一是被冤枉的,你呼吁了,你并且认为你的呼吁很强烈,但终究他被判刑了,你似乎也应该感到无力感和失望。难道不是吗?除非你心中只有你自己,别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都无关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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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来看看第二段,是李天一案。因为人物杂志记者打电话给我说想听听我的意见,而且是一位好朋友推荐的,我不便拒绝。也简单地在这里说几句。

                你知道我的专业是行政法,没有代理刑事案件已经十多年了。虽然在专门代理行政案件之前,也代理过不少刑事案件,也看过不少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专著,但跟专业刑辩律师和专家相比,就差得太远了。

                那么,我为什么很关注李天一案呢?在微博仅仅原创的帖子就有22条。我的插入点主要是:1、批评李双江和梦鸽作为公众人物缺乏社会责任感;2、对相关律师违背职业伦理的批评。这是我非常关心的两个话题,尤其是律师伦理。我曾经进行比较系统地学习过律师伦理,这方面我相信有西兄你远没有我精通。这些帖子如今还在微博上,我看了下基本没有什么不妥。

                对于李天一是否有罪,我依然相信他是有罪的。我的判断依据,首先是,南都娱乐周刊在报道中,非常明确地记载,李天一曾经三次自认犯罪事实,梦鸽也签了名,这应该是非常有力的证据。这一点,我相信记者不至于造谣。其次,这是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至少有3个共犯自认犯罪,并指证了李天一,其中一位律师还向认为李天一案系冤案的律师下过战书。

                司法最腐败,也不可能搞定那么多当事人和律师,而且是在案件引起了舆论极大关注的情况下,刑讯逼供根本不可能。讯问孩子们,监护人都在常当然,如今法院已终审判决。但是,对李天一案,我了解的就这么多说的也这么多。

                至于有西兄你在李天一案中充当了什么角,我至今不大明了,别人恐怕也不大明了。但你说自己立场超然、独立、客观,恐怕跟事实不符。

                《博客天下》曾经报道,你受梦鸽委托组织过李天一案的专家论证会,在微博上你也过这样的表示,只是你说没有收过钱。到底有没有收钱,我们也不得而知。按照你的性情,我不大相信没有收钱。甚至李庄案,听说你也收了30万元,那是同行受难。斯伟江则是免费代理的。这一信息是确切的吧?当然,根据李双江和梦鸽的地位,你也可能是受人之托,或者约定的是事成后收费,结果事未还成就没收费。其实,律师收费天经地义,但你说中立恐怕有违职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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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访谈,最让我愤怒的是第三段。我看到后,曾经给我们共同的两位朋友发了私信,表示了我的愤怒。

                你说“中国大陆的一些律师,对社会转型太慢、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迟迟不启动,抱有深深的失望,产生了急躁情绪。今日一些中国律师,有3个榜样,美国律师的政治家功能,民国时期施洋大律师的煽动家功能,台湾美丽岛律师的革命家功能,认为中国律师要有担当,就要当民众觉醒的领头羊,要当街头革命家,要当新公民运动的发起者和坚定的支持者。”

                我的第一反应,这是恶毒的栽脏和诋毁,我现在也依然这么认为。估计你也看到了,这么认为的律师不止我一个。有些同行平日里是非常理性的人。

                中国大陆有谁在学习美国律师的政治家功能,民国时期施洋大律师的煽动家功能,台湾美丽岛律师的革命家功能?又有谁准备当街头革命家呢?

                事实情况是,中国大陆只有一些律师,即所谓人权律师或者死磕派律师,在法庭或者法院坚守法律底线,当然也是坚守法律人的底线。

                我是专门代理行政案件的,这些死磕派律师代理的是刑事案件,因此我很少和他们在一起办案。但也接触过其中的一些人,他们很谦和很理性很低调,但是他们很坚持,我认为他们才是律师界的灵魂,展现了律师的精神。

                我和你一样,都是很现实的律师,收费干活,这些年也赚了不少钱。当然,你比我多赚了一些。在他们面前,我们应该感到惭愧。捞取了名和利,过着相当滋润的生活,还要在他们身上踹上一脚,实在是太不应该。

                他们中没有人在以革命家、政治家面目出现,更没有打算搞街头革命,他们只是在法庭和法院坚持自己的诉求坚持法律的底线。

                尽管如此,他们依然承受了极大的压力,因为有人企图把他们的行为意识形态化、泛政治化。因为不把他们的行为意识形态化、泛政治化,就没有打击他们的理由。

                如果这些律师受到打压,可以肯定会从所谓的政治途径着手。这是我国的传统。而你把这些律师帖上政治化标签,就会给那些想打不压律师的人提供了依据。来自律师内部的评价,天然就给人以较强的杀伤力。说得直率一些,你的这种评价,比把律师归入新的黑五类,危害性更大。

                有些学者非常宽容,呼吁律师界的团结,劝我不要再用过分激烈的语言批评你,但恰恰是这些有正义感学者也可能因为你的政治标签承受压力,甚至遭到打压。

            当然,随着时代的变迁,我相信律师会产生政治诉求,律师中也会出现政治家。但是,这是以后的事儿。到那时,国家也会允许以至鼓励。

                坦率地说,我很难理解你为什么这么做?似乎不是无心之失。难道把律师界说得很严重,能彰显自己的份量,因此能够获取些什么资本。我不知道你还在幻想什么?我快50岁你快60岁,人生基调已定,诚诚恳恳地做人诚诚恳恳做事,才是正道。历史上不会有我们的名字,即使在刑事诉讼法教案的某个章节会提到你的名字,那也是一笔带过,而且只有小圈内的人知道。我的第一本办案手记的出版,曾经被认为是中国行政法30年的大事之一,就是这种性质。

                没有丰功伟绩,如何在历史上留名?有西兄,你不会认为已经创造了丰功伟绩,或者以为这辈子还能创造什么丰功伟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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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说说你的“律师的战场在法庭”。这话,听起来很理性很打动人,似乎在什么场合都能得分。这也是我们所有律师的梦想。

                但是,在我们内行人看来,如今恶劣的司法环境下,这种话基本上就是忽悠人的。譬如,一些案件,法院甚至不受理,也即进不了法庭,律师怎么在法庭上作战?一些案件,法院就是说枉法裁决,法庭变成了戏台,律师如何作战?

                记得有西兄你网上曾经公开接过几起行政案件,譬如五粮液的案件,譬如南京有起拆迁,好像福建也有一起,不知道怎么样了?恐怕凶多吉少吧?这样的案件不死磕,能行吗?

                如今的司法环境是如此恶劣,正直的律师恐怕都会问心有愧。当然,资深骗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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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的公开信,实际上不是写给你,而是写给大家看。我的直率如果伤害了你,请多包涵。我说的都是实话,至少我是这样要求自己的。

             
            来源:袁裕来博客等
             

             

                            你会欣赏你的同行吗?

             
                                                    文\刘桂明(于2005年)
             
                
                 对中国人来说,一代国画大师张大千不说是家喻户晓,起码也应该是名扬宇内。所以,徐悲鸿大师曾经称赞他可以领五百年画坛之风骚。

                然而,张大千大师却有一番新见解。

               张大千先生说:“当代的我国画坛,人才辈出,我侧身其中,常感得益良多。真的,不是说客气话,能把山水竹石画得清逸绝尘,我不及吴湖帆;论气韵的刚柔相济,我不及潘心畲;明媚软美,我不及郑午昌;画瀑布山岚,我不及黄君碧;论寓意深远,我不及陈定山、谢玉岑;画荷菱梅兰,我不及郑曼玉、王个簃;写景入微,不为方寸所囿,我不及钱瘦铁;画花鸟虫鱼,我不及于非闇、谢稚柳;画人物仕女,我不及徐燕荪;画鸟鸣猿跃,能满纸生风,我不及王梦白、王慎生;画马,则当数你徐悲鸿先生,赵望云当然也是佼佼者;还有汪亚尘、王济远、吴子深、贺天健、潘天寿、孙雪泥诸道兄无一不在我之上。徐先生说我能领五百年画坛的风骚,我哪里担当得起啊!”

               在我们看来,张大千先生担当得起的不仅仅是他的才能、才华与才气,更重要的是超越自我、欣赏他人的非凡境界与非常智慧。

               众所周知,艺术家往往自以为是、自命不凡,往往看不到别人的长处、看不见同行的优点。

               但是,张大千大师之所以为大师,就在于他与别人不一样。

               你看,接着徐悲鸿先生的称赞,他一口气说出了20多个画家的名字及其艺术特点、不同风格,一口气说出了10个“我不及“,这绝非一般人能够做得到的,也非虚情假意的人能够做得到的。

               其实,这不是一般的评价,而是一种欣赏。

               徐悲鸿先生的称赞:是一种同行对权威的欣赏;而张大千的赞扬,则是一种大师对同行的欣赏。

               常言说,知人者智,知己者明。所以,作为大师,张大千知道自己的不足(当然其中也不乏自我谦虚的风范),更知道他人的长处。显然,这不仅是一种聪明、精明、高明,而且更是一种智慧、境界、情怀。

               其实,如此智慧和境界的动人故事在古代就早已有之。

               在春秋战国时期,曾有两位叫做鲍叔牙和管仲的好朋友,分别各为其主:鲍叔牙成了公子小白的老师,管仲成了公子纠的老师。而公子纠与公子小白是亲兄弟,在争夺王位的斗争中,公子小白取得了胜利,成了齐桓公。公子小白当上国王后,准备拜鲍叔牙为宰相,但鲍叔牙却辞谢说:“我很幸运,能够跟随您。如今以您的尊贵,我已经不能给您更多的帮助了。如果您只想治理好齐国,那么有我也就足够了。可是如果您想成就霸业,那就非有管仲不可。”

               齐桓公将信将疑,忙问何故。

               鲍叔牙诚恳地道出缘由:“论治理国家,我在五个方面不如管仲:在宽厚爱民上,我不如他;在维护国家权威上,我不如他;在以忠信团结人民上,我不如他;在制订政策法令管理四方上,我不如他;在亲临前线鼓舞士气上,我不如他。”

               齐桓公越听越恼火,气愤地说:“但这个家伙还一箭射中了我的带钩,差点要了我的命!”

               鲍叔牙说:“那是因为各为其主的缘故啊!如果这次您能重用他,他也会象帮助公子纠一样帮助您呀。”

               后来,管仲接受了本来要由鲍叔牙担任的宰相职位,成了鲍叔牙的顶头上司。为此,管仲感慨万分:“生我者父母,知我者鲍兄也!”于是,管仲辅佐齐桓公成就霸业,名扬天下,并始终将鲍叔牙引为知己。

               从此,“士为知已者死”的“管鲍之交”,便成了中国人作为朋友相知相交最高境界的代名词。

               显然,朋友之间需要互相欣赏、互相包容,同行之间更需要互相欣赏、互相补台。

               当我们将眼光投射到律师业自身时,我们发现,我们律师界不乏善于赞赏同行、欣赏同行的智者、仁者,但也有少数可能抵毁同行、轻看同行的小人与俗人。

               当今律师业改革浪潮风起云涌,发展态势春和景明,风云人物各显其能,先进典型各显其彩。但不容否认的是,律师界分分合合,合合分分,不乏其人,不绝其类。其实,分合之事,当属正常。但不太正常的是,除了财产分配、理念分歧之外,常有同行或同事之间的相互怀疑、相互猜忌、相互嫉妒乃至相互攻击,从而导致分手与分家。

               近日,假第三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在重庆召开之际,笔者走访了建所近十年的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该所两位主要发起人孙渝与杨泽延之间的互相欣赏,令我感动又感慨。

               在他们的谈话中,“团队精神”是他们两位说出来的最频繁的词汇。尔后,孙渝又引伸出两个更为贴切的字眼:“互相欣赏”。他说,他非常欣赏杨泽延律师对业务的精益求精、对事业的专心致志、对名利的无私奉献与牺牲……

               对许多律师同行来说,对业务如何专业,对事业怎样专心,似乎都容易做到,而不容易做到的就是对名利的无私奉献与牺牲。

               有鉴于律师同行的隐性竞争现象,江苏南通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蒋卫忠律师曾以《所内竞争——同在一个屋檐下的隐痛》为题,对律师同行惟有竞争、没有欣赏的现象作了一番“打开天窗说亮话”的分析。他认为,目前,律师所内部的竞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争当主任;二、争所内排名先后;三、争对外形象展示;四、争上门业务;五、争所内客户;六、争同所客户的先行代理。

               在我看来,这个总结分析可谓鞭辟入里,一言中的。

               这种“争”不是正常的竞争,而是反常的竞争。他们“争”的是名、是利,而不是事业。这是一种短视的“争”、一种肤浅的“争”、一种庸俗的“争”。这种“争”必然影响律师所的团结,制约律师所的规模化和品牌化建设,阻碍律师的专业化分工。

               春秋霸业早已是历史云烟,但“管鲍之交”却一直作为互相欣赏互相包容的经典故事,而永久地被后人称道。

               罗曼"罗兰说:“交朋友不是让我们用眼睛去挑选那十全十美的,而是让我们用心去吸引那志同道合的。”交友需要用心发现,做事需要用心发挥,那合作共事更需要用心欣赏、用心包容、用心分享从而同心发展。

               鲍叔牙对管仲的欣赏是不计前嫌的包容,张大千对同行的欣赏是发自内心的赞美,孙渝律师对同事的欣赏是志同道合的分享。

               历史已经不断证明,一个不会与别人分享的人,最终的结果是自己永远分享不到任何成果;一个不会欣赏别人的人,最后的结局是自己永远得不到别人的欣赏。

               当然,对律师业的发展来说,同行之间仅有欣赏是不够的,但没有欣赏是万万不行的。
             
             

            评陈有西和袁裕来之间的争论

             

            张友明

            (2011-12-17 02:19:07)

             

             

                 晚上和一帮都认识有西兄的朋友一起吃饭,席间还将有西兄的业绩作为佐酒的我,回到家里,习惯性打开朋友的网页,竟然就看到了下面的这两篇文章。真没想到,裕来和有西居然看起来是为了有西的相关获奖事项“杠”上了。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居然没有在吃饭的时候听到裕来说过写了这篇文章。我听到的是,我们打算让裕来写篇微博,让有西以前许诺给我们喝的好酒(由于没有兑现带到宁波来让朋友们一起分享),通过转发微博催促的方式,让有西兑现诺言。

             

                浏览了一遍有西和裕来的文章,心中有一种难以言表的兴奋与纠缠。作为中国当下都是最为知名的两位业界的大律师,我本人对他们的了解都是较为亲近而且直接的。基于私交公谊多年,我对他们或许都可谓颇知一些的。

             

                有西很多年前就邀请我担任其京衡所宁波分所的负责人,我是性情中人,情有先寄,无法允诺,但此后还是多次在同一个法庭上合作办案,彼此相知较深,我对其在法学、文学、史学甚至书法等等艺体方面的诸多造诣,亦有所知。基于其开阔的视野、非凡的识见和对当下中国的深度理解,我一直认为其确实具有综合而成为大家的基础的,且事实也证明其在李庄案发之后所表现出来的综合素养,果然不谬我期。为此我一直是引以为朋辈之自豪的。因其素养非我所能望,且年事亦高于我,故我称有西为兄并诚以兄事之,其亦许我为弟也。故有西每有所发,我都引以为荣。

             

                至于裕来,我一直认为其是人间草根中的极品人参,非同一般。疾风故知劲草,然风起于青苹之末,裕来对事物的敏锐是我见到的朋辈中难以寻觅的。裕来原本是和我在宁波律师协会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的同事,后因为对行政诉讼心无旁骛,对民主法治苦心孤诣,而在操作方法上采取了别人不敢、不能的剑走偏锋,因而独自在中国的行政诉讼领域闯出了一片非同寻常的天地。这些年来,他甘于寂寞,沉潜书斋,博览群书,洞幽烛微。难能可贵的是,他在办案之余,勤于著述,勇于就公共事件发声;而其个性卓尔,其业绩不群,则早被业界谓之为中国行政诉讼第一人,诚不谬也。

             

                有西兄和裕来兄,在专业上自然都该是我的师长,我本没有能力来评说他们之间的“文战”。实际上,在此之前,他们双方同为业界翘楚,彼此之间也是朋友、酒友、文友、博友、乡友;我想在此之后,这种关系也是难以改变的。然于今看来,所谓为有西获奖事项发出的不同声音的原因,在我看来,恐怕是同为在野人士对于当下中国何去何从的“法治政见”的差异所致,纠结的根源,实际上是对中国法治未来的走向、方式、程序的认识不同。为家国未来故,引发朋辈间的争论,在他人看来或似情何以堪,然在我看来实则在忧国忧民之心上略同的。

             

                今日中国,实处于社会大变革的前夜。政治思潮各异,经济矛盾纠结,法治精神不张,体制内外纷纭。于此之时,凭持各自观点,发声围观,各自吆喝,都属平常。所谓保皇,所谓革命,都不过是一厢情愿,归根到底,还是在历史的潮流选择与文化的必然的归依。任何人、任何社团与组织、任何思考,都逃不过历史的必然率。这是历史的命运、家国的命运和个人思考发生冲突的激荡时期,而时间,都将洗刷并抛却当下一切的风云、风浪、风波。更何况,这里只是一种稀松平常的争论呢!

             

                在我看来,正是因为彼此爱对方,重视对方,所以才有了下面的争执。尽管,这种争执的内容、方式或许并会不让每一个受众感到舒服,然而,这种争论却具有他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唯有上帝,在冥空中慈悲地看着他们,也看着我们每一个读者。

             

             

                                                           【张友明2011年12月17日晨于半半斋】

            本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7afe890102dwzi.html

             

            陈有西:获奖及其他
             
            2011-12-17 0:15:43

             

             

            [转载]评陈有西和袁裕来之间的争论

            12月16日,陈有西被南方报业集团《南方人物周刊》评为2011年度中国50位魅力人物

             

            [转载]评陈有西和袁裕来之间的争论

            12月15日,陈有西被中新社《中国新闻周刊》评为2011年度影响中国年度人物

             

            [转载]评陈有西和袁裕来之间的争论

            最新一期《南方人物周刊》的专页

             

             

            获奖及其他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者谓我何求

            陈有西

                前天从台北参加两岸三地四国(中、美、德、日)人权研讨会回国,参加了两场有意义的活动。一场是中新社《中国新闻周刊》评我为中国法律界“影响中国年度人物”;一场是南方报系《南方人物周刊》“中国魅力榜”2011年度50位魅力人物。还有几个全国性的奖项,我因将再度出访学术交流而无法到场。

                 微博上公布消息后,接到了三四百位全国朋友的祝贺。同时也见到了袁裕来的的专题文章《说说陈有西律师获奖》。有的朋友对裕来作了不好的揣测。说他见我获奖有醋意。裕来不是这样的人。如他所言,他、斯伟江、张培鸿、张友明、杨海鹏、羽戈、菜贩等一群朋友,平时很少交往,见面也互不客气,他们批斗我多于恭维我,喝酒则硬吹恶斗,整过好几个人趴下。我只喝过一次,裕来是倾其窖藏好酒的。大家心性相通,和而不同,保持着中国士大夫传统中的一些“长布衫尊严”。“知青记者”曾经对我说,好羡慕你们南方这个法律圈,能够保持这种诤友关系而一直不生出真正的矛盾,在同行相轻的中国殊属不易。

                 其实这群好友对我的推祟,与其说给我好处,还不如说给我带来的麻烦更多些。“盟主”、“红花会帮主”(没有封我丐帮帮主已经算这些家伙嘴上积德了)、“意见领袖”,为我无形中树敌不少。因为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你比我高半寸你就是我的敌人,而不需要你有什么过错。更何况是一个谁都不服谁的律师业中呢?我自己从来没有这样去吹过什么领袖人物,中国现在的体制如果真有什么体制外的领袖,那无异于找死。都是他们硬按华盖的。结果五毛和心里芥蒂的,都把这帐算我头上,说是我自己在吹了。也算一捧杀的现代窦娥冤了。

                因此袁大状在他认为我会得意时,不说好话,反而刺激我,我是完全想得到又毫不反感的。我喜欢这种话。

                但是这家伙谈到的关于忠君、忠民不能两全的谬论,体现了他一贯的错误思想,不敲打一下他还会继续执迷不误。因此还是要挤点时间回应一下。

                 今年他的一位重要助手调入京衡二个月就换所了,他当时很大度地送他来(网上发文欢送),同时对他的调走很不理解,又发文批判我。说我是个连律师受案权都要管、不敢同公权力真正叫板的“叶公好龙”者。好好把我损了一把。我也没有生气,没有正面去回应。只对这位调入律师的网上牢骚,作了简单澄清。但是裕来这种对律师执业定位上的分歧,我是进一步领略了。他的这位助手是人品很好也很有业务水平的律师,但是调出京衡则是必然的,因为他同京衡的文化和规则格格不入,直接同京衡的合伙人定的一贯制度发生冲突,并不是我的规定,因为我几乎没有直接管过他。原因就是有其师有其徒,裕来的一些执业理念把一个法院出来的应该有规则约束的律师,带向了一个不要群体约束的错误模式中。

                裕来一直自称中国行政诉讼第一人,也出了一些书。除了斯伟江有时敲打他,我们一直没有就这个问题说他。因为中国行政诉讼的律师太难了。能这么多年坚持专做行政诉讼而不断获得胜诉的,确实难能可贵。在浙江律师界,目前在行政诉讼的影响上,确实已经无人能出其右。这是他多年的坚守换来的。虽然他一直受到政府和法院的非议,但是由于他的顽强和死嗑,经验磨出来了,政府也怵他了,案件的成功率逐年提高。

               但是他不知道,在浙江真正的行政诉讼大案并不见得都是他打的。他不用说在全国,在浙江也只能定位在最优秀的行政诉讼律师之一的行列,而不是第一人。楼献律师的中国农民告苍南县长第一案、胡建淼教授代理的杭州市的出租车运营证群体大案、韩国的KMAT轮舟山查扣案,是浙江省真正有影响的案件,可以写进《法院志》。裕来办的案同这些相比,是相形失色的。

               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功能定位,既是控权论的,制约政府的;同时又是管理论的,支持政府依法行政的。这就是北大教授罗豪才提出的平衡论的行政诉讼法思想。因此,把行政诉讼,就单向定位为叫板政府,同政府作对,是一个非常片面的法理观念。诚然,由于中国行政机关目前行政执法错误频繁、公权肆虐,绝大多数行政诉讼是应当盯牢行政违法乱作为的,但是这不等于说政府一方就全是错的。同政府妥协的就不是好律师。为政府代理就是无良律师、没骨气律师。按照裕来的观点,作为浙江省、杭州市法律顾问的胡建淼律师,他代理的所有案件就都是没有用的、没有意义的。这是一种违反《行政诉讼法》立法本意的错误观念。

                  正是从这种观念出发,裕来得出结论,我既是一个向官方领奖的律师,浙江省的模范党员律师;又是一个多年来一直呼吁民权、尖锐地批评时政的律师,因此认为我是一个矛盾体,是不可思议的。他对京衡对他的徒弟进行立案把关,提醒稳妥受案,不轻易受理群访案,认为我是叶公好龙,我的行政诉讼是摆样子的。

                裕来根本不知道我办理的几个行政诉讼大案,无论是法理难度和社会影响力,摆出来是完全不逊于他的。只是由于按他理解的“狡猾”,我为了维护政府威信,胜诉后根本没有去宣传而已。2003年,中信大榭岛4600亩土地拆迁,没有征用手续就要搬掉43家有房产、土地证的进岛企业,让位给杭钢搬迁进岛。我一面提起复议,向北仑法院起诉,一面向宁波市政府、浙江省政府提出内部反映和扎实的建议,结果两级政府撤销立项、杭钢不再搬迁,40多家企业权益保住;2005年,我为宁波某县十五村二万多户村民维权,通过内部反映建议,多次交涉谈判,最后付诸起诉,为800多亩海塘地被建电厂侵占,纠纷延续四十多年的农民,成功获得赔偿二千余万;2004年,我为嘉兴市十四户拆迁户起诉嘉兴市政府胜诉,获得巨额拆迁赔偿。2010年,我为杭州一大型企业和杭州五百多购房户代理药厂环保案,给政府建议被采纳,工业用地置换为商用地,实现了政府、企业、购房户的三赢。今年,我代理港商2160亩海涂使用权被违法收回,起诉温州某区政府胜诉,保住土地合法权益,索回了二千余万多付款。这些案件,既维护了政府的威信,使合理的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能够实施,同时最大限度地为原告求得了权益。因为协调结案的关系,也为了维护公共权力的形象,这些案件我都没有在媒体曝光。不象我做的李庄案、夏竣峰案、沙河酒业亿元税案广为人知。这些案件,我的基本定位就是既维护公共权力的必要性和行政效能,同时又注意努力维护底层百姓的权益,没有一个案件是完全同政府死嗑才达到目的的。

                裕来批评我说:“一个人不能既站在政府一边,以“保皇党”身份领奖,一边又在另一边兼任“民主斗士”。尽管,两者目标可能都是为了促进法治进步,但两种身份不能在一人身上共存。”这是非常错误的观念,也是他一直坚持的糊涂理念。君子和而不同,我从来没有批评他,要他也接受我的观点,放弃这种错误的观念。因为对于今日中国的行政诉讼律师,能够打硬仗是第一要坚持的,其他的缺点错误只是次要的。浙江有他这样一个不妥协的律师,对改进行政诉讼环境是有帮助的。但是我也不会因为他的这种观念,而改变我的行政诉讼方式。

                现在裕来用这种糊涂的行政诉讼观念,公开批评我的做法,不得不作些必须的澄清。这些似是而非的观念,正好被一些五毛所用,说我是“狡猾”的工于“权谋”的人。所以我能够左右逢源,两面讨好,两面得利。这严重损害了我的人格标准,也是完全不符合我的一贯行事事实的。如果我是这样的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现在一定是体制内的高官。裕来要我非此即彼,要么做保皇党死保守,要么做革命党同公权势不两立。如果他只是保持自己的看法,倒也罢了。因为各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和行事准则。而想用这种指责来要求我改弦更张,则未免是政治上极为幼稚的简单化的企求,以一种错误的行事方式,来误导一些正确行事的律师,必须进行必要的澄清。

                 中国正处在一个思想大变革的时期。观念将指导人的行为。变革时期的思想方法,是兼容和换位思考,而不是非此即彼、你死我活、非友即敌。一个有民本思想的人,不一定就要成为体制的敌人;一个要批判体制的人,并不是要推翻这个体制,而是为其建言,为其改良自己而进行鞭笞。为改革建言,不是为了保皇,为了利益集团,为了权贵,而是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因为对抗将导致分裂和暴力,对抗的结果是军阀混战,军人干政,所有社会成员付出代价。而付出最多的,往往是底层百姓。这就是张养浩元小令《山坡羊》所说的“兴,百姓苦;亡,百姓苦。”

                革命党不一定是人民的救星,生灵涂碳后,换来的大王旗,有时是同样压榨人民的。只有理性民主的改良,才能够产生温和的法治的政府,为民造福的政府,不依赖枪杆子治国的政府。一些人努力非毛,鼓吹民主,但是对他的以暴力革命改朝换代的思想则坚信不移。自己将自己的思想陷入了一个怪圈。

                 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的目标,是非常具有人民性的。追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世界大同,人民均富,消灭人间一切不平。这些观念到现在都没有过时。我是1985年入党的。我的目标是为民造福,认同其价值观,用权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体制内我是这样要求自己的,也是因为发现了价值分裂我才离开体制。但是我从来没有改变价值观。杨海鹏说我在庙堂思于野,处郊野而思庙堂,身在郊野,心在汉阙。怕我领了若许奖项,会被“招安”。斯伟江也说我的保皇思想是没有出路的。这些观念之争有时是开玩笑的,有时则是体现了一种真实的分歧。有些“五毛党”窥视间隙,借题发挥,分析我是两面人。左王网站说我是法律党,只认同西方价值观;右倾的人则说我是旧体制的残余,未来的中国不需要这种守旧意识的人。这同辛亥革命时期的保皇党、革命党、协调党之争是何等的相似。

                 其实我从来没有改变我的思想观念,无论是体制内体制外。共产党的最初的建党理念并没有错,若干历史的悲剧,是一种党治的惯性后果,国民党走向了独裁、共产党走向了专权,同继承苏联、政党政治中的一党治国的劣根性有关,同奋斗目标无关。实现公平、消灭差别、实现均富、实现人民主权,这些都没有错,也没有过时。

                 我认同体制,维护政权,为政权说话,努力把对抗引导为对话,同我这些年的观察、思考是直接相关的。指责我守旧也好,指责我过激也好,我其实在追求的是共产党初期的建党理念,也是人类实现公平正义的理念,这也就是人民的理念。否则,就无法理解,会有这样多的人民会在早期违反正统的国民政府,跟共产党走,造反闹革命,有这样多的知识分子会脱离国民党,留在大陆为共产党所用,为这个新政权工作。

                 我们的问题是后面发生的,慢慢兑变的,逐步恶化的。

                 政党政治也没有错,现代大国都是政党政治,只是党治的模式不同,有的多党,有的一党,有的党政分治,有的党政合一;有的党内民主,有的党内独裁。

                不否定政党政治,选择一种现体制下的改良方案,并不是不可能的。认同体制而不是砸毁重来,对国家民族都是一种负责的理性的选择。

                  因此,把乐于接受一个半官方的奖项,视为一种同维护民权格格不入的行为,甚至视为一种“招安”,是得了一种政治幼稚病。共产党不是一无是处的。现政府也不是样样都错误的。否则无法解释中国的经济,三十年中能够有这样的成就。一个律师、一个知识人,思想方法必须理性和兼容。那种宣扬公权私权对抗、非此即彼的观念是要不得的。

                我前几天访问了台湾,参观了新北市台湾白色恐怖时期的警备司令部的景美军事监狱。那里现在已经辟为台湾人权博物馆。民进党的“前副总统”吕秀莲,因为“美丽岛事件”,曾经关在这个监狱;当年迫害他们的国民党的现职“副总统”萧万长,那天雨中和她坐在第一排,参加了人权博物馆的揭幕仪式。一些场景和死难者遗书,脚镣,都原样展览。我很佩服台湾两党的这种和解。他们在立法委员选战中争得天昏地黑,互相揭露甚至谩骂,但是这一切只是为了让人民选择谁当领导人。无论是扁政府,还是马政府,他们都没有为了当年的血海深仇而进行互相清算,互相杀人。民主政治的文明和理性,是台湾走出恶梦、恢复法治的重要原因。政治需要妥协和换位思考。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三十年踌躇不前,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一些历史的老帐,使当权者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很多人害怕一旦民主开放,就会失去政权,就会招来清算。就会人头落地。处于今天这样的一个改革前夜,不解决后顾之虑,不达成一种广泛的社会共识,不传播一种理性和互动,而去鼓动一种对立和仇恨,是会扼杀改革、拖延改革,最后将社会逼入短兵相接的危机之中的。作为一个律师,特别是同公权力打交道的行政诉讼律师,难道不该好好想想吗?

             

             

            说说陈有西律师获奖

            袁裕来

            2011年12月16日 13:55

                昨晚从微博上看到的消息,说是陈有西律师获得了2011影响中国年度人物。

                今天上午开庭回来,在google、百度等搜索,竟然没有详细信息,甚至陈有西学术网也没有。只知道是中国新闻社评的,央视举行了颁奖晚会。

                 我和有西有过不少接触和交流,或许还称得上是朋友。我觉得他得这个奖是水到渠成。其实,在浙江,李庄案第一波后,他就曾经被评为优秀党员,也受到过副省长专门接待等。应该还有很多我不知道的荣誉。

                这几年,有西的贡献也是有目共睹的,由于精力旺盛、才华突出,一直奔波在全国各地演讲、参与高级研讨会等。我一直来非常羡慕和佩服。

                但是,有个角色问题,却是有西和我们都必须心中有数的。

                中国新闻社虽然不是纯官方,但显然以官方为主。尤其是这样的评奖,不仅是官方的,而且有极强的政治性。这是不容怀疑的。我认为,有西是站在政府那边,获得这个奖的,

                当然,站在政府一边,也可以为老百姓说话,也可以对政府提出很尖锐的批评,为法治事业作出很大贡献,甚至可以比站在政府对立面跟公权力抗衡贡献更大。有西一直是这样做的,我相信他以后还会继续为法治进步和社会公平做出很大贡献。

                但是,一个人却不能既站在政府一边,以“保皇党”身份领奖,一边又在另一边兼任“民主斗士”。尽管,再者目标可能都是为了促进法治进步,但两种身份不能在一人身上共存。

                我曾经听说这么一件事情,某著名律师接了一起集团纠纷,收了当事人20万元代理费,到当地去了两趟,和市委书记喝了两顿酒,就把20万元还给了当事人。期间,发生过什么,不得而知。也许我们不少律师碰到或者听到过这种事情。一位律师既站在老百姓一边叫板公权力,又和政府表现得无比亲热,就很难保持自己的贞操。

                在我看来,这种角色的选择是必须的。这几年,浙江省司法厅和宁波市司法局很保护我,但我总在尽量避免更多的接触。我想这是对他们和我自己的尊重,否则难免会让彼此为难。当然,更是对当事人负责。

                不知道有西兄认为如何?

             

             

             

            袁裕来与陈有西的江湖恩怨

            甄鹏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b915f10101o06p.html

             

            陈有西,生于1955年,浙江宁波宁海人,以李庄案声名鹊起。他的陈有西学术网号称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博客。袁裕来,宁波奉化人,生于1966年,号称中国行政诉讼第一人。在新浪微博拥有370万粉丝,是个人用户第一法律微博。斯伟江,绍兴诸暨人,生于1970年,被称为法律界七种武器之碧玉刀。[1]

            2012年下半年,陈有西与斯伟江就李庄案二士争功。袁裕来律师出来打抱不平,发微博称:“这是一个笑话。有西、伟江是律界公众人物,李庄二季是公众事件,两人谁是主角却弄不清楚了。李庄不愿出来讲话,很多同行力劝和为贵。于是有人继续盗取虚名,有人委屈求全了。就这样一些人,却在呼吁政改、民主法治、透明政府。我认为,你们要真上了位,恐怕只是篡改历史事实、掩盖事实真相的能手。”他说他握有铁证——陈有西的私信。

            我的文章《李庄案二士争功》记载了此事。[2] 发表当天,袁裕来律师在其新浪微博上转发了我的文章的链接,评论说:“李庄案二季,伟江在重庆的出现,有西向我表示过意外。但是,从总体上否定有西,作者的观点有失偏颇。这几年,有西做了不少有益法治的努力。”他怕转发会影响与陈有西的关系,不久即删除。

            陈有西将袁裕来拉黑。袁裕来很惊讶,说:“新闻:陈有西把我拉黑了,我第一次碰到如此容不得批评意见的人。”袁裕来在陈杨斯三士争功过程中是个重要人物。他没有系统发言,东一榔头,西一棒槌,打完了就撤。他是拥有微博粉丝最多的律师,30多万,零星的发言影响也巨大。他那段“盗取虚名”的著名评论被我在《李庄案二士争功》中引用,随后又被杨金柱放在《真相》系列的序言里。对陈有西伤害极大。陈有西肯定深恨之。陈有西解释说:“此二位自开博以来,我从未批评他们一条,听他们教诲近年,这次烦了不想再听了。有胸没胸,自有公论。各自做好自已的事。也别再絮絮叨叨祥林嫂了。”[3]

            许峰律师说:“在那个年代,反对毛的都被打倒了,在这个年代,反对陈有西的都被拉黑了。”陈有西转载后评论道:“我从不回避拉黑。也不怕五毛激将,说我心胸狭窄没有关系,我这方面从来就不宽容。对付垃圾,哪怕那些冒着一些名头的垃圾,我从来不吝惜厌恶。我太珍惜我的时间,不想浪费。也不会让他们利用来出名。直接拉黑,让小人滚远。”我评论道:“太过了,斯伟江袁裕来还有我是垃圾吗?”[4]

            今年初,陈有西公开了《人物》杂志对他的访谈。他把批评者分成了五类,没有一个属于善意批评者或者理性批评者。他的“街头革命家”的说法更是激起了强烈的批评。我写了《陈有西的批评者》[5]论述此事。后来,袁裕来又写了一篇《给陈有西的公开信:有律师妄言革命吗?》。袁裕来的公开信扯多了,李天一的案子是此时争论的重点吗?重点只有两个:面对批评的态度和“街头革命家”的说法。

            “街头革命家”的说法从文学的角度很通俗、很形象,没问题。从政治的角度呢?我看了访谈全文,结合平时对陈有西的了解,认为这是改革温和派对激进派的批评和告诫,而不是向当局献媚授人以柄进行迫害,即所谓的“递刀子”。浦志强的看法与我相似。那么伍雷和袁裕来等人的担忧是否有道理呢?有道理。正在审判的言午博士的遭遇即是明证。而且,陈有西素来喜欢假想敌人。我当年支持斯伟江,他说我“支持斯伟江上路”,[5]现在伍雷和袁裕来等人说他“递刀子”,只不过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罢了。

            从陈有西与斯伟江、杨金柱之争到现在的与袁裕来之争,批评他的人越来越多,语气越来越严厉。例如,赵楚说:“陈素无见识,器局狭小,侥幸成名,又不肯学习,总以首鼠两端为得计,以天下人为盲叟,不过社交网络时代昙花一现泡沫明星而已,一无足论。”[6]我认为过激了。激进派批评温和派,也没必要把对方说得一无是处,置于死地而后快。

            袁陈之争的动机是什么?陈有西认为是袁裕来嫉妒。我一般不讨论动机,只看事实。二人交恶,肇始于陈有西与斯伟江二士争功时袁裕来的表态。似乎是袁裕来先“找茬”。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袁裕来说的是不是事实?若不是事实,说明袁裕来很阴险;若是事实,说明袁裕来很仗义、很勇敢。

            陈有西招人骂的原因在哪里?不是因为他的傲气。我也傲,例如《法律界之七种武器》中我将自己列为离别钩。有人说:“你以为你是谁?”也不是因为他的中间派立场,我就是一名坚定的理中客。而是因为他肚量小,听不得批评;疑心太重,把所有批评者都当成了敌人。他把别人的批评说成是狗叫、泼粪,他是金矿,别人在消费、利用他,包括昔日的亲密战友杨金柱和陈光武在内,还有比这更伤人的吗?他重视名声,希望青史留名,却越辩解越失分,结果导致了更多的批评。

            为显示公正,列一下我在朱令案、李天一案、陈宝成案中批评袁裕来的文章:《朱令案信息公开的争议》、《袁裕来律师在朱令案信息公开问题上的谬误》、《强奸良家妇女与妓女的危害后果是否一样?》、《再以陈宝成案为例谈扭送和拆迁》。

             

            参考文献:

            [1]甄鹏.法律界之七种武器[Z/OL].(2013-02-21)[2014-01-24].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5608.shtml.

            [2]甄鹏.李庄案二士争功[Z/OL].(2012-10-11)[2014-01-24].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3128.shtml.

            [3]甄鹏.杨陈之争尾声:从此萧郎是路人[Z/OL].(2012-11-08)[2014-01-24].高山西月网: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b915f10101bsgl.html.

            [4]甄鹏.李庄案只剩下象征意义[Z/OL].(2012-12-21)[2014-01-24].高山西月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b915f10101dk6f.html.

            [5]甄鹏.陈有西的批评者[Z/OL].(2014-01-20)[2014-01-24].高山西月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b915f10101nxtq.html.

            [6]赵楚新浪微博[Z/OL].(2014-01-21)[2014-01-24].

             

              (甄鹏《高山西月网》2014年1月24日)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打油诗,贺新年,祝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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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桂明导语:

            这是我应司法部南湖诗社《南湖诗刊》之邀而撰写的文章,文章以“无拘无束打油诗,开心快乐正能量”为题,回顾了我写作打油诗的有趣经历。格律诗我不会写,只好以打油诗附庸风雅了。

            新年到了,我借此文向各位祝福新年,让我们每一天都拥有打油诗的妙趣心情!祝大家马上发财,马上发达,马上发展,马上发奖,马上发福……

             

                                    

            我的打油诗写作趣事

            刘桂明

             

            记不清什么时候了,反正很小的时候我就开始喜欢诗,无论是写诗还是读诗,好像都是如此。但是,自我感觉总是没有入门,不论是古诗还是新诗,似乎都是一样。

            参加工作以后,不知什么原因,我竟然对藏头诗和打油诗发生了兴趣。众所周知,藏头诗是诗歌中一种特殊形式的诗体,它以每句诗的头一个字嵌入你要表达的内容。全诗的每句中的头一个字又组成一个完整的人名、地名或一句祝福。研究者认为,藏头诗涵义深、品位高、价值重,可谓一字千金,因而深受国人的喜爱并流传至今。曾经读到过《水浒传》中梁山为了拉卢俊义入伙,“智多星吴用利用卢俊义躲避血光之灾的惶恐心理,设计了“卢俊义反”四个字的藏头诗,因而使官府把卢俊义上了梁山。

            这四句藏有“卢俊义反”的藏头诗是:
                  芦花丛中一扁舟,
                  俊杰俄从此地游。
                  义士若能知此理,
                  反躬难逃可无忧。

             

                                 


                至于打油诗,最早起源于唐代民间,以后不断发展,以至于成了一种中国独有的文化传统。这类诗一般通俗易懂、诙谐幽默,有时暗含讥讽,风趣逗人。内容和词句通俗诙谐﹑不拘于平仄韵律,对文学知识和格律要求也不高,非常便于普通人口口相传。

            于是,平常不管是开会还是上班,我也开始特别喜欢用藏头诗或打油诗的方式,表达喜怒哀乐,抒发酸甜苦辣。比如现在我所在的《民主与法制》杂志,凡有干部职工或调动或退休,我们不仅要为其举办一次别开生面的欢送活动,赠送一份礼物,而且我还要为其赠送一首嵌入其姓名的藏头诗。

            如此而来,就留下了各色各样数量不少的打油诗。

             

                                

            200910月,我所在的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青岛就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学界称前科消灭)进行了一次深入而活跃的研讨。
              作为一个学术课题,作为一种制度探索, 前科消灭制度尽管在学术界还有不同的称谓,尽管在实践中还有不同的争议,但是,在社会各界看来,其效果却是共同的,其作用则是明显的。所谓前科消灭,实际上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挽救那些一不留神、一不注意、一不小心而走了错路、走了岔路、走了弯路的未成年人。因为他们违法犯罪的情节较轻、性质较小,更因为他们还有歉疚之行、还有悔过之心、还有自新之心,所以,我们为此要对社会撒一个谎,撒一个孩子没有犯罪的谎言。
              从事少年司法的法律人都知道,那是一个美丽的谎言。我们更知道,那个美丽的谎言,将造就他们未来美丽的人生。在这个神圣而美丽的理念倡导下,山东各地的法院开始进行了各显其能、各具特色的探索与实践。青岛市李沧区、德州市乐陵市在这方面尤其走在前列。
              青岛会议结束后,我们又将目光从美丽的青岛投向了美丽而古老的德州。德州法院因为他们对那些值得挽救与教育的青少年撕下一个难堪的标签并贴上一个美丽的标签而闻名,法制日报对德州关于此项工作的探索给予了高度评价与全面报道。                      

              

            2010417日,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与建构研讨会在德州美丽华大酒店正式拉开帷幕。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学者和山东省三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与来自上海、重庆、广州、江西、福建、河南等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共100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相比青岛会议的主题前科消灭制度,本次会议还增加了量刑改革社会调查两个主题。因为德州两级法院推行的前科消灭未成年轻罪记录消灭专职社会调查员制度是本次会议得以在德州召开的动力与源头。所以,会议的具体内容我就不必赘述了,大家可以从我本人在会议结束时即兴所作的打油诗中看出一二。
              418日,本次会议即将进入尾声时,我代表主办单位对本次会议研讨的主题作了一个简单的概括与总结。主要是强调了社会调查制度的操作及社会调查报告的写作、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前科消灭制度在德州两级法院的提格推广等现实命题,最后以一首打油诗将本次会议划上了一个圆圆的句号。
              社会调查待提高,
              量刑改革前景好。
              前科消灭何处去,
              德州法院领风骚。

                         

            如果说父母亲是每一个孩子的第一监护人,那么国家就应该是每一个孩子的最大监护人。记得有一位英国学者说过,任何一个未成年人犯错,连上帝都会原谅的。所以,对于那些误入歧途的失足者,我们要像对自己的孩子一样,用最宽广的胸怀、最包容的心怀、最热烈的情怀,拉一把,扶一把,帮一把,要相信今天的密密缝必将换来明天的三春晖。正如祖籍德州的唐代诗人孟郊在其代表作《游子吟》中所言:
                  慈母手中线,
                  游子身上衣。
                  临行密密缝,
                  意恐迟迟归。
                  谁言寸草心,
                  报得三春晖。
              
              还是到会演讲的香港社工彭绍梅女士和杨湛明先生说得好:我们社会工作的信念是,一定要相信人是可以改变的,相信人是有选择的,相信人有能力追求更好的人生,相信希望是改变的最重要成分。

            这是因为随着工作的责任情怀所带来的一种灵感,同样作为法律人对立法的理解,又是如何表达呢?

            我国刑诉法修订草案于2012314日获得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为了让更多的友人了解此次刑诉法修订的有关内容,本人不知天高地厚而糊弄出了一首这样直白而通俗的打油诗:

            人权保障首入法,

            事关公民你我他。

            自证其罪不强迫,

            刑讯逼供必下马。

             

            强制措施助侦查,

            无法通知堵嘴巴。

            死刑复核新规定,

            殊途同归为慎杀。

             

            提前介入公民夸,

            名正言顺程序法。

            律师会见持三证,

            法律服务遍天涯。

             

            证人出庭老大难,

            只因无法强制他。

            父母子女也作证,

            不必出庭辨真假。

             

            一审二审不分家,

            上诉加刑变相罚。

            发回重审定一次,

            司法正义来送达。

             

            人生谁能不出岔,

            特别程序顾万家。

            前科封存还保密,

            少年司法乐开花。

             

            刑事和解人性化,

            双方自愿成就它。

            花钱买刑一边去,

            自诉公诉严设卡。

             

            贪官外逃加拿大,

            无可奈何眼睛眨。

            没收程序可启动,

            人财两空不管他。

             

            刑诉犹如小宪法,

            公民权利为最佳。

            秘捕条款惹争议,

            难怪院外多喧哗。

             

            字字句句虽逆耳,

            情真意切盼吸纳。

            二稿三稿有进步,

            科学立法显中华。

                        

            说是一首打油诗,但也已经基本上将新刑诉法的热点与焦点囊括其中,人权保障的首次入法、刑讯逼供的特别禁止、强制措施的适时改革、死刑复核的严格规范、证人出庭的区别对待、前科消灭的正式出台等等,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如果说为新刑诉法赋诗是附庸风雅的话,那么,我在任职《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辑期间,为全国各地的有关会议或活动及一些律师事务所题写藏头诗或打油诗,则是一种常态性的交流方式。

            一年一度的《律师文摘》年会,一直是许多律师同行、专家学者、媒体精英渴望相聚的活动。20094月在法律出版社召开的年会,  确定了一个似乎很沉重但又很有意义的主题 “中国律师何处去?”。此前我曾多次以此为题给地方律师协会做过培训与大学法学院作过讲座。我的观点是,未来中国律师业必然要走向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之路。为此,我对中国律师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走向作了这样的总结:一是规模化(做大),二是专业化(做精),三是品牌化(做活),四是规范化(做准),五是国际化(做广),六是公益化(做好),七是政治化(做高),八是产业化(做强),九是信息化(做快)。
              不料,我的思考也进入了《律师文摘》主编孙国栋的法眼,同时也引起了大家的共鸣。
              年会在张思之先生、江平教授、王工律师三位前辈的引领下,立即进入了高潮。张思之先生说,我们要充满理想和希望,要担当责任和使命。律师是一个职业,更是一项事业。为此,我们要有所担当,有所提升。江平教授说,在追求司法公正的道路上,律师是不可忽视的人权卫士。马克思说生产力是硬道理,同样人的解放也是硬道理。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律师应该发挥更大作用。王工律师虽然感慨万千,但最终汇成了一句话:“律师文摘不容易”。
              于是,我就接着王工先生的感慨随兴做了一首打油诗:
                 律师文摘不简单,
                 摇旗呐喊太艰难。
                 律师发展何处去,
                 维护人权更非凡。

                              


               说起王工律师,了解情况的人知道,王工律师拥有三个第一:第一位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律师,第一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即席发言的全国人大代表,第一位提出《律师法》立法议案、建议建立完善的律师制度的人。如今虽已进入“80,但他却像一个独行侠一样仍在为一些再普通不过的案子奔波。尽管,他是在50岁的时候才开始学习的法律,这对于他来说,耄耋律师仍年少。

                 201283日,在他83岁寿辰来到之际,他的《我要发言》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那天,全国各地的许多律师、学者、记者乃至政法干部都闻讯而来。他们都为了一个人而来,为了一个人的一本书而来,为了一个人的一本书里面的一句话而来,这句话就是我要发言

                 1988年的第七届全国人大会上,当政府工作报告结束后,大会主席习仲勋照例问了一句:哪位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有意见?王工马上举手站了起来,我要发言,各位代表,请允许我遵循选民意愿,分别对有关报告的决议简要陈词。

                从此, 我要发言成了王工律师的传说,也成了中国律师的良心。

                从那句石破天惊的 我要发言到《我要发言》这本书首发,王工律师一直没有停止过呐喊,为中国的民主、法制、宪政身体力行奔走呼号。在这本书里,王工律师总结了他所有的故事,为的是对历史的记载,对未来的传承。感动之余,作为当天首发式结尾,我在现场为他做了一首藏头诗:

                者出山不怕晚,

                匠成名大路宽。

                已正人树形象,

                徒传承打江山。 

            在我为律师撰写的打油诗中,自认为还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夏天,我去湖北调研时现场草就的一首嵌入所名的打油诗

            当时,在时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刘建国秘书长(已经去世)的陪同走访了武汉市几家各具特色的律师事务所。在参观武汉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时,该所主任蔡学恩再三恳请我为律所20所庆题词。因为考虑我也不是什么领导,再说自己的书法实在拿不出手,所以我就几次推辞。但是,在主人盛邀之下,最后我还是答应给他们写一首打油诗。

                  得伟所原为武汉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后来为了响应司法部要求而以其谐音正式更名为得伟律师事务所。彼时,刚刚成立二十周年的得伟所又与君尚所完成了合并。于是,该所又有了一个新的所名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这样,我就根据上述背景,即兴写下了那首至今想来还颇有些得意的藏头诗:

                     失自知二十载,

                  业初成再搭台。

                  子律师行天下,

                  怀正义创品牌。

            其中,我最得意的是第三句话君子律师行天下。因为这是一句已经深入而准确地寄托了本人对律师朋友美好祈愿的心里话。什么是君子怎样才是君子谁是君子律师如何才能成为君子律师,显然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一个值得所有律师思考与研究的大问题。

            因为家乡的事情,我曾经求助过不少律师事务所。比如说,为我家乡的修桥补路,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都做出了让我家乡人感铭于心的巨大贡献。因为在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个永远离不开的家乡情结。

            2007年教师节前夕,金杜律师事务所在我家乡永新县捐建了一所希望小学,他们为这所希望小学命名为“金杜课堂”。作为牵线搭桥者,我用一首藏头诗表达了我们家乡人对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深深谢意:

            风驰骋自京邦,

            宝高鸣满井冈。

            玉滋华起木铎,

            中千古有余香。

                 一般来讲,在藏头诗中嵌入人名乃至诸如律师事务所这样的所名,是众所周知的一项基本功。那么,如果在一首并非藏头诗中嵌入期刊名称,会是一种什么情况呢?

            201111月,在北京落叶飘零的时节,我与京城部分媒体的老总一起飞到了四季如春的昆明。此行既非一般的出差采访,也非普通的开会学习,而是一次集体“走基层”的因缘际会。

            这是一次由昆明市委宣传部主办、新闻出版总署《传媒》杂志社与昆明报业传媒集团所属滇池天下杂志社承办的"首届中国知名期刊昆明行"活动。显而易见,这次“中国知名期刊昆明行”活动,为参与此次活动的27家期刊提供了一个思想交融、观点交汇、经验交流的绝佳平台,为各位老总也提供了一次加深了解、增进感情、加强合作的良好机会。

            有鉴于此,在此次活动结束后回京的航班上,深受感染的我兴之所至,当即用餐巾纸写下了一首潜入了所有参加此次活动期刊名称的打油诗:

            知名期刊昆明行,

            财经钱经都念经。

            传媒做媒走天下

            锦绣河山看地理

             

            南都新民新周刊

            新华求是半月谈

            领导民主与法制

            中国青年不一般。

             

            党的生活滇池边,

            人民画报六十年。

            中国新闻暸望

            社会主义看明天。

             

            特别关注爱好者

            三十七度女人

            现代企业文化

            天下网商惊凡尘。

                          

            诗中划线部分皆为参与此次活动的各家期刊,他们是:《传媒》杂志、《新华文摘》杂志、《求是》杂志、《半月谈》杂志、《领导者》杂志、《民主与法制》杂志、《人民画报》、《新民周刊》、《南都周刊》、《中国周刊》、《中国青年》杂志、《中国新闻周刊》、《新周刊》、《南风窗》、《钱经》杂志、《特别关注》、《现代企业文化》杂志、《电脑爱好者》杂志、《财经》杂志、《天下网商》杂志、《锦绣》杂志、《37度女人》杂志、《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等。还有云南本地期刊,如《滇池》杂志、《党的生活》杂志、《社会主义论坛》杂志

            尽管如此,在打油诗中嵌入最多的还是地名。我曾经看到过这样一幅对联,可谓妙趣多多。

             永修铜鼓万年万载,       

                 建石城乐平乐安。

             

                  后来,我曾经以此考问一些江西老乡:这幅对联中到底嵌入了几个地名。大多数回答是8个县名,其实应该是9个县名。因为藏头还有一个县,那就是我的老家永新县。为此,许多永新老乡恍然大悟之后,感动得拍手叫绝。因为永新是我们的家乡,是我们许多永新在外游子魂牵梦萦的地方。

              江西现有99个县,每个县的名字与我们永新这个县名一样,充满了吉祥与幸福,蕴含着文化与传统。有一年春节期间,曾有老俵以县名编成了短信。如:

                      天地瑞昌,万民德安;

                      身体泰和,生活永新;

                      洪德永修,文泰武宁;

                      理想兴国,事业上高;

                      财源广丰,积蓄万载;

                      新年吉安,全家安福。

               

            这里一共嵌进了12个县名,分别表示了新春的祝福与新年的祝愿。现在的人越来越有才,不仅能把地名编进去,而且也能把皇帝人名编进去。如:

                事业顺治,身体康熙,品行雍正,学运乾隆,成绩嘉庆,

                前途道光,财富咸丰,德才同治,心情光绪,一切宣统。

              也许,这是咱们老祖宗流传下来的文化。我们永新尽管属于山区,交通闭塞,信息不畅,但是,追求文化、崇尚教育的传统则代代相传,绵延不绝。当年,老师为了让我们记住所有的历史朝代,就以一首诗作为秘诀传给了我们:

                         汤尧禹舜夏商周,

                         春秋战国乱悠悠。

                         秦汉三国晋统一,

                         南朝北朝是对头。

                         隋唐五代又十国,

                         宋元明清帝王休。

                  我记得有一位老北京就曾给我朗朗上口背诵了一首以北京所有区县名组合的诗:

                         东西宣武崇,

                         朝阳海石丰。

                         延怀密平顺,

                         昌门房大通。

            当然,现在其中有一些区县已经被做了调整,如北京原有的崇文区与宣武区被分别并入了东城区与西城区。同样的情况,后来也发生在上海、天津乃至重庆等直辖市。

            我曾经根据上述北京区县名称编成一首诗的办法,分别将上海与天津编成了一首打油诗:

            黄杨徐普安,

            江口宝金山。

            东行南北定,

            贤明长青湾。

            在这首打油诗中,先后被编入诗中的是黄埔、杨浦、徐汇、普陀、静安、松江、虹口、宝山、金山、浦东、闵行、南汇、闸北、嘉定、奉贤、崇明、长宁、青浦、卢湾等19个区县(含后来被合并的区县)。

            天津的辖区, 又是如何编写呢?

            东西南北过宁河,

            滨海静海跨红桥。

            武清宝坻通蓟县,

            和平大港塘汉挑。

            我们看到,河东、东丽、河西、西青、南开、津南、河北、北辰、宁河、滨海、静海、红桥、武清、宝坻、蓟县、和平、大港、塘沽、汉沽等区县,也先后编入了打油诗中(含后来被合并的区县名称入大港、塘沽、汉沽等区县)。

            20138月,北京市司法机构出现了一个重大变化,那就是增设了一个中级法院。但是,许多人始终记不住究竟是哪些区县分别属于第一、二、三中级法院。

            于是,我又好为人师,照葫芦画瓢,编写了一首打油诗:

            石头延平海,

            东西大房台。

            朝阳通州密,

            顺义平谷怀。

                 诗中第一句是指由北京市第一中院管辖的区县即石景山、门头沟、延庆、昌平、海淀;第二句则是指将由北京市第二中院管辖的区县:东城、西城、大兴、房山、丰台;由此而来,第三句与第四句自然是指由新设立的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管辖的朝阳、通州、密云、顺义、平谷、怀柔。

                  现在已上大四的儿子在中学时代,曾经受我影响也开始琢磨藏头诗。期间,为了激发儿子的诗兴,我曾为他专门制作了这样一首嵌入他姓名的藏头诗:

                         家子孙个个贤,

                         表人材人人夸。

                         封岁月从头看,

                         山好水好人家。

            藏头诗也好,打油诗也罢,或许正因为其无拘无束的自由随性,更因为其妙趣横生的开心快乐,不仅丰富了我的工作与生活,而且还开始潜移默化地传承到了年轻一代手中。

            由此看来,任何时代都需要一种诸如藏头诗、打油诗这样的令人开心、催人奋进、叫人向上的正能量。

             

            (注:作者为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总编辑,本文即将编入司法部离退休干部局主办、司法部南湖诗社主编的《南湖诗刊》第四辑)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转载]年轻人必读:人生三说(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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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三要素”――著名女作家冰心说:“人的一生应该像一朵花,不论男人和女人,花有色、香、味;人有才、情、趣。三者缺一不可”。

             

                人生“三味药”――胡适先生曾对毕业生赠言,谈到人生需要“三味药”:“问题丹”、“兴趣散”和“信心汤”。

             

                人生“三暗礁”――法国著名作家巴尔扎克告诫年轻人说:“自满、自高自大和轻信,这是人生的三大暗礁。”

             

                人生“三明”――目光敏锐,洞察世事,明晰事理的先见之明;不妄自菲薄,不好高骛远,不人云亦云的自知之明;亲君子,远小人,道不同,不相为谋的知人之明!

             

                做人贵“三慎” ――一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二慎隐,在无人知晓情况下,不做亏心事。三慎恒,持之以恒,锲而不舍,始终保持高远的志向。

             

                人生“三鼎足”――画家丰子恺有个精妙的比喻:圆满人格像是一个鼎,真、善、美好比鼎的三个足。对于一个人而言。美是皮肉,善是经脉,真是骨骼,这三者共同撑起一个大写的“人”。

             

                人生“共三日”――美国夏威夷岛上的学生们上课前新祷词:“一个人一生中只有三天,昨天、今天和明天。昨天已经过去,永不复返;今天已经和你在一起,但很快也会过去;明天就要到来,但也会消逝。抓紧时间吧,一生只有三天啊!”

             

                人生“三戒”―― 戒色、戒斗、戒贪。

             

                人生“三个头脑”――俄国著名作家契诃夫总结自己的成功经验时说:“人生有三个头脑,天生一个头脑,从书中得来的一个头脑,从生活右得来的一个头脑。”

             

                人生“三大品质”――俄国著名美学家车尔尼雪夫斯基归纳有作为的人生的三大品质:渊博的知识,思维的习惯,高尚的情操。

             

                人生“三把钥匙”――法国大作家雨果说:“人的智慧掌握有三把钥匙:一把是开启数字,一把是开启字母,一把是开启音符。知识、理想、幻想就在其中。”

             

                人生“三种境界”―― 可以形象的比喻为: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

             

                人生“三好学”――汉代刘向说:”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老而好学,如柄烛之明。”道出了人生三个阶段学习的不同效果,提醒人们要抓住青少年时代努力学习。

             

                人生“三件宝”――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智慧是创造的灵魂,情感是力量的源泉。

             

                人生“三个钟”――生物钟、思想钟、行动钟。只有三个钟都在转动,才能证明你是一个既有生命又有思想的完人。

             

                人生“三种味”――人生不外乎三种滋味:苦味、酸味、甜味。苦味让你饱经磨难,承受痛苦;酸味让你思考人生,展望未来;甜味让你品尝成功,体会快乐。只有真正感受到这三种味,人生才算是完美的。

             

                人生“三面镜”――人要勇于解剖自己,必须拥有三面镜:显微镜、放大镜、平面镜。显微镜用来寻找自己的缺点,放大镜用来发现的优点别人,平面镜用来照出自己的现状。

             

                人生“三多”――多想、多说、多干,这是人生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多想可以少犯错误,多说可以培养口才,多干可以取得成功。只有做到三多,人生才叫完整。

             

                人生“三重门”――人生往往要穿越三重门:理想之门、实践之门、成功之门。只有树立理想之门,穿过实践之门,才有资格进入成功之门。

             

                人生“三种情”――亲情、友情、爱情,此乃人生最不可缺少的三种情。亲情,是最可靠的避风港;友情,是最温馨的试金石;爱情,是最珍贵的玫瑰花。

             

                人生“三种人”――人的一生最美满莫过于终身有亲人、师长和朋友。亲人如温馨港湾,师长如头顶之阳,朋友如成功金桥。

             

                人生“三元素”――诚元素、勤元素、孝元素。人只有拥有这三种元素,生命才会放射出无限的光芒。

             

                人的生存“三件宝”――知识、粮食、友谊。

             

                人际交往“三厌恶”――说假话、说坏话、势力眼。

             

                为人处世“三箴言”――谦虚、勤奋、思考。

             

                人生只做“三件事”――一知道此生为何而来,这是目标,二知道如何完成,这是方法,三知道如何做得更好,这是改善。三件事听起简单,但须付出一生时间和精力去做。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转载]洪秀全与太平天国的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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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是洪秀全诞辰200周年,太平天囯运动失败150周年。多少年来,誉之者称之为复兴运动、民族革命、民主革命、农民革命、共产主义的实行者;毁之者诋之为粤匪、发逆、长毛、异端、极权主义的代言人。太平天囯与洪秀全的功过是非,一言难尽。但这场延续十多年、波及十多个省份的建造人间天囯的运动,造成数千万生命的丧失,则是不争的事实。《南方人物周刊》2014年第1期刊文《洪秀全“上帝之子”的“人间天国”》,还原这位太平天国缔造者的真面目。

                

               天王不用读书人

               被太平军搅得焦头烂额时,不知咸丰帝奕詝有没有动过这样的念头:从道光八年到道光二十三年(1828-1843),这15年里的广州知府和广东学政都应该砍头。要是他们当初稍微放放水,给洪秀全一个秀才的功名,很可能就不会有后来这场绵延14年、兵连18省的大祸。

               1850年2月末,在大清帝国的都城北京,道光帝驾崩咸丰帝登基。一个月后,在帝国偏远省份广西,前教书先生、现拜上帝会教主洪秀全决定起事。不到一年,广西桂平金田村聚集起一支两万人的军队。1851年3月23日,洪秀全登基,称太平天王,正号太平天囯。所以,1851年既是咸丰元年,也成了太平天囯元年。

               当时,广西正大闹“会匪”。咸丰帝并不清楚数十股叛乱孰轻孰重、孰急孰缓。很长一段时间里,他都没闹明白“金田逆匪”的“贼首”到底是谁。

               洪秀全比奕詝年长17岁,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府花县一个农民家庭,族名仁坤,小名火秀。洪家是由嘉应州(今梅县)迁居此地的客家人。

               火秀6岁进村塾念书,14岁第一次参加“童试”。当时童试共有县试、府试、院试3次,连过3关就能成为生员,俗称秀才。那一次洪仁坤县试高中,府试却失手了。这没什么,毕竟他还只有14岁。

               1836年、1837年,二十出头的洪仁坤又考了两次,照样名落孙山。第3次失利之后,他似乎连走回家去的力气都没有了,只得雇了两个轿夫。之后他在邻近的乡村当了6年塾师。历来塾师倒以科举失意者居多。他们靠教授知识谋生,称为“舌耕”。6年之后,已届而立的洪仁坤最后一次赴考,依然落榜,愤愤不平地说了句大话:等我自己来开科取天下士罢。就在那一年他失去教席,开始了秘密传教的活动。

               咸丰帝对广西叛乱是极度关切的,他先后派了数位名臣去平定。第一位钦差大臣是林则徐。他不顾病体上了路,但走了17天,还没到广西境内便溘然长逝(后人倒因此少了麻烦,否则人民英雄纪念碑上“虎门销烟”、“金田起义”相对,多少会有几分尴尬)。而后是当时的能人、前两江总督李星沅,有名的酷吏、前漕运总督周天爵,已位极人臣的文华殿大学士、军机大臣赛尚阿。结果却是:李星沅病死、周天爵奉旨回京、赛尚阿革职拿问。

               令咸丰帝和名臣们手忙脚乱的到底是些什么人?

               1851年9月,太平军夺取了他们的第一座城池永安州城(今蒙山县)。在此停留的7个月里,洪秀全完成了一系列的军政建设,还封了5个王。东王杨秀清是个烧炭的山民;西王萧朝贵是自耕农;南王冯云山和洪秀全一样,在乡下读过几年私塾,可以算小知识分子;北王韦昌辉有几家店铺和大片田地,翼王石达开出身于富贵之家,这两人可以算士绅或地主。

               他们的出身不尽相同,学识有限倒算是共同点。

               据说,太平军围攻长沙时,左宗棠曾去拜见洪秀全,献攻守建国之策,并劝天王尊崇儒教,放弃拜上帝会。因洪秀全不以为然,左某悄然离去,成为湘军中平定太平天国的重要人物之一。忠王李秀成日后的自供词一语破的:“天王不用读书人。”

               知识分子常有自己的想法,头脑不容易改造,自不能轻易信任。书生文士在天朝是不可能得志的。太平军视为至宝的是孩子。每攻陷一座城市、路过一个乡村,必定竭尽可能把他们带走。孩子最天真无邪,加以训练,将来就可以成为死士。天朝晚期的将领,许多都是被带上路的孩子,例如英王陈玉成。

               至于普通将士,大多出身于苦寒之家。除了广西山民,“所据之地,男子一律‘随营’,先动以甘言,再施以威劫。所谓甘言,即传集百姓听‘讲道理’,如有不从,定斩不留。”——史家郭廷以总结。湘军的张德坚在《贼情汇纂》中记录,太平军掳人常常要“看手相”:如果掌心红润,手指上没有老茧,“恒指为妖”。反之,“挖煤开矿人、沿江纤夫、船户、码头挑脚、轿夫、铁木匠作、艰苦手艺,皆终岁勤劳,未尝温饱,被掳服役,贼必善遇之。”

               清末革命团体光复会创始人之一陶成章认为,太平军有中国民间秘密会社色彩。“非尽本于耶稣,而实有根于洪门之旧规而然也。”

               洪门又称天地会。为了壮大其队伍,太平军曾大量收纳会众,尤其是天地会党徒。不过洪秀全并不认同其“反清复明”的宗旨,“此种主张在康熙年间该会初创时,果然不错的;但如今已过去二百年,我们可以仍说反清,但不可再说复明了。……如我们可以恢复汉族山河,当开创新朝。”

               太平军号称平等,其实分别心甚重。入上帝会的称为兄弟。来自广西的称为“老兄弟”,享特殊待遇,后入会的称为新兄弟,一般百姓则一律称为“外小”。天王许诺“兄弟”们:“上到小天堂,凡一概同打江山功勋等臣,大则封丞相、检点、指挥、将军、侍卫,至小亦军帅职,累代世袭,龙袍角带在天朝。”按太平天国军制,每军置军帅一,下辖一万三千多人。

               “凡是拜上帝之家,房屋俱要放火烧了。寒家无食,故而从他。乡下之人,不知远路,行百十里外,不悉回头,后又有追兵。”他们走上的是一条不归路。

               钱穆先生曾分析说:“农民骚动的主因,必由于吏治的不良,再促成之以饥荒。在官逼民反的实况下,回忆到民族的旧恨。这是清中叶以后变乱的共通现象。”“因一时一地的饥荒而激动变乱,要想乘机扩大延长,势必采用一种流动的恐怖政策,裹胁良民,使他们无产可依,只有追随着变乱的势力;这便是所谓‘流寇’。这一种变乱,骚扰区域愈大,虐杀愈烈,则裹胁愈多。”“饥荒可以促动农民,却不能把农民组织起来,要临时组织农民,便常赖于宗教。”“用邪教的煽惑起事,用流动的骚扰展开,这是安静散漫的农民所以能走上长期叛变的两条路子。”

                

               天父入梦对天父下凡

               当年的《英国政府蓝皮书》有一段关于太平军的史料:“……彼等已创立一种新宗教,可称之为一种伪启示,……足令一般毫无成见者怀疑其信仰是否真有诚意。”“如冒称直接与神晤对……上帝临凡,此诚与吾人就基督教圣经中所习见者大相径庭。”一位游览过天京的洋人则表示,“我们的圣经注解,都很难得到他的赞同,我们最好的经本,都被他用朱笔在旁批上天意,全弄坏了。”“教皇如有权治他,早就把他烧死了。”

               这里的“他”指的是洪秀全,拜上帝会的创始人。1836年第二次赶考时,他在街头得到一部基督教布道书《劝世良言》,作者是当过排字工人、后来成为中国近代第一位华人牧师的梁发。当时他翻了翻目录便放下了。1843年第4次科考失利后,有人劝他细读——结果他大彻大悟,敬拜上帝,自施洗礼,自行传教。

               人们听说他不是一个普通人。1837年第3次落榜之后,他大病四十多天,做过一个很奇怪的梦。梦中他见到天上的父亲、母亲和兄长。父亲指点他必须改名。“洪火秀”的“火”字犯讳,要用“全”字代替。他可以叫“洪秀”、“洪全”或“洪秀全”。父亲还赐封他为“天王大道君王全”,并说,“尔勿惧,尔放胆为之,凡有烦难,有朕做主;左来左顶,右来右顶,随便来随便顶,尔何惧焉!”

               后来他读了《劝世良言》才知道,顶他的父亲是上帝爷火华,他的兄长是耶稣。

               “秀全”二字拆开来是“禾(我)乃人王”。他在读书之后是解了梦还是造了梦,无人知晓。不过教众们日后得知,冯云山、杨秀清、韦昌辉、石达开分别是天父的第三子、第四子、第五子、第七子,萧朝贵既然是天父第六女杨宣娇(杨秀清的干妹妹)的丈夫,当然是天父的女婿。

               按说除洪秀全之外,冯云山的资历是最老的。据说他精于相术,早就看出洪秀全“多异相”、“有王者风”,所以成了他最早的追随者。事实上广西的许多信徒,包括杨秀清和萧朝贵等人,都是在他孤身深入紫荆山区传教时入会的。就算在天国大家庭里,他也仅次于洪秀全。然而在永安城封王时,他的排名却在四弟、六妹夫的后面。原因是这两人已经是天父上帝、天兄耶稣的代言人。

               传教过程中,冯云山一度被捕,洪秀全离开广西避祸。拜上帝会众人心惶惶时,杨秀清忽然跌倒在地不省人事,没过多久又站了起来,念念有词:“众小子听着,我乃天父是也!今日下凡,降托杨秀清,来传圣旨。”半年之后,天兄耶稣降临到了他的密友萧朝贵身上。

               事后,洪秀全和冯云山承认了天父天兄下凡的真实性。天父还获得了一个别名:高佬(粤语,高个子的人)——也许是为了让信徒感觉亲近。梦中受命的天父第二子和为天父代言的第四子孰高孰低?这是危险的问题,但到南京之前他们没必要也没时间想得太多。

               恰好在太平天囯建号两年后,1853年3月,太平军攻陷南京。29日,一切准备停当,天王坐着黄色的大轿子从水西门进入南京城。据说这顶轿子要由16个人来抬。簇拥着轿子的人下令路人跪迎,且不许仰视。此外还有32位艳妆女官,纱帕蒙面,骑着马跟在天王坐轿后面,一起进了两江总督衙署。

               现在,这座城市被改名天京,成为天朝的都城。洪秀全开始布置将两江总督衙署改建、扩建为天王府。时人记载它“周围十余里”,比明清故宫大一倍多(太平军失败之后,建筑所剩无几,在此重建两江总督衙署。民国时期,这里又成为孙中山的临时大总统府和蒋介石的总统府所在地)。宫殿门外挂着十余丈黄绸,上面是每个直径五尺的字:“大小众臣工,到此止行踪。有诏方准进,否则雪云中。”(“云中雪”为剑名,“雪云中”指问死罪)。

               军国大事一直是东王杨秀清主持——他制定了一路北伐、一路西征的战略。其中一支北伐军竟只用了5个月便兵临天津城下,搞得咸丰帝坐卧不宁。天京方面,天王洪秀全深居不出,此时西王、南王已死,按规矩能瞻仰天颜的“兄弟”只有东王、北王、翼王等几个人。天京城里有人揣想,其实根本没有洪秀全这个人,当初被大轿子抬进城的是个木偶。

               原本洪秀全是可以“开科取天下士”了。令人意外的是,这年首次开考题目居然是“四海之内有东王”。年底,天父突然下凡怒责次子,并要他跪下受四十杖。北王等哭求开恩,并表示愿代天王受杖,天父也不答应。直到天王趴下准备接受杖打,天父才饶过他。

               但天父还是下凡不断,而且脾气越来越坏了。他经常责罚天王的亲信韦昌辉和秦日纲。有时连洪秀全本人也要出宫迎接东王,跪接天父圣旨。1856年8月中,他又一次降临了。一向不离天王府的洪秀全被叫到了东王府。杨秀清向他转告,天父认为东王也应当被称为万岁。洪秀全身边没有心腹将领,只好答应了,建议在两个月后杨秀清生日宴时办这场盛事。

               半个月后,北王韦昌辉潜回天京,率兵突袭东王府。杨秀清没有来得及躲进应付紧急状况的“空墙”。他的头被割下来挂在街心的木杆上。问题是城中还有许多东王部队。他们得知天王已经颁下诏书,怒责韦昌辉和秦日纲大肆屠杀的罪过,判两人接受处置叛徒的刑罚:五百大杖。东王部下被请来见证两人受刑的过程。他们按规定把武器留在天王府外。等他们差不多到齐之后各扇门就一齐关上了。

              

                翼王石达开奉命回到天京时,事情已经无可挽回了。他当面指责韦昌辉杀戮过甚,却很快收到消息他也可能被暗杀,于是入城当晚又逃离了天京。韦昌辉和秦日纲杀了他的妻子和随从,并派人去追捕他。石达开召集了数万靖难之师直奔天京。于是,韦昌辉的人头被送到了他的帐中。秦日纲也被处死。

               12月,“翼王回京,合朝同举他提理政务,众人欢悦,主有不乐心,专用安、福两王……主用二人,朝中之人甚不欢悦。”(李秀成供词)安、福两王是洪秀全的哥哥洪仁发、洪仁达。次年夏天,石达开带着自己的部队离开天京。在沿途张贴的布告中,他透露出了一些蛛丝马迹:“……自谓此愚忠,定蒙圣君明。万事有不然,诏旨降频仍。重重生疑忌,一笔难尽陈。……”

               1856也许是太平天囯史上密度最大的一年。天朝的命运像南京城下的长江水,拐过一个高点后急转直下。

                

               纸面上的天朝“土改”

               对天王来说,删改、批注《旧约》《新约》乃是至关重要的工作。经文中说道:“上帝无形、无声、无味;通过凡身,我们看不到他的形体,听不到他的声音,感知不到他的存在。”他将其整段删除,因为他见过上帝。另外,耶稣以“上帝长子”的身份进入了《旧约》。在某些段落,天王加入“大哥”、“小弟”之类的词语加强家庭的亲密感。此外他不能容忍不符合天朝道德纲领的文字。《出埃及记》中有一段是“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这哪算是什么惩罚!他改成了“……他犯了天条第七款(不好奸邪淫乱)。”这在天朝,是要杀头的。

               他常常能在《圣经》中得到启示并作发挥。例如批注《马太福音》这一条:“……天国是总天上地下而言。天上有天国,地下有天国。天上地下同是神父天国,勿误认单指天上天国。”所以耶稣说“天国近了,你们应当悔改”,分明是告诉他,天父和天兄要下凡帮他开创地上天国。

               这地上的天国应奉行何种制度呢?

               从前创作《原道觉世训》的时候,他参考的是儒家的理想模型,《礼记·礼运》中关于天下“大同”的旧说。现在他要自创新制度了。

               1853年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告诉我们他是怎么设计人间天国的。其中至关重要的是怎么处理土地问题。“分田”——这两个字一直是最能挑动农民神经的。他的办法是按人口来。一户家庭,无论男女,人口多就分得多,人口少就分得少。

               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处不足则迁彼处,彼处不足则迁此处。凡天下田,丰荒相通,此处荒,则移彼丰处,以赈此荒处。务使天下共享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福,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也。

               无人不饱暖自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但洪秀全的描绘十分简略:凡天下树墙下以桑,凡妇蚕绩缝衣裳。凡天下每家五母鸡、二母彘(猪),无失其时。

               这段文字原型在《孟子》中:“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

               洪秀全没有提到吃肉。据说在天朝吃肉是从上往下严格管制的。天王每天能分到10斤,依次递减到总制便只剩半斤,一般百姓更是连一口都吃不上。即使无人不饱暖,此饱暖彼饱暖,到底不是一回事。

               问题在于,无处不均匀要怎么实现?

               金田起事之前,洪秀全没有表示过否定私有财产的意思。但占领永安之后他就下诏,“……凡一切杀妖取城所得金宝、绸帛、宝物等项不得私藏,尽缴归天朝圣库,逆者议罪。”现在,他规定每二十五家设一个国库。

               凡当收成时,两司马督伍长,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则归国库。凡麦、豆、苎、麻、布、帛、鸡、犬各物及银、钱亦然。

               这么做的理由是:“……天下皆是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大家,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则主有所运用,处处平匀,人人饱暖矣。”也就是说,只要人人无私,自然就人人饱暖。基本生存需求以外,劳动成果纳入圣库,于是“无处不均匀”。不过国库并非只入不出的。

               凡二十五家中所有婚娶、弥月喜事,俱用国库。但有限式,不得多用一钱。……总要用之有节以备兵荒。

               洪秀全还建议“兄弟姊妹”们:凡天下婚姻不论财。

               此外,天朝体恤弱势人群:鳏、寡、孤、独、残废者,不但免除兵役,而且可以依靠国库来生活。

               如此追求“均匀”的集体生活,自然需要行政力量和社会组织的支持。洪秀全所反复提到的“二十五家”,正是天朝最基本的社会组织细胞——“两”。

               两的长官称为两司马。虽然只管着区区二十五户人家,要处理的事务却很繁杂。平时他多半会呆在礼拜堂——这也是每二十五家就有一个的公共设施。每户人家的孩子日日都要到那里去,跟着两司马读圣书。等到了礼拜天,这二十五户人家都要到礼拜堂去,“讲听道理,颂赞祭奠天父上主皇上帝”。

               太平天囯的系统,原就是军事、政治、社会一体化的。每户人家抽一人为伍卒。“有警则首领统之为兵,杀敌捕贼;无事则首领督之为农,耕田奉尚(为避上帝讳用“尚”代“上”)”。两司马要记录纳入国库的钱谷数目,并将这个数字上报。农忙结束后,他还要带着那二十五个伍卒,负责这二十五户人家的陶、冶、木、石等工匠活。

               此外,他还要赏善罚恶——力农者有赏,惰农者有罚;处理诉讼——有争讼时,他负责听其曲直。天朝每年有一次保举,补充官员的空缺。保举之法,就是从两司马推荐遵守天条王命以及致力务农者开始的。

               天朝的官员,每3年升贬一次,以示公正。在升贬年,每级官员都要提出应当升贬的下属,由上级核实。有些特别的是,洪秀全允许县长官“监军”对其上级州长官“总制”保升奏贬。中央各级官员,从将军以至丞相,都可以互相褒贬。滥保举或滥奏贬则会受到惩罚。不过,上级这么做是被削职贬为平民;下级这么做还要另外加罪。官员有大功劳或大奸恶,则不必受升贬年的限制。

               天朝听上去很理想的田亩制度没能推行下去。一来“土改”从不容易,二来天朝不幸始终陷于战事中,控制的区域时有变动。最重要的是,农民居然并不欢迎它。大约是在定都南京前后,还没给农民分地,天朝就命令农民,除口粮之外,将其余的粮食送到圣库。结果是“究不能行”,只好让农民按田亩的数目照旧交粮纳税。

               至于那套从上到下的严密的组织系统,倒没随着天国陷落湮灭无闻,未来将会改头换面为后世取法吸收。

                

               百姓禁欲,王公多妻

               天朝最好的制度,往往以“禁”字开头:禁缠足、禁畜妾、禁娼妓、禁买卖奴婢、禁吸食鸦片。除了最后这一条,大多同女子的解放有关。有人甚至说天京那时就已经实现了男女平等。

               既然都是天父的子女,又何须分高低、尊卑——“天下多男子,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是姊妹之群。”天朝分田时不论男女。在皇宫内、女馆中设女官,最高可以做到丞相一级,还有同男子平行的爵位。在教堂里、大街上女子可以“抛头露面”,参加礼拜和社交活动。挎刀跃马、来去驰骋的太平军女子,更是天京一景。连到此一游的洋人也不免惊叹,这是“洵世界得未曾见之奇观”。

               不过,权利的对等是以义务的相当作为代价的。

               太平军初期辗转于桂湘鄂,女子也不得不上阵作战——“男将女将尽持刀,同心放胆同杀妖”。亲历太平军攻取武汉一役的陈徽言对她们留下了如此印象:“红绡抹额,着芒鞵,颇矫健”。等打到了南京城,清军大营一直扎在城下。无论你是“老姊妹”或“新姊妹”,要么去制造战具,要么去上城助守,情况紧急时还得同“兄弟”们并肩作战。

               最严厉的是打下南京前,军中分男营女营,像隔离传染病一样禁止异性接触,即便是夫妻,同宿即斩首。打下南京之后,妇女一律入“女馆”。丈夫探望妻子,儿子问候母亲时,只许在门口相隔数米作问答,声音必须清亮,以免说私房话。男子如进入女馆,无论军民均要正法。

               洪秀全有诗句解释不让男女见面的道理:“耳贱乱听犯天条,心贱乱想最滔天。”他勉励提高觉悟、改造审美以抵御诱惑:“娇娥美女娇声贵,因何似狗吠城边?”但天王的内宫除了家中的女眷,还有女官和女侍从,总人数接近两千人。

               郭廷以先生认为,洪秀全实行这种违背人性的制度有双重理由,说得出口的是:先苦后甜是干革命基本程序。私图一时之乐并非真乐,急享眼前之福并非真福。在创业之初强调先国而后家、先公而后私并不太奇怪。说不出口的是:

               第一、太平军初期没有根据地,必须携带家眷同行。分置男营女营可以避免影响军事行动。第二、定都南京后,妇女安置在女馆里,无形中成为人质,等于控制了将士的母亲妻子姊妹,使他们不敢背叛。第三、女馆中的妇女又有点像是悬赏。等到天下平定,已婚者才得以团聚,未婚者才有机会婚配,功劳高的可以纳妾,犯过错的可以罚他晚婚。第四、女馆也以军法部署,妇女们从事劳作,所以也是一种集体生产组织方式。

               太平天囯丞相蒙得恩早看出这套办法不能持久,要求不分男女行,洪秀全没答应。可是人性到底强过制度。因为天王不许夫妻团聚,天京的高级干部纷纷私逃。到了1855年,天朝终于迎来家庭生活的回归。

               到太平天囯九年,洪秀全的族弟、干王洪仁之后,天朝规定了婚姻制度。男女双方由宗教官或主管官主婚,签署婚约,发给结婚证书,称为“龙凤合挥”。据说,其中有不少组织指定的包办婚姻。

               不过,天王并不主张在家庭中也实行男女平等。他在《幼学诗》中谆谆教导——“妻道在三从,无违尔夫主。牝鸡(母鸡)若司晨,自求家道苦。”他是一个爱拿动物打比方的诗人。

               他认为男女始终有别。“男理外事,内非所宜闻。女理内事,外非所宜闻。”所以,早在太平天囯三年时,他就下过诏书整肃后宫,宣称“后宫为治化之原,宫城为风俗之本”。从今往后“外言永不准入,内言永不准出”。为此他还定下了好几条“永不准”和“斩不赦”。第一是对于天王的妻妾,统称娘娘,永不准臣下提及她们的姓名以及位次,提到后宫姓名位次者斩不赦。为避免看到娘娘的脸,臣下需要低头垂眼,永不准抬头偷看娘娘,否则斩不赦。臣下的话永不准传入后宫,有敢传入,传递人斩不赦,被传话的臣下也斩不赦。

               大约是在太平天囯十一年,洪秀全颁了一道诏书,事关“婚姻之规定”。他说天父造亚当、夏娃的时候,只不过一夫一妻,这是正确的。不过天父现在又说,一夫多妻也没什么不可以。他获得天父允准,增减臣下们妻子的数目。主要依据是官阶高低,上多而下少,按等级递减。

               天王的两个哥哥及干王、英王、忠王等人可以有6个妻子。数目不到的,应该补足,共迎他的寿辰。已经脱离天京的翼王也适用这个标准。此外高级官员可以三妻,中级官员只能二妻,低级官员和老百姓一样,按亚当夏娃的规矩来。洪秀全甚至还给已经升天的3个王定下了指标,南王6个妻子,东王、西王规格最高,可以有11个。

               诏书没有提到北王,也没有提到天王适用什么标准。大概连上帝也觉得多子多孙有福,所以没有限制这个次子旺盛的生命力吧。

            洪秀全的长子洪天贵福后来说,金田起事时父亲有十多个妻妾,一年之后从永安突围时又增加到36个。而到天京陷落前,他已经有88位母后。在他八九岁时,父亲就不准他再同母亲姊妹见面了,反倒给他安排了4个妻子,“老天王做有十救诗给我读,都是说这男女别开不准见面的道理。”(也许老天王担心的是闹出家丑。)想念母亲姊妹了,他就乘父亲有事坐朝时偷偷去看她们。

               真要追究起来,恐怕他也已经够得上“斩不赦”了。

                

               曾经圣子难为人

               早在太平天囯五年时,就有人褒贬洪秀全“所言则教人为善,所行则穷凶极恶”,“但求济事,虽未尝不收效于一时,然灭亡必速。”是为善还是行凶姑且不论,但似乎连年轻的咸丰帝也相信对方有某种天命在身。1853年他曾很沉不住气地下令地方官将洪秀全、杨秀清、冯云山、韦昌辉这些人的三代祖坟刨个底朝天,并明确指示要将坟后的“坐山后脉概行凿断”以破坏其风水。皇帝本人终究没能看到天国的陷落。1861年8月22日,他病死在热河。洪秀全的命到底比他要硬。

               然而,对洪秀全来说,坏消息也紧跟着好消息到了。半个月后,天朝丢失了长江上游的最后一座重镇安庆,天京自此失去屏障。次年5月,湘军直抵南京城下。这已经是天京第3次被围困了。与前两次不同的是,这一次他们始终没能解围。

               到1863年12月,天朝最可靠的将领忠王李秀成也绝望了。无粮、无兵、无援,无论如何努力也保不住天京城。他只好建议天王突围而去。洪秀全的答复是一段令人哭笑不得的“天话”:

               朕奉上帝圣旨、天兄耶稣圣旨下凡,作天下万国独一真主,何惧之有?不用尔奏,政事不用尔理,尔欲出外去欲在京,任由于尔。朕铁桶江山,尔不扶,有人扶。尔说无兵,朕之天兵多过于水,何惧曾妖者乎!……

               他一向爱用“天”字:天朝、天军、天官、天民、天将、天兵。按李秀成的理解这其实是“恐人霸占其国”。称天将、天兵就只是天王一个人的兵。天朝的将领要是说漏了嘴提到“我队之兵”,他便骂道:尔有奸心。这里只有天军、天官、天兵、天国,哪有什么你队之兵?“何人敢称我兵者,五马分尸。”

               但干王洪仁1864年初去太湖一带征集粮草时,却发现尽管他对各路天军力陈迅速援助天京之至关重要,他们“为恐少了粮草,多不愿回应号召”。不久之后,官军在南京周边集结,以致他无法回到堂兄身边。

               据李秀成说,当时他告诉洪秀全“合城无食,男妇死者甚多”,并恳请天王降旨,“应何筹谋,以安众心。”天王回答:“合城俱食咁露(甜露),可以养生。”并且下令,“取来做好,朕先食之。”

               所谓“咁露”是他读《出埃及记》的重要收获。当年上帝曾把吗哪撒在露水中,供给荒漠中的以色列子女四十年之久。所以1862年他就下令模仿以色列子民,每年存放一定量的吗哪以备不时之需。这会儿,他在宫中寻找食材,将百草之类制作一团,送出宫来,要满朝文武和全城百姓也照着他的样子来做。

               那年4月,洪秀全病倒了。他宁肯吃咁露也不愿服药。5月30日,他下了一道诏书,说自己即将上天堂,到天父天兄那里领取天兵保卫天京。两天后他静悄悄地“升天”了——此前,他已经禁止天朝臣民提“死”字,而是要用“升天”或“迁福”来表示。

               天朝虽秘不发丧,天王驾崩的消息还是传遍城内城外。5日后幼天王洪天贵福被臣子们扶上龙椅,拜了上帝,接受大家的朝贺。小时候他一直叫天贵,几年前洪秀全给他加了个福字。

               不过就像他自己说的,朝事都是干王管,兵权都是忠王管,下的诏旨,都是他们做现成了叫他写。他这个天王其实无事可做。此时天京城内已经断粮,满城文武无计可施,军中更是人心浮动。大家似乎都在等着尘埃落定的时刻。

               1864年7月19日,太平天囯历史上最为漫长的一天。

               清军引爆了城墙下所挖地道中的炸药。太平门那一段的城墙被炸塌了六七十米,浙江巡抚曾国荃所部从缺口抢攻入城。正午到黄昏,不过半日,天京易主。

               忠王李秀成带着幼主转了几个城门都冲不出去,只好在夜里伪装官兵,从被清军炸开的那个缺口出逃。他把自己的战马让给洪天贵福,结果所骑的劣马中途倒下。因为后有追兵,其他人顾不上扶他,一路疾驰而去。

               7月22日,李秀成被清军捕获。曾国藩从安庆赶赴南京,命人会审忠王,并让李秀成写自供书。9天之后,自供书写成。或许是怕夜长梦多,曾国藩没有遵行朝廷将李秀成解送到北京的命令,而将他“就地正法”了。

               李秀成在供词中,总结了天朝的“十误”,与洪秀全相关的有7条:东王、北王两家相杀;翼王与主不和,君臣相猜;主不信外臣,用其长兄次兄为辅;主不问政事;封王太多;国不用贤才;立政无章。在供词最后,李秀成一再提醒曾国藩要“买炮”:“今天朝之事此(已)定,不甚费力,要防鬼反为先。……欲与洋鬼争衡,务先买大炮早备为先,与其有争是定。”

               曾国藩对这份供词做了增删,其中一处是关于天王死因的,李秀成原文写病死。他删去相关文字,改为“因九帅之兵处处地道近城,天王斯时焦急,日日烦躁,即以五月二十七日服毒而亡”。此前他已向朝廷报告洪秀全服毒而死,不改则有欺君之忧,而且这一改还能替他兄弟(打南京的主将是其九弟曾国荃)长长脸。供词中有一句是李秀成转述天王口谕:“朕之天兵多过于水,何惧曾者乎?”他自己补了个“妖”字上去。

               曾国藩还得到了一个好消息。一名黄姓宫女向官军告发了洪秀全的藏尸处。遵循生前所信的宗教,尸体没有用棺木收殓,而是用绣着龙的黄缎包裹住全身。打开来的时候,这位“长毛”领袖的头上已经寸发不存,胡子倒是还在,已经斑白了。

               10月25日,在江西的一处荒谷中,洪天贵福被游击周家良,知县谢兰阶、陈宝箴(陈寅恪祖父)搜获,并写下了自供词。在供词最后,他不无诚恳表示:“那打江山的事,都是老天王做的,与我无干。”他觉得广东不是好地方,不想回去了,只想跟到湖南去好好读书,考个秀才的功名。

               不过,审判他的人可不敢再冒一次险了。1864年11月18日,太平天囯第二任天王、14岁的洪天贵福被凌迟。这正是他父亲第一次去参加科考的年纪。他的两个兄弟在从天京突围的混乱中掉了队,早已与城内的十多万人一同被屠。5天之后,干王洪仁谀喜脖涣璩佟

               民间有传言说,干王和忠王各有一个儿子逃出生天。有人甚至说,连洪天贵福那两个弟弟也活了下来。这只能是一厢情愿的悬想了。

               1866年2月,太平军最后的残部也被官方肃清,地点恰好在洪家祖居的嘉应州。9个月后,一个名叫孙帝象的孩子在广东香山县出生。据说,他13岁时听村里的太平军老兵讲洪杨故事后,便立志要做洪秀全第二。多年之后,他有了一个为我们所熟知的名字:孙中山。

               (参考资料:钱穆《国史大纲》;中国史学会《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囯》;郭廷以《太平天国史事日志》;简又文《太平天国全史》;罗尔纲《太平天囯史纲》《增补本李秀成自述原稿注》;史景迁《太平天国》;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潘旭澜《太平杂说》;茅海建《苦命天子:咸丰皇帝奕詝》;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

               “因一时一地的饥荒而激动变乱,要想乘机扩大延长,势必采用一种流动的恐怖政策,裹胁良民,使他们无产可依,只有追随着变乱的势力;这便是所谓‘流寇’。这一种变乱,骚扰区域愈大,虐杀愈烈,则裹胁愈多。”“饥荒可以促动农民,却不能把农民组织起来,要临时组织农民,便常赖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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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为什么2013年可以算是“打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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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中国法治蓝皮书发布


            历年法治蓝皮书:http://www.jcrb.com/xztpd/2014zt/201401/LPS2013/index.html
            稿件来源: 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4-01-25 16:20:03

              正义网北京1月24日电(记者高鑫)今天,2013年度法治截面史——《法治影响生活·2013中国法治蓝皮书》正式发布。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对“中国梦”的系统阐释;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立法项目突出对民生民利的法治保障;敢于对叔侄冤案说不的“最美检察官”代表张飚;全国人大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薄熙来、刘志军等出庭受审;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思路、具体内容和步骤安排……刚刚过去的2013年里,有许多振奋人心的“大事件”和“好声音”,向公众传递着“正能量”。

              但同时,多省市不断攀升的PM2.5指数,让公众深刻认识到“雾霾”的威胁;不时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上访者在首都机场采取自爆极端方式维权……这些事件又为我们实时敲响警钟——比空气中的雾霾更可怕的,是社会的“雾霾”和心灵的“雾霾”;没有什么比放弃法治信念更可悲;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仍是任重而道远,需要依靠“中国梦”凝聚起的中国力量。

              梳理2013年法治印象,张飚、袁厉害、李某某、冀中星、王书金,这些人让我们记住的,不应该仅仅是名字。张飚让世人看到检察官在为维护公平正义尽职尽责;袁厉害引发公众对收养制度的关注;冀中星的“极端维权”令人们惋惜的同时,也反思底层民众利益诉求渠道是否通畅。

              这一年里,先后多名高官因贪腐落马,彰显了党中央惩治“老虎”、“壮士断腕”的坚定决心。薄熙来案、刘志军案等大要案的审判过程,让公众再次看到,对于腐败分子,不论是谁,不管职务有多高,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提醒广大干部,警惕权力的可怕“反噬”。

              薄熙来案一审开庭时,济南中院微博直播庭审,极大地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使群众能够第一时间了解案件审理过程。此举彰显了社会公平与公正,也起到了一定普法教育意义。之后,北京街头摔婴案、南京女童饿死案、李某某强奸案等一系列社会热点案件的庭审细节,也以微博直播的方式公开。

              《法治影响生活·2013中国法治蓝皮书》依例分为人物、法律、民主、倡廉、反腐、热词、网络、公益、监督、财经、文化、传媒等12个篇章,从不同角度记录了2013年发生的重大法治事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叶舒宪、《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蓝皮书进行了点评。

              据介绍,《法治影响生活·2013中国法治蓝皮书》由检察日报社发起并编制。自2005年以来,中国法治蓝皮书连续9年与公众见面,已形成品牌效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4-01/25/content_5231404.htm?node=20908797021809

             

             

             

            2013中国法治蓝皮书·寄语

             

            2014年01月24日06:31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渎检厅副厅长张建伟

              ●法治乃民众的福祉所在。法治取得的每一个进步,都会增进民众的福祉。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叶舒宪

              ●实现民族复兴大业,必然伴随依法治国的现实需求。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古人的神话变为现实。

            《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

              ●最真实的知情权就是最有效的舆论监督,就是最可靠的诉求表达,就是最广泛的社会参与。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http://legal.people.com.cn/n/2014/0124/c188502-24212212.html

             

            用法治阳光照亮改革发展的新征程(序言)

            间:2014-01-23 16:10:00   新闻来源:正义网

              时光如齿轮般精密运转。

              35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此后曾有外电评价,中国的改革发展是人类历史上涉及人数最多、全球影响最强的巨大系统工程。推进这样巨大的系统工程,没有现成的道路可走。

              35年过去,中国的改革发展之路走得如何?如果把这35年的改革开放作为一个结果,能够一目了然地看到我们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历史进程。如果将35年的改革开放作为一个过程,能清晰地看到其间所经历的曲折,看到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刚刚过去的2013年,便是这种结果和过程的缩影。这一年,振奋欣喜和忧心困扰总是相随相伴,令国人“爱恨纠结”。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对“中国梦”的系统阐释,极大地激发了亿万中国人民发展祖国、振兴中华的热情;国务院机构改革着力解决当前政府职能转变中的突出问题,让人们看到了革除“九龙治水”、“跑部前进”等“顽疾”的曙光;上海自贸区全方位破除桎梏改革的诸多制度因素,成为推进改革、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力扫“四风”,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营造出风清气正、凝聚民心的政治环境;十八届三中全会绘就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路线图,对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改革作出系统部署,改革的顶层设计更加完善,中国走进全新的改革时代……众多振奋人心的“大事件”让2013年成为中国人家国情怀集体释放的一年。

              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立法项目突出对民生民利的法治保障;敢于对叔侄冤案说不的“最美检察官”代表张飚让世人看到检察官在为维护公平正义尽职尽责;全国人大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政法机关出台严防冤假错案的制度等重大举措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薄熙来、刘志军等出庭受审,近20名省部级干部被查,惩防腐败五年规划印发,中央用实际行动向人民传递着有贪必肃、有腐必反、制度反腐、法治反腐的决心和策略;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设法治中国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重要目标和根本保障,明确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思路、具体内容和步骤安排,法治中国从概念化的愿景细化为可操作的行动方案……众多法治好声音让2013年成为积极求索法治真谛的一年。

              不得不说,经过百年激荡、35年改革的今日之中国,是一个越来越开放自信、越来越充满活力的中国,但同时也是一个受到正在转型之中、受到诸多矛盾和问题困扰的中国。

              PM2.5再度升级,曾经只在北京等少数几个城市出现的雾霾,扩散到东北和中东部地区,20多个省区市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过雾霾天气,多地群众遭遇“十面霾伏”。2013年,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给群众健康造成了深度威胁,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发展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比空气中的雾霾更可怕的,是社会的“雾霾”和心灵的“雾霾”。

              造成62人遇难的青岛输油管道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暴露出我们在安全监管方面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而纪念那些罹难者,抚慰他们家庭的伤痕,最好的方式就是:从今天起,加强监管,健全制度,建设一个更安全的环境,不让任何人无辜而死。

              山西苯胺泄漏事故事后5天才通报、湖南临武城管打死瓜农、贵港警察持枪酒后杀人、上访者在首都机场采取自爆极端方式维权……这一年,一系列侵害公民权益和危害公共权益的违法行为,再次凸显政府依法行政有待加强、公民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有待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有待加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任重而道远。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誉罪被捕带给新闻界的警示是: 作为“无冕之王”的媒体人,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时也不能偏离法律的轨道。打铁还需自身硬,媒体从业者需要遵守法律行业伦理规范,更需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的约束。

              改革发展未有穷期,法治建设不能停顿。改革发展的进程需要法治推进,改革发展中的矛盾需要法治化解,改革发展所需的良好环境需要法治维护。从此刻起,让我们凝心聚力,推进改革发展和法治建设,用法治阳光驱散改革路上的“雾霾”、照亮实现梦想的征程,共同谱写伟大祖国时代发展的新篇章。http://www.jcrb.com/xztpd/2014zt/201401/LPS2013/news/201401/t20140123_1312172.html

             

            2013中国法治蓝皮书

            http://www.jcrb.com/xztpd/2014zt/201401/LPS2013/index.html

            刘桂明:2013"打虎"年
            时间:2014-01-23 14:47:00   作者:刘桂明    新闻来源:正义网  

                从这份可以称之为“反贪榜“的名单看出,刚刚过去的2013年,完全可以称得上是一个“打虎年”。无论是“大老虎”还是“小老虎”,无论是省部级还是县处级,无论是治标还是治本,都可以说明2013年的反腐成就值得大书特书。

              如此众多的官员被作为反腐典型,送上被告人席依法接受审判,说明我们的反腐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在决心上是一往无前。如果说“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一种制度要求,那么将这些涉嫌贪污腐败的官员送上被告人席则是一种反腐结果。无论是十八大以来不断落马的官员还是这些陆续接受审判的被告人,都显示了从党中央到老百姓的反腐决心在不断增强,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二是在对象上是一视同仁。不管是曾经的中央政治局委员还是曾经的高铁功臣,只要违反党纪国法,就要被作为老虎揪出来,被作为被告人送上被告人席,只有规则没有例外;三是在程序上是一丝不苟。对于被查出的官员,不论情节多么恶劣,性质多么严重,事实多么扎实,证据多么牢靠,最终都要通过司法程序给予其最后的说法,既有严格更有认真,既有实体正义更有程序正义。

            http://www.jcrb.com/xztpd/2014zt/201401/LPS2013/FF/dpff/201401/t20140123_1312067.html

             



            刘桂明:一个"网"字概括了这一年

            时间:2014-01-23 14:54:00   作者:刘桂明   新闻来源:正义网

              如果可以用一个字来概括2013年,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一个“网”字。

              因为这一年,微博直播庭审,使司法公开因为网络而展示了一种新的更亲民的形象;因为这一年,中纪委官网开通,使反腐工作因为网络而变得更接地气;因为这一年,有关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的发布,使司法公正因为网络而得到了更多的体现;因为这一年,网购首次纳入消法保护,使消费者维权因为网络而获得了法律的支撑;因为这一年,“僵尸”政务微博的出现使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诉求因为网络而更受人关注;因为这一年,首例恶意差评师案的宣判使市场环境的维护因为网络而拥有了公平公正的法宝;因为这一年,大V变“大谣”的现象使各界名人因为网络而开始反思自己如何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坚守法律道德底线;因为这一年,媒体人在微博上对高官的实名举报使舆论监督因为网络而增添了民间力量;因为这一年,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审理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做法因为网络而将受到制裁;因为这一年,网络“盗链”现象的发生使网络视听侵权因为网络而开始着手依法打击;因为这一年,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的实施使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此真正实现“有标可依”。

              一个“网”字,概括了这一年,充实了这一年,展示了这一年。

            http://www.jcrb.com/xztpd/2014zt/201401/LPS2013/WL/dpwl/201401/t20140123_1312080.html

             



            刘桂明:“我有权利知道”

            时间:2014-01-23 17:40:00   作者:刘桂明   新闻来源:正义网

              发生在2013年那些无论是事故瞒报还是名人超生,实际上都是知情权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必然表现。所谓知情权,就是“我有权利知道”,它是民主与法治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其中既有公法领域内的知情权利,也有私法领域的知情表现。

              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对于政府官员的履职情况,对于公共管理的公众信息,对于公众事件的事实真相,我都有权利知道。因为这是法律赋予我的知情权,更是法律赋予我的监督权。

              于是,在2013年的每一天,对于类似长治苯胺泄漏的天灾人祸,我有权利知道其前因后果而不是层层瞒报;对于议论纷纷的“房姐”事件,我有权利知道究竟是谁为“房多多”们大开方便之门;对于张艺谋这样的名人超生,我有权利知道真相为何姗姗来迟;对于代购火车票被处罚的类似案件,我有权利知道火车票是否还有必要垄断经营;对于郴州瓜农是否被城管打死的事件,我有权利知道事实上究竟是谁容不下一个瓜农;对于河南民警摔婴案的信息披露,我有权利知道某些公权力部门“捂盖子”是否已经成了一种习惯;对于广西贵港警察酒后杀人引起的动荡,我有权利知道警察应该接受什么样的监督;对于死刑犯临刑前未与亲属会见而引出的网络风波,我有权利知道司法人道应该提到什么样的位置;对于兰州石化万元公积金事件,我有权利知道亏损企业的“大手笔”是如何出台的;对于3000瓶特供酒的曝光,我有权利知道贫困县的吃喝问题究竟达到了什么程度。

              综上所述,最真实的知情权就是最有效的舆论监督,就是最可靠的诉求表达,就是最广泛的社会参与。

            http://www.jcrb.com/xztpd/2014zt/201401/LPS2013/JD/dpyl/201401/t20140123_1312249.html

             

             



            刘桂明:规范与秩序的主旋律

            时间:2014-01-23 17:45:00作者:新闻来源:正义网

              网站被关闭,记者被逮捕,广告被叫停,报纸被起诉,报刊被查处,看起来好像都是坏消息,其实真正说起来应该说是好消息。

              因为2013年所有与传媒有关的新闻,显现的都是一种规范与秩序的主旋律。于是,才有了全国新闻战线关于学习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全员培训,才有了全体采编人员关于记者证换领所必须经过的集中培训考核之后的“国考”。

              为了规范与秩序,就需要全体媒体人知道,我们的底线是什么,我们的边线在哪里,我们的高压线有什么样的威力。通过学习,通过考核,通过管理,让规范的媒体享受到规范的殊荣,让有秩序的媒体发展得更加强大。同时,通过重点查处,通过重拳出击,通过法律说法,有偿新闻被遏制,恶俗广告被制止,虚假新闻被控制,非法网站被关闭,违法犯罪被惩罚……

              在网络媒体如火如荼的今天,在新兴媒体风起云涌的当下,在传统媒体急剧转型的时刻,2013年的传媒可谓规范与秩序相得益彰,传统与现代比学赶帮,从而共同谱写了一曲有声有色、有为有守的年度传媒篇。

             
             
             

            《法治蓝皮书》副主编李国明就编制情况接受正义网专访

            2014年01月24日05:59 来源:正义网 

                

            让法治成为信仰让崇法守法成为常识

             —《2013中国法治蓝皮书》副主编李国明就蓝皮书编制情况接受正义网记者专访

             

              1月24日,由检察日报社发起并编制的《法治影响生活·2013中国法治蓝皮书》正式对外发布。本年度法治蓝皮书共分为12个篇章,记录了共计118条入围名单人物及事件。这118条入围人物及事件,是依据哪些标准进行筛选的?蓝皮书又是如何出炉的?《2013年中国法治蓝皮书》副主编李国明就蓝皮书的编制情况接受了正义网记者的采访。

              

                记者:李主编,您好。《2013年中国法治蓝皮书》是检察日报社连续第几年发布的中国法治蓝皮书?该书最大的特征是什么?

              李国明:中国法治从未停止前进的步伐,检察报人记录中国法治进程的努力每年都在继续。

              至今天,检察日报社已经是连续第九年发布《中国法治蓝皮书》。每一次回顾、梳理、发布,既是站在历史的角度,选取过去一年的重大法治事件,用一个个细节展现中国法治的进程,描绘法治时代的脉络与走向,以资反思与借鉴;又是作为检察报人,从新闻与法律相融合的独特视角,以自己的方式,向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人和事致敬。

              

                记者:《2013中国法治蓝皮书》有哪些主要内容?

              李国明:《2013中国法治蓝皮书》里所展现的,正是2013年法治中国截面史。这一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法治中国”首次写入党中央文件;中央巡视组“寻虎找蝇”,多名高官落马;“大V”变“大谣”引出“两高”司法解释;检察官张飚帮助张高平叔侄洗清冤案;网购纳入消法保护;婴儿“第一口奶”揭穿利益潜规则……新闻记录历史,我们以更为敏锐的新闻判断与专业的法治眼光,秉承客观、理性、冷静的态度,抽丝剥茧,从纷繁庞杂的新闻事件中缕出尽可能清晰的法治发展脉络,分以“人物篇”、“法律篇”、“民主篇”、“反腐篇”、“网络篇”、“舆论监督篇”等12个篇目,整理出2013年对国家法治发展、百姓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法治人物或事件,形成一个多点透视的截面,展现2013年中国法治发展的图景。

              

                记者:今年发布的蓝皮书,是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内容选择的?

              李国明:作为法治专业媒体,在编制蓝皮书时更多了一份审慎的责任。我们并非一味地选择耸人听闻的大事件,而是兼顾2013年中国法治进程的深度和广度,选取在各个法治层面上具有代表意义的人物或事件。比如,既关注“老虎”级高官—“翻车”的铁道部长等,也注意到“裸官”、粮仓“硕鼠”;既关注国家层面有关劳教制度废止的决定,也注意到关系普通人社保申报缴纳规定的出台;既关注到上海自贸区改革这样“制度闯关”的大手笔,也注意到个人信息保护、“闯黄灯”等百姓身边的法治事件……就连法治蓝皮书这12个篇目的划分,也不是完全泾渭分明,而是用立体的、全景式的多角度客观记录、还原历史的客观、全面。总之,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使得《中国法治蓝皮书》更具有法治意义上的权威性、全面性和建设性。

              

                记者:除了彰显“正能量”的法治事件之外,蓝皮书中还收录了一些负面事件,这是为什么?

              李国明:前进的步伐有大有小、有急有缓。值得一说的是,法治事件中总不免有可以窥见犹疑与彷徨之处。对这些似乎“见不得光”的事情,我们认为,刻意回避与隐瞒,实际上是对中国法治进程的不负责任。于是,在《2013中国法治蓝皮书》中,也收集了苯胺事故瞒报、对死刑犯刑前未通知亲属会见等这样一些灰暗的片断。记录下这些片断,是为了警醒、直面并解决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相关问题。

              

                记者:《中国法治蓝皮书》已经连续九年发布,其意义何在?

              李国明:让法治成为信仰,让崇法、守法成为常识。发布《中国法治蓝皮书》,检察报人以这个连续9年的举动,以对中国法治进程热情而真诚的关注和参与,表明着对于法治中国进步的朗朗心迹。我相信,这个举动本身,就是为中国法治发展进步略尽微薄之力,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踏踏实实的脚印。

             

            http://news.hexun.com/2014-01-24/161715150.html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出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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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评选结果公告

                经2014年1月27日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委员会评选,2014年2月21日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审议、决定产生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和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

                现予公告。

                                               中国法学会

                                               2014年2月21日

             

             

             

             

            一、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

            (10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万华(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石静霞(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冯  果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刘艳红(女)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齐延平  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  生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罗培新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

            虞政平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挂职)

             

             

             

            二、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

            (20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志强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石佑启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教授

            冯玉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  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江国华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许传玺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教授

            沈  岿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步洪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处长

            张泽涛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张  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郑少华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单文华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俞  江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徐涤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黄文艺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梁上上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谢增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科研处处长、副研究员

            廖永安  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中国法学会网”因服务器硬盘损坏,现正在抢修中。中国法学会领导特授权本网发布评审结果公告。“中国法学会网”预计明天晚上前恢复,敬请留意。】

             

             

            附:入选者基本情况

             

            王万华  
              女,1973年4月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专长:行政程序法
              代表作:1.《中国行政程序法典试题拟稿及立法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2.《法治政府建设的程序主义进路》,载《法学研究》2013 年第4期。3.《论我国尽早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获奖情况:2003年获“中国政法大学十大优秀青年教师称号”,2006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0年获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0年获“第六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

             

            石静霞   
              女,1970年8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专长:国际法
              代表作:1. Free Trade and Cultural Diversity in InternationalLaw,Hart Publishing,Oxford and Portland,Oregon,April 2013. 2.Factoring Culture Element into Deciding the ‘Likeness’of Culture Products:A Perspective from the New Haven School.AsiaPacific LawReview (SSCI),LexisNexis,Vol.20,No.2,2012.   3.同类产品判定中的文化因素考量及中国文化贸易的发展。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3期。
              获奖情况:2003年获首届“对外经贸大学十佳教师奖”,2004年获“第十二届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2006年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2011年获“商务部商务研究成果奖”, 2012年获得第四届钱端生法学研究成果奖,2012年获得第十七届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2013年获得第六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

              

            申卫星   
              男,1970年4月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清华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吉林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研究专长:民法学
              代表作:1.《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所有权保留买卖保留买主期待权之本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3.《中国民法典的品性》,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获奖情况:1997年获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年会二等奖,2006年获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2006年获清华大学学术新人奖、北京市高校第五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二等奖,北京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首都教育先锋教学创新先进个人。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冯 果   
              男,1968年3月生,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湖北省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研究专长:经济法学
              代表作:1.《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探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 期。3.《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的时代局限》,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获奖情况:2000年获武汉大学第九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2002年获湖北省政府第三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2002年获司法部优秀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2005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9年获湖北法治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2009年获湖北省政府第六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 2011年获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12年受聘“珞珈特聘教授”。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刘艳红  
              女,1970年5月生,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东南大学刑事法研究所所长、东南大学人格刑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刑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委员,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研究专长:刑法
              代表作:1.《实质刑法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刑法学研究现状之评价与反思》,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3.《共谋共同正犯论》,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
              获奖情况:2002年获教育部“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八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奖”,2006年获得首届“钱端升法学成果奖”三等奖, 2009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10年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12年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12年获得江苏省第二届“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13年获得教育部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 2013年被评为江苏省第三届“十大优秀青年法学家”。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江苏省法学会

              

            齐延平  
              男,1968年10月生,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学评审组专家,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秘书长,山东省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训计划专家组成员,外交部人权专家库成员,教育部法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
              研究专长:法理学、宪法学
              代表作:1.《自由大宪章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法学的入径与法律意义的创生》,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3.《论古希腊哲学中人权基质之孕育》,载《文史哲》2010年第3期。
              获奖情况:2010年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0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010年被评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2012年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2013年成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

             

            肖建国  
              男,1969年10月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研究专长:民事诉讼法
              代表作:1.《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3.《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实现》,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获奖情况:1999年获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科研成果论文一等奖”,2001年获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科研成果著作一等奖”,2003年获教育部“第三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三等奖”,2009年获得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科研成果论文一等奖”,2010年获第三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著作二等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张 生   
              男,1970年10月生,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研究专长:法律史
              代表作:1.《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1901—1949)》,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中华民国民法>的编纂:从“会通中西”到“比较立法”》,载《中国法学》(英文版)2013年第一卷。3.《清末民事习惯调查与<大清民律草案>的编纂》,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获奖情况:2003年获司法部“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三等奖,2004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师”,200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计划”,2008年获第十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08年获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2010年当选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3年2月至2004年1月参加中共中央办公厅、中组部联合组织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工作条例》的修订工作。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经北京市委组织部选拔,挂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助理,负责立案程序改革工作的理论论证。
              推荐单位:中国法律史学会、北京市法学会

             

            罗培新   
              男,1974年8月生,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
              研究专长:商法
              代表作:1.《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抑制股权转让代理成本的法律构造》,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3.《科学化和非政治化:美国公司治理规则研究述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获奖情况:2001年获北京大学第九届“挑战杯——五四青年科学奖”一等奖,2004年被评为上海市曙光学者, 2005年获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2005年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优秀博士后研究报告,2006年被评为上海市第三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7年入选国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09年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三等奖,2010年获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0年被评为上海市十大教育新闻人物,2010年获第二届“上海市优秀法学成果奖”论文类一等奖,2013年获第十六届“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2013年入选上海市“为人、为师、为学”十大先进典型。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华东政法大学 

             

            虞政平   
              男,1968年4月生,汉族,中共党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挂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研究专长:民商法学、司法制度
              代表作:1.《公司法案例教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2.《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之法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研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
                 获奖情况:2005在最高人民法院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9年获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2010年获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0年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研究》获中国法学会主办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暨第五届中国法学家论坛”论文评比唯一一等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律师微博到底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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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微博到底是一种现象还是一个问题?

            ——在“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的点评

                         (2013年11月5日  珠海)

                                    刘桂明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

            谢谢主持人龙宗智教授!谢谢主办者!非常高兴、非常荣幸能有这么一个学习和交流的机会。相比前面几位点评人来讲,我的身份似乎比较特殊一些。第一,我不是一个学者,如果算是,那就是一位“打酱油”的学者,所以我只能为本次会议打打酱油。当然,一个会议能够有一个外行人参加,说明这个会议是一个比较完整又完美的会议;第二,作为中国法学会的一名工作人员,非常感谢刚才张志铭教授对本次会议会务工作给予的高度评价。我知道除了主办者的贡献,还有承办者的精心策划与周到安排。

                            

            今天安排的四位演讲者安排得非常好,我一看他们四个人的名字正好代表了我们70后、80后一代青年学者,他们四位的名字可以组合成“航学兴秀”四个字。这几位新秀无论是研究还是演讲,都很优秀。所以,我感到很高兴让我来参与点评这个环节,尤其是让我点评律师微博这个话题,更是一个非常对路的安排,相比今天在座的贺小荣主任、顾培东教授、黄武副检察长,尽管他们或者从事过律师业务,或者从事过律师管理,或者从事过律师研究,但是他们未必研究和了解律师微博。

            我的点评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杨秀博士作为一位作者也作为演讲者,今天到底说了什么;第二,作为一个点评者,我想问的几个问题;第三,杨秀博士的研究带给了我们什么样的思考;第四,我对律师微博的个人结论。

                                  

            首先,我们来看看杨秀博士作为一位学者,他到底说了什么?在我看来,他发现了当下社会的一个新现象,那就是律师微博。律师微博,作为我们律师一种表达新工具,在当今的数据现代,确实它存在着很重要很独特的作用。在我个人看来,杨秀博士从四个方面看到了、发现了、认识了律师微博的作用:

            第一,律师微博到底在什么地方使用了,或者说使用在什么地方?在杨秀博士的研究视野中,律师微博在律师营销、案件传播、业务推广、同行交流与研讨中已经被广泛使用。律师微博其实是一个大题目,但杨秀博士在其中仅仅选取了案件传播中的律师微博。可以说,他选了一个非常好、非常小的角度。尽管小,但这个小的角度有助于我们小题大做,有助于我们深入研究。

                第二,律师微博到底有什么作用?或者说在哪些地方起了作用?他主要给我们介绍了律师在监督功能上的拾遗补缺作用,还有律师在情感上的雪中送炭作用,这两者正好是我们很多人未必能够看到的律师微博的作用。在这方面,律师微博对公权力的规范与私权利的保护,可以说起到了不同一般、不同以往的作用。

                第三,杨秀博士还强调了有关律师微博中的争议问题,也就是律师微博到底是否需要、究竟有没有用?在这些争议中,我们应该如何对待律师微博?应该采用哪些律师的观点与主张?在内容与形式上,律师微博还需要如何规范?在这里,他特别引证了其他学者对律师微博的研究成果,这是一个学者应该具有的研究视角与观察立场。

                第四,杨秀博士还有一个建言,也就是我们的律师微博应该怎么利用、怎样运用?作为一种手段、一种工具,也作为一种方法,更作为一个平台,律师微博怎样运用,的确是一篇大文章。杨秀博士这篇文章做得不错,当然也有一些不足。这篇文章采用的研究方法是一种实证研究的方法,但文章在数据方面的实证还不够。另外,关于本文研究的视角,好像也有些游移。我们看到,文章中的表述有时候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评价律师微博,有时候又是从律师的角度来分析律师微博。可见,作者还没有完全明确到底应该从哪个角度来进行律师微博的分析与研究。当然,瑕不掩瑜。

                其次,我想借此机会提出几个问题,让我们共同来思考。第一个问题是,律师微博到底是一种现象还是一个问题?我看到杨博士把它当成了一种现象同时又是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律师微博到底是一种传播还是一种宣传?这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视角。杨博士这在文章中提出了关于普法宣传和法治传播的问题。第三个问题是,律师微博到底是一种表达还是一种表现?因为有人说律师微博是一种作秀,作秀其实就是一种表现。杨博士同时也提出了律师微博就是一种案件的传播与法治的表达。我认为,这三个问题都值得我们来共同思考。

            再次,杨博士的研究带给了我们什么样的思考?讲到这个思考问题,我不由自主地想起了习近平同志今年819日关于加强宣传工作的讲话。我个人认为,所有媒体从业人员,都应该深刻领会习近平同志讲话中提到的三个字,这三个字代表了我的学习体会,也代表了我今天点评所要表达的观点主张,这三个字就是“时、度、效”。

            所谓“时”,就是“何时说”。从律师的角度来讲,我们的微博何时去做这样的表达,无论是案件案由的表达还是某种证据、某个程序的表达,乃至对每个当事人情感的表达,都是一种何时来表达的问题。同样,从另外一个视角来看,也就是从司法机关来看,也有一个怎么面对律师微博的问题。不管你喜欢不喜欢,不管你愿意不愿意,也不管律师微博一种现象还是一个问题,我们的司法机关都面临一个何时说的问题。

            所谓“度”,就是说什么,就是在律师微博当中你所要表达的,你所要主张的是什么东西。现在律师界有一种现象叫死磕式维权。我认为,所谓死磕不是一个派别、不是一种组织,而是一种技巧、一种方法、一种思路。刚才在点评前,我又搜索了一下现在律师微博的粉丝情况,最高的才20几万,可见律师界不存在所谓“大V”的情况。现在在网上比较普遍的情况是,大多数知名律师的粉丝基本上在5万到30万之间,远远够不上我们通常所讲的“大V”的级别,因为要100万以上粉丝才是“大V”。作为律师微博来讲无论是多少万的粉丝,他说什么,这对一个专业人士、法律人来讲,就是一个怎么表达的问题。同时,我们的司法机关应该考虑到是如何应对的问题,也就是无论是律师本人还是司法机关,都面临一个精确度、透明度的问题。尤其是司法机关乃至党政机关,从如何面对到如何应对,从何时说到说什么,看来不是一个小问题。

            所谓“效”,就是怎么说,所谓怎么说就是“说”的成效和效果。刚才,我讲了“时、度、效”。“时”就是表达的时间与先后,“度”就是表达的高度、深度、速度乃至透明度、精确度,“效”就是成效,就是怎么说的问题。对律师来讲,到底怎么来说,既是一个专业问题,也是一个形象问题。在李天一案件中,我对其中一位律师说要“理性表达,专业形象”,但是这位律师辜负了我对他的这8个字。司法机关对律师们怎么说,就是从面对到应对乃至针对的问题。对律师微博,怎么回应和呼应,对律师提出的一些程序上、证据上的主张和建议,司法机关怎么反应,还真的需要认真研究与总结。

            最后,通过杨秀博士的研究与提出的问题,尤其是以上我们关于“时、度、效”的思考,我得出以下三个我个人的结论。我认为,律师微博是需要的,因为它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专业表达;我也认为,律师微博是必要的,因为它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法治思维;我更认为,律师微博是重要的,因为它是我们所有法律人都不可忽视的司法监督力量。

                               

            案件传播中的律师微博研究  

            ——内容、争议及意义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  杨秀*

             

            摘要:进入社会化媒体时代以后,随着律师集体维权现象的增多律师微博的表现也愈发引入注意。微博的产生为律师借助媒体影响司法提供了机会。律师微博的内容主要涉及对司法的监督、对被代理人的情感支持以及影响舆论关注案件,发布与已有利的对方当事人、律师的相关信息并做出评价等诸多方面。在律师微博参与案件的过程中需要谨慎对待其对私权利的侵害,而在中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应当提倡私权的联合,使其在尊重事实、法律的基础之上监督公权力的运行。

            关键词:微博  律师 司法案件 限制

                              

             

            一、微博在司法案件中被广泛使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博客、微博等社会化媒体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社会化媒体如今通过移动终端可以24小时不间断地发出信息,又可以实现具有联系的人群之间的广泛、反复的传播。最近微博在司法活动中的角色特别惹人注意。当前司法活动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化媒体的这些特性使得其既可以在庭审的过程中,也可以在庭审之后将司法活动中的各种情况传播出去,即实现了案件信息的庭内、庭外传播。作为司法活动重要参与主体的法官(主要是法院)与律师群体在案件进程中使用微博的现象十分普遍,通过微博发出自己的声音也几乎已是司法活动一部分。[]虽然微博为各方司法活动的传播提供了平等的技术条件,但是,对其的使用各方之间是存在较大差异的。法院的微博主要用在发布办案信息、法院内部信息的交流、案件经验分享以及对案件庭审过程进行直播等。而律师通过微博主要是阐释自己对所代理案件的事实、法律的主张、对于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表达不同的意见、对法庭审判过程的发布、也有对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揭露等等。

                律师与媒体作为私权的组成部分,它们的联合具有更大的必然性。当遭遇强势的公权力、公民的权利维护出现困难时,律师与媒体的合作可以改变个案中力量失衡的状况,而且,一些律师已经有意识地寻找和借助媒体的力量来达到案件获得公正审判的目标。[]律师在案件中与媒体合作是一种互补、共赢的关系,其意义表现在几个方面:1、弥补媒体在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 2、律师利用媒体可以宣传自己,提升形象,也是市场化的行为;3、财经、时政类媒体在进行深度报道时往往需要借助律师的参与;4、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接触媒体有可能会达到更好的效果。[]进入社会化媒体的传播时代,律师对于微博的快速接受和主动、活跃使用也是前面提到的律师对媒体本身存在着需求这一事实的自然延续,毕竟通过传统媒体对每个案件进行关注,这是不现实的,媒体有自己对新闻的判断,而不可能事事都顺着律师。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社会化媒体快速普及,律师获得了信息的传播权,一些律师的微博、博客的粉丝数量很大,已不输于一般的媒体。由于案件本身的社会关注度,律师的微博自然很快会获得大量的受众,而且,律师发微博即便不一定会有很多人的关注,但是,这毕竟还是一种与外界交流的途径,是案件获得更多人关注的机会。另外,发表自己对于案件的各种意见,呈现办案过程中的所见所闻这已成为很多律师的一种习惯。总之,归于以上的理由,律师通过微博传播案件信息将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而对司法也会产生更多的影响。

            下面,本文将主要从律师如何利用微博参与司法案件的角度,对案件传播中律师微博的内容、影响、几个存有争议及律师微博的意义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

             

            二、律师案件微博的内容特征

             

            微博作为律师进行案件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那么,律师是如何利用微博进行案件传播的?即案件中律师微博都有哪些内容?为了回答此问题,笔者选择了国内律师微博受众数量较大的新浪微博平台,通过对几个典型个案中的微博内容进行分析以此揭示律师微博中的一些特征。[]本文选取了张显、杨照东、北海案几位律师的微博,在这三个案例中,律师微博对于案件的传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而使得案件通过律师微博都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药家鑫案中受害方代理人张显的微博引起社会上的各种争议;吴英案中律师杨照东的微博以及大量公众人物的讨论推动案件的发展;北海案中的律师微博让案件走向前台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公众了解案情的窗口,而且,通过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微博推动了对于律师权益及被告人权利的维护。笔者在上述律师的微博搜索栏中各自输入相对应的代理案件的关键词之后,对搜索结果进行了文本分析。[]对三个案例中的微博经过分析后发现,其中涉及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一些:

            1、             提出有关事实(证据)或表达案件中的法律观点,从而对司法审判过程进行监督。

            律师的职责是为其当事人进行辩护,保障其合法权益。办案是律师工作的中心,而对于办案过程中涉及的事实、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就成了其微博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案件过程中接触到的各类信息成为了其微博内容的主要来源。张显在药家鑫案中的表现受到了很多媒体和公众的批评,不过,从其微博来看,其中大部分内容还是对于药案发生后对于司法机关侦查行为等程序问题(是否调查了重要的证人,药家鑫是否是自首)以及司法中事实、法律认定方面的监督。张显微博中关于案件事实方面的言论:

             

            “药家鑫案元芳体: 判决书http://t.cn/hdC4xq药家鑫说:23日早上,他给父母说撞人后用刀捅人的事;其父母说:23日上午,药家鑫给他们说在撞一男一女之前还撞了别人。专案组称22日将其抓获http://t.cn/zOHvSW1药家鑫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判决书上其23日到公安机关自首。一些说法不一致,元芳,你怎么看?”。

             

            对于该案法律问题的讨论,如:

             

            “理由如下四点: 一、‘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为定性不当。原因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路灯暗,光线不如白天的好,药家鑫高度近似眼神不好;杀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杀了多少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四、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认为中院量刑过重。 以上就是药家鑫上诉的主要理由,我们现在就好好地来驳斥他以上几点吧。欢迎大家热烈讨论。”

             

            从这个意义上说,张显的微博言论不应一概地加以指责,正如张显在微博当中对自己的一句评价,“事实上,张显反击的,远远不止于药家鑫的家庭背景,他的批判矛头,几乎对准了和药家鑫案相关的每个方面”,这一句话还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而且,药庆卫起诉张显侵权案的判决也能够说明其中仅有一些言论侵犯了药庆卫的名誉权。[]

            北海案被辩护律师称作是“假案”,辩护的重点在于揭示公诉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而律师发表的微博、博客紧密围绕庭审过程展开,杨金柱对公安部的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进行质疑。微博的重点是表达对于法律的不同认识,指出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此外,还有律师对于辩护权的伸张,对法庭进展的发布、程序介绍等。北海案中律师微博的内容类似于工作日志,办案过程的纪实,主要是是对案卷中事实问题的披露和对司法机关事实认定的意见。王兴律师对证人及证言及案件相关证据的质疑:

             

            “重大疑点六:被害人黄焕海吃宵夜至凌晨2点钟左右离开,遇裴金德后要打裴金德,德逃跑。控方指控随后在310分左右黄焕海被殴打致死后抛尸入海,相隔1个小时左右。但补充尸检却显示胃及十二指肠内容物排空(表明距死前最后一餐4—6小时)控方称其可能呕吐,北海法医称腐败气体作用,均站不住脚。”

            律师微博对于重要事实的揭露,这一点与法院平铺直叙式的庭审直播是不同的,律师将关键性问题展示出来以供世人讨论。以下是杨金柱微博:

             

            “杨金柱隔空喊话:北海公安如果让杀害黄焕海的真凶潜逃将难辞其咎!http://t.cn/ShU2hO杨金柱和各位律师们最痛恨的是:案卷材料显示,北海公安和检察在20116--8月补充侦查期间,已经接触到或者已经发现了另有真凶杀死黄焕海,但为了掩盖以前北海公安检察联手制造假案的错误,竟然没有深入追查!”

            通过对司法机关执法中存在的违法程序问题的揭露来争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反对他,不是因为他坚持认为裴金德去年的翻供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不是因为他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他说去年的庭审不算数了,检察院变更起诉补充证据后把原来的推倒重来了。这就把该案的程序问题和原庭审揭露的刑讯逼供给遮过去了,势必损害我的当事人的利益,必须反对之。//@斯伟江: 转发微博。”

            北海案律师微博中透露出很多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的程序问题:

             

            “北海黄焕海死亡案,是中国版的辛普森案。该案办案之粗糙,证据之缺失,实所罕见。有如下分析:(一)该案审理期限严重超期,实在是说明当地法院的无奈:无法下判!但又不敢直接宣判证据不足无罪!”,“炮制假案的有关人员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将来敢于继续制造假证据的人员,必将受到更严厉的追究!而真凶,亦必须立即缉拿归案!必须如此,唯有如此,黄焕海在天之灵才可以得……——博文片段来自只向真理低头之伍雷:假案已被揭穿,请立即辑拿真凶为北海杨炳棋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 http://t.cn/Szg0D3

             

            不难看出,律师通过微博直播自己的所见所闻,很多是检、警方所不愿意说的,特别是对司法机关的程序问题进行监督,包括揭示出了警方刑讯逼供的事实、证据,这些情况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被公布出来的。王兴微博:

             

            #北海案#今天二审,一直无法联系的裴金德意外主动到庭,也出乎法庭的预料。庭审中他听得懂普通话也讲得了普通话。他更说出一审开庭前被逼认罪,侦查机关威胁其如不认罪就抓其老婆及家人坐牢。 

             

            #北海案#为避免不必要的演绎和想象,我具体说一下我看到的裴金德撞墙的情况,以正视听:他先坐在一个靠墙放置的椅子上,头猛往后仰,脑袋撞到墙上,法警赶紧伸手垫住。后法警担心他继续,就将他安排坐在一个不靠墙的木质椅子上,但他仍然头往后仰,脑袋撞击椅子的硬木后背,法警只能再次伸手垫住。

             

            吴英案中律师杨照东的微博、博客中体现的内容主要是发布自己的辩护意见、还有对吴英情况的介绍。杨律师的微博中基本上都是阐述对于吴英案的法律意见,认为认定其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是错误的,吴英不该杀,如此判决难以服人。在微博、博客中他通过发布自己的辩护意见,对法院所认定的法律、事实的质疑、反驳等来展示自己所持主张的理由。其中最为典型的博文,如“如此裁判,焉能服众?”[]总之,此类律师微博大多数从现有的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出发,对其在证据收集、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以此实现自己的辩护权,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对当事人的同情及情感支持,由此动员舆论关注案件。

            作为案件当事人利益的代言人,律师也会从情感上表达出对于自己当事人的理解和同情,这一点在张显案中不应受到质疑,而且就在吴英案等其他案例中也都是存在的。在《我说吴英》一文中,杨律师提到了自己对吴英的感受,“我的印象——诚信、单纯、豪爽、勤奋”,也写到“父母眼中——她还是个孩子”等对吴英的正面评价。[]另外,很多律师微博中都会提到其他媒体是如何关注此案的,而且律师一般也会主动接受媒体采访或者支持自己的被代理人通过媒体的报道来引发舆论对于案件的关注,借助舆论的力量推动司法重视民意。对于舆论、公众的引导,在杨照东的微博中他写道:

             

            “浙江卫视、凤凰卫视等各路媒体近期将陆续报道吴英案,人们在关注吴英案件的同时,更多关注的是中国民间融资的未来,关注的是中国司法的公正。”“吴英的父亲吴永正明天到京,受邀参加周四的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关于吴英案的节目录制,这个苦命的人在为他的女儿奔走呼号!”“论吴英是非生死,谈民间金融环境研讨会现场,与会者对吴英罪与非罪、彼罪此罪各持己见,但一致的认识是:吴英不该死。”

             

            在北海案中,律师不仅自己写博客、发微博还主动与媒体配合引发社会的关注。朱明勇律师的微博中提到:

             

            “北海案昨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我才稍许放松,连日来鞍马劳顿,研读案卷,几乎夜夜通宵。今天准备休息一下,恰遇《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来采访,我躺在床上,半梦半醒之间接受了一个下午的采访。总结一句话,杨在新等四律师案、杨炳燕伪证案、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现有证据已经表明,无需开庭,无罪。”“发表了博文 《第一财经日报:刑辩律师的北海之忧》按:北海四律师案不仅引起了法制类媒体的关注,近来一大批经济类媒体也开始广泛关注。”

             

            由此可见,通过微博表达对于当事人的同情和支持,由微博发动舆论对于案件的关注从而期望影响公正的审判这是律师微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律师通过微博影响舆论是其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也是其职业精神的体现。律师微博引发社会舆论对案件的关注,可以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提升审判的透明度从而可以推动审判程序和结果的公正。

             

            3、对司法机关以外对方当事人、媒体及其他不同言论的反驳与指责。

            律师微博中的第三类内容虽然在所研究的案例中不占主流,但是,由于被告方与受害方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利益冲突,这种对立很有可能演变成为微博上的“对骂”,因此,这也成为律师微博中的一部分内容。读完了张显的微博,感觉张显微博中除了对于司法的质疑,他对于其他各方发表的与自己不同的言论也都是处处反击,这也再一次说明了网络言论空间的复杂性与不完善。从他的微博来看内容上并无太大问题,但是由于他的说话风格,情绪化地言论,这也就容易造成对其他人的伤害,因此,也就会遭受他人的反抗。除了法院认定侵权的微博内容外,他微博中还有很多语言是不够克制,对其他当事人可能会造成伤害的言论。

             

            “回复@兔宝宝T2012:814日《南方都市报》对药庆卫的采访 //@兔宝宝T2012:姜英爽:在世人眼前,你现在是以药家鑫的爸爸这个称呼而存在,你恨这个称呼吗? 药庆卫:我很想写一本书,叫《杀人犯父亲的维权路》。”

             

            虽然这些话并不构成侵权,但是,对当事人感情上的刺激是不言而喻的。应当说,法律是不允许株连的,对于儿子的罪过其父亲是不应当一同受到谴责,更不应当受到伤害,张显即便对于受害方持强烈的同情也不能牵连无辜。当然,语言的暴力往往是双向的,张显也收到了各种邮寄到他学校的信件,这给他也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所以,对于语言所酿成的精神后果所有人都应当谨慎。此外,这些情绪的表达,还激起了双方更多的仇恨影响到当事人之间理性的判断和选择,这可能是更大的问题。这种言论冲突导致的仇恨升级使得原本让受害方达成某种谅解的希望付之东流。[]而且,对其他当事人的攻击引起的诉讼还会使发言者为此承担侵权的责任。张显名誉权纠纷的二审判决中提到了不少关于此案中侮辱、降低对方当事人社会评价的言语,这些教训都是应当认真反思的。

            从主体关系的角度对律师微博作几点总结:1、当事人之间,针对另一方,以自己的调查取代司法机关,从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转向对于当事人的直接监督,而且,将观点建立在不可靠或者毫无根据的事实之上,那么,就较易引发侵权的后果,张显在药家鑫案中的部分微博内容即为明证。2、律师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督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如北海案、小河案,其意义是积极、正面的。微博的作用机理是网状的关系传播,由此可能引发社会公众的参与,吴英案中大量社会精英对案件发表了看法,律师以外的社会精英(公众)对于案件关注给司法机关带来压力,从而可以促使法官遵从法律、良知谨慎裁判,减少枉法裁判。

             

            三、律师微博传播中的争议性问题

             

            随着微博与司法审判过程的关系愈发的紧密,在律师微博如何健康、有序发展的问题上还是存有一些争议的。律师微博的内容应当遵循何种限度?庭审中禁止律师发微博的道理何在?这些问题随着律师微博发展的越来越快,也值得深入讨论。

             

            1、关于律师言论内容限制的分歧

            在媒介的发展史上,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随着大数据、社会化媒体、无线化潮流的接踵而至,网络爆发出前所未有的优势,也使得媒体对于社会的影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网络时代,社会化媒体将传播的权利重新交回到每个个体手中,人际传播这种最为原始、理想的传播形式逐步回归。技术进步推动个体权利的解放,当每一个个体重新获得对于信息的传播权利之后,原先围绕司法活动固有的权利关系就有可能发生改变。但是,司法机关对于媒体监督一直也没有找到很好的应对办法,而在社会化媒体环境中,如何规范二者关系就显得愈发的紧迫。[11]而且,随着律师的传播行为对司法的影响越来越突出,很多人对应当如何界定律师言论范围的问题进行了思考。高一飞等认为律师媒体宣传的不利影响体现在: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以及影响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他们认为我国当前对于律师宣传的,对于认定时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规定过于模糊,操作性不强。[12]而且,各地律协对于律师宣传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因此,高一飞等提出设定律师言论的界限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港原则,即规定了律师可以申明的三类内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处境情况的信息; 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程序的信息; 包含在已经公开的公共记录里的信息。2、回应权规则,“对于媒体已经出现的对其代理或者辩护的人存在明显片面或者不利宣传, 律师有权通过媒体进行回应或者解释。(包括警方、检方向媒体公布的信息)3、真实性规则,“律师不得对包括媒体在内的第三者提供伪造的事实和法律的声明。”[13]除了这种建议之外,在第二种方案当中,有律师提到,律师在媒体上发布信息时需要注意:1.不能泄露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司法机关的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的隐私等。2.正面、准确、专业地向媒体介绍情况,比如案件进展的阶段,对当事人采取的刑事措施,指控的罪名,等等。3.不能向媒体提供案卷材料。4.不能对案件、司法机关、当事人等向媒体发表推测性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5.不能利用媒体办案。[14]

            结合前面案例中律师微博内容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律师微博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安全港原则是值得商榷的。从当前中国司法的实际状况出发如果直接借鉴美国的做法会有一定的超前,有可能无法很好地保护律师的媒体言论。律师微博中很多的内容是事实(证据)、法律认定方面的内容或者是对司法机关意见的反驳或者辩论,这部分内容占据了相当的数量,显然它对于司法的权威会有一定的影响,这类的很多内容是不能够被安全港原则中提到的三类应当允许的内容所涵盖。但是,这些对司法机关工作漏洞进行监督的信息在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上又是十分重要的。缺乏了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就是毫无意义的,所以说,第二种方案中提到对于律师言论的限制更好妥当,更具操作性。其中的第4条中对于律师发言要“有的放矢”即在已有的法律、事实的基础上表达观点,这一原则认可了当前律师微博中大多数内容的合理性。第5条中不能利用媒体办案,此条如果将其限定在“《律师法》第40条第7款规定,律师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15]的范围之内也是有其合理性的,这一点应当成为限制律师言论的基本要求,这与对新闻记者的的新闻报道要求也是一致的。当前很多的律师微博中都会试图通过舆论来追求司法公正的实现,显然这不能算是“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与此标准相距甚远,所以,这样的规定对于律师微博言论能给予更好的保护。最后,对是否可以对公众提供案卷材料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当公开,以不公开为例外(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一些敏感性案件)。非涉及秘密的案件,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等属于公开性文件,开庭后可律师都可以通过微博发布出来。所以说,对于律师微博的言论可以有所限制,但这需要特别谨慎。当前对于律师微博言论如果构成侵权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责任,同时,可以根据上述原则进一步完善或者制定全国性的或者地方性的律师执业的规范条例通过行政手段约束律师微博的言论,除此之外,还需要律师加强自律认真对待自己的话语权。

             

            2、围绕律师庭审发微博现象的争论

            除了案件微博内容方面的争议外,还有对发布微博时机是否应当限制也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对于庭审中律师是否可以现场发微博就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意见。最突出的表现在围绕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律师庭上发微博的相关规定的争论。自2013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中提到,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显然,司法机关此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禁止律师庭审时发微博表现出其对于社会化媒体的谨慎态度。[16]

            20101216号,伦敦威斯敏斯特地方法院举行听证会,决定是否允许阿桑奇保释。《泰晤士报》记者亚历克斯向法官霍华德提出,希望在法庭上使用推特进行实时报道,而此项申请也获得了许可,这也成为英国法庭第一次由记者通过社会化媒体进行案件的直播。在美国,法官也开始尝试同意记者使用社会化媒体直播庭审,但此问题目前仍旧处于探讨当中。20101月,美国加州的联邦法院开审同性恋婚姻合法案,本来联邦法官沃克决定通过视频网站youtobe在美国其他州的法院中转播庭审过程,但是最终被最高法院否定了。

            相对于记者的庭审微博直播问题而言,庭审中律师发微博问题的争论就更加会激烈。尽管已经在司法解释中做出了规定,但是,其合理性并未得到充分的说明。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周加海在对为何要禁止律师使用微博等方式在庭审中传播案件信息时认为,“主要是考虑到,在实践中,如果是利用电脑、手机等‘直播’庭审情况,往往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这是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此外我们也认为你诉讼参与人到法庭来,应该专注庭审,如果你不专注庭审,发博客发邮件,有违职业道德,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7]对其中主要的这三点理由下面展开一些分析。其一、引发舆论压力,影响公正审判;这一理由当中律师发微博报道案件的目的的确是想引起更广泛的关注,这也是其为了改变与法庭中其他各方相比弱势地位的一种途径,但据此就是否能得出影响法院独立审判、司法公正的结论来呢?这可以说是在微博出现之前,媒体与司法关系中法院拒绝媒体监督常常依凭的尚方宝剑,以此来阻止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与评论,但是,这一主张争论数十年仍旧未能见分晓。此外,热点案件中律师通过庭外发微博大量的报道该案同样地达到了引发舆论关注的目的,但如果庭外允许,仅仅庭内禁止就一定能够减少媒体、社会对于案件的舆论压力吗?其二、对于律师发微博否是就造成一家之言会误导公众,这一理由也难以成立。霍姆斯提出了“思想与观点的自由市场”的理论,“霍姆斯的潜台词是,所谓思想也是一种商品。任何一种商品的品质是否优良,是否适合大众需要,必须投诸市场,在一场优胜劣汰的自由竞争之后,才能辨其良莠。市场提供了一个检测各种商品生存能力的机制、程序和标准。思想的市场也是如此,各种观点自由进入市场,进行自由交流和自由竞争,一段时间之后会有高下优劣之分,具有内在说服力的观点赢得了较多的受众,反之则应者寥寥。”[18]在言论的市场中担心的不是个别言论会出现偏颇,而是要让不同的声音出现,因为并不存在先天的代表真理的一方,真理是在各种观点的碰撞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律师的声音即便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只要法院也能够更加主动、积极地发布自身的观点,那么,即便律师的观点是偏颇的,也并无大碍。而且,法院如果能够积极应对舆论,反倒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理解。[19]其实、无论是法官、律师、记者谁发布的案件信息更具有可信度,这个决定权并不掌握在他们手中,最终的裁判权在广大的社会公众手里。[20]最后,律师发微博是否就会降低法庭辩论的效果,甚至说是一种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呢?律师作为当事人利益的代表,应当积极作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但积极与否关键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实质,具体来说,就是要在心理上、态度上主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笔者很多年之前,曾旁听过一次庭审,律师对于检察官、法官表现出的唯唯诺诺,不积极地为当事人伸张权利让我印象极深。而法庭中律师发微博,很可能是遇到法官并不能公正地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发微博恰恰是一种无奈下的积极作为的策略。再说,是否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该判断权理应归于当事人自己,他可以选择是否需要更换律师,甚至,作为律师管理部门的律师协会出台对于律师发微博的约束性规定也要比由法院来限制显得更有说服力。

             

            四、律师微博的意义及完善建议

             

            当前案件的传播过程中法院利用微博对部分案件进行直播,增加审判的透明性;传统媒体为了不失去公众的信任也加强了对于网络舆论场的互动。可以说,微博、博客对司法传播格局的改变具有很大的作为空间。在今天的这个时代作为律师群体本身,对于微博、媒体的看法还是相当自觉、积极的。有人认为,虽然律师不负有向公众发布信息的义务,但是,“也要从当事人及社会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做一些对当事人无害对社会有益或者对当事人和社会均有益的事情,比如,澄清一些事实,反驳一些谣言,让公众知道正确的事实真相及程序进展、措施等”。[21]律师微博的价值在于其不同与司法机关的微博,弥补了前者在信息上的不足或者信息不对称。如对于刑讯逼供的证据,司法机关是不会自揭其短,同样,对于司法机关调查所得的事实、证据,律师微博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律师对于舆论、媒体的态度更宽容,更偏向于与媒体合作促进对司法的监督,并且动员各种资源以展现案件的更多层面的丰富信息。 而当前律师微博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对于司法机关执行法律中违法程序、滥用权力的监督,从而实现法律正义和司法公正的落实。由于微博等社会化媒体加大了对于案件的舆论压力,就有可能督促法官尽可能地追求正义,减少司法的不公。“大量的事实证明,转型时期,律师与媒体实现良性互动,在媒体搭建的舆论监督平台上发出专业的声音,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同时,对促进司法公正也有所裨益。”[22]总之,律师微博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不仅促使个案公正的实现,而且引发相应的体制或制度的改革,孙志刚案中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躲猫猫监狱管理制度的完善等等;当媒体中出现“有罪推定”发表了当事人的不利言论时,律师微博可以纠偏,使得言论更均衡;司法机关对于事实、程序公布不及时,信息出现缺失时,律师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在传统媒体时代,公众、媒体对于司法监督最大的问题是司法拒绝媒体监督,司法不公开导致监督缺乏必要的条件和基础。作为公众代表的媒体是唯一的信息发布,沟通司法场域内外信息不对称的主体,但是,由于传统媒体数量有限,而且这些媒体对于司法本身的态度相对谨慎,或者政治上存在顾虑,所以,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或者形同虚设,或者也就是偶尔为之。而当理论上庭审参与中的每个人都有发布信息的权利,特别是律师群体,他们与司法机关的利益并无太多的牵连,他在信息发布中可以更少顾虑,此时,通过媒介形成的拟态空间里的公众就能够在掌握信息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对司法的监督。因此,可以说,社会化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媒体的司法监督进入了“深水区”,对司法的监督将更加的常态化,也会更有效。社会化媒体时代对于司法的深远影响还表现在它会加速司法的公开、透明。在技术的“外压”之下,之前的半遮半掩的司法活动现在就很可能走向透明(少数特殊案件除外)。这对于司法运作而言如何适应在阳光下运送司法的正义,这是司法自身所必须进行思考的课题。媒介化社会中每一次案件走向前台之后,在各类媒体的围观当中,这一过程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也逐步觉醒,对于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回应质疑的愿望和要求也更加地强烈,在此背景之下司法机关就需要有新的思路。在对舆论的应对中,针对社会化媒体的发展,司法应当积极、主动面对,争取主动在舆论场中表达自己的声音和立场,从惧怕舆论限制媒体转向公开透明阳光司法。

            今天律师微博在案件中的角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律师微博健康、持续的发展也需要自觉约束不当言论,不断提升自己的言论质量。在律师微博参与案件过程中需要谨慎针对私权的言论可能出现的侵权,但又应当提倡私权的联合以监督公权力的运行,包括对司法权进行监督以实现公正的审判。此外,还需要提升律师微博言论的质量。十分遗憾的是在药家鑫案中并未对于一些有价值的话题进行讨论或者进行深入的对话,比如免死中的“本土资源”(各项理由如大学生、独生子等)等,而只是将讨论的焦点引导到了药家鑫是否值得同情等表面性的问题之上,这也直接引起了对此问题上公众情绪化的对抗。所以,要构建良好的司法舆论环境,还应当进一步提升律师言论的质量,扩大讨论的范围,使得围绕案件的舆论能够形成更多有价值的观点。随着律师集体维权现象的增多微博也愈发显示出其积极的作用。因此,应当从制度上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律师庭审过程中合理发布微博的权利,如是必将有力地推动司法的公开和司法公正的更好地实现。律师微博要发挥作用,除了制度上的保障之外,还需要律师本人的自律,减少对对方当事人人格的贬低与侮辱,而要将尽力集中在对司法的监督上,通过借助舆论的力量推动对公正审判目标的实现。

             



            * 秀,新闻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科研人员、重庆大学新闻学院讲师(重庆 400000),手机:18621667142,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大学虎溪校区学院楼B3-416Email:yangxiubj@126.com

            []法院对案件进行微博直播的例子不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对徐长田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同步庭审直播。“本次微博直播从944分开始,共发布微博133,其中长微博”2,全程得到网友的积极回应与支持,共被转发150余次,回复评论80余条。1221分直播结束后,仍有网友不断参与转发与讨论。据了解,菏泽中院自20117月底在新浪开设官方微博,至今已有11.7粉丝。”《微博直播庭审请粉丝旁听》,载《齐鲁晚报》, 2012-09-14。最近的贵阳小河案中律师张磊(网名青石),就对其参与的案件连续发表博客达几十篇(《贵阳记》三十多篇,续也是几十篇),几乎在法院审判期间每天一篇。律师通过发微博扩大了案件的影响范围,督促司法依法审判,引发社会不同群体广泛关注。

            []公益性诉讼或集体性诉讼本身就是一些胜诉难度较大,弱势群体利益无法保障的特殊案件,此时,主动利用媒体是这类案件的胜诉的一种途径或者利用媒体的倾向较强,此时,对于媒体的功能应当肯定。律师与媒体可以联手,笔者在对罗春利律师的访谈中,他表示自己主动联系过媒体,让集体案件得到关注。参见,《75名集体工因14年同工不同酬起诉大唐电厂》,载《中国经济周刊》,20080707

            []参见:《律师行业求变——“ 法律与传媒高峰论坛暨岳成网开通仪式”侧记》,许浩:《律师与媒体传播》,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terview/content/2013-05/20/content_4473682.htm;访问时间:2013-5-20

            []这几个个案中律师微博特征十分鲜明。药家鑫案中受害人一方的代理人张显的微博受到了广泛的批评,舆论讨论较多;吴英案曾被很多名人微博所评论,甚至其被改判也被人称作是微博的胜利,故其律师杨照东的微博在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也值得关注;北海案掀起了中国律师集体维权的先河,其中不可小觑的是案件审理全部过程通过数位律师的全方位的完整、全面的直播,这在过去是十分罕见的。

            []张显微博中获得药家鑫案相关微博465条,杨照东微博中吴英案微博65条及其发表的吴英案的博客,北海律师团成员微博中被害人黄焕海为关键词搜索的微博分别为:陈光武28条,王兴7条,伍雷16条, 杨金柱55条。

            []因此,也有人发表了支持张显的文章。全章律师:《互联网的声音再怎么强大也很微弱——支持张显教授的网络言论兼论互联网自由》,http://blog.sina.com.cn/beyondlawyer。药庆卫与张显的侵权纠纷中法院的判决就很好的体现了这个观点。

            []法院最后认定了药家鑫案中张显的侵权行为成立,其中涉及侵权的内容为微博1条、博文2篇,判决其删除以上内容并在其微博、博客上连续30日分别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药庆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原告药庆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l元、公证费5960元。正是这部分观点或者事实都是不真实的、缺乏事实基础,因此也受到了对方当事人的起诉并且得到了法律的惩罚。参见嘶哑老汉新浪博客“药庆卫诉张显名誉权二审判决书”,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b878d401018ajl.html,访问时间2013-6-2

             

            [] 参见杨照东的博文,《如此裁判,焉能服众?》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5472240100xlqx.html,访问时间2013-6-2

            []参见杨照东的博客,《我说吴英》,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5472240100pyqf.html访问时间2013-6-2

            []关于媒体如何影响当事人和解的问题也是需要反思,见小侯的文章,广州网友小侯的文章,《药家鑫案后记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99c9500100vd8b.html

            [11] 2009年出台的规定,甫一推出即引发各方争论,无疾而终。有些人将其看做是一种内部规定,并不会有实质性的效果;但是,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是司法系统内部有普遍约束力的。对于文本解读的巨大差异,也使其实质的效果大大折扣。曾令健:《法院如何面对传媒:一个文本的分析》,《前沿》201015

            [12]唯一一处关于律师媒体的是2004 3 30日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试行)》在第六章第四节规定了“谨慎司法评论 的内容:第一百六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传媒散布、提供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第一百六十三条: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参见:高一飞, 潘基俊  《论律师媒体宣传的规则》,载《政法学刊》,2010年第4

            [13]参见:高一飞, 潘基俊  《论律师媒体宣传的规则》,载《政法学刊》,2010年第4

            [14]李贵方《律师与媒体》,中国新闻监督网,http://www.chinaxwjd.cn/html/xsyd/2013-02/825.html,访问时间2013-6-5

            [15]李贵方《律师与媒体》,中国新闻监督网,http://www.chinaxwjd.cn/html/xsyd/2013-02/825.html,访问时间2013-6-5

            [16]就在年初,靖江法院就对于一律师庭审时使用手机的行为作出了处罚,此举立即招致颇多的指责,特别是律师群体认为这是对律师权利的侵害。在处罚决定做成后,又很快收回释放了该律师。但是,围绕着法院是否有权及其禁止律师发微博的合理性何在这样的讨论才刚刚开始。”靖江法院拘留律师事件,财新《新世纪》 2013年第14 出版日期 20130415

            [17]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 禁止通过微博直播庭审情况;来源中国广播网,http://china.cnr.cn/ygxw/201212/t20121225_511638344.shtml。反对庭审发微博的理由还可以见:《法官认真审案,律师专心辩护微博直播庭审,交给媒体》,2012-04-06南方周末

            [18]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sxwh/shsc/article_2012103170036.html,访问时间2013-6-2

            [19] 莉:《微力量下的司法与公众关系》,《人民法院报》2012210

            [20] 在全国法院第一期(总第3期)高中级法院副院长轮训班上张军谈到要特别注重程序正义,“更多的案件,是因为程序上欠公正,该做的没有做,那么导致炒作。包括对律师的一些不公正的情况,使得极个别的无良律师在法庭上,控告法庭,严重违反庭审秩序,公布出来以后,没人相信法官,谁也不信法院,只相信那些律师的胡说八道。”对此杨金柱律师对其言论提起诉讼,本人认为律师并不是在话语权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即便更容易获得公众的信任也是法院在信息发布及公信力方面存在不足还需要不断改进。参见:沈念祖,《法院副院长们的压力》,经济观察报,2012519

            [21]对李贵方、王思鲁文章中观点的总结。参见李贵方《律师与媒体》,中国新闻监督网,http://www.chinaxwjd.cn/html/xsyd/2013-02/825.html,访问时间2013-6-5;王思鲁:《以个案实现公正:律师与媒体良性互动》,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http://www.fsou.com/html/text/art/3356015/335601581_1.html,访问时间:2013-6-5

            [22]王思鲁:《以个案实现公正:律师与媒体良性互动》,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http://www.fsou.com/html/text/art/3356015/335601581_1.html,访问时间:2013-6-5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如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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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桂明总编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对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平安校园”信息平台》事例的点评(2014年1月20日   北京)                                                                                                            
            尊敬的主持人,各位法官、各位检察官、各位律师、各位记者、各位朋友、各位领导,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

               我们都知道,说起池州,我们都会想起九华山,所以对我们来说,第一个关注点就是九华山。但是,从今天开始,我们又多了一个关注点,那就是刚才杨书记介绍的“平安校园”这个平台。

               为此,非常感谢我们的主办单位,过去是感谢主办单位给我学习的机会,今天是感谢主办单位给了我一个非常正当的旅游机会。因为下次我去九华山就不是旅游了,而是去工作调研,我要看一看“平安校园”的进展如何。我今天是点评者,同样我也是将来的“平安校园”的关注者。所以,也感谢杨书记的介绍,使我以后去九华山就可以不限次数、不限时间,随时去,随时看。我想,我是否可以代表杨书记邀请各位去池州看看,上海也好、北京也好,其实都不如池州美,不如九华山美。

                                      

               好!言归正传。今天我要点评的杨玉兵书记介绍的“三四五六”,我觉得很有价值、很有意义。在我个人看来,我觉得“平安校园”这个平台,与其说是一个平台,还不如说是一个系统;与其说是一个平台,还不如说是一种形象;与其说是一个平台,还不如说是一种全社会的关爱和关心。

               这个平台看起来是一个室内的平台,但是它又是一个室外的平台;看起来是一个有形的平台,但是又是一个无形的平台;看起来是一个实践的平台,但又是一个理念的平台;看起来是一个公安机关的平台,但是又是一个全社会的平台。这个平台之所以能够入选“25个最佳”,是因为他们的创新之处。他们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它的设计、就在于它的推行、就在于它的运行。

               众所周知,一个决策、一项政策、一种思路要做到领导满意、群众高兴,一般都要达到有规划、有标准、有措施、有流程、有机制、有落实,才能真正实现目标。来自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的“平安校园”服务平台告诉我们,他们不仅想到了,更重要的是已经做到了、达到了。

               所以,今天我想从以下三个部分来点评,一个是规划,一个是流程,一个是落实。我觉得这也是归纳他们创新之处的三点最重要的总结。当然,刚才杨玉兵书记用了一组数字概括他们创新的意义,就是“三四五六”。同样,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创新,其实就是在这三个方面,第一个是规划,第二是流程,第三是落实。

               在我看来,他们之所以能成为“最佳”,主要是因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到了“优先”,实现了“创新”:

               一是从思路到规划是有板有眼。在“服务平台”上,既有定期评估与动态管理的量化标准,也有分类指导与动态考评的管理系统,还有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的专家评估,更有动态服务与及时管理的监管格局。正可谓:系统化与规范化比翼齐飞,动态化与信息化相得益彰。于是,在规范的标准下,在科学的系统上,实现了有的放矢的管理提升与统筹有方的治理优化。

               二是从规划到流程是有模有样。在“平安校园”服务平台,可能最值得称道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其设计建立的“五大模块”即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其他安全等五个方面。正是因为如此,各个学校才能做到每天在各个管理模块中录入相关数据和工作情况,从而实现便捷的信息化与高效的数据化管理服务。可以说,既方便了执行者,更方便了管理者。

               三是从流程到落实是有声有色。任何工作安排与政策推进,都需要落实。如果没有落实,一切工作就可能变得虎头蛇尾。我们看到,“平安校园”服务平台最让人欣慰之处就在于所有的策划与安排,既有“每天必抓”、“每周必研”、“每月必报”乃至“每学期必查”的日常管理,也有专人走访、实地核查的督办机制,又有分工负责、及时到位的联动机制,还有逐级分工、分级管理的上下协调,更有分类管理、分级评估的考核奖惩机制,最后通过各种科技手段达到系统安全的数据管理。其中值得其他地方参考的是其校园安全状况评估系统。他们按照“四色积分预警”制度对所有单位与学校有关校园安全工作进行考评,“红色”表示很危急,“橙色”表示具有危急状态,“黄色”表示基本安全,“蓝色”表示安全祥和。对于评估为“红色预警”的学校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其大力整改,限期内完成;对于“橙色预警”的学校,重点在于督促其提升安全工作水平。

               思路决定出路,想法决定做法。作为一个公安机关推出来的平台建设,就像刚才胡云腾主任说的那样,审判不仅仅是法院独台戏,同样我们“平安校园”的平台肯定不只是公安机关的独台戏,是各个机关乃至全社会共同搭起来的平台。我们都知道有这样一句话,说是未成年人保护也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好,都是“想起来紧要,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但是,我们从“平安校园”的设计当中,我们看到实际上他们已经不再只是写在纸上,也不只是挂在嘴上,也不只是贴在墙上,他们已经落实在行动上。我们欣喜地看到,目前池州市5所大中院校、79所中学、232所小学、171所幼儿园,以及公安、教育、食品药品监督、城管等部门都接入了“平安校园”服务平台,完全实现了“平安校园”全覆盖,真正做到了“没有被边缘的学校,没有被忽视的隐患。”

               在我国“未保法”中,开门见山强调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就是强调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怎样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谁来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哪些权利。在我看来,最关键就是一句话:那就是面对未成年人,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政府、我们的社会乃至我们的家庭,脑子想的与实际做的,应当就是两个字“优先”。

               这个“优先”,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最大利益原则”最早是由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后来在若干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中多次得到重申,如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6年《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宣言》、1987年《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直至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成为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里程碑。目前,在儿童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领域,“最大利益原则”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并已被作为解释相关法律条文的依据。同样,这个“最大利益原则”也在我国“未保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由此可见,“优先”,既是我们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出发点,也是我们保护未成年权利的切入点,更是我们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落脚点。因为“优先”,才有落到实处的保护,才有事半功倍的预防。 

               池州市公安局建立的“平安校园”服务平台,正是因为其无论在工作思路还是工作部署、无论是组织协调还是管理规范,都时刻将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置于优先安排与特殊地位。不仅如此,而且他们还通过整合资源、凝聚力量、科学管理等手段方式,探索创新出了一条对应新时期、适应新形式的“护校安园”新路子。

               因为优先,才有领先一步的创新;因为创新,才有高人一筹的优秀。所以,如此有声有色的落实,如此有模有样的管理,如此有板有眼的决策,没有理由不成功,更没有理由不优秀。于是,池州市公安局建立的“平安校园”服务平台就这样获得了“最佳”,成了此次评选中优秀的“25佳”之一。

               各位朋友、各位领导,我们当然都知道,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同样应当知道,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就是对我们自己、对我们社会、对我们未来的“优先保护”;我们更加应该知道,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就是对青少年走向犯罪之路的最好“预防”,就是对触法青少年的最好教育、挽救和感化。

               最后,我给杨玉兵书记提出一个建议,您的报告中有一句话叫做“没有被边缘的校园,没有被忽视的隐患”,可否再加上一句话,叫做“没有被遗漏的人群”,我们希望关心社会上一切人。我们常说一句话叫做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孩子,相信我们有这个平台,能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得更好,而且我也祝愿池州市公安机关“平安校园”这个平台在未来的日子里做得更好,把我们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做得更好!

               谢谢大家!

             

             

                 建立“平安校园”服务平台

                           
                       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杨玉兵介绍最佳事例《“平安校园”服务平台》,

            事例单位

            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

            推荐单位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实质评审单位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中央部门实质评审意见

                安徽池州公安机关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系统化、规范化、动态化、信息化、长效化”要求,在校园安全工作中推出了模块化工作方法,建立了六项工作机制,有效促进校园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建设,切实提升校园的抗风险、抵侵害能力的“平安校园”服务平台。

            基本情况(背景、做法和成效)

            为建立信息化条件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长效机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进一步净化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2012年以来,池州市公安、教育等部门密切协作,整合资源,凝聚力量,探索创建了池州市“平安校园”服务平台。目前,全市5所大中院校、79所高初中,232所小学、171所幼儿园,以及公安、教育、食品药品监督、城管等部门已接入“平安校园”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化、扁平化和全覆盖、全天候的监管服务,做到“没有被边缘的校园,没有被忽视的隐患”,走出一条适应新形势的“护校安园”新路子。

            一、抓规划,实现校园安全管理科学化

            一是创立校园安全评估标准。评估标准是“平安校园”服务平台的核心内容。池州市公安局认真借鉴银行业金融场所安全评估工作做法,率先将安全评估引入到“护校安园”活动中。通过梳理关于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定,筛选出基本指标,制定《池州市校园安全评估实施办法》,定期评估、量化评分、动态管理,全面、系统、即时反映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状况。

            二是研发平安校园服务平台系统。池州市公安、教育部门会同航天信息安徽公司,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研发“平安校园”服务平台系统,将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通过网络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化、扁平化的管理服务。并依托平台系统,组织对全市学校的安全评估,按照评分高低,实行红、橙、黄、蓝的“四色积分预警”制度,分类指导,动态考评。

            三是组建校园安全评估专家组。从全市教育、公安、政法等部门遴选人员,创建市、县两级校园安全评估专家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学年对各个学校的安全状况,组织一次实地安全评估,指导做好“护校安园”工作。评估结果录入服务平台系统,作为分色动态管理和考核奖惩的基础。

            四是构建齐抓共管的统筹治理格局。按照“系统化、规范化、动态化、信息化”要求,最大限度整合各方资源,最大限度形成监管合力,及时、有效加强动态服务和管理,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抓流程,实现校园安全管理规范化

            “平安校园”服务平台系统包括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重点是食品安全)、其它安全等五个管理模块。各级、各类学校在“平安校园”服务平台上,通过录入相关数据和工作情况,实现“纸质台账电子化,浏览检查即时化,管理服务便捷化”。

            一是治安管理模块。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在“平安校园”服务平台,录入学校、幼儿园人防信息,“人来添加、人走注销”,逐项录入学校物防、技防建设情况,有特殊情形的在备注中标明,是否达标,相关部门一点鼠标即知。派出所随时对辖区各级、各类学校相关情况进行抽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督促学校提升内部治安保卫水平。

            二是交通管理模块。各级、各类学校每天或者不定期对学校周边交通状态、交通标志标识、存在交通隐患,以及校车和驾驶员信息管理进行了解登记,“平安校园”服务平台,随时报送相关文字和图片材料,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依托平台,与学校互动沟通,消除隐患。

            三是消防管理模块。包括各级、各类学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防火巡查、整改隐患、灭火演练、疏散逃生、消防教育等情况。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依托平台,督促学校提升自身火灾防范能力。

            四是公共安全管理模块。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着力对学校食堂日常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物原材料来源、日消耗、剩余物去向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此督促做好校园食品安全有关工作。

            五是其它安全管理模块。针对新出现的涉校安全问题,纳入进行管理,避免遗漏。

            三、抓落实,推动校园安全管理上水平

            一是日常管理机制。2012年5月,池州市公安、教育部门共同制定《池州市“平安校园”服务平台运行规范(试行)》,明确各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依托平台抓“护校安园”工作的职责任务。坚持“每天必抓”:学校填写“安全日志”,县级以下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天浏览辖区学校“安全日志”,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通过平台流转至上级公安、教育等主管部门。坚持“每周必研”:县级以上公安、教育部门每周汇总信息,分析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坚持“每月必通报”:每月对全市学校安全等级状况,进行动态评比,工作开展状况和绩效实行每月通报。坚持“每学期必普查”:每学期对全市学校安全等级情况进行一次基础核查,作为动态管理的基础。截止目前,已通过“平安校园”服务平台为学校、幼儿园解决问题近千项,消除安全隐患260余起。

            二是问题督办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安、教育部门严格按照《池州市“平安校园”服务平台”运行规范(试行)》要求,对“平安校园”服务平台上反映的问题,及时安排专人进行走访,实地核查,提出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到位。需由上级部门或当地党委政府解决的,由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联合以专报形式报请党委政府解决,并及时在“平安校园”服务平台上反馈督办问题进展情况。

            三是部门联动机制。市、县综治委学校周边治安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教育、公安、交通、卫生、行政执法等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和责任,解决各学校通过“平安校园”服务平台所上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解决情况通过平台及时发布,形成“护校安园”的整体合力。2012年5月20日,池州六中通过“平安校园”服务平台反映校门前载客车辆违规停放、乱设报刊亭等问题,公安、城管部门联动,在一周内予以解决,赢得学校师生称赞。

            四是上下联动机制。市、县、乡镇(街道)三级联动,逐级明确责任和分工,其中市级负责全面组织协调、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的解决、对“红色预警”的学校实行挂牌督办;县级负责及时组织安全评估、实行分级管理、督促“橙色预警”的学校提升安全工作水平;乡镇街道按照事权划分,组织日常管理。

            五是考核奖惩机制。市、县两级公安、教育部门联合成立校园安全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池州市校园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细则》,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评估”原则,把校园安全评估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对工作滑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进行降级,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对被评为“一、二级平安校园”的学校予以奖励。对连续两次未达到定级标准的学校,向全市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到位。

            六是平台数据安全机制。利用硬件防火墙、数据库加密、远程身份认证等多种手段,确保系统信息数据不被破坏和外传,教育、公安部门逐个对 “平台”用户进行信息采集,并发给每个用户一个UK证书,用户使用UK证书登录时,系统自动对登录客户端进行身份验证,核实访问人员身份,确保系统数据安全。

            创新性说明

            近年来,公安部、公安厅对校园安全工作紧抓不放,并组织开展“护校安园”专项行动,确保学校安全、学生平安。但工作中我们发现,在抓校园安保工作时,既没有一个好的抓好、好的平台去利用,也没有一套标准来督促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标准、要求来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往往是事后补救,形成“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的局面。池州市公安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系统化、规范化、动态化、信息化、长效化”要求,研发出了一套体现校园安全状况,发现校园安全隐患,并及时协调解决的平台,能有效促进校园加强人防、技防、物防等方面的建设,切实提升校园的抗风险、抵侵害的能力的“平安校园”服务平台。

             

            附件(包括规范性文件、领导批示、媒体报道等):

            1、2012年4月4日,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以“池州:未雨绸缪打造平安校园”为标题,对我市 “平安校园”服务平台试点工作进行报道,充分肯定了“平安校园”服务平台在梅龙、九华山等地试点一个多月以来所取得的成效。

            2、2012年8月27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信息处在《安徽信息要情专报》第1107期编发专报《池州市推行“456”工作模式“护校安园”》重点介绍了“平安校园”服务平台。并专报省领导徐立全、唐承沛、陈树隆、谢广祥。

            3、2012年8月28日下午,省委常委、副省长陈树隆到我市调研“平安校园”服务平台。在池州一中,陈树隆听取了“平安校园”服务平台建设的有关情况汇报,现场观看了平台的应用流程,详细询问了平台的各项功能,不时点头赞许,对平台的建设成效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4、2012年9月18日,《安徽法制报》以《创建“平安校园”服务平台》报道了我市深化“护校安园”活动,通过设置平安校园安全日志、校园食品安全日志等功能,建立电子档案,每天公布公开,督促各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勤勉履职,落实好“护校安园”的各项措施。

            5、2012年9月4日至5日,公安部、教育部校园安保工作交叉检查组在我市进行校园安全大检查,检查组一行对我市的校园安保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平安校园”平台系全国首创,是做好校园安保工作的重要抓手。

            6、2013年1月6日下午,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冬季行动”确保本学期末和寒假期间校园安全视频会议,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阎正斌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池州市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杨玉兵在该局分会场,通过视频向全国治安系统介绍了我局通过“平安校园”服务平台,紧抓校园安全的经验做法。

            7、2013年元月7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治安管理工作简报》第180期《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专刊》,刊发《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创建“平安校园”服务平台提升校园安全工作水平》,充分肯定我市创建“平安校园”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的手段破解难题,实现“没有被边缘的校园,没有被忽视的隐患”的经验做法。

            8、2013年元月7日,池州市公安局联合池州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建立池州市“平安校园”安全评估专家库的通知》,建立了池州市“平安校园”安全评估工作专家库。2012年5月22日,池州市公安局联合池州市教育局印发《池州市“平安校园”服务平台”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

            9、公安部科信局于2013年1月5日下发通知,“平安校园”服务平台获第三届全国公安基层技术革新奖优秀奖。

             



            新闻背景:

                 1月20日,由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共同举办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顾秀莲,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陈训秋,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汪鸿雁出席研讨会并讲话。来自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全国律协等单位的领导,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职责和自身建设,就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强化法律实施效果,儿童福利制度、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平安校园建设、少年法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加强外部力量和专业力量参与等作了发言。来自法学理论和实践部门的专家学者近150人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主持。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大型系列活动,由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主办,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全国律协作为支持单位,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作为协办单位。自2013年7月启动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活动:召开中央部门专家座谈会、委托九省市地方法学会开展调研、赴河北等省市进行实地调研、全面收集整理国内外立法例和研究成果并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文献数据库和理论研究专家库、起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修改建议稿并召开未成年人法律完善专家研讨会、开展全国性主题征文并征集论文4040篇、开展制度创新事例征集活动等。大型系列活动的开展,对推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健全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宣传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促进未成年人法学研究的繁荣和研究队伍的壮大,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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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中国十大法治新闻折射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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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3年度法治发展综合评估项目成果发布会”上的点评(2014年2月22日)

                                       刘桂明

                     

            尊敬的徐汉明教授、杨灿明教授、李雪慧社长:

                感谢你们给了我这个学习的机会!很高兴今天再次来到这里向大家汇报我的学习体会。此时,窗外雾霾密布,更需要我们拨开迷雾梳理过去、规划未来。

                刚才,前面熊秋红、徐鹤南两位美女教授都做了很好的点评,刘仁文教授与齐文远教授又分别从另外的角度做了很好的点评。但是,我觉得他们的点评都可以纳入我的点评范围,都可以作为2013年的法治新闻。比如熊秋红教授点评的的“中国十大法律制度建设成就”可以作为制度建设新闻,徐鹤南教授点评的“中国十大影响力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可以作为法学理论新闻,刘仁文教授点评的“中国十大影响力法治人物”可以作为法治人物新闻,齐文远教授点评的“中国十大影响力法治案例”可以作为法治案例新闻。所以,他们四位点评的就是今天产生的第十一大法治新闻。

                那么,今天发布的“2013中国十大法治新闻”告诉了我们什么呢?我觉得最重要的就是要了解“法治”是什么词,在我点评的法治新闻中可以看到,法治就是一把标尺、一个标准、一个方向、一个导向。正好我们法学会的方向主任与张新宝总编今天也到会了,他们的到来不仅为我加油助威,更重要的是为今天的活动带来了明确的方向,还带来了法治这个法宝。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这十大法治新闻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标志来影响我们对过去一年的判断与分析。

                              

                当2013年成为历史,当历史以十大新闻出现,当新闻被当成历史大草稿的时候,用我们回望的眼神与审视的目光去分析研究过去的一年给我们带来的中国十大法治新闻,我发现,与其说是十大新闻,还不如说是十大关系。

                第一条新闻: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法治中国”正式写入党中央文件,我觉得这说明了一种上与下的关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法治中国”正式写入党中央文件,其深意就是为了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从根本上树立起法治的极大权威,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对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传统认识。这是自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综合版”和“升级版”。其中还第一次提出了“中央事权”的概念,其目的也是为了树立中央权威,发展和完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础。可以说,“法治中国”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到一个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又一次极为重要的全面提速与极为深刻的转型升级。这个转型升级不仅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更重要的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第二条新闻: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出“人财物统一管理”目标,这是为了解决内与外的关系,为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无论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还是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尤其是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乃至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都是为了解决合议庭内外与法院内外的关系,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从而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其中特别要求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

                同样,通过大力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等一系列制度建设,既是为了强化内部管理,更是为了强化外部监督。为了打通内外良性循环渠道,还必须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

                可以说,《决定》这部分内容,其意在克服“司法地方化”的倾向,也是为了落实我国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重要举措。地方法院、检察院内部的人财物不依赖外在的地方机关,必将有利于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办案,有助于从根本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

                第三条新闻:中央巡视组“重拳打虎”多名省部级高官落马。从老虎这个概念讲,这是一种大与小的关系。

                2013年,从省部级到县处级多名大小官员落马,“寻虎打蝇”取得了显著成效,进一步增强了民众对于反腐工作的信心,赢得了民众对继续深化改革的认可与支持。中央要求,抓大不放小,治标更治本,“老虎”、“苍蝇”一起打,既要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要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既要敢于碰硬抓老虎,又要善于寻机捕苍蝇。在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任何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这是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好体现,无论你曾经的官位再高,曾经的权力再大,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第四、高检院五年反贪报告引起中外关注作为第四条新闻,意味着是一种长与短的关系。

                相比每年在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2013年高检院的五年反贪报告更加引起了中外媒体的关注。由此可见,反腐反贪工作绝不是短暂的一次性的工作,而是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所以,最高检向人大作反腐工作专题报告,不仅体现了中央领导人对反腐败的高度重视,也标志着中国反腐败工作开始进入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同时,最高检专题报告反贪工作意味着最高检的这项职能将会得到更大强化,司法机关正在走向反腐败的舞台中央。可以预计,在反腐工作越来越法治化的未来,检察机关在反贪工作中的作为和地位也将越来越凸显出来。

                第五条新闻是2013年的标志性新闻,劳教制度施行五十余年终被废止,这是一种破与立的关系。

                尽管劳教制度在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在其执行过程中暴露的侵犯人权问题,尤其是未经法院审判就长时间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的现象,多年来必然饱受非议与指责。不破不立,不废不兴,为了进一步树立保障人权的理念,进一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都有必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劳教制度的废止,体现了中央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对民众期待的回应,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我们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决心和力度。

                                    

                第六、政法机关集体发声纠正防范冤假错案,这条新闻显示了一种纠与防的关系。

                发端于2013年春天的张氏叔侄冤案平反,标志着如何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开始引起政法系统的高度重视及深刻反思,从而助推冤假错案的纠防机制得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进入下半年,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频频通过各种形式,重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并要求各级战线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媒体,我们看到,类似的由政法机关集体发声主动纠正冤假错案,要求坚守法律底线,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底线,多年来还是第一次出现。可以预见,在政法机关集体发声之后,对于冤假错案纠防的力度,在新的一年必将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各级政法机关积极转变思想、建立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办案工作,从而尽一切努力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七、微博直播庭审开启司法公开新时代,这条新闻说明的是一种开与闭的关系。

                如果要用一个字概括2013年,最合适的可能就是“网”字,尤其是通过微博、微信展现的网络发展状态。从“薄熙来案”、“刘志军案”到“北京街头摔婴案”、“南京女童饿死案”、“李某某强奸案”等等这样的大案要案,从“@济南中院”到“@京法网事”乃至“@最高法院”等等这样的微博平台,从中小城市到京沪等大城市等等这样的网络影响,这一年,无论是社会热点案件还是专业庭审细节,都以微博直播的方式将司法公开推到了世人的面前。微博直播庭审不仅新颖快捷方便,从而使群众能够第一时间了解案件审理过程,更重要的是彰显了社会公平与公正,有效地起到了一定的普法教育意义。可以说,微博直播既保障了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通过虚拟网络的隔离保障了庭审的有序进行,这是近年来司法机关借助新媒体推行司法公开、塑造司法公信的里程碑式的事件。从此,司法不再神秘化、封闭化。

                第八条新闻:打击网络“大谣”净化网络环境,这是从声音效果看来体现的一种好与坏的关系。

                如果说“中国好声音”是电视艺术的一种提升与扩张,那么,2013年打击网络“大谣”,净化网络环境,则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责任与使命。此举是为了让大V更应履行社会责任,珍惜社会声誉,传播真信息,以发出更多的“好声音”。无论是中国互联网大会上的倡议还是“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布,都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人们的网络表达权、知情权、名誉权等相应的合法权利。同时一定要树立底线意识、底线思维,爱惜自己的话语权, 用好手中的话语权,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发布真实可信的信息和积极理性的建设性观点,为追随者树立坐标和方向,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总而言之,表达“法治好声音”,既是水平与能力,更是责任与使命。

                第九条新闻:彻查“衡阳破坏选举案”彰显反腐决心。这条新闻表明了一种美与丑的关系。

                选举人大代表,本是十分神圣的事情;当选人大代表,该是十分美好的事情。但是,有一些人将如此神圣的事情视同游戏,视如此美好的事情作为交易,公然以钞票换选票,以金钱谋取政治权利,这是典型的权钱交易,这是明显的美丑颠倒。从政治上看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玷污和挑战,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从法纪上看,是对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粗暴践踏,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和党内民主原则的直接破坏。可以说,衡阳破坏选举案的严重性、危害性,绝非一下子可以消除的。我们期待着依法追责乃至依法严惩的结果,我们更期望每个公民手中的一票真正落实、真正合法。

                第十、《新快报》事件重申新闻职业道德社会责任。这条新闻告诉我们如何处理真与假的关系。

                真实,既是新闻报道的信誉,更是新闻报道的生命。陈永洲事件不仅成为新闻界2013年的最大丑闻,而且还将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带来的严重危害置于社会各界的风口浪尖。新闻界如何杜绝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严厉打击新闻寻租,坚持新闻真实性,严肃新闻纪律,切实维护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已经成了新时期全体媒体人的重要思考题。究竟什么是正常新闻报道,怎样才是正常的舆论监督,媒体在发声时如何强调职业道德和履行社会责任,这是广大新闻工作者都必须回答的问题。新闻真假问题涉及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新闻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等诸多重大法治话题,极具影响性、代表性和示范性,对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特别是让社会理性、审慎地去思考和把握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新闻报道、言论自由、媒体公信力等之间的关系,促进新闻行业的健康成长,都将大有裨益。

                综上所述,十大新闻折射了十大关系,十大关系划出了十条杠杠,十条杠杠代表了我们未来努力的方向。

               

             

            背景介绍

            2013年度法治发展综合评估项目成果发布

                2014年2月22日,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检察日报社、人民检察杂志社、正义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华永集团联合举办的“2013年度法治发展综合评估项目成果发布会”在京举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杨灿明和该评估项目组委会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分别致辞。

                徐汉明说,希望这个评估项目能成为法治的羊皮卷,记录并展现法治跃动的每一个瞬间,让我们共同期待,明天的中国必将成为更加崇尚法治的中国,未来的时代必定是法治时代。

                检察日报社副总编辑赵信介绍了评估项目开展情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熊秋红研究员、刘仁文研究员,国家检察官学院徐鹤南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齐文远教授,《民主与法制》刘桂明总编等5位专家学者分别作了点评。

                

            中国十大法律制度建设成就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先行先试破除制度桎梏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破解认定难题惩治网络谣言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严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修改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首部旅游法:全方位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指导性案例:对威胁民航安全犯罪亮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四种情形外裁判文书一律公开 

                □社会保险费申报新规:用工30日内必须上“五险”

                □修改后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

                

            中国十大影响力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斑马线上的中国:法治十年观察》 

                □《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宪法规制功能》 

                □《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 

                □《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 

                □《现实与理想:关于中国刑事诉讼的思考》 

                □《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 

                □《劳动教养制度的终止与保安处分的法治化》 

                □《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 

                □专家《论检察》丛书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和完善》

                

            中国十大影响力法治人物

                □刘复之:政法往事的亲历者与塑造者 

                □张飚:为民洗冤的检察官 

                □刘协和:精神卫生立法的推动者 

                □罗昌平:实名举报反腐的媒体人 

                □邓正来:英年早逝的“学术个体户” 

                □郭兴利:蜀道上的背篼法官 

                □陈臻:“碧水蓝天”的环保倡议者 

                □赖水顺:调解泯恩仇的道德模范 

                □熊为义和闫怀玲:中国式的普法鸳鸯 

                □湘江守望者:保卫母亲河的环保志愿者

                

            中国十大影响力法治案例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 

                □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 

                □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无罪案 

                □河北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上诉案 

                □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案 

                □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案 

                □腾讯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案 

                □华为公司诉美国IDC滥用市场地位垄断案

                

            中国十大法治新闻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法治中国”正式写入党中央文件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出“人财物统一管理”目标 

                □中央巡视组“重拳打虎”多名省部级高官落马 

                □高检院五年反贪报告引起中外关注 

                □劳教制度施行五十余年终被废止 

                □政法机关集体发声纠正防范冤假错案 

                □微博直播庭审开启司法公开新时代 

                □打击网络“大谣”净化网络环境 

                □彻查“衡阳破坏选举案”彰显反腐决心 

                □《新快报》事件重申新闻职业道德社会责任

               

             

            2013年度法治发展综合评估项目成果在京发布

            2014-02-26 16:12:00 来源: 正义网(北京) 

            2013年度法治发展综合评估项目成果在京发布。
            2013年度法治发展综合评估项目成果在京发布。

              正义网北京2月26日电(通讯员蒋昊)“2013年度法治综合评估项目成果发布会”22日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央政法机关、高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的100余位与会嘉宾参与了本次发布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杨灿明教授、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兼院长徐汉明教授出席并致辞,校党委副书记齐文远教授点评。本次活动系2013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社会治理法治建设”项目之一。

              据悉,“2013年度法治综合评估” 经过综合初选及专家严格、细致评审,项目组委会最终确定个单项项目评选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等十项立法获评2013中国十大法律制度建设成就;政法往事的亲历者与塑造者刘复之等人物获评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治人物;《斑马线上的中国:法治十年观察》等十项成果获评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学理论研究成果;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等获评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治案例;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法治中国”正式写入党中央文件等十项新闻获评2013中国十大法治新闻。

              杨灿明校长在致辞中指出,法治中国建设是远大而艰巨的任务,既需要理论准备和智力支持,也需要艰难探索和大胆实践,但更需要不断地开启民智民心,凝聚广泛共识增强社会信心,这就要求高校科研机构走出去,不断地为法治建设鼓与呼,做法治建设的探路者和助推器,并热切期待年度法治发展综合评估项目能不断完善,扩大传播力,准确定格法治面貌,提升公信力,持续输送法治中国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形成影响力,成为品牌,迎接法治时代的到来!

              作为主办方和组委会主任的徐汉明教授,在致辞中感谢专家学者、社会各界及大众传媒一道分享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成果、一道携手促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繁荣与发展,在欣喜这个项目的设立之余,衷心祝愿她能成为法治的羊皮卷,记录并展现法治跃动的每一个瞬间。他形象的指出,评估项目犹如法治建设园地的一株新苗,在生长中还需要社会各界更多的呵护和培育,增强社会参与性、把握从海量法治建设成果筛选的代表性与典型性,坚持评估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达到评估成果的公正、权威、公信的效果。徐汉明教授最后希望,“藉由此次发布会,法治的共识将伴随着这个甲午年拨动的音符,与你、与我、与他、与国人、与世界汇成强大的和声—中国,您的法治春天来了!让我们共同期待,明天的中国必将成为法治中国!未来的时代必定是法治时代!”

              “2013年度法治综合评估”活动是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检察日报社、人民检察杂志社、正义网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华永集团共同开展
              在对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治案例作点评时,党委副书记齐文远教授表示,纵览十大案例,其涵盖范围广泛,社会影响深远,均堪称典范。对它们的遴选、推荐是对我国司法实践成就的中肯评判,更是对公民的法治意识、法治认同的培养与提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建立法治社会的基石在于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而法律信仰的产生又依赖于司法的直观公正。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治案例对增进公民的法治信仰,从而推进法治中国的进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熊秋红研究员、国家检察官学院徐鹤喃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研究员、民主与法制社总编辑刘桂明等专家学者,对评选结果分别进行现场点评。发布会最后,徐汉明教授、李雪慧社长、方向主任、张新宝教授、钱舫总编、张雅女士、姚莉教授、谢鹏程教授、甄贞教授、余国文主任分别为吴汉东教授、张智辉主任、邓子滨研究员、王旭副教授、赵秉志教授、周光权教授、左卫明教授、时延安教授、张卫平教授、应松年教授获评十大影响力法学理论研究成果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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