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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北京有什么惊世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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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北京风水中暗藏的惊世谜团

 

天地无垠,今天人类的认知水平只揭开了世界的冰山一角,还有层出不穷、扣人心弦的未解之谜等待着去探索。本文节选了北京古城里的几大谜团,它们就藏在人们耳熟能详的京城名胜古迹里。

                                    

有关专家对北京景山地区的遥感航摄照片进行了研究,发现这里的古代建筑群的整体设计形状貌似一组拟人化的建筑。地质矿产部地质遥感中心的科学家对此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他们利用遥感技术所拍摄的全北京城鸟瞰照片,翻阅了大量有关史料,相互印证。他们惊奇地发现,明朝人对北京城的设计建造是双龙布局形状。一条水龙和一条陆龙衡山环水,蔚为奇观。

                          

北京的双龙,水龙以南海为龙头部份,湖心岛是龙眼,中南海和北海构成龙身,什刹海是龙尾,摆向西北方向。陆龙俯卧在北京的中轴线上,天安门宛若龙吻,金水桥为龙的颔虬,东西长安街仿佛龙的两条长须,从天安门到午门一带是龙鼻骨部,太庙和社稷址如同龙眼,故宫恰似龙骨龙身,四座角楼好像是龙的四爪,伸向八个方向,景山、地安门大街和钟鼓楼构成龙尾。正阳门好似一宝珠。通览北京中轴线的古建筑,呈现出巨龙锁珠之势,极富匠心。

明代北京城建筑的这种双龙布局,反映了在华夏民族历史上君权神授的思想。在一种观念看来,北京乃兴龙之地,帝王乃天降龙种。这种神奇的双龙布局设计是中国古人的艺术造诣,还是天然的巧合,仍然是一个谜。



景山公园酷似一尊坐着的人像

19873月在北京地区航空遥感成果展览会上,曝出一个惊人的消息:遥感拍摄的北京景山公园平面园林图,酷似一尊盘腿打坐的人像,被称为景山坐像。这是怎么回事呢?

景山在紫禁城北门神武门对面,元代时本是大都城内的一座土丘,名叫青山。明永乐十四年(1416)营建宫殿时,把拆除元代旧城和挖掘紫禁城护城河的泥土堆在这里,取名万岁山,意在镇压元朝的王气,所以又叫镇山。传说皇宫在这里堆积煤炭,又俗称煤山。清朝顺治十二年(1655),煤山改成景山。

                          

专家夔中羽在冲洗遥感卫星拍摄回来的照片时偶然发现,俯瞰北京中轴线上紫禁城北端景山公园的整体建筑群落,酷似一尊闭目盘坐着的人像。人像面带微笑,公园的寿皇殿建筑群为坐像的头部,大殿和宫门组成眼、鼻、口、眉毛由树组成,两边非常对称的三角形树林组成了胡须,但它被寿皇殿外墙隔开了。

经过仔细辨认,这个图像的边框是由景山公园四周的内外围墙构成,近似于最美的黄金分割比例,它的面积是0.23平方公里,如果真是一幅人像的话,那它将是世界上最大的用人工建筑组成的人像。

景山的这个坐像到底是什么人?夔中羽发现故宫中轴线上最北端的一座宫殿钦安殿,始建于明代永乐年间,许多年都没有对外开放了,那里供奉着被称为水神的玄武帝的造像。意为黑色,古人解释为乌龟壳。玄武在五方中代表北方,在五行中代表水。打开沉重的大门,端坐在中央的水神玄武帝和殿内饰物仍然保持着明代的原貌。坐像和他有关吗?夔中羽为了证实自己的看法,曾经写信给溥杰先生和他的亲属,询问景山建筑是否与人像有关的事。回信答覆是,他们这些亲属当时在清宫中没有议论过这样的事。这说明整个清朝对景山是否有这张像是不清楚的,那是不是造像的人有意把这张图纸隐藏了呢?可惜的是,这样的依据一直没找到。

景山坐像引起了科技界和考古界的广泛兴趣。这幅近似人像的图形为什么会在北京中轴线上的景山公园出现呢?作为皇城宫苑园林,景山从辽代堆山,金代建园,逐步成为北京城南北轴线的中心点。这座人像究竟是古人有意建造还是一种巧合?几年来,专业人员为此作了大量的研究考证,但收获均微,至今还是一 个没有解开的谜。

                                    

颐和园里暗含图案

颐和园的布局也极其奇妙。卫星照片上的昆明湖变成了一个寿桃,万寿山展翅成了一只蝙蝠,连十七孔桥也成了一只长长的龟颈。北京人极其熟悉的颐和园在高空中看起来竟然是一幅福山寿海的图案。这些精妙的设计到底是古人有意建造还是一种巧合?

根据七代皆为清代皇家建筑设计总管的煌煌望族样式雷透露,当年为了给慈禧祝寿修建颐和园时,皇帝下令要在园林中体现福、禄、寿三个字,雷家第七代雷廷昌巧用心思,完成了皇上交待的任务。

                                

他设计了一个人工湖,将这个人工湖挖成一个寿桃的形状,在平地上看不出它的全貌,但从万寿山望下去,呈现在眼前的就是一个大寿桃。而十七孔桥连着的湖中小岛则设计成龟状,十七孔桥就是龟颈,寓意长寿。至于字,雷廷昌将万寿山佛香阁两侧的建筑设计成蝙蝠两翼的形状,整体看来成了一只蝙蝠,蝠同,寓意多福。

专家夔中羽把收藏多年的颐和园彩色红外遥感相片拿出来,开始了对照式研究。昆明湖确实酷似一只寿桃,只见寿桃的歪嘴,偏向东南方向的长河闸口。寿桃的梗蒂,是颐和园西北角西宫门外的引水河道。最为称奇的是,斜贯湖面的狭长的西堤,构成了桃体上的沟痕。而万寿山下濒临昆明湖北岸的轮廓线,则恰似一只蝙蝠,振翅欲飞。昆明湖北岸的轮廓线,明显地呈一个弓形,弓形探入湖面的部份,形成蝙蝠的头部。弧顶正中凸出的排云门游船码头,像是蝙蝠的嘴。向左右伸展的长廊,恰似蝙蝠张开的双翼。东段长廊探入水面的对鸥舫和西段长廊探入水面的渔藻轩,适成蝙蝠的两只前爪,而万寿山及山后的后湖,则共同构或了蝙蝠的身躯。

                                            

中轴线有点,起点指向是个谜

专家发现:一直被认为是正南正北贯穿北京城的中轴线却出现了与子午线不重合的现象,似乎有点

作为元、明、清三朝皇权至上和大一统思想的标志,中轴线是突出的中心部位,同时也是向心对称各级建筑为依据的轴线。然而,令人费解的是,这条有着730年历史的中轴线并非想像中的正南正北,而是向逆时针方向倾斜。更令人不解的是,中轴线直指270公里外的元上都。

                                            

经准确测量显示:以永定门为端点的北京中轴线,从逆时针方向与子午线有一个2度多的夹角。虽然只偏离了2度多的夹角,但在永定门北6公里多的地安门已向西偏离子午线200多米,而在永定门北约8公里的鼓楼则向西偏离子午线近300米。由于偏差角度比较小,普通市民根本感觉不到。

                                             

北京现有的中轴线是沿用元大都时的中轴线,当时中轴线的南端是丽正门(今天安门)。明朝将城南移,北京内城东城墙和西城墙均是在元大都土城基础上包砌城砖筑成,但中轴线方向未动。东直门至建国门一线是东城墙,西直门至复兴门一线是西城墙。清沿用明城,中轴线也未改动,至今已有730多年。

专家惊奇地发现,北京中轴线继续往北延伸,它的延长线直指距离北京270多公里的古开平,即今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的兆奈曼苏默,而兆奈曼苏默是元上都遗址的所在地。当年忽必烈就是从此地迁都到大都,即现在的北京,但仍将上都保留作为夏都。专家认为,北京中轴线北延至此并非巧合,因此兆奈曼苏默才是北京南北中轴线的北端点。

                                          

为什么延长歪斜的中轴线,其起点恰好就是曾经的元上都的遗址,这中间又有什么含义呢?科学家们仍在继续寻找着答案。

北京古城墙缺个角

翻开北京交通图,很容易就看到一条环形的线路像窗格似地镶嵌在北京城的正中心,把北京城分出城内城外。它就是二环路,北京古城墙遗址的位置。

北京古城墙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始创于元代,建成于明代,沿用于清代至民国,经历了七个世纪之久。今天,古城墙已不见踪影,被二环路替代蜷曲在老地方。据说,古城墙呈字形,城墙周长60里,墙基宽24米,墙高8米,全部为板筑的夯土墙。

                                           

细心的人会发现,古城墙没有西北角,即二环路没有西北角,西直门和东直门路线有所不同,西直门路段就像方形桌子被砍去了一角。据史书记载,巍巍北京古城墙在元代时是方方正正的,此所谓城方如印。到了明代,内城、外城和皇城均有缺角现象。内城没有西北角,破坏了北京城整体的对称性,从整体布局上看,似有缺憾之处。

为什么古城墙没有西北角?这是长久遗留下来的不被普通百姓所熟知的一个谜。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从卷帙浩繁的史书中寻找谜底,原由事理各有所云,但这个缺角之用意则异曲同工。我国著名的地理学家侯仁之教授在20世纪50年代曾这样解释,当初城墙是按矩形设计的,工程设计师们千方百计地想把矩形图案的对角线交在故宫的金銮殿上,以表示皇帝至高无上的中心地位。但由于自然原因,最终还是偏离了金銮殿。为避免杀身之祸,他们只好去掉一角,这就是西北角。

另有相传,明朝建筑北城墙时,西北角修建为直角,但不知何故,屡建屡塌,前后百年间,不知道修建了多少次。出于无奈,最后建为斜角。

社会学家对这一自然现象有一番传统观念上的解释,我国古代有一种说法,认为西北方向是个缺口。如西汉刘安写有《地形训》,认为大地八方有八座大山支撑着天体,其中支撑西北方向的山叫不周山。《天文训》讲八方吹来八风,西北方向吹来的风称不周风,东汉班固解释为不周就是不交之意。按这种解释,西北两 个方向不应该互相连接,而应缺口。

                                      

东华门门钉也有谜团

意大利摄影家马达罗的二十世纪初的北京摄影作品展上,有一张1898年从正东向西拍摄的东华门照片,照片上的门钉清晰可见———横七竖九。有细心人提出,现在东华门的门钉数是横八竖九。《帝京旧影》一书中有张摄于1922年的东华门照片,门钉数也是横七竖九。而《北京老城门》一书摄于20 世纪80年代的一幅东华门照片,与1898年那张照片的拍摄角度完全相同,门钉数却已经是横八竖九了。

那么东华门门钉究竟是横七还是横八?从什么时候起横七变成了横八?古代中国人认为:单为阳,双为阴。九是阳数之极,故九路门钉是体现最高等级的门钉排列。紫禁城南(午门)、北(神武门)、西(西华门)三门都是横九竖九,共81颗门钉。唯独东华门是横八竖九,共72颗门钉。为何此处用偶数(阴数)而不用奇数(阳数)?

在大门上装门钉,本是构造需要———加固门板。关于门钉使用的数量,明代以前无明文规定。到了清代,才把门钉数量和等级制度联系起来。《大清会典》规定,门钉只用在皇宫、坛庙和皇室成员府第上。皇宫、坛庙大门,每扇门板门钉九行,每行九枚;亲王九行,每行七枚;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九行,每行五枚。

那东华门门钉数目变动有什么历史背景?是故宫修缮过程中不慎弄错了还是其他原因?至今仍然是一个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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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不喜欢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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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明导语:

    这是一篇从标题到主题都值得关注与研究的文章,作者曾经是一位多年前从事律师管理的亲历者,现在又是一位直接从事律师实务的执业者,还是一位关注律师管理与律师制度的研究者,当然更是一位律师制度发展与进步的见证者。

    本文立论如何,欢迎大家踊跃讨论。如果可以且合适,有可能我们会将所有讨论与争鸣文字发到《民主与法制》杂志。

 

 

社会主义不喜欢律师?!

赵霄洛 

最近,宣传机构正在大力宣传社会主义500年。作为律师,当然关注的是社会主义与律师的关系。可是,看看社会主义500年的历史,不由的让人黯然神伤:社会主义不喜欢律师!

律师的职责是保护个体权利,并与私有制和民主制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律师从来都不被主张实行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者们所喜欢。

500年前,社会主义的开山鼻祖的托马斯﹒莫尔就主张“废除私有制”,他在描述理想社会《乌托邦》时说:“乌托邦人把善于歪曲事实、扭曲真相的全部律师逐出了岛屿。他们认为一个当事人没有必要通过律师告知法官曽经发生的事,他们可以直接向法官陈述,为自己的案件辩护。当一个人自己将所有的真相叙述出来,没有了律师的隐瞒和唆使,再加上法官明辨是非,事实和真相才会更容易让人明白,才不容易被任何事务所蒙蔽,犯罪的人终究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善良的人也会得到应有的待遇。”

18世纪,法国社会主义者傅立叶认为商业是整个社会制度毫无组织的鲜明表现,他厌恶地说:“律师则希望每个家庭都发生诉讼”,“为了商业的利益,这就是他们的老生常谈”;“律师们仿效高尚的商业惯例,养成了欺骗行为的习惯,他们在公共场所和司法机关门口劝阻农民或向农民兜售生意。这本来是可敬的服务性职业,却用之与卑鄙的目的”。

圣西门认为“私有制使人变成魔鬼,使全世界变成地狱”。同时,他对于律师也没有好感。1789年法国爆发资产阶级大革命。他认为,法国大革命是由律师和形而上学家们发动的。这些人本质上是破坏者。律师搬弄绝对权力、自然权力和自由等概念,来帮助新兴势力从统治阶级那里夺取单凭暴力无法得到的东西。律师就是提供革命理由、观点和口号的人。圣西门认为律师“他们提出的口号‘一切权力为人民’,‘人类自由’等等,像他们所反对的反动势力的口号一样空洞”。圣西门提倡大办实业,他认为律师“是一批什么也不生产的人”,“从而成为实业家的负担”。到了18世纪末,科学家、工业家、银行家、专家才是进步的,代表新事物的。而律师,则只是些“以智取胜、玩弄讼师伎俩、在审查制度下狡狯地弄文写小册子的人才”。他还说:“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他们是串通一气,要把诉讼变成无休止和使人倾家荡产的勾当”。

马克思比这些社会主义先驱者们好些,尽管他也主张消灭私有制,但是,他认为,律师提供的是“个人服务”,是以服务形态存在的商品,并且反对律师提供“免费诉讼”。这或许与他的父亲是位律师、他的法律学识以及他曽经与多位律师并肩而行有关。恩格斯赞许马克思的态度,提出反对律师实行“国家化”。遗憾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律师实行国家化的思想并未成为当时社会主义运动的主流思潮,也未引起后来社会主义者的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早期社会主义者们主张取消私有制,实行公有制的。到了18世纪,马克思、恩格斯又给社会主义追加了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目标。这种具有专制色彩的观念,直接影响到后来社会主义者的执政形态以及对于律师的态度。

在苏联,律师行业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局限。1893年之前,列宁曽经在萨马拉担任律师。但是,这并没有使得这位社会主义者对律师正眼相看。列宁一直把律师视为自由主义者,并用阶级斗争的眼光来看待律师。他认为,“地主必然会靠自由派律师的帮助来愚弄庄稼汉”, “立宪民主党的‘自由主义’是资产阶级律师的自由主义者,因为资产阶级律师要农民同地主和解,而且按照有利于地主的条件和解。”最为令人吃惊的是,1905年,列宁曽经在给夜﹒德﹒斯塔索娃和莫斯科监狱中的同志的信中这样写道:

“对律师必须严加管束,严加控制,因为这帮知识分子坏蛋常常害人。要事先对他们说:假如你这个狗崽子敢作一点点不体面的事情或在政治上采取机会主义立场(说社会主义不成熟、不正确,说是一时的迷恋,说社会民主党人否定暴力,说他们的学说和运动具有和平性质等诸如此类的话),那么我这个被告就马上当众打断你的话,叫你一声下流胚并声明拒绝这样的辩护等等。这种威胁手段必须加以使用”;“似乎倍倍尔说过,律师是最反动的家伙”;“……但是,无论如何对律师最好还是要加以提防,不要相信他们”。

用黑体字把这段标出来,这是因为,即使今天,看到列宁的这一信件,也会让律师们感到心寒。可以说,信中的 “管束”、“控制”、“威胁”、“提防”,成为后来社会主义俄国对待律师的基调。

19171124日,苏俄临时工农政府废除了沙皇时期的律师制度,设立了诉辩合一的“法律保护人处”,后又改为“权利保护人处。”1918年,苏俄规定律师为国家公职司法人员,待遇和审判员相同。可是,即便如此,列宁仍不满意。19205月,他在《论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中批评说:“我们在俄国废除了资产阶级的律师制,这是做的很对的,可是它在‘苏维埃的’‘法律辩护员’的名义下,又在我国复活起来”。由此可见,列宁对于律师的防范之心是何其重也。

192010月之后,苏俄根据法令开始诉辩分设,律师仍是公职人员。19225月,苏俄制定了《律师机构条例》,规定律师基本活动方式是单独开业,但酬金数额按照律师协会制定的价目表收取。1928年之后,苏联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和农业集体化。随之,律师工作受到整顿,取消了刚刚露头的个人开业,实行集体化。1939年,苏联制定《苏联律师条列》,从法律上否定了律师个人开业,规定了律师活动的集体属性。从此,进一步强化了律师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化体制。

在我国,律师中的一部分曽经是社会主义的同路人。他们参与了创建共产党,掩护和营救过共产党人,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共产党的政治主张。1922716,刚刚建党第二年的中共,在第二次全国代表代会上通过的《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决议案》中,就提出组织包括律师在内的‘民主主义大同盟’”。这一精神,与毛泽东关于律师的看法不谋而合。1925年,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毛泽东认为,小律师属于小资产阶级,他们“对于革命的态度,在平时各不相同;但到战时,即到革命潮流高涨、可以看得见胜利的曙光时,不但小资产阶级的左派参加革命,中派亦可参加革命,即右派分子受了无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左派的革命大潮所裹挟,也只得附和着革命。”1948年,毛泽东在西北野战军前委扩大会议上指出:“对广大知识分子阶层,如学生、教员、律师、医生、工程师等要慎重对待。这些人过去给资产阶级服务,现在受革命运动影响,经过教育,可以给我们做事。”总的看,我国社会主义者是用阶级斗争的眼光来衡量律师的,因此,律师并不是革命力量,但是,却是可以利用的。

据《中共中央文件选集》记载,1948年之后,至少在两份中共中央文件中把律师归入自由职业者,并指出他们“为了执行自己的业务,有时雇佣助手或雇工助理家务劳动,这种雇工行为,不算入剥削者范围之内”。“这些人如不进行独立营业而受雇于国家的或私人的机关中服务,则称为职员。”那时,尚未取得政权的社会主义者基于团结利用的需要,对律师等自由职业者采取了一种宽容的态度。

没有想到的是,新中国成立之后,风云突变。195011月,刘少奇在谈到律师制度时指出:“就中国的情况来说,从前旧的律师制度,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旧律师是自由职业,专门以个人的金钱收入为主要企图,劳动人民无钱,请不到律师,得不到律师的帮助。现在如果我们要建设律师制度,必须要改革旧的,建设新的。就是要为工农兵大多数人民服务的人民律师制度。”“所以只要一种律师,即人民的律师”。一个月之后,司法部发文把民国律师等同于那些无照经营的黑律师一并予以取缔。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入发展,1954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但是,律师不再是自由职业者了,而是属于公职律师,律师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设立在法院。公有制取代了律师行业传统的私有制性质。

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1958年,律师及其制度被再次取消。可以说,反右以及对律师的批判直接导致了律师制度的取消。以往,教科书认为,律师是因为“替坏人说话”而被取消。实际上,并非如此。史料告诉我们,主要是因为律师“闹独立”不听党的话所致。当时,甚至有人提出律师要“绝对的、无条件地服从党的领导”。

如果说,早期的社会主义者对于律师的非难主要出自于对于私有制的厌恶的话,那么,从列宁时期和我国反右斗争中所呈现出的则是社会主义对于律师在政治上的担心、怀疑和猜忌。这说明律师与社会主义除了在所有制上存在着不和之外,而且,在政治的价值取向上也存在着迥异。

1979年,我国再次重建律师制度。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列》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这基本延续了50年代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模式,依旧侵润着公有制和阶级斗争的历史包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有了重大改变。私有制经济出现了并且获得了长足的发展。1988年之后,我国律师制度开始改革。1996年,人大颁发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为社会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最为重要的是,允许律师实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合伙制。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几乎都实行了合伙制。私有制不仅带来了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也给律师实行合伙制创造了绝好环境。可以肯定,如果没有私有制的出现和发展,律师行业不可能拥有今天这样的繁荣。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律师实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合伙制之后,特别是律师行业的迅速发展,加剧了社会主义者对律师在政治上的担心和怀疑。除了持续对律师协会的严格管控之外,20085月,司法部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同年10月,司法部又提出“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20094月,司法部进而要求律师“必须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的基本政治要求,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应当正视的是,这些口号都缺乏《宪法》和《律师法》的依据。

从重庆打黑开始,律师与重庆的激进社会主义的矛盾开始激化。随之而来的是对律师的更趋严格的管制。20104月,司法部“把开展律师党建工作”作为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内容之一。201112月,司法部要求律师宣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直到20125月,司法部还举办全国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书记示范培训班,还要求加强律师党建工作,抓牢基层、打好基础。这些举措显然缘于对律师的担心和怀疑。事实证明,重庆打黑严重破坏法治。遗憾的是,直至今日,对于律师们的抗争并未予以起码的肯定。这再次说明社会主义对于律师心存戒意。

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涉及律师的内容与历届中央会议的决议相比,应当是着墨最多的一次。但是,细心咀嚼这些文字,是否依旧折射出社会主义对于律师的担心和提防?例如,关于律师的作用问题就很值得玩味。《律师法》规定是“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而三中全会提到的是“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显然,律师的作用层次被降低了。其次,律师服务的对象不仅仅是公民和法人,还应当包括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等等,而三中全会仅仅提到“公民”和“法人”。显然,律师服务的范围也被缩小了。这难道是一种偶然的疏忽吗?

哈耶克所写的《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用专门一章《伟大的乌托邦》来批判早期的社会主义。他认为,“社会主义从一开始便直截了当地具有独裁主义性质”;“奠定现代社会主义基础的法国作家们毫不怀疑,他们的种种思想只有通过强有力的独裁政府才能付诸实行。”“自由思想,在他们看来是19世纪社会的罪恶之源,而现代计划中第一人圣西门甚至预告,对那些不服从他所拟议的计划委员会的人,要‘像畜生一样来对待’”。在这里,哈耶克非常直白地道出了社会主义生来具有DNA。由此,也可以预见到需要“自由思想”的律师在社会主义中的窘迫境遇。

律师是自由执业者。这是65年前,我国社会主义者曽经认可的。但是,直至今天,社会主义者却没有给以兑现。自由,包括思想自由是律师的天然个性。一个限制自由的社会绝不是律师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作为律师,我们应当正视这一点,而且,不应当心存幻想:即使改革的社会主义可以允许私有制和公有制并存,但是,绝不允许非议和触碰具有“专政”特色的体制。律师不可能获得社会主义者的青睐,不可能跻身于社会主义体制之内,不可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力量,除非律师长了一副“弯曲的脊梁”。改革的社会主义可以给于律师获得财富的机会,但是,绝不会让律师拥有“自由思想”。律师们还能期待什么?如果改革能够祛除和消弱社会主义的“专政”特质,那么,这样的社会政治形态与律师或许才可以兼容。

这应当是回顾社会主义500年,可以得出的令律师们有些沮丧和无奈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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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郭道晖:建设社会至上的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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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道晖:建设社会至上的法治国

    作者:郭道晖     201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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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十八大产生的新的党中央领导人习近平等在诸多场合也一再申述法治的要义和要求,提出“建立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还强调指出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等。注1

  可以看出,这些宣示中有某些值得关注和研究的法治新思维。新在首次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的概念和目标;昭示了一些新的愿景和承诺,再次启动人们对政治制度改革的期盼,也引发理论界的思考。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治一直是理论上持续争议和论辩的主题。虽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与目标在十五大已经确立,随后入宪,但在实践上步履维艰、或进或退,迄今也没有在体制上完成由人治、党治到法治、宪治的转型。理论界、法学界有关这个问题发表的论文和对策建议可谓汗牛充栋,似乎要说的话大体说尽,但至今在有些党政干部中似乎并未真正入耳入脑,见诸实践。可能是不大对胃口,或以“不符合中国国情”为辞而“不搞那一套”。这是颇使人忧虑和失望的。

  不过,理论界、法学界对有关法治、宪政的一些理念、理论、策议,是否都已讲透?特别是上述十八大以来有关法治的一些新提法,国人更未见得已搞清楚。即使是“新思维”的倡议者,恐怕未见得已说明白。譬如:

   “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这两个提法,是一回事、概念重叠,还是不同的范畴、概念?

  “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又有什么区别?它们是否要“一体建设”,还是“同步建设”?

  还有,我们要建立的是什么类型的法治国家?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又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

  如何才能驯服权力这匹野兽,把它关进笼子里?……

  这些都是需要推敲、商榷、研讨的。我想有必要先把上述这些法治思维的新概念、新内涵搞清楚,再联系实际,为政府的各项职务行为提供理论参照。

  一、何为“法治中国”?

  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这两个概念都内含“国家”,它们有无区别?

  我认为“法治中国”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它是涵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宪政概念,它还特别是与“法治世界”并立的大概念,属于政权、主权范畴。

  法治国家则只是指全部国家机器、国家权力的民主化法治化,主要是就国家治权意义上而言的。

  法治政府一般特指行政权力,诸如依法行政、法治行政等等。

  法治社会则属于社会权力范畴,它是相对于法治国家的概念和与之独立并存、实行社会自治自律的实体。它与法治国家的关系是互补互动互控的。

  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法治中国”的一个特殊意义内涵:在国际关系上它意味着是“法治世界”的一员(舍此,就没有必要在“法治国家”概念之外再重叠地来一个包含“国家”的“法治国”概念)。

  “我们这个时代最大的挑战就是全球化”注2。全球化引起对一系列国家与国际政治、经济与法律的制度、概念、理念、游戏规则等等的冲击和变迁。各种金融、贸易的全球化活动,人权跨越国家主权,司法超越国家管辖,生态环境的世界性灾难、跨国犯罪和国际恐怖主义的灾难,都在全球化,都在挑战旧时代的民族国家的边界局限。与此相应,全球通行的法制也在有些领域初露端倪。世界性的法制和法治也在逐渐形成(不只是已有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关系条约),而且在二战后至今,日益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制,如联合国宪章及其所通过的各种人权公约、经济与安全公约,以及国际法庭、国际维和等等。俄国科学院远东研究所所长米哈伊尔·季塔连科院士认为:“全球化不仅使政治金融、文化联系和交流具有世界性,同时消除了国界,需要重新诠释‘国家主权’、‘独立’、‘人权’、‘公民社会’等概念,它还在摧毁着过去的种种传统和国家法准则,动摇着许多国际组织的地位,包括联合国的地位。”注3 他这话或许说得有些过激过早,但也确实道出了某些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

  在以欧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主导的全球化进程中,中国面临严重的挑战。今日中国已堪称“世界大国”,虽然它的软硬实力同“世界强国”还有很大的差距,被称为“不完全大国”注4 ,但它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世界政治和法律地位上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是WTO和其他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如上合组织、金砖五国等等)的成员或者支柱,在国际影响力上可算得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集团的领班;在国际事务上扮演一种“世界性角色”注5,举足轻重。它应当担负大国的国际责任,恪守国际条约义务,严格遵循、并且积极参与创建国际规则,现在还要同世界头号强大国家美国建立“新型大国关系”。如果它还停留在闭关锁国、不让外人“说三道四”的独善其身状态,或者维持“专制中国”,或发展为民族沙文主义的“霸权中国”,对内不讲人权法治,对外不守信义和平,不按国际法制行事,不承担大国责任,就不会为当今或未来“大同法治世界”所容而陷于孤立。从积极方面说,也会影响我们作为大国在国际上应当拥有的话语权、参与权(参与制定国际规则的权力)和国际威信。

  既然法治中国意味着中国要成为法治世界的一员,我国的法治就应当同世界接轨(当然这绝不是、也不会去搞所谓“全盘西化”,这种指摘只是那些恐资病患者和反普世价值的先生们杜撰的)。应当承认,我国的人权立法距离已签订的国际人权条约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早在1998年,中国政府就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家领导人在多种场合也曾公开承诺一定会批准该公约。这等于向全世界宣告:中国绝不会自外于普世的法治文明与国际义务。可是至今全国人大还没有批准这个条约,这有损中国的法治与人权形象。知识界上千人曾经签名要求全国人大批准这个条约,这是正当的,必要的,应当得到人大代表的重视和积极回应。批准这个条约应当属于全国人大的职务行为,有不同意或目前还办不到的条款,可以声明保留(当然过多过虑的“保留”也有损国际形象),但总体上不可搁置不问。长期拖延不批,就是人大失职了。

 如果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法治中国”这样的大思维,他们在履行公职行为时,就能站在国家全局、世界大局的大视野上,不致斤斤计较于本地区本阶级本利益集团的一时一事成败和权位的得失,而能把依法治国上升到依宪执政,建立法治中国,对国内厉行宪政民主,追求公平正义;对国外信守和平发展,担当大国责任,这样才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

  二、建设法治社会

  决不能将“法治社会”片面地解读为国家以法来管制社会。如过去有些党政官员把依法治国歪曲为依法治民,而不是依法治权治官那样。近年中央提出要“创新社会管理”,于是有些干部就片面地理解或扭曲为只是加强对社会的管制,而管制的目的在于维稳,维稳在于维持其执政地位和领导人的权位。

  其实,所谓法治社会,是指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自治化。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国家—社会”由一体化转型为二元化,社会主体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物质与精神等社会资源,成为相对独立的实体,并能运用这种资源的影响力、支配力(即“社会权力”),去支持或监督国家权力,从而出现了权力多元化、社会化。法也逐渐萌生多元化、社会化的趋势,即除国家制定的法以外,还存在社会的法,即社会自治规范,习惯规则,行业规程,社会团体的章程,等等,以及高于国家法的人权(所谓“自然法”)。

  法治社会的核心是公民社会,它能运用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权力,以及国家和社会多元化的法治规范,进行社会自律、自治,分担国家权力的负担,特别是监督、制衡国家权力,改变权力过分集中于政府的状态。

  过去理论界很少论及法治社会,提到它也多是把它当作一个涵盖“国家—社会”一体化的大概念,社会包融于国家之中,是“国家的社会”。人们讲法治社会,与讲法治国家是同义语。这还是“国家—社会”一体化时代的旧思维。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如果把民间社会作为独立的实体同“国家”对立起来,还被批判为否定我们国家的“人民性”(以为所谓“人民中国”就是国家天然地代表人民、代表社会,与社会利益完全一致的,二者无分你我)。

  其实,法治社会是相对于法治国家而言的。虽则今日社会还离不开国家、政府的引导和管理;但单讲建设法治国家,没有法治社会作为其互控互动的基础力量,法治国也很难建立。何况,按照马克思的预想,国家最终是要“消亡”的,而人类社会长存,社会也不能无法治,因之,理论上法治社会比法治国家更久远。

  今日执政党领导人提出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我认为是对建设法治国家在理论上迈出了有远见的一步。如果党政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上懂得运用国家权力于治国的同时,还能充分重视公民社会、法治社会的巨大潜力,改变对国家权力与社会资源的垄断,促使权力和法治的社会化、多元化,部分地放权于社会,或委托、授权于社会组织,承担一些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强化社会对国家的监督,那么,建成法治国家就不至于举步维艰了。可喜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确定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改进社会治理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近来党政当局还透露,以后属于公益性的社会组织(NGO,非政府组织)可以登记成立,无需事先批准,这也许预示对法治社会作用的认知和重视,因为良性的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法治社会的核心和支柱,进而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

  三、建设自由社会的法治国

  自从党的十五大以来,我们年年讲月月讲要“依法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似乎只要“依法治国”或“依法办事”就万事大吉;却很少问:我们要建立的是什么类型的法治国?也很少问:依的是什么法(良法还是非法之法甚至恶法)?谁来治(治国的主体只是党政干部还是也包括社会主体——人民、公民和社会组织)?治什么(治民还是治权治官)?

  要知道,单是奉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相对于无法无天虽然是一大进步,但这还只是形式上的法制,而非实质上的法治,因为没有涉及上述法治的主体、内容。

  至于“法治国家”,也是有多种类型和不同本质的。历史上和现实中,就有专制的法制国、自由法治国、国家主义法治国、社会法治国等等类型。它们同社会的关系虽各有特色,但基本上是以国家为本位,以控制社会为目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是自由社会法治国,它是以社会为本位,不只是要建设民主化、法治化的国家,更要形成法治社会;国家既服务于社会,又保障社会的自主、自治、自由。

  历史上的法治国大致有以下几种:

  1.实证主义法治国或国家主义法治国

  最早提出“法治国”概念的是19世纪的德国,就其德文本意及康德的解释而言,指的是一个“有法制的国家”。它要求所有国家机关和人民都必须服从由最高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依法办事。但这个最高立法者不论是专制君主、独裁者,还是民选的立法机关,都不受任何一种更高一级法律(宪法、自然法、人权等等)的束缚,立法者的意志是法律的最高渊源,可以变更法律。因此,德国的“法治国”不同于17世纪英国的“法的统治”的思想。其法治国思想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强调作为立法者的统治者的意志及权力至高无上,亦即国家至上。对其所颁布的任何法律,无论良恶,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这种“法制国”中,重心在国家及其统治权力,法律只是国家统治社会的工具。其国家观也是如黑格尔所说的是“国家决定社会”,而不是“社会决定国家”。

  这种“法治国”,主要是“形式法治”,而且是奉国家立法者的权力至上,强调只要是国家、立法者(即掌握立法权的统治者)制定的法律,都必须无条件遵循。这就随时有可能为统治者的专横权力大开绿灯。

  真正民主的实质法治则偏重人民大众的权利,限制统治者的专横权力。而当时德国的“法制国”则是维护统治者的权力,控制社会。所以,它实质上是国家权力至上的国家主义法制国。

  其时,德国的法学家如拉德布鲁赫以法律实证主义观点,强调法律的安定性比其正义性更当优先,而不问法律的实质是否符合正义,以致后来为纳粹所利用。希特勒强迫人民服从其暴虐的法西斯法律,也号称是“法治”。战后,拉德布鲁赫痛心地指出:“法律实证主义以其‘法律就是法律’的信条,使得德国法律界对专横、非法的法律失去抵抗力。”注6

  由此,他将他原来的实证主义的形式法治观作了修正,指出:

有法总是胜于无法,因为它至少还产生了法的安定性。但法的安定性不是法必须实现的唯一的价值,也不是决定性的价值。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还涉及另外两项价值:合目的性与正义。

  凡正义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实在法制定过程中有意地不被承认的地方,法律不仅仅是“非正当法”,它甚至根本上就缺乏法的性质。

  在实在法违反正义的程度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以致法律规则实际上变成“非法之法律”时,必须服从正义。

  民主的确是一种值得赞赏之善,而法治国则更像是每日之食、渴饮之水和呼吸之气,最好是建立在民主之上:因为只有民主才适合保证法治国。注7

  这就同现代意义的“实质法治”相近了。

  现代意义的民主法治国家,主要标志是国家机器、国家权力的民主化法治化。它建立在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理念和制度基础上。法不能只是国家用来统治和控制社会的工具,更重要的、首位的是国家本身要受法的统治和支配。所谓“法治”和“法治国家”,不仅是“有法制(法律制度)的国家”、要“依法治国”;而且含有用于治国的法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和理念,如人权至上原则、民主原则、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等等。国家立法权要受人权、人民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限制。当人民的权力和权利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并遭受损害时,被害人还可以依法同政府机关处于平等地位进行诉讼,获得救济。人民还有对恶法的抵抗权。

  2.“自由法治国”

  这是现代德国学者彼德·巴杜拉在其《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中的行政法》的演讲中提出的概念。所谓“自由法治国”,主要是基于社会不受国家(政府)的干预而自主、自由,用来区别以国家行政权力控制社会的国家主义法治国。它是指18、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国家。国家的职能只是国防,维持社会治安,借助警察权力和税收权力,管理国家和人民;其他活动概由人民自由安排,政府不加干预,也不承担对公民“生存照顾”的义务。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对政府公共权力是一种限制。

  3.社会法治国

  所谓“社会法治国”是与国家主义法制国和“自由法治国”相对应而言,它的特征是由具有福利国家思想的立法者制定法律,主导社会发展,规范和分配社会生产的成果,从而政府由消极的管制行政,转变为积极的“服务行政”,为人民提供指导性和服务型的公共产品。国家不只拥有行使发布命令的权力,同时要履行满足公众需要的义务。政府树立行政服务的理念,承担对人民“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存照顾”的义务注8,通过推行积极的社会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保障社会人能发挥自己求生存和谋福利的潜能,保护和补偿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平衡贫富两极分化的不公正不和谐的社会矛盾。

  “服务”与“生存照顾”是社会法治国的核心理念。所谓现代“福利国家”,从宪法意义而言,即社会法治国家。现行德国基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各邦的宪法秩序必须符合联邦基本法所定之共和、民主及社会法治国原则。”

  顾名思义,社会法治国本应当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治国家,这种法治国比之国家主义法制国要进步得多。但它实际上仍是立足于国家本位,偏重于国家承担社会主体的“生存照顾”的责任,国家权力虽然要服务社会,但仍然是以国家权力来支配、控制社会。如果赶上一个开明的民主的政府,可以为社会谋福利;但也可能因政府对照顾社会福利的超重负担而导致“万能政府”、“大政府”、“高价政府”诸多弊病。如果遇上一个专制的政府,则可能借口对人民的“生存照顾”而对社会的过度干预乃至强权统治。希特勒法西斯主义的国家社会主义、斯大林的统治一切的党专政和垄断社会一切资源的计划经济,都是打着社会主义的旗号,打着国家为照顾人民生存空间或为人民服务的旗帜演变而来的。国家似乎是“照顾”社会生存的,但并非以社会为本位,而是以国家为本位,“替民做主”、做民之主,去控制社会。因此,它们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也非现代民主的法治国家,而是社会法治国的异化,是专制的国家至上、执政党专政、国家社会主义的法制国。

  4.社会主义法治国

  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既区别于专制的法制国、国家主义法制国,又要区别于不承担社会义务的自由法治国,还不能等同于社会法治国,而应当是扬弃上述诸类型法治国的弊病、偏颇,吸收其合理因素,建立自由社会的法治国。

  所谓自由社会的法治国,是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至上为本。不只是建立法治国家,更要形成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应当是现代民主的国家。既服务于社会,又保障社会的自主、自治、自由。而法治社会则应当是自由的社会、公民社会。法治国家必须是建立在自由的公民社会基础上,形成国家与公民社会互控互动的关系。

  社会(人民)不自由,国家不可能是民主的,也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选举不是按照选民自由意志的选举,就不是民主的选举;没有言论、出版、结社等等自由,也就没有政治的民主,其法治也只会是专制的法制)。而自由的社会,是拥有公民政治权利的公民社会、法治社会,它固然不能脱离国家而绝对独立存在,但也不完全依附国家、仰给于国家,而应是相对独立于国家而自由、自主、自治,又能反哺、反控国家的社会。而法也由国家法控制一切的工具,逐步转化为多元化社会化。其中社会自治的法、自发的社会规范(习惯法、社会契约、团体章程、公序良俗等等)成为国家法的补充和社会自我调节和自卫的手段。这种自由社会的终极目标也就是马克思所追求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此外,提出建设法治社会,就意味着国家与社会已是由计划经济的一体化时代转化为二元化了,而且二者的关系也由“国家的社会”转型为“社会的国家”,二者既独立并存,又互补互动。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的成果。因之提出二者“一体建设”,至少在文字上易于被误解为又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与社会一体化”,那就是倒退了。有鉴如此,我建议提为二者的“同步建设”。

  四、何谓社会主义

  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一个问题是:我们要建立什么样的“社会主义”,要问一问“社会主义姓什么?”

  邓小平讲过,什么是社会主义,我们到现在也没搞清楚。他后来虽然对社会主义下了一个定义,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比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社会主义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也不能说就把社会主义的本质说完全了,至少没有给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上层建筑做出规限。

我们过去习惯于凡事要问一个“姓社还是姓资”,现在除了那些敌视“普世价值”的先生们和极左派以外,这种语言比较少了。事实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现在有相互依存的联系(至少在经济领域),某种程度上还有所交融: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有社会主义因素,社会主义国家中也有资本主义因素(当然二者的主导地位不同)。特别是在经济上,东西方、中国和美国出现互相依赖、二者“共生”现象(因而有人创造了“中美国”Chimerica这个词注8)。马克思早就指出,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前提;晚年还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议会制和股份制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形式。在现今的西欧、北欧一些国家,其社会主义因素比之现在某些号称社会主义的国家不知要真实多少。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国家里也有资本主义。比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是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内地的企业不少是混合经济,既有国有股,也有私人股,还有外资股。它们到底是姓社还是姓资,都很难说。

  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全球化时代,经济和政治文明的普世性日益扩展。如果我们凡事还停留在追问是姓社还是姓资,已经大大落后于现实。倒是另外一个问题,对我们十分重要,那就是要问一问社会主义姓什么:你是姓哪一种社会主义?哪一个阶级、哪一个时代、哪一种模式的社会主义?

  重新查阅《共产党宣言》,在第三章里他们着重批判了同科学社会主义对立的各种形态的社会主义,其中包括各种反动的和保守的社会主义,诸如封建的社会主义、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和德国“纯粹”哲学家玄之又玄的、抽象的“真正社会主义”,另外还有保守的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最后还有空想的社会主义,等等。总之在他们那个时代已经有了姓封姓资、不同阶级的各种社会主义。

  在我们这个时代,标榜社会主义的花样品种更多,从历史的社会主义实践及当前的中国的、外国的状况,有人统计社会主义不下70多种。就马克思主义派别的社会主义而言,就有“第一国际”时代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第二国际”时代社会民主党人的社会民主主义,在当代则是北欧福利国家的民主社会主义;“第三国际”时代的列宁、斯大林的专政社会主义、暴力社会主义,毛泽东的“马克思+秦始皇”的社会主义,或者贫穷社会主义。还有我们东北邻邦的家族世袭社会主义。此外,还有不少旁门左道的“社会主义”,如希特勒的法西斯主义又称“国家社会主义”,“纳粹”这个字就是“国家社会主义”的音译。卡扎菲的独裁也叫做什么“大众社会主义”。南美洲还有几个号称社会主义的小国。

  在当代中国,这些年也出现了很多社会主义的口号和派别。比如执政党奉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处于主流地位;谢韬先生倡导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此外还有毛派社会主义,据有的媒体统计说,全国大约有五十几个民间毛派社会主义组织,他们要“高举造反有理的旗帜”,“发动第二次文化大革命”,打倒“还在走的走资派修正主义集团”。

  至于其他社会主义思想派别也如雨后春笋。有所谓中国儒家社会主义,中国新盛世社会主义,民族社会主义,新左派社会主义,等等。

  所以社会主义多种多样,鱼龙混杂。到底哪一种社会主义是进步的,科学的,是合乎时代潮流和人民需要的,是我们所赞同的;哪些反之,是逆潮流而动的?我认为有必要加以辨别。

  近年理论界有些学者提出实行“宪政社会主义”,这个命题主要是要从政治上层建筑规限社会主义,即不实行宪政就不是社会主义。

  我认同的宪政社会主义,其社会主义是以社会为本的社会至上主义;所倡言的宪政是新宪政主义,即既重视国家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更强调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多元制衡。二者的结合旨在突出和规限宪政和社会主义的社会性、人民性。注9

  (作者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教授、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生导师组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注释: 
  注1 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4次集体学习会上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引自新华社北京2013年2月24日电。 
  注2 [德]吕迪格·幅格特:《国内政治终结了吗?——全球化标记的政治与法律》,原载德国《议会周报复刊·政治与现代史》,1998年第29/30期。 
  注3 见米哈伊尔·季塔连科:《中国与全球化》,载俄罗斯《远东问题》双月刊2993年第6期。转引自《参考消息》2004年2月1日第8版。 
  注4 见美国中国问题专家沈大伟著:《中国走向全球:不完全的大国》。 
  注5 见英国《金融时报》2013年4月9日文章:《中国向世界性角色转型》(作者贾尔斯·钱斯)。 
  注6、注7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原载南德意志法律家报,1946年),收入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注8 “中美国”一词(英文:Chimerica;另译:中美共同体、中华美利坚)由美国哈佛大学著名经济史学教授尼尔·弗格森(Niall Ferguson)和柏林自由大学石里克教授共同创造出的新词,以强调中美经济关系联系的紧密性,称中美已走入共生时代。(引自《百度百科》网) 
  注9 请参阅郭道晖:《我所认同的宪政社会主义》,《南方周末》2011年10月13日(E31版);《社会主义就是社会至上》,《长城月报》2011年8月总第21期。

来源:炎黄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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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两高报告”有什么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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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今日下午3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2:59]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各位代表,今天的全体会议应出席代表2983人,出席2889人,缺席94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现在开会。今天的全体会议有两项议程。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5:01]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各位代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15:03]
 

[周强]:2013年主要工作[15:04]
[周强]: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016件,审结9716件,比2012年分别上升3.2%和1.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21.7万件,审结、执结1294.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7.4%和4.4%。通过充分履行职能,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15:04]
 

[周强]:一、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5:04]
[周强]: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95.4万件,判处罪犯115.8万人。依法严惩煽动分裂国家、暴力恐怖袭击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严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审结杀人、抢劫、绑架、爆炸、强奸、拐卖妇女儿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25万件,判处罪犯32.5万人。[15:04]
[周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指导意见,依法惩治性侵儿童犯罪和危害校园安全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发布关于办理盗窃、敲诈勒索、抢夺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审结侵犯财产犯罪案件30.3万件,判处罪犯39.8万人。发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指导地方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依法惩治破坏社会秩序犯罪。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打击利用网络造谣传谣的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依法惩治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合法权益。明确"醉驾"的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9万件。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审结毒品犯罪案件9.5万件,判处罪犯9.9万人。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做好死刑复核工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15:07]
[周强]:依法惩治经济犯罪、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等指导意见,各级法院审结传销、走私、洗钱、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内幕交易、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5万件,判处罪犯6.9万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惩治腐败中的职能作用,加大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万件,判处罪犯3.1万人,其中包括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等一批大案要案,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15:09]
[周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和污染环境犯罪。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审结相关案件2082件,判处罪犯2647人。发布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加大惩处污染环境犯罪力度。公布王长兵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犯罪以及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污染环境犯罪等典型案例,有力震慑犯罪分子。[15:09]
[周强]: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尊重和保障人权,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加强与律师协会的沟通,高度重视律协、律师反映的问题,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以坚决果断的态度依法纠正"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等一批重大冤假错案,从错案中深刻汲取教训,强化证据审查,发挥庭审功能,与公安、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15:10]
[周强]: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合法自愿原则,规范司法调解,各级法院通过调解和撤诉方式处理案件479.8万件。依法支持仲裁机构发挥作用,执结仲裁裁决13.3万件。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大诉前调解力度,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指导、支持人民调解,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诉前,促进社会和谐。[15:11]
 

[周强]:二、依法审理经济领域各类案件,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15:11]
[周强]:加强商事审判工作。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稳中求进提供司法保障,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395.7万件。发布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规范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各级法院审结企业破产案件1998件。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和出口信用保险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审结保险、证券、票据等金融纠纷案件71.4万件。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应对,认真研究服务实体经济、民间借贷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15:12]
[周强]: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依法保护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制裁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0万件。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典型案例,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形象。[15:13]
[周强]:加强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审判工作和司法交流合作。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涉外商事案件5364件,涉港澳台案件1.5万件,海事海商案件1.1万件。妥善审理海洋污染和资源开发等案件,切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高度重视涉港澳台、涉侨案件审判工作,维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和有关国家的司法交流与合作,推动在台湾举办第二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办理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裁判认可等国际、区际司法协助案件1.3万件。[15:13]
 

[周强]:三、坚持司法为民,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15:14]
[周强]:
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55.4万件。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和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等指导意见,各级法院审结涉及人身损害、劳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消费等案件53.7万件。高度关注"三农"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审结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20.3万件。高度重视保护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合法权益,审结婚姻家庭、抚养继承案件161.2万件,促进家庭和谐。审结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案件2464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美丽中国建设。高度重视涉军维权工作,依法审理涉军案件,健全涉军案件审判机构和工作制度,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15:16]
[周强]: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2.1万件。妥善审理社会关注的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既依法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又支持地方改善环境、发展经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等工作,促进化解行政纠纷。及时向行政机关反馈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会同司法部出台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保障困难群众依法行使赔偿请求权。发布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确保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透明。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045件,决定赔偿金额8735.2万元。[15:17]
[周强]:依法解决涉诉信访群众诉求。强化群众观念,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坚持重心下移,不断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督导合议庭,带案下访,促进问题就地解决。各级法院共接待群众来访53.9万人次,同比下降10.2%。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完善"诉访分离"和案件终结机制,推动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加强审判监督,保障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1.6万件,依法提起再审3万件,对原判确有错误或因其他法定事由改判7415件,占生效裁判的0.09%。[15:18]
[周强]: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298.9万件,执结271.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4%和10.2%,其中执结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2.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256亿元。去年底开展了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执结案件3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1.4亿元。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行公开曝光;在中央文明办和公安部、国资委、工商总局、银监会、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的支持下,对7.2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约20%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全面推进与金融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协助执行部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整合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创新执行拍卖模式,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降低拍卖成本,提高债权清偿率。[15:21]
[周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因地制宜推进诉讼引导、预约立案、电子送达、巡回办案、远程视频开庭等工作,加强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建设,努力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环节消除群众诉讼障碍。推进人民法庭建设,方便群众就近诉讼。加强风险提示、判后答疑等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简易案件,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各级法院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1.9亿元。[15:21]
 

[周强]:四、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15:22]
[周强]:加大庭审公开力度。积极推进阳光司法,全面客观公开案件事实、定案证据以及诉辩观点、判决理由,增进群众对司法裁判的了解和理解,彰显法治的文明和尊严。建成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各级法院直播案件庭审4.5万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种媒体直播社会关注案件庭审情况,济南中院通过微博全程直播薄熙来案庭审情况,取得良好效果。[15:23]
[周强]:加快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出台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建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3858份,地方各级法院上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164.6万份,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宣传法律知识、引领社会风尚、规范公众行为、树立正确导向的功能,传递法治正能量,同时促进法官提高业务素质和司法水平。[15:23]
[周强]:创新司法公开形式。加强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全面推进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公开,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建设,开通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建成"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开审判执行信息,方便群众通过新媒体了解法院工作。开展主题开放日等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未成年人等走进法院、走近法官,零距离感受法院工作。[15:26]
[周强]:加强司法公开技术支撑。制定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推进全国法院信息网络"天平工程"建设,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建设科技法庭,推进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信息管理中心,推进四级法院司法信息资源整合利用,为深化司法公开提供科技保障。[15:26]
 

[周强]:五、推进司法改革,强化监督指导,提升司法水平[15:26]
[周强]:改革审判工作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配合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简易处理程序。指导设立专业法庭,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支持珠海横琴、深圳前海等地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新的法院工作模式。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制定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促进量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15:26]
[周强]: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推进司法民主,畅通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监督审判工作渠道,各级法院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69.5万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73.2%。启动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增加选任人民陪审员3.8万人。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和流程,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认真落实审议意见,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健康发展。[15:28]
[周强]:加强监督指导和审判管理。制定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意见,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加强司法解释制定和清理工作,发布司法解释28件,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功能,促进改革发展,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发布14个指导性案例,统一同类案件裁判标准。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和审限管理,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严格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各类案件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为91.1%,二审后达到98.6%。[15:28]
 

[周强]:六、坚持从严管理,加强法院队伍建设[15:30]
[周强]:
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坚持开门搞活动,通过深入基层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公开曝光违纪案件,坚决查纠法院系统存在的"四风"问题。紧紧围绕立案、审判、执行等方面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制定31项整改措施,取得阶段性成效。[15:33]
[周强]:加强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开展司法廉洁集中教育活动,通报上海高院4名法官违纪违法等案件查处情况,以反面典型加强警示教育。出台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意见,坚持对法院队伍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颁布"十个不准",对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行专项检查。对违规配置使用公车开展专项治理,清理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兼职。积极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制度约束,健全"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查究"的监督防线。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切实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查处咨询委员会原秘书长刘涌涉嫌受贿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法院共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381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01人。[15:33]
[周强]:提高法院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始终保持政治坚定。推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完善法官招录和遴选机制。从法学院校和律师队伍中选拔高层次人才,改善队伍结构。培训新任中级、基层法院院长365人次,培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51万人次。选派优秀法官赴中西部12个省区市巡回授课,继续开展民族地区双语法官培训,加强对西藏、青海、新疆等地法院的援助。发挥宋鱼水、陈燕萍、詹红荔、翟树全等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激励广大法官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各级法院共有430个集体、451名个人受到中央有关部门表彰奖励。[15:33]
 

[周强]:七、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15:33]
[周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配合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认真听取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加强司法解释备案和清理工作,废止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558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最高人民法院认真研究代表审议意见,逐条整改落实。加强与代表的日常联络,主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开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网络沟通平台,邀请代表、委员参加视察、调研、旁听庭审等活动,走访部分代表,当面听取意见。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189件,不断改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15:33]
[周强]:认真接受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主动向政协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办理全国政协委员提案84件。通过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联合开展重大课题研究等方式,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联系沟通。[15:33]
[周强]:积极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认真对待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15:35]
[周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健全民意沟通机制,完善基层联系点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开设"院长信箱"和"给大法官留言"专栏,认真办理群众来信,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第二届42名特约监督员,主动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15:35]
[周强]:各位代表,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进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以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各界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15:35]
[周强]: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有的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损害了有关当事人利益和司法公信力。二是一些法院仍然存在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方面还有差距。三是保障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机制还有待完善。四是一些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五是少数干警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严重,司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对当事人冷硬横推、吃拿卡要,有的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群众反映强烈。六是随着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人民法院办案压力越来越大,部分法院案多人少、人员流失、法官断层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一些西部、边远、民族地区法院工作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等等。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切实采取措施,努力予以解决。[15:37]

[周强]:2014年工作安排[15:37]
[周强]:今年,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切实做好执法办案等各项工作。[15:40]
 

[周强]:一是积极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惩昆明"3·01"暴力恐怖袭击群众等一切暴力恐怖犯罪,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严惩破坏军事设施等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加大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力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促进建设廉洁政治。严格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15:40]
 

[周强]:二是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项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改革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依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推进。高度重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医疗、食品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案件,妥善化解相关矛盾纠纷。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应对,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依法制定司法解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5:40]
 

[周强]:三是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加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进一步破解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决不让老百姓打不起官司,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强化监督指导,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让当事人无论输赢都明明白白。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保护无辜者不受追究。更加自觉地接受各方面监督,以监督促公正。[15:41]
 

[周强]:四是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各项改革,制定、实施《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解决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问题。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统一量刑标准。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及东中部14个省区市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依法全部上网公布,其他省区法院3年内全部实现这一目标。[15:43]
[周强]: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加大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力度,确保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完善申请再审和申诉立案受理制度,严格涉诉信访终结程序,积极开展网上信访、巡回接访、带案下访等工作,妥善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和资源环境审判机构建设。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认真研究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方案,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和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15:43]
 

[周强]:五是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信仰法治、坚守法治、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大力加强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加强对地方法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持之以恒改进司法作风,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决整治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等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倒查、有责必究。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行为,坚决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院队伍。[15:44]
 

[周强]:六是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审级监督,取消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加强对下指导,帮助基层提高司法水平。大力推行法官逐级遴选工作,拓展基层法官职业发展空间。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在政策待遇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努力解决基层法官断层、人员流失等问题和困难,关心基层法官身心健康,加大对西部、边远、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法院建设支持力度,加强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不断改善基层司法条件和环境。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审判信息大数据分析,更好地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15:47]
[周强]:各位代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责任重大,使命神圣。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本次大会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扎实工作,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攻坚克难,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15:47]
 

[王晨]: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同志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5:48]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15:49]
 

[曹建明]:2013年检察工作回顾[15:49]
[曹建明]:2013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反腐倡廉的新期待,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15:49]
 

[曹建明]:一、积极投入平安中国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5:53]
[曹建明]: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15:53]
[曹建明]:
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深入开展反分裂、反颠覆、反恐怖斗争,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突出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惩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批准逮捕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嫌疑人500055人,提起公诉580485人。依法惩治侵犯妇女儿童和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厉打击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2395人。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79817人,提起公诉1324404人。[15:53]
[曹建明]: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82089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51393人,比上年分别上升2.8%和34.3%。完善检调对接、刑事和解机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依法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或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罚,促进矫正犯罪、修复社会关系。全面推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完善民生服务热线,加强检察长接待、视频接访、下访巡访、巡回检察等工作,真诚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共办理群众信访47.9万件次。加大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力度,对13681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救助。[15:53]
[曹建明]: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加强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与对校园周边、城中村等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依法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敲诈勒索、淫秽色情、诈骗、赌博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坚决打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等涉医犯罪,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修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实行专人办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推动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为涉嫌轻微犯罪的外来流动人员提供帮教、心理矫治和劳动技能培训,平等保护其诉讼权利。[15:55]
 

[曹建明]: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15:55]
[曹建明]: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强化办案措施,注重犯罪预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15:56]
[曹建明]:严肃查处各类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同比分别上升9.4%和8.4%。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581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871人,其中厅局级253人、省部级8人。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涉及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34147人。严肃查办以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深挖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犯罪,查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行政执法人员11948人、司法人员2279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5515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上升18.6%。强化境内外追逃追赃工作,追缴赃款赃物计101.4亿元,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62人。[15:56]
[曹建明]:健全职务犯罪举报、查处机制。拓展人民群众举报腐败犯罪的渠道,构建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举报体系。加强举报线索集中统一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及时核查处理。健全侦查一体化机制,统一指挥协调重大疑难和跨地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387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挂牌督办。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落实"十个依法、十个严禁"的要求,防止因执法不当影响涉案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权益。[15:56]
[曹建明]:结合办案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在完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的基础上,推行专题报告制度,认真分析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特点、发展趋势,提出防治对策,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参考。加强案件剖析,向发案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防控风险、完善制度的建议3.9万余件。深入开展预防宣传,加强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完善全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联网查询系统,提供查询148万余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被禁止市场准入或降低资质等级,推动健全社会征信体系。[15:58]
 

[曹建明]:三、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15:58]
[曹建明]:
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15:58]
[曹建明]: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认真吸取发生冤假错案的深刻教训,注重从自身执法理念、机制制度、能力素质等方面查找原因。制定《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疑罪从无,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制度,提高自身严格执法和法律监督水平。[15:59]
[曹建明]:学习宣传张飚精神,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25211件;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72370件次,同比分别上升25%和27.3%。对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的,决定不批捕100157人、不起诉16427人,同比分别上升9.4%和96.5%。坚持有错必纠,对从申诉中发现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于英生杀妻案"等冤假错案,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提出依法予以再审改判的意见。[16:00]
[曹建明]: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立案29359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追加逮捕39656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起诉34933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6354件。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监督纠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当606件,监督纠正阻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案件2153件。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3894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16:00]
[曹建明]: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注重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42873件次;督促清理久押不决案件,监督纠正超期羁押432人次。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6708人,同比上升16.8%。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纠正脱管漏管,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转化,保障刑罚依法正确执行。[16:01]
[曹建明]: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认真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制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加强和规范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对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15538件,对审判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8398件,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41069件。对19021件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困难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支持受害单位和个人起诉。对认为裁判正确的22305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16:03]
 

[曹建明]:四、立足检察职能,促进发展、保障民生[16:05]
[曹建明]:紧紧围绕中央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等重大部署,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为促进改革发展、增进人民福祉营造良好法治环境。[16:05]
[曹建明]:积极服务经济发展。围绕公共资源出让、国有企业改制、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查办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549人。加大惩治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力度,在招标投标、资金管理、质量监管等环节查办职务犯罪8173人;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专项预防,会同有关单位共同防控廉政风险。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内幕交易、非法集资和传销等严重经济犯罪,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84202人。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起讼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犯罪嫌疑人8802人。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873件。坚决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和内外资企业。[16:05]
[曹建明]:
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出台司法解释,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嫌疑人10540人,同比上升29.5%,最高人民检察院对785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挂牌督办。同步介入重特大事故调查,立案侦查火灾、矿难等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685件1066人,同比分别上升61.9%和72.5%。严惩制售伪劣种子、农药、化肥等坑农害农犯罪;在农业补贴、农田水利建设等涉农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2748人。健全军地检察机关协作机制,加大对侵害国防、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保护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16:07]
[曹建明]:强化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高度重视环境安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加大处罚力度。起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嫌疑人20969人,在环境监管、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等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290人。探索通过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环境资源的监管职责。[16:07]
 

[曹建明]:五、加强自身监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16:07]
[曹建明]: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16:08]
[曹建明]: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贯彻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逐条研究落实代表审议意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完成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共清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452件,废止102件、修改55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加大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犯罪高压态势。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通过邀请代表视察、调研、座谈和走访代表、专网专线联络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听取意见。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71件议案、建议全部办结并及时答复。[16:12]
[曹建明]: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主动向政协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诚恳听取意见,办理全国政协委员提案29件。健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系机制,联合开展专题调研。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参与检察决策、监督执法办案等作用,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职务犯罪案件2938件。认真听取律师意见,自觉接受律师的监督制约,促进自身公正执法。认真核查涉检舆情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16:12]
[曹建明]:深化司法公开,推进阳光检察。推进检察机关及时主动公开和依当事人申请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普遍设立检务公开大厅,全面推行案件流程信息查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办案结果告知等制度。对于各方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或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探索实行公开审查。加强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建设,推进新闻发布制度化,及时公开重大案件办理等情况,提高执法办案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16:12]
[曹建明]: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和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申诉案件受理与办理相分离制度,深化案件集中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建设。以信息化推进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研发部署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对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所有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加大检务督察力度,组织开展对10个省90个检察院的明察暗访,及时通报、限期整改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16:12]
 

[曹建明]: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16:16]
[曹建明]:持之以恒建设过硬检察队伍,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职业素养,培育优良作风,夯实基层基础。[16:16]
[曹建明]: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突出为民务实清廉主题,着力整改"四风"和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梳理各方面意见建议,制定87项具体整改措施,对群众反映集中的控告申诉难等14个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开展"寻找最美检察官"活动,表彰宣传林志梅、沙沨、刘宝奇等先进典型,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坚定信仰、坚守法治,树立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职业良知。[16:16]
[曹建明]: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坚持以领导干部、业务一线和基层检察人员为重点,深入推进大规模教育培训,广泛开展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累计培训检察人员17.2万人次。推进检察人才六项重点工程,组织评选第三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重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办理重大案件和检察理论研究中的引领作用。加强民族地区"双语"人才培养。组织优秀检察业务骨干赴西部巡讲支教,国家检察官学院直接培训西藏、新疆等西部地区检察人员3200余名。[16:16]
[曹建明]: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察机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实施办法,颁布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听取9个省级检察院检察长述职述廉报告工作,对7个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进行巡视。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在12309举报网站开设"举报检察干警违法违纪"专区。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违法违纪检察人员210人,其中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6人,同比分别上升26.2%和13%。及时通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强化警示教育。[16:16]
[曹建明]:坚持不懈抓基层打基础。完善基层建设指导机制,落实上级检察院领导到基层蹲点调研、业务部门对口指导等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对5个省基层检察院建设进行抽样评估,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新的工作着力点。完善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和东西部检察院之间互派干部挂职锻炼制度,健全基层检察院结对共建制度。夯实执法为民一线平台,已在人口集中的乡镇、社区设立派出检察室2758个。全面加强检察业务、人才智力、资金项目援藏援疆工作,加大对青海等四省藏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贵州等西部地区检察工作的支持力度。[16:17]
[曹建明]:各位代表,我们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全面深化改革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我们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监督纠正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的力度和效果还有较大差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一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执法理念、办案方式仍不适应,对法律修改后赋予的新职能履行不够充分,落实保障人权、规范执法的新要求不够严格。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仍有发生,少数检察人员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办理金融、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等领域案件的专门人才相对缺乏。基层检察院建设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一些边远贫困地区检察机关人才流失突出、科技信息化建设滞后。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盯住自己的问题不放,依靠各方面重视和支持,锲而不舍,努力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16:20]


[曹建明]:2014年检察工作安排[16:20]
[曹建明]:2014年,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的部署要求,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建设过硬队伍,强化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水平,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人民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切实肩负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依法治国作出新贡献。[16:20]
 

[曹建明]:第一,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制定实施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惩治严重经济犯罪力度,依法查办和预防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监管和城镇化建设等方面的职务犯罪,平等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稳妥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正确区分改革失误与失职渎职、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等界限,促进增强社会活力和对外开放。[16:29]
 

[曹建明]:第二,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决打击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坚决打击各种暴力恐怖犯罪,坚决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开展打击涉农犯罪、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专项活动,依法惩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发展稳定的刑事犯罪。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办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以及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社会安全。[16:29]
 

[曹建明]:第三,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水平。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继续深入推进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有效整合侦查资源,完善协作配合机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更加注重办案质量和效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化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加大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追赃力度。重视抓好职务犯罪预防,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16:29]
 

[曹建明]:第四,强化法律监督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加强刑事诉讼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法立案、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严把罪与非罪界限,严防冤假错案。继续集中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刑罚执行情况。加强和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执行等问题。严肃查处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促进执法司法公正和廉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制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16:29]
 

[曹建明]:第五,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部署,牢牢把握检察改革正确方向,加强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落实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促进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加大依法受理、依法纠错、依法赔偿、依法救助力度。深化检察环节司法公开,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制度,增强司法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落实和强化执法办案责任。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16:29]
 

[曹建明]:第六,强化过硬队伍建设。以基层检察院为重点,按照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要求,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持续治理"四风"特别是特权思想、霸道作风等突出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加强专业化教育培训,重视招录、遴选和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提高整体素质能力。加大对中西部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支持力度。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公正司法的制度保障。旗帜鲜明反对司法腐败,完善重点岗位轮岗交流、回避等制度,坚决执行各项纪律禁令,坚决查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执法犯法问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努力建设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16:29]
[曹建明]: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国检察机关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16:34]
 

[王晨]:各位代表,今天全体会议的各项议程已经进行完毕,现在休会。[16:35]
 

[人民网]: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网友们的关注![16:35]
链接:http://live.people.com.cn/note.php?id=7140308113452_ctdzb_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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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冀平:纠正冤假错案让老百姓对司法公正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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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4-03-14 09:34:53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记者 钟安安  
 
核心提示: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小组讨论“两高”工作报告的发言中表示,纠正冤假错案,让老百姓对司法公正更有信心。
                                 

 

  本社讯 3月11日上午,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小组讨论“两高”工作报告的发言中表示,纠正冤假错案,让老百姓对司法公正更有信心。

  陈冀平表示,“两高”工作报告的亮点包括深化司法公开、防止冤假错案等方面的内容。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通过官微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直播,这在推进司法公开的时代背景下,顺应了民意,赢得了民心。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的末端,检察机关对“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等冤假错案的纠正,让老百姓对司法公正更有信心。

  陈冀平说,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建设法治中国很重要的一项工作。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首先,要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中,在司法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方面推行改革。第二,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使司法权力的运行直接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真正把权力放在阳光下行使,让老百姓看得十分清楚”。第三,近年来,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提高队伍素质能力上做了大量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陈冀平指出,到2020年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这一目标任务非常艰巨。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很多涉及完善法律体系的问题,而目前我们在执法过程中确确实实遇到了不少这样的问题,因此完善法律和科学立法是建成法治政府重要的任务之一。此外,建成法治政府必须要坚持严格执法,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同时执法者的权力也必须用法律和制度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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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律师代表委员做客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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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政议政忧天下 畅言国是赤子心

民主与法制网2014“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访谈”圆满成功
 发布:2014-03-14 08:53:29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记者陈立庚 

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民主与法制网视频访谈现场

 

    本网讯(记者 陈立庚)2014年3月7日至10日,全国两会期间,民主与法制网在中国法学会举办了“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访谈”系列活动,分别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韩德云、蔡学恩,全国政协委员彭雪峰、刘红宇、段祺华、朱征夫、施杰等多位大腕律师,以及关注财政预算的多位代表及委员,共聚一堂,畅言国是,并通过此活动与广大受众,分享他们在两会提案、议案中迸发出的璀璨的思想火花。

民主与法制网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访谈现场

    本次访谈的一大特色便是专访各位律师代表及委员,律师在推动我国社会经济进步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2014年两会期间,他们从自身职业和一线司法工作的角度出发,带来诸多提案和议案,积极参政议政,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殚精竭力,居功卓越。

    当访谈活动进行到与记者互动时,到场的凤凰周刊、21世纪经济报道、东方早报、浙江日报、河北青年报等10多家媒体的记者们,针对代表委员们的提案、议案,结合当下热点话题踊跃提问,代表委员们无不给以认真坦诚的解答。

参加活动的媒体记者

    此次系列活动第一期访谈为“上海自贸区的立法前瞻”,专访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段祺华。段委员就加快自贸区立法;自贸区立法难点的“负面清单”、“国民待遇”等问题进行鞭辟入里的解说;就司法公正改革中如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二期访谈由《民主与法制》社党委委员、《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担任主持,共邀7位律界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雄辩滔滔,为国家的法制建设,建言献策,尤其对“名案”和“个案”展开激烈的讨论。

“预算公开做什么”两会代表委员访谈活动现场

    第三期访谈主题为“预算公开做什么”。邀请的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全国政协委员蒋洪、贾康,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CEI中国企业研究所秘书长唐大杰共同热议如何使财政预算让“老百姓看得有感觉”、财政预算为什么“是个技术活儿,也是个良心活”等话题。

 

 

律师代表、委员谈“名案”和职业操守

发布:2014-03-14 08:55:33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本社记者康烁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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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访谈现场

    不久前,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的7名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中的6名律师,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作为一名律师,应在名案中如何体现专业作用?资深律师是如何理解名案的?2014年3月9日晚,在民主与法制网举办的两会代表委员访谈活动中,几名资深律师代表委员对“名案”谈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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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进律师

    全国李大进人大代表:“1986年,我就代理了周璇遗产案。我作为一名律师,其实我是得意于‘名案’的。我对‘名案’有一个狭义的理解,就是名人打了一场官司。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建设的完善,我觉得这个定义变得更复杂、更宽泛了,我现在的理解是,只要影响人们的生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子就是‘名案’。”

    “去年,在北京发生的那起‘名案’(李某某案),我一直没有把他当成名案,因为从律师的职业角度看,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案情。由于媒体和社会的炒作,使其成了名案。现在社会上有个不好的现象,就是把很严肃的法律问题娱乐化。凡是涉及到底线的案件都是我们应当关注的案件,而不是关注某个人,或者是哪一类案件。不然,我们将失去标准。

    “处于个人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律师,能不能用一个标准来对待名案是很难的。例如:一个资深律师碰到‘名案’也许可以做到很低调,而一个刚入行几年的律师,碰到‘名案’是很难做到低调的,而且这个案子很可能改变他一生的职业命运。因此,我觉得如何让不同阶段的律师正确理解‘名案’,行业应该有引导,社会也应当给予良好的舆论氛围。

    法律人受到社会的影响,导致律师很难有良好的心态。但是律师的基本职业操守应该有,那就是不能触碰律师职业的底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前一段时间,李某案的6名律师因某‘名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他们应该有反思,也许这一个案子让他‘名’了,但也‘臭’了一辈子。这是我所理解的名案。”

    施杰委员:“我非常赞同大进律师的观点,不管是名案、大案还是普通案件,我都会把持一个基本原则:尽自己最大努力把委托人权益最大化。这句话里有三条含义,第一,遵守法律原则;第二,在法律赋予的权利中行使职责;第三,为委托人穷尽最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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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律师

    “比如,我当年代理了一个“名案”,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当事人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代理案子后的第二天,我们的办公室就被好多媒体堵住了。我立刻要求我的律师在二审开庭之前不接受任何采访。我认为媒体的监督是重要的,但是在法院做出最终判决之前,要尽可能地客观报道。当然律师也可以通过媒体来提高自己的影响力,但是这中间必须有一条红线来约束自己。”

    朱征夫委员:“名案和普通案件的区别,前者会有媒体的介入,如果没有当事人的授权我不能接受媒体采访。我在接手‘名案’时,也有三个原则:一是,充分发挥专业水平服务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第二,坚守职业底线;第三,尊重对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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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律师

 

 

 

彭雪峰:司法应去行政化、去地方化

 
发布:2014-03-14 08:46:49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本网报道(实习记者 张琼文)3月10日晚,在民主与法制网举办的“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访谈”活动中,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彭雪峰表示:“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应该作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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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彭雪峰

    彭雪峰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体制的行政化色彩强烈。司法机关在人财物各方面受地方的制约较大,用一句话形容,就是“财权在别人手里,帽子也在别人手里”。

    地方化对司法独立形成严重干扰,问题应该追究到最初的制度设计者。

    “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由同级地方政府负责的资源配置模式,使得地方司法活动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甚至服务于地方利益和地方势力。”

    此外,法官、检察官的晋升,都由同级组织部门和同级人大来决定。所以,同级党委和政府对司法机构的权力过大,导致法院和检察院直接受控于同级党委和政府。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尝试行政区划和司法管辖区域的分离。这一转变,被看作是对多年来“去地方化”舆论呼声的正面回应。“这是令人欣慰的一步”,彭雪峰表示:“本来司法管辖区域和行政区划没有等同关系,如果真能实现分别设计,就能实现司法和行政分开,具备司法独立的条件。”

    不过,对于司法独立,光靠争取司法独立的外部环境还不够,还应在司法机关内部打破行政藩篱,改变由行政级别决定待遇的现状。

    彭雪峰表示:应该在法院内部改革司法管理制度,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比如:完善法官遴选制度,选拔具备司法职业能力的优秀人才,加入法官队伍;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为法官提供薪酬、任期、安全及职务豁免等保障,留住专业人才;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问责与惩戒制度,保障司法裁判的质量

 

 

 

刘红宇:“司法公开”的目的是“司法公正”

 
发布:2014-03-14 08:49:58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本社记者康烁辰 

    

    2014年3月9日晚,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红宇委员,参加了由民主与法制网举办的两会代表访谈活动。

    刘红宇表示: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开。司法公开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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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

    作为律师的刘红宇,每年的提案都和法制建设分不开。她今年的提案是,“通过法治制度建设,推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开”。

    那么如何才能公开?不让公开成为空话?这就要让它落地,不要让公开变成一个法院主动而为之的行为。例如:把判决书挂在网站上,邀请更多的人去法院参观。这些行为都是司法公开的举措,但是从专业的角度、从加强监督的角度来说这还不够,必须要有制度建设来保障法律监督和人大监督,让公众的知情权落在专业监督的基础上。

    刘红宇委员还有一个提案,是关于法律人才流失的。近期,刘红宇律师发现许多法律队伍人员的流失现象很严重,而且这个数字在持续增高。刘红宇谈到:当她拿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人大等单位的调研报告,发现法律队伍人员流失现象很严重。政法系统的组织部门,要对其成因进行分析,拿出保障队伍稳定的举措。

    刘红宇委员同时也在关心一些社会问题。今年她也带来了一项有关环境保护的提案。刘红宇谈到:处理污染问题的大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在两会前,全国各地的雾霾现象很严重,人们更加迫切地希望解决环保问题,虽然我们不知道雾霾究竟是由哪些物质组成的,但是我们也能理解雾霾应该是过度开发、开采、排放所导致。所以这些过度的背后都有资金来源,也就是投资者如何践行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如何践行社会责任?

    另外还有食品安全问题,李克强总理提出:要向“对贫困宣战”那样“对食品污染宣战”。“要用最严厉的手段去治理食品安全,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决心提出来后就要落地,所以今年我就食品安全提出一些具体的举措,比如建立食品安全专员制度与神秘顾客制度。

    刘红宇还有一个提案就是建议国家设立反恐怖法。刘红宇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恐怖活动的复杂性、隐蔽性和跨国性等特征日趋明显,仅靠某一个或某几个部门法来调整,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我国惩治与防范暴力恐怖犯罪的迫切需要。建议在对恐怖活动的发展趋势和客观规律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通过一部系统、全面的反恐怖法。

 

 

 

施杰:“危险驾驶”要入罪

 
发布:2014-03-14 08:58:41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本社记者 陈立庚 □刘登骥 

   

     2014年3月9日,做客民主与法制网畅谈国是的全国政协委员施杰,作为一名律师,多年来针砭很多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的时弊,尤其是2011年5月1日以后“醉酒驾车入刑”,更是他多年呼吁和建言的硕果。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

    据施杰委员介绍:他自己今年一次提供11个提案中,除其中最受关注的“律师权益保障”、“增设‘禁止令’”、“道路交通安全”外,有关“危险驾驶”案,更是赫然在列。

建议拓宽“危险驾驶”法律范围

    醉驾入刑后,施杰律师仍在关注道路交通安全,今年两会他又把交通安全纳入提案范畴。

    施杰委员:我们也都知道2011年刑法修正案8将危险驾驶罪纳入到刑法当中,其中包含两种情形:一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另一种是追逐驾驶,情形危险的。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都应该纳入到危险驾驶中。我们也知道,在道路上,由交通事故导致的道路伤害后果,已经是比矿难更严重的一大灾难。那么,我们怎么样尽可能减少道路上的伤亡事故呢?

    施杰委员认为:包括客货车辆严重超限、超速、超载也应纳入危险驾驶罪当中。“去年在四川的成自泸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严重事故:超载、超速的大货车,同时撞向几十台车,撞伤五六个人。像这种情况,我们能不能按酒驾一样,进行有效的制裁,把这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尽可能降低?所以我今天也在呼吁把这种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当中!

直指《大气污染防治法》十年未修

    不仅在司法改革领域、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在环境污染领域施杰律师也提出了要关注《大气污染防治法》。

    施杰律师说:“我们都在关注大气污染、雾霾,作为律师我更关注的是法律制度的滞后。”他认为:从2002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到现在,没有动,同时,PM2.5对人体的伤害是巨大的,那么在这之前,我们都不知道。

    “客观来讲,它不存在嘛?只是我们不知道而已。”施杰律师说,从两年前开始,我们国家已经从环境保护角度正视PM2.5对人体的伤害,为什么不即时将这种环境污染纳入法律规则当中呢?

 

 

朱征夫:应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

 
发布:2014-03-14 09:02:51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实习记者 聂萌 

   

    本网讯(实习记者 聂 萌)3月9日晚,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民主与法制网举办的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视频访谈时指出:“嫖宿幼女罪”,罪名不合理,应立即予以废除。

朱征夫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网记者访谈

    “关于废掉嫖宿幼女罪,很多人在理解上存有偏差。原来该行为是按照强奸罪论处的,现在罪名定为“嫖宿幼女罪”。很多人以为:从字面上理解,“废除嫖宿幼女罪”是不是因为嫖宿幼女罪处罚过重,才要废除呢?事实上,不是这个意思。”

    朱征夫进而解释说,因为“嫖宿幼女罪”中的“嫖”字,是把幼女自愿的(或不违背主观意志)、获得一定报酬的性行为,视为性交易行为或卖淫行为。但是,由于幼女年龄尚在14岁以下,无法正确认识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更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和主观意志,因而无法行使自己的性选择权和性自主权。所以,“幼女卖淫论”的所谓“自愿”或“不违背主观意志”,就不存在任何法理基础,因而该罪名是不合理的。

    朱征夫还介绍:1997年的刑法修正案,将严重侵犯幼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归类为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而此前强奸幼女所侵犯的法义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在法律保护次序上被往后调整了,这对幼女的身心保护非常不利。

 

 

 

施杰:呼吁“禁止令”立法

 
发布:2014-03-14 09:04:20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本社记者 陈立庚 □刘登骥 

 

   2014年3月9日,成都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理事、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十二届委员会委员施杰,针对律师办案难、涉案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急切呼吁“禁止令”立法。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

呼吁“禁止令”立法

    “为什么要提“禁制令”立法?是缘于前段时间发生的一个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涉案未成年人也如是。但是该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完结等各个环节中,实际上把未成年人的情况暴露无遗。施杰说:当时怎么就没有一个机构、或者是没有一个好的措施来制止呢?

    施杰认为:在未成年人未宣判的整个环节中,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看似全管,实则无管的现象十分普遍。仍以该案为例:应该说各部门都有防止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义务,可是当涉案未成年人姓名、学校、家庭住址等信息仍然广泛传播时,为什么没有人出来制止?

    施杰委员说:“我提议对相关行为设置禁止令,由法院执行。如果在司法程序当中,有侵害未成年人非法程序的情形,由当事人或者是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增设禁止令,由法院向外发布,禁止对涉案未成年人信息进行披露或者报道。”

    同理,以同样的作法,亦可解决律师办案难问题。

    解锁律师“阅卷难”、“会见难”

    施杰委员是长期坚守在司法第一线的律师,更是坚守在刑事辩护战线的一名律师。他认为: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环境在逐步改善,也看到了很大的变化。但仍需要强调的是:在《刑事诉讼法》当中,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律师的会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要求相关司法机关履行的一项义务。”施杰委员提高声音说:“律师要会见的时候,司法机关必须给律师安排。按照法律规定应提供阅卷的,司法机关要毫无条件保证律师的阅卷,但为什么还有律师阅卷难和会见难呢?”

    施杰委员认为:解锁律师“阅卷难”、“会见难”的关键在于个别司法人员违法后不用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从而导致对法律义务的不履行和对律师权利的侵害。

 

 

蔡学恩:最高法将设环保审判庭

 
发布:2014-03-14 09:06:11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实习记者 朱琳 

   

    本网讯(实习记者  朱 琳)3月9日晚,由民主与法制网举办的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活动中,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蔡学恩告诉大家:他提出在最高法院设立环保审判庭的建议,最高法院特别重视,目前正在着手研拟成立。

蔡学恩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网视频访谈

    据了解,2013年,蔡学恩当选人大代表的第一年,就把在最高法院和省级法院设立环保法庭作为提案递交上去。今年,蔡学恩的提案仍然与环保有关,再次提出在最高法院设立环保审判庭。

    我国原来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今年,蔡学恩在议案中提出:在《民事诉讼法》的大法里设立专门条款,将环境纠纷的诉讼时效从三年延长至三十年。目前该议案已经被媒体公布出来,三十多家网站纷纷进行了转载。

    据悉,蔡学恩今年的提案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环保领域内的制度建设与改革;第二部分是加强律师行业的权益保障。在加强律师行业的权益保障的提案中,蔡学恩强调司法的程序正义和如何确保律师依法行使职责的问题。

    蔡学恩最后要求:司法人员如违背程序、人为干扰律师正当行使职责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李大进:对日索赔应保障公民诉权

 
发布:2014-03-14 09:08:54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本社记者陈立庚 

   

    本网报道(本社记者 陈立庚)2014年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做客“民主与法制网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视频访谈”,呼吁保障中国公民的对日索赔诉权。

 用法律应对曾经的侵略

    在对日索赔案件中,北京仅存的37位当年被强掠到日本当劳工的一批健在的幸存者和他们的亲属,于今年2月26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日索赔诉讼,可时至今日仍然没有立案!

李大进做客民主与法制网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访谈

    “对于这样的个案,除了让日本记住侵略事实、让日本人产生反思外,我觉得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李大进认为:我们更应用法律形式面对曾经的一场恶战,在法律上予以索赔,“诉权都没有,谈何权利?!”

    李大进代表认为,从法制建设方面,人民检察院在赋予刑事权力上有两只手:一只是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另一只是刑事监督权。但是多年来多是一手硬一手软:硬的是打击犯罪,软的是刑事监督。李大进代表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从宪法赋予的职责层面,充分行使监督权。

    “为什么我今年提这个议案,缘于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我们的司法公正要让所有的百姓在个案中体会到!”  

    李大进代表说:今年主要的议案,就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要尊重当事人诉权。”

 

 保障律师调查权

    “去年我第一次当全国人大代表,就提出了律师要很好地行使调查权”。李大进律师说:律师在行使调查权中就有一条“工商调查”,到现在为止,国家工商总局是不允许的。

    李大进说:去年向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放开“工商调查”的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回应不允许,今年我还继续准备追这个问题。

“法治城镇化”  亟待顶层设计

    “关于民生,我提了一个法制城镇化的议案”,李大进认为:城镇化进程中的法律问题,是我国相当长历史时期里的重要一步,这里牵扯了投资建设、拆迁等方方面面。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在顶层设计上不能不考虑法制为先。其实,法制化是一个很好的保障和基础。而涉及资源、环境、耕地的利用规划和保护,同样需要国家层面给予很好的立法和保护。不然就会引发很多矛盾,这就是城镇化进程中的法制化问题。

 精彩点评:检察机关两手都要硬     

    主持活动的《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精彩点评说:李大进代表的三个建议都与法制有关。如果说我们在平常工作中听党的话,那么,在具体的工作中就要听法律的。

    从法律人的眼光来看,比如说高检如何行使他的监督职能?去年有个案件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这就是“张高平叔侄案”。这个案子为什么能够平反?首先来自于张高平在石河子监狱阅读杂志的时候读到了《民主与法制》杂志2008年13期中的一篇文章。文章当中写到一个证人与张高平的证人是同一个人。他就觉得很奇怪,为什么相隔几千里,却是同一个证人?

    张高平向驻所检察官反映了这一问题,驻所检察官真正发挥了检察官的监督职能,最后使这个案件得到了公正的结局。这位检察官叫做“张彪”,所以去年所有检察官应得的荣誉他都得到了。检察机关的监督确实需要加强,不要光注重打击,还要注重监督。

    如何保障每个公民的诉权,习近平总书记讲过两句话,让我们法律人印象非常深刻:一个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还有一个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前面是强调监督的话,第二句话要强调的是每个公民的诉权。

    您的建议很有针对性!

 

 

韩德云:《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好法还是恶法?

 
发布:2014-03-14 09:12:37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本社记者陈立庚  

  

    本网报道(本社记者 陈立庚 )2014年3月10日,由民主与法制网举办的“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访谈”上,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的韩德云律师称:由于对反腐充满信心,如今不再提“官员财产公示”了。

    2014年,韩德云的议案,直指计划生育放开政策。

    韩德云已经连续三届,出任全国人大代表。他曾因连续7年提出有关官员财产公示的议案,被媒体称为“络腮胡死磕官员财产公示”。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

                应明确社会抚养费的收缴和豁免

    “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对超生人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究竟是好法还是恶法?”韩德云代表今年把这个问题,抛到了两会的圆桌上。

    韩德云代表认为:既然中央已经决定部分放开二胎政策,那么在部分放开前,还是有很多超生的家庭,面临应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没缴的问题。最典型的就是张艺谋导演,因为各种各样原因,他缴纳了700多万的社会抚养费。

    作为著名导演和演员的张艺谋,在遵守法律上做了楷模。但作为法律人,韩德云代表从另一个角度反省:既然中央决定全部放开二胎之前还有大量家庭欠缴社会抚养费、不上户,对这些欠缴社会抚养费的人,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社会普通家庭的人,政策是不是要修改?如果不修改,要维护法律尊严,就要继续追缴。若不追缴,就会出现大量的超生游击队和黑户。

    “因此,要真正落实三中全会部分放开政策,在这之前因超生而欠缴的人,我的建议是应予以部分豁免!”韩德云代表说:应该明确,计划生育正常放开前,欠缴的低收入家庭的人豁免,高收入人群还要交。

            中国应迅速放开二胎政策

    韩德云代表认为:对于计划生育放开社会上有两种争论:一种认为全面放开好,一种认为部分放开好。但更为迫切的一种声音是,中国应该迅速放开二胎政策。

    因为现在限制二胎,实际上限制的是一些公务员家庭、事业单位人员家庭,他们无法选择二胎。反言之,不是公务员家庭,非事业单位家庭的人们,早就开始生二胎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中央应完成从部分放开二胎到全部放开二胎的政策转变。

                 老百姓更需要人大代表

    “我是连续三届的全国人大代表,这是第十二次参加全国人大会议。以前11年中,我带来的建议大概有300多件。”韩德云代表认为:自己能够成为全国人大代表,不是因为自己是律师,而是因为45万人的投票。因为在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均为兼职,按照人口分布、城乡统筹比例选举后,一个全国人大代表要代表45万人。中国律师行业全加起来约25万人,25万人从人口数来讲不足以产生一个人大代表。因此老百姓很需要律师,但更需要人大代表。

    韩德云代表非常关注民生热点,他说:“主要是反映老百姓最关心、最关注的问题。当然这种关心是我从律师的一个角度,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去思考。所以,前11年提出的300多个议案的问题,其实都不完全是关于律师行业,也不是完全司法制度完善的问题。所有问题,好像都是司法不公的问题,但矛盾背后的实质是一些社会问题,集中反映到一些案件当中去。

 

 

 

段祺华:上海自贸区应调整负面清单

 
发布:2014-03-13 09:09:47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洪鸿 

   

    日前公布的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涉及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共190条管理措施,外界认为开放程度不如预期,吸引力不足。

    本网报道 3月7日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致公党上海市委常委、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段祺华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网“两会”视频访谈时表示,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主要是根据2011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而设定。值得注意的是,未来负面清单的缩小须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相联系,并建议设置报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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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祺华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访谈

需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段祺华介绍说,去年9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段祺华表示,上海自贸区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意义不仅停留在其本身,而是为整个中国内地探索深化改革发展的新路径。在试验区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之前,我国外资准入实行普遍性审查制度,而上海自贸区实行备案制。“这对于我国目前的安全审查制度提出了挑战,国家安全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因此自贸区内乃至全国对于国家安全的审查,不能依靠一成不变的法律条文的规定,而应该按照国家安全本身的特性,通过概括性的规范和个案的分析来进行。”段祺华说。

  由美国主导的新自由贸易规则中,最为核心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和负面清单原则。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模式,目录中列出了我国鼓励、限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

  段祺华表示,负面清单是上海自贸区试行的一大亮点,事实上是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及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基础上制定的,但做了进一步的开放。

  他认为,由于上海自贸区内实行的一系列新措施,例如负面清单管理、备案制、一定程度的投资自由转移等,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因此从监管上需要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审查制度不是否认外资作用

  据段祺华介绍,目前,国家安全审查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对于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审查制度并无明确规定。

  此外,我国虽然已经设立了国家安全审查,但自2011年2月国务院通知颁布以来其执行力度不够,审查案件标准偏概念化,细则及实施条例并未配套,牵头部门为商务部及发改委,其余联席部门则根据报审案件需要再抽调,而非抽调各部委专门人员与商务部及发改委一起组成跨部门常设性机构,因此无法与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从实质上做到对等。

  随着上海自贸区的设立,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

  尽管关于如何“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细则尚未出台,段祺华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细则时,注重提高我国安全审查机构层次,加强其操作性。“比如加大力度落实国内跨部委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与美国CFIUS等发达国家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职能对等,根据国家军事、经济安全等方面的细则就投资项目进行审查,该等审查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应涉及尽量多的部门,扩大影响力之余,能做到抽调各部门人员增设常设机构,切实保证该等国家安全审查机制能够被贯彻落实。”

  他还建议以CFIUS审查范围为参照,扩大我国安全审查范围,以2011年国务院颁布通知中所述的“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为准绳,如外商投资指导目录那样罗列出具体的需报审行业,如通信行业、民用飞行行业等,尽量扩大报审范围并规定可主动依职权审查的情形。

  此外,段祺华提出该尽早组织报复清单。通过多部门排摸,对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触及审查标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出一份备案清单,其中尤应对具有军工背景及其他影响我国安全的外资公司名单作出重点标注,并建立资料库,对每个行业每个涉及金额巨大或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进行罗列。

  通过上述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清单及重点标注,在CFIUS或其他发达国家否决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的时候,以同样理由依职权主动对重点标注在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清单中的相关企业进行审查,有准备地、及时地以类同的理由否决该等公司在我国的投资项目,以攻为守,以此威慑不公平或莫须有的直投项目被审查否决情形。

  段祺华也特别指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本身不是要否认外资的作用、阻碍外资的进入或者是为保护主义寻找制度借口,而是要维护好一个度,即维护对外开放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应注意避免政治性因素对国家安全审查的过多干预,使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沦为保护主义工具。

 

 

段祺华:消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亟待顶层设计

 
发布:2014-03-13 09:07:09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本社记者陈立庚 

  

    本网报道(本社记者 陈立庚) 3月7日晚,由民主与法制网主办的“上海自贸区的立法前瞻——‘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受邀的全国政协委员、“私人律师事务所第一人”段祺华,在畅谈其“两会”提案时称:“地方保护主义,不仅在民商法、在刑事案件中也都有,不存在哪类案件中有没有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亟待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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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段祺华

鞭长莫及的级别管辖

    段祺华委员称:为避免、消除在诉讼案件中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人大、最高院都从制定法律、起草司法解释等方面做过很多努力,包括人大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院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等。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及管辖标准,都进一步对法律中有关管辖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范,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能够消除案件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在具体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

    段祺华委员认为:从另一方面来看,仅仅在人大的法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以确定级别管辖的方式来达到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目标,还是远远不够的。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地方保护

    段祺华委员认为:随着现代社会中案件类型的多样化以及法律规定的复杂化,单单以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级别管辖的办法,已经无法达到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目的。无法消除的地方保护主义,往往被诟病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它的主要表现有二:

    其一,司法实践中,通过调整诉讼请求和拆分案件,规避级别管辖。

    很多涉及外地当事人、境外当事人的案件中,在本地起诉的原告方,为了能够发挥“地方优势”以得到有利于己的审判结果,都会想尽办法将案件留在本地诉讼,甚至会事先与法院进行沟通。例如合同纠纷案件,即使合同约定的金额已经超过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但是原告通常会采用以不确定金额的诉讼请求(如要求解除合同、确认行为无效等)来提起诉讼,从而将案件成功留在本地;或者将案件诉讼请求金额进行拆分,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这类案件,很大程度上都会出现对外地当事人或境外当事人不利的判决结果。

    其二,个别法院仍存在较为严重的“打招呼”、“写条子”现象,特别是辖区较小的基层法院。

    虽然中央、最高院三令五申,要求司法公正、廉政司法,但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打招呼、写条子的问题,其首当其冲的,就是涉及外地当事人、境外当事人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标的较高,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较大,也给部分法官带来了巨大的寻租空间。所以在现实中会出现法官无视管辖规定,超越职权受理案件,且在案件审理中进行干预等现象。

事关顶层设计的三个提案

    提出问题,还要有切实可行的方案。段祺华委员认为,不仅要从法律、政令着手,还要有“大智慧”的顶层设计。

    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于地方各级、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免方式,将任免权力上调。上述岗位均是案件审判中的关键岗位,出现司法不公、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通常也出现在这些岗位上的人员身上。将上述岗位的任免,提高到人大或上一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会在较大程度上阻止司法不公的现象出现。
以最高院设置特殊派驻机构或小组的形式,跟踪或复核可能会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在该制度设计时,不一定按照每个中级法院设置一个派驻机构,可以是一个派驻机构负责审核几个法院中可能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这样可提高效率。

    进一步修改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目前法院的立案庭几乎都是按照诉讼金额的标的,来确定级别管辖。标准单一,很容易出现规避,甚至还有立案庭完全无视诉讼金额而直接受理的情况。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关意见,也有自相矛盾之处(关于涉外案件的管辖)。因此,如何准确确定级别管辖,以维护司法公正、公平,是一项亟需解决的问题。法律、司法解释、意见,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及统一。

 

 

段祺华:变三资企业法为外国投资法

 
发布:2014-03-14 09:15:06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实习记者 张琼文 

  

     有了自贸区,过去针对外商投资建立的审批制度这道门就打开了,这意味着对外资的全面审查将会被废除,但并不代表可以完全不设防。

    随着三资企业法的修改和外国投资法的制定,需要设立第二道门槛,这就是尽快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适应国际投资的新环境。

段祺华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

    本网报道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五个多月以来,其进展情况受到外界普遍关注。在民主与法制网3月7日晚举办的“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访谈”活动中,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段祺华表示:根据形势的发展,应将三资企业法合三为一,变为外国投资法,统管外国投资的准入。

    段祺华委员认为:我国“三资企业法”(也就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与国内的企业法互有矛盾。从法律效力上说,公司法效力高于三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和行政规章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公司法应当优先于有关外商投资的行政法规的适用。

         修改三资企业法迫在眉睫

    目前,在上海自贸区,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推出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

    所谓负面清单是给不开放的行业和受限制的商业活动列一个清单,明确指出哪些领域和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动的。只要未列入名单的,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此前,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有的外商投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上海自贸区的制度创新,在放宽外资准入方面做出巨大突破,也将以示范性的作用在全国推波助澜。

    2013年,中美投资保护协定谈判取得突破性进展,双方宣布中美投资保护协定将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模式。2014年1月15日,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第11轮谈判结束,从这一轮起中美双方正式开始了文本谈判,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

    段祺华认为:随着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的积极进展,修改三资企业法已经迫在眉睫。

          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有了自贸区,过去针对外商投资建立的审批制度这道门就打开了。段祺华指出:这意味着对外资的全面审查将会被废除,但并不代表可以完全不设防。

    随着三资企业法的修改和外国投资法的制定,需要设立第二道门槛,这就是尽快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适应国际投资的新环境。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已是惯例。其中一个例子,就是此前在双汇收购美国史密斯菲尔德过程中,由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查曾让这起收购变得扑朔迷离。正是在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下,中国多项对美投资交易才困难重重。

    段祺华介绍: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通过财政部、国防部等十二个部委联合起来,向美国总统直接汇报。跟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相比,中国并没有以外资准入审查为基础的常设性安全审查机构。国内现在虽然有联席会议制度,但无法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等发达国家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的职能对等。

    人员问题也是大问题,段祺华强调:国内过去开展投资审查,现在要实施安全审查,以科学的思维操作,就需要培养专门人才,不仅要熟练国内法律法规及其理论与实践,还应该熟知国外相关法律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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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江平:王岐山“打虎”敢动高层权势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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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昌平对话著名法学家江平)

 

    这个老虎恐怕不仅仅限于中央政治局委员了,每个常委也应该都列入在反腐倡廉的这个范畴之内。“强人”王岐山为何反腐魄力大,敢动权势人物。查处薄熙来等高官为何关乎中国命运?著名法学家江平独家解读中国法治将走向何处。

 

罗昌平:十八大以后,王岐山进入了中纪委,并主导了这一系列的反腐工作,他个人的这种铁腕的手法,在您看来,在中国现在的反腐状态下,有什么样的作用?

 

    江平:王岐山做过北京市长,更早在在农村工作,包括后来在金融界,都是以强人的面目的面目出现的,很有魄力。我觉得,在我们中国的这个反腐问题上,特别需要有魄力的人。有魄力并不等于说,他就是一个专制的行为。有魄力就是意味着,他敢于触动这些权势人物。我想,这个决心显然也并不在于王岐山本人。如果在习近平作为总书记的这么一个领导班子下面,他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力量,而且习近平也给予了他充分的权力,我想这一点是很值得欣慰的。

 

 

查处薄熙来等高官关乎中国走向何处

 

罗昌平:从薄熙来,王立军的案件,到最新的李东生的案件,我们都能感觉到,他们通过对政法系统的权力的再造,或者是一种巨大的冲击。您对接下来五年十年,甚至于更长的时间中国的法治建设有什么具体的期待?

 

    江平:薄熙来的问题我始终认为,更多的是政治问题,因为唱红本身是有明显的一种政治倾向。那么打黑本身也包含了很大的一个政治的目的。所以我觉得,薄熙来的危险,就在于他要引导中国,走向极左的道路,这个是很危险的。如果他走上了领导的岗位,那是非常危险的,可以说是要扭转中国将来发展的方向。我觉得这个是解决薄熙来问题一个很重要的背景,这是关乎中国走向何处去的一个关键的问题。

 

 

李东生案上面有保护伞,不完全是窝案

 

罗昌平:最新的一起就是公安部的副部长,也是十八届中央委员的李东生被查处的这个案件。您怎么看待这个案件的背景,它体现了中央反腐的一个什么样的动向?

 

江平:我想李东生案件不能够仅仅从他的官衔来看。有的人注意到她的官衔中,有处理邪教问题的领导小组的组长,我不太把这个官衔看得特别重要,但是我觉得他的官衔重要就在于他在公安部。因为公安部是我们执法机构里面,很重要的一环。那么执法机构自身的清廉,自身的反腐,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在中央召开的工作会议上,习近平主席特别强调,绝不能够容忍害群之马。

 

罗昌平:李东生是正部级官员,都这么高级别的官员,长期以来没有被发现,或是这中间存在什么样的制度上的漏洞,或者跟人有什么样的关系等等。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江平:关于高级官员,尤其涉及到中央委员这一层的,我觉得情况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情况是,他是逐级逐级升上来的,那么他在升迁的时候,只要没有更多的问题,那么很可能自然而然就升上去了。另外一种情况是,当他提升的时候是上面有一个保护伞,这个保护伞有意的来隐瞒他的一些问题,有意识对他的提升加以保护,使他的升迁之路能够很顺畅。我觉得李的这个案子,并不完全是一个窝案,上面有保护伞的这么一个情况,那就是只有当我们揭发出来上面的保护伞时,下面的这些案子,才能够逐渐逐渐弄清楚。

  

政法系石油系四川系腐败都由1人操纵

 

罗昌平:我发现这个案件波及的范围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首先它最开始是从四川开始,然后到了中石油系统,然后再到了政法系统,您怎么看待这种腐败行为的蔓延?

 

江平:我们查他的背后,实际上他的石油的系统也好,四川的地方系统也好,后来的政法系统也好,都操纵在一个人的手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这个领导人本身作风有问题,他的腐败的手插入到这个行业,那么必然也会插入到另外一个方面。也就是说,他所掌握的这个系统,除了中石油,除了四川,还有包括了中央政法机关里面的力量。那么我觉得,查出这种腐败现象,一种中国很特有的一种情况,就是你要查处这个人的问题,你必须和他所在的部门联系起来追查。

 

罗昌平:蒋洁敏的案件出来以后,在此又查处了一系列的关于中石油系统的一些高管。您怎么看待这么一个利益集团被查处的情况?对于中国针对这种条线上的反腐,有怎么样的一个特征?

 

江平:我觉得这次对于中央国企开刀,是一个亮点,这表明了中央下了决心。因为这事情,中央国企里面的问题,大家都知道问题很大,但是都知道非常难动,因为一动的话会动到他的父母身上,或者动到了一些有重大影响力的人上面。我们都知道,中石化是谁的,哪个集团是谁在那儿控制的。

 

罗昌平:在2013年查处的跟移交的中央直管的官员就达到31人,这个数字差不多是以往的一倍。您认为在今年或者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它还会保持这个趋势吗?可能会有什么样的一些变化?

 

    江平:我认为,现在这种势头是会继续下去,还可能会再继续扩大,向更深入的方面去发展,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这个老虎,恐怕不仅仅限于中央政治局委员了。凡是涉及到常委自己本身,也应该每个人,都列入在反腐倡廉的范畴之内。

  

若怨“官不聊生”就干脆别当官

 

罗昌平:我到省、市跟地方的这些官员也做了一些交流,他们说现在有种说法叫官不聊生,是因为中央推行这个八项规定以后,对他们的影响挺大的,您怎么看待这样的制度?

 

    江平:我觉得这个才刚刚是开始,如果现在我们官都觉得官不聊生了,那他干脆就别当官了。这样的一些东西都限制不了,那他为什么要去当官呢,人们就会怀疑了。中国这么大,地方这么多官员,这么多的面积那么多的人,这些要真正能触及到基层,那还早着呢。所以我觉得这些东西,应该是作为我们考量一个官员他为什么想当官,他的目的是何在的方式。我们现在的很多人,还仍然是以做官能够得到利益,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作为他的荣耀,这个是很危险的。

罗昌平:其实在过去的一年,也非常热闹的是微博反腐,网络反腐,也包括我当时实名举报刘铁男的事件。您怎么看待民间反腐跟网络反腐?

 

    江平:自下而上有一个好处,就是我们能通过网上的举报,通过公开的举报反腐,有时候这种公开的举报,不一定是具体的东西,不一定能那么明确,准确,因为老百姓你说,我对于贪官的贪污的事实我能掌握多少。我们不能够要求群众的检举都很准确。但是我们大概可以看出来,群众举报最多的那个,肯定是有些问题的。我想再一个就是,群众已作为反腐检举的威力所在,或者就贪官来说,最怕的还是群众性的检举,因为群众性检举可能使他无处可藏。

 

官场有“捂盖子”习气,官员挪位后才好查

 

罗昌平:比如说蒋洁敏就是在离任审计中发生的事情,当然还有我们所规定的法内的比如说检察院这一条系统的反贪局,形成的监督。怎样看待由中纪委来主导的这样一个反腐的组织结构。

 

江平:我想一个人在岗位上的时候,是很难查出他的问题的,所以只有挪开岗位之后才好办。这是先调离,然后审计,然后发现问题,这也是一个发现腐败的重要途径。过去上级的纪检机关,指令下级机关去交办的一些案子,往往下级的机关处理不力,很重要一个原因是它必须首先取得当地党委的同意。但下级机关主要听谁的呢,是听上级纪检机关的,还是听当地党委的意见呢,这就是一个体制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坚持纪委基本上是垂直来领导。下级纪委应该服从上级纪委的意见,不能以当地党委的意见为主要依据。因为我们知道,在中国的官场有一种习气,就是任何一个地方,他都不希望暴露出来我这个地方的问题很多。地方喜欢捂盖子,总希望不要暴露太多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一机制(中纪委主导的反腐的组织结构)的改革作用是很大的。

 

罗昌平:您是否担心,如果中纪委进一步扩权,达到一个权力顶峰,谁来监督它,会不会担心它成为又一个政法委?

 

    江平: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存在的。我看很重要的一个渠道是举报,现在中纪委也暴露一些,有关自己的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中纪委,也必须有人对它的权力运行进行监督。

  

垄断央企福利过高,易发腐败窝案

 

罗昌平:关于亲属利益回避的制度,这些方面可能还要做很多工作。

 

    江平:为什么在中央企业里面容易形成窝案(窝案一般指一群由掌了权的腐败分子组成的腐败团伙,依靠权力非法获得利益的“利益共同体”。较著名的有中石油窝案、中移动窝案、深航窝案等),原因在于央企往往福利高,待遇优厚。有人说在这样的企业里,可能一个扫地的工人,工资也相当高。为什么?因为它这个利益,除了向国家上交很小一部分之外,这种垄断性的利益都是在内部来消化。所以这样一来,形成了比较高的一个利益集团。它这种分配福利的制度造成一种现象,每一个人在里面,只要占据位置,他就能够得到利益。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容易相互包庇。用这样一种很高的福利待遇来收买人心,来得到一些利益的包庇。从这一点来说,它的窝案就比较容易发生。

 

 

官员财产公开不宜仓促,怕流于形式

 

    罗昌平:比如对于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对这一类的,似乎目前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动作,您怎么看待这一类的反腐举措。

 

    江平:官员财产公布,我始终觉得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果搞不好,官员财产公布实际上是一个形式。因为现在很多官员的财产实际上已经不是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而是登记在子女亲属名下。那就应该有一些办法,如何来界定他的子女财产并不是和他的父辈的行为有关系。比如说,他的子女财产可能上亿,是靠了父辈的这个关系,拿到了项目。目前很难查到他的子女这方面的财产信息。如果把子女和父母的财产合并来计算,又没有道理。子女是子女,是独立的人格。从法律上来说,他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他完全可以是自己挣得财产的。所以在这一点来说,中国目前还没有一个非常好的办法。另外还有一个复杂的问题,这样的财产公开到底到哪一级仅限于政府的部长这一级,那太狭窄了。

 

    罗昌平:您认为应该到哪一级?

 

    江平:这就很麻烦了,你要说到了处一级,那等于说县长你都要来公布。可是中国有的地方并不是这样,比如乡长,广东有些乡政府官员财产是很庞大的,当初因为走私或其他原因他的财产数额也相当巨大。这些问题你怎样来公布?我觉得早晚应该有一个办法。但是仓促做出的一个办法,又不很周到又没有监督的措施,那还不如稍微放晚一点,放缓一点为好。

 

    罗昌平:您有没有一个大概的时间表?另外您认为公开到哪一个层级,哪一个级别比较好?

 

    江平:在中国,公布到哪一个级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总的来说希望在五年之内,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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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在中国地图上画出司法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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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地图上画出司法区划

贺卫方

这是我在《中国法律评论》创刊号(2014年3月出版)上发表的“司法区划的构思”一文的节选(个别地方有一点改写,又加了几幅插图)。感谢编辑部同意在这里发表。《中国法律评论》由法律出版社编辑出版,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96-7440,官方微博:http://weibo.com/u/3918697617?topnav=1&wvr=5&topsu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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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无前例的改革举措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内容,有不少值得关注甚至令人欣庆的地方。尤其是有关司法改革,除了此前有的那种偏向于倡导性的话语——例如“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之外,此文件中有了更实质和具体的措施: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确实,这个文件的一些内容令人意外,不过司法究竟如何改,还是需要很审慎的方案设计。如果匆忙上马,也许会忙中出错,加剧了旧有的弊端,今天的改革措施成为明天更艰难的改革对象。首先,如果在财政与人事体制上实现地方司法机关与同级人大及党政之间的脱钩,那就是自2000年确立统一司法考试后的又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重大举措,是对过去半个多世纪司法体制的一次深刻改造。1949年确立社会主义体制之后,我们采取了全方位学习苏联的做法。不过,这种学习也不是照搬;中国也对于苏联的某些做法打了实质性的折扣。例如检察体制,在苏联,采取了自上而下垂直领导的模式,不受地方苏维埃以及党委的节制。但是,我们的检察院却采取了条块结合的领导模式,地方各级检察院既受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又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且财政与人事的安排更多地依赖于地方。另外,苏联检察院所具有的涵盖广泛的一般监督权到了我们这儿也缩水了,减少为只对于公安以及法院进行监督。制度移植中的这种变形显示了两国政治权力归属以及运行机理上的某些差异。

 

正因为这种变革的史无前例,那就是更需要对制度安排的各种细节做审慎周密的构想,需要广泛地对不同国家的体制与经验作出比较。对于《决定》中的一处表达我有些不理解,即为什么说“省以下司法机关实行……”?这样的表述是否包括“省”本身,抑或只是中级和基层法院及其对应的检察院与地方脱钩,而省法院与检察院仍然在财政与人事上受控于同级党政?

 

《决定》发布次日,即1116日的《人民法院报》发表了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的解读文章,其中明确地告诉我们,此次改革就是让省级人大及司法机关直接统管下面两级司法机关,但省级司法机关的体制却保持不变。这样的安排令人大惑不解,并且可以说,这对于解决困扰中国司法公正的几个重要因素,即地方保护、党政及人大干扰、法律解释与适用因地不同等等,都是难以奏效的。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我猜想就是一些省委书记和省长之类从中交涉的结果。假如将司法机关与地方脱钩,那么独立了的法院和检察院就如同断线风筝,反贪局对书记省长也可以自行决定,立案侦办,法院也仅仅依据法律作出判决,那岂不成了他们的心腹大患?自然,地市和县级党政首脑也不会高兴这样的改革,但是他们大多没有省级首脑那样的直接参与决策、提出交涉的机会与能力,于是也就无从置喙了。

 

四权重合,密不透风

 

我们知道,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于各种公共权力的安排,采取了以行政区划为基本依据的划分方式。行政区划不仅是行政权的行使范围,也是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划分界限。例如全国人大的会议,以代表团为单位,除了解放军代表团不是按照行政区划组织外,其他都是以省级单位组成,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各有一个团。大会则排成一纵队听报告,分组讨论则各归各省,省委书记、省长以及省人大主任全方位主导,俨然一次在北京举行的省委扩大会议。加上党政官员占据了人大代表的大多数,代表分三六九等,党政权力在立法会议中占据了压倒性优势,这样的人大如何能够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能呢?

 


仿佛就是在北京召开的重庆市委扩大会议
 

司法权的划分亦复如此。每个省设一个高级法院,地级市设中级法院,区县级各有一个基层法院,各管一方,绝不越位。在人事和财政方面,尽管检察院之间是所谓上级对下级的领导关系,但是毕竟财政来源于同级政府,县官不如现管,同级党政的影响力还是更直接和难以抵抗。至于法院,就更是人权财权均在地方官的掌控之中,上级法院对下级只是监督关系,某些涉及不同地方的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法院几乎沦为本地利益的看家护院者,就是这种体制安排的结果。

 

不独此也,这种叠加在一个行政区划之上的种种政府权力之上,还雄踞着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党委。党委书记是每一个地方的“一把手”。按照毛泽东在文革期间的说法,“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种体制,也许有其优点,那就是中央把对地方的治理的任务近乎“打包”或“批发”似地交给了地方,最高层只是通过对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主要领导人的控制,抓纲带目式地对全国实行统治,“省”就有了省烦从简、省心省力的效果。


“老大”就是一切
 

但是,这种“四权重合”的体制却有着很大的风险:在没有民主带来的自下而上的约束的情况下,地方党政首长权力过于集中,党委书记更是一手遮天,下面的信息无法显现,人大难以监督,司法言听计从,加上地方的各种媒体也在其掌控之下,一旦作恶,真是畅通无阻。

 

重庆就是一个离我们最近的现成好例。2008年开始的四年时间里,在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重庆市委书记的薄熙来主导下,这个中央直辖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唱红打黑”运动。“唱红”明显的是一种文化大革命时代的红色文化的回潮,而“打黑”则以运动式的执法司法模式(所谓“重庆速度”),假打击犯罪之名,行践踏人权之实。无论是企业老板,还是升斗小民,动辄被冠以“黑社会”的罪名,送交司法处置。而在检察院和法院这方面,由于完全居于书记的控制之下,本来应有的权力制约就丧失殆尽,反过来成为“黑打”的急先锋。要杀便急速死刑判决,要抢则司法程序尚未启动就财产掠夺一空。政法系统人士稍有不满之声,“黑社会保护伞”的罪名马上就降临其身,招致身陷囹圄甚至杀身之祸。媒体也摇唇鼓舌,极尽粉饰之能事。一时间,市民惟闻欢呼,中央只听喜讯,直到王立军逃馆才将这黑幕戳开一个窟窿,人们终于看到,重庆真正的黑社会是谁。

 

这惨重的代价应当促使我们警醒。假如重庆的法院、检察院独立于市委和市政府,对于公安系统所移交起诉的案件能够依法严格审查,严格地界定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一丝不苟地维护法律的正当程序,切实保障律师和当事人的辩护权,许多冤案是可以避免的,何至于发生“党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后果!

 

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如何分离

 

虽然姗姗来迟,不过从人事财政等体制要素维护司法独立的趋向还是令人欣慰的。看起来这一次的改革采取了一种渐进的模式,不过,在我看来,高级司法机关与地方权力的脱钩是更为关键和急迫的。尽管各级党政对司法的控制没有多少体制性的差异,但是,我们从上文所述情形可以看出,省级党政对于司法的操控还是具有更严重的全局性影响。如果只解决地市与县层面上的脱钩,但各高级法院及同级检察院仍然受制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那反而会出现阎锡山修铁路的局面——省内倒是车同轨了,但是各省之间的差异与分裂将无从弥合。反过来,如果首先让现有的高级层次司法机关与省级党政脱钩,即便我们不改下级层次的体制,那么通过上诉机制,也足以强化高级司法维护法制统一的能力。

 

不仅如此,先从高级层面入手的改革还可以产生一种兼顾地方与中央利益的宪法效果。那就是,各中级和基层司法机关的财政与人事由省级人大负责,而决定高级与最高司法机关人事与财政事项的权力则由全国人大行使,这样,省级人大在决策中可以有某种地方性的考量。例如可以根据地方人口数量、诉讼率等因素确定更为合理的司法官员配置与财政预算,无需中央一竿子插到底。另一方面,高级司法的管辖范围与省级行政区划的分离,又可以让中央司法权能够在一些必须全国统一的事项——例如贸易规则的统一解释,更重要的宪法权利的统一维护——方面能够进行一种更具动态化的调整,以保持一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合理平衡。

 

早在2004年,媒体曾有报道,中央要推行50个省级行政区划改革方案,除港澳台之外,大陆要设立47个省级行政单位。网络上甚至出现了一幅行政区划改革之后的地图。看到这个消息,我曾经发表过文章,论证可以借此良机,引进司法区划,从而为司法独立奠定坚实的基础(见“司法归司法,行政归行政:从‘50省’行政区划传闻看司法独立之条件”,《中国法律人》2004年第2)。不久之后,民政部发言人就出面澄清,说那只是一种初步建议稿。行政区划改革重大而敏感,短期内不会启动全局性的改革方案。自己真是空欢喜一场。

 

一晃十年过去了,大规模的行政区划改革还是没有任何要出台的迹象。即便如此,我们完全可以探索,在现行省级行政区划不变的情况下,构思新的司法区划设计方案,让我们的地图上出现行政区划之外的司法区划。我的初步意见如下。

 

所有的高级法院一律采取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置。基本的想法是每两到四个省级行政区划设置一个高级法院。除大陆司法治权不及的港澳台之外,全国范围内共设置12所高等法院,并以所在城市命名:



 

1)  长春高院,辖黑龙江、辽宁、吉林;

2)  石家庄高院,辖北京、天津、河北;

3)  呼和浩特高院,辖陕西、山西、宁夏、内蒙古;

4)  乌鲁木齐高院,辖甘肃、新疆;

5)  西宁高院,辖西藏、青海;

6)  济南高院,辖河南、山东;

7)  南京高院,辖安徽、上海、江苏;

8)  武汉高院,辖湖南、湖北;

9)  成都高院,辖重庆、四川;

10)              昆明高院,辖贵州、云南;

11)              南昌高院,辖福建、浙江、江西;

12)              广州高院,辖广西、海南、广东。

 

这一方案需要简要地说明。例如新的高级法院均设在现省会或自治区首府所在地,是考虑到最大限度地利用既有设施,还有交通方面的便利。由于人口以及经济发展等的差异,不同高院之间在人员配备等事项方面也会有较大差异,正如时下各省高院之间也存在这类差异一样。至于某些辖区地域十分辽阔,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完全可以考虑在非高院所在地省份的省会或首府所在地设置巡回式的高院分院,这些分院是所属高院的组成部分,所作判决即高院判决。

 

如何保证下级法院能够独立于上级法院

 

司法区划的设置马上就牵扯到一个重大问题,即如何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不久前,我接到一位曾长期担任两个地方中级法院院长的老友的电话,他对于基层与中级法院即将由省“统管”表达了深切的忧虑。他说同级党政的干预当然需要排斥,但是如果省“统管”是要让高级法院来统管下级法院的人财物,那么势必导致高院对下级法院干预的加剧和常态化,可谓“出了狼窝又进了虎口”。


法院不可以上凌下

 

这位前院长的担心确实是特别值得重视的。须知法院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机构,它的上下级设置基于跟行政机构完全不同的制度机理。之所以要有上级法院,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对原审判决提出挑战的机会。如果上级法院可以操控下级法院,例如曾经相当流行的下级法院就某些案件的判决事先请示上级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提前介入,导致两级甚至多级法院事实上的共同决策,那么就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所以,如何确保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的干预,是这次改革必须未雨绸缪的大事项。

 

需要明确的是,将中级与基层司法划归所在省统管应当是由省人民代表大会统管,即省人大具体确定各基层和中级法院的人事编制和财政预算,并负责任免司法官员。此项权力不得由高级法院行使,财政款项也不应经由任何法院拨付,而是向目标法院直接支付。关于各高院人事财政管理,由于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分离,势必要由全国人大进行统管。

 

此外,在我国司法管理中的一个长期持续的弊端也应顺势解决,那就是把司法行政事务从法院以及检察院的的职权范围中剥离出来。例如法院房屋建设、装备采购之类,现行做法是让法院自行解决,于是法院经常成为建筑合同或采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遇到纠纷,法院就会不无滑稽地成为原告或被告。程序正义的准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应成为跟自己利益相关联争议的法官,这种法院介入民事交易的情形是难以容忍的。合理的做法是把这类事务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这也是让司法归司法、行政归行政的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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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能否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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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明导语:

    这是一篇可能会引起热烈讨论乃至广泛争议的文章,无论是司法行政还是律师协会乃至执业律师,都是如此。因为它将对我国实施了20多年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形成强大的冲击,尤其是可能表达了不少律师的心声。作者赵霄洛律师熟读马列,熟悉管理,熟稔业务,平常喜欢思考与写作,此文正是其对律师管理思考研究的最新成果。

    那么,您的观点是什么?您的主张该如何?欢迎您提出意见建议!

 

 

政府,请与律师协会脱钩!

--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有感

                       赵霄洛

 

长期以来,律师协会缺乏自治一直是律师界的老大难问题。律师协会受到政府律师指导机关的过度干预,律师协会完全听命于政府,与政府律师指导机关同质化,既无力发挥广大律师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亦无力担当律师群体的代言人和保护者的角色,已经到了嚼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境地。律师协会在重庆打黑中的懦弱就是典型一例。对此,律师们是有意见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律师协会作为广大律师的行业协会理应按照这一精神进行改革。可以说,律师协会依法自治应当是律师工作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同时,也是检验律师制度改革的真假与否的标尺。

 

律师协会亦称律师同业公会,最早出现在中世纪的英国,具有悠久的传统。《律师会馆》一书对这一历史做了详尽的记录和描述。为什么要实行律师协会自治?马克思曾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以及公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论。这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律师协会自治,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极力主张“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以及“国家至上”,并用了很大的篇幅专门谈论国家与同业公会的关系,强调国家对同业公会的监督。他认为,同业公会是市民社会的劳动组织”,由于“市民社会的成员则依据他的特殊技能成为同业公会的成员。所以同业公会的普遍目的是完全具体的,其所具有的范围不超过产业和他独特的业务和利益所含有的目的。”(1)因此,“同业公会的事务由它本身的主管来管理时,往往搞的不得法,因为他们虽然认识和注意到同业公会的独特利益和事务,但是对于这些利益和事务跟离开较远的条件之间的联系,以及对于普遍的观点,是认识和注意得很不够的。”(2)由此,黑格尔得出的结论是:“同业公会必须处在国家这种上级监督之下,否则它就会僵化,固步自封而衰退为可怜的行会制度”。(3)同时,为了保证国家对同业公会的监督,黑格尔进一步提出了:对同业公会管理“一般采取有关人员的通常的选举和最高当局的批准任命相混合的方式”。(4)这里所说的“有关人员”就是同业公会的成员,而“最高当局”指的就是国家。

 

有意思的是,我国现行律师协会的管理模式与黑格尔提出的同业公会的管理模式十分相似,甚至比黑格尔的主张走的更远。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律师协会的管理上,我们是否与黑格尔的“国家决定社会”以及“国家至上”的思想有着某种程度上的契合和联系?

 

在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时,马克思充分阐述了他的市民社会的理论原则:即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需要关注的是,马克思也对黑格尔的国家监督同业公会的思想提出了批判。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提出的对同业公会的管理“一般采取有关人员的通常选举和最高当局的批准任命相混合的方式”,看似是市民社会和国家或行政权之间的同一,但是,“这种同一有多么表面,隐藏在它后面的对立也就有多么深刻”。(5)马克思指出:黑格尔认为“一方面,他们(即同业公会、自治团体等)经管的事务关系到这些特殊领域的私有财产和利益”,“另一方面,这些集团必须服从国家的最高利益”,“于是就得出了关于必须采取‘混合的选拔方式’的上述结论”。但是,这种管理包含着“私有财产和国家之间的对立。”(6)马克思进一步认为,以“混合的选拔方式”来解决这种对立只是“妥协”、“调和”,“因为这种解决本身就是二元论”。(7)我们知道,马克思是坚决反对二元论的。他曾经说过:真正的二元论是没有的。(8)因此,基于马克思的这些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同业公会的这种二元论的“混合的选拔方式”,马克思是反对的。

 

遗憾的是,马克思虽然反对“混合的选拔方式”,但是,马克思没有明确给出同业公会应当采取什么管理模式的答案,也就是到底是否主张同业公会自治。庆辛的是,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还可以借助于马克思的对于黑格尔的批判来寻求答案。针对黑格尔提出把同业公会的特殊权利“归入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制之内”,需要行政权的“全权代表”“来照料”的说法,(9)马克思批判说:“因为有了这些‘全权代表’,国家同市民社会之间的对立不仅没有消灭,反而变成了‘法定的’‘牢固的’对立。‘国家’这种同市民社会的本质不相容的彼岸之物通过自己的代表来反对市民社会,从而巩固自己的地位。”“‘行政机关’不是市民社会本身赖以捍卫自己固有的普遍利益的代表,而是国家用以管理自己、反对市民社会的全权代表。”(10根据马克思的这一批判,我们可以认识到,马克思是反对国家通过它的“全权代表”来“照料”同业公会的,这种“照料”不仅没有消灭“对立”,而且使“对立”变的更加“牢固”。既然马克思反对国家对同业公会的“照料”,那么顺此推论,马克思应当是主张同业公会自治的。

 

在中世纪,国家对同业公会的侵犯相当普遍。马克思曾经不无同情地指出:“凡是在国王(如法国)侵犯私有财产的独立性的地方,国王总是在侵犯个人财产以前先侵犯同业公会的财产。但是,侵犯同业公会的私有财产,同时也就是侵犯作为同业公会、作为社会联系的私有财产”。(11这种现象直到资本主义社会才得到逐步扭转。目前,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同业公会基本都实行自治,国家仅仅只是在很狭小的范围内对同业公会产生影响。历史地看,同业公会的自治正是挣脱封建专制和国家主义枷锁的历史进步。

 

回顾马克思对于黑格尔关于国家决定社会以及同业公会的批判,联系我国律师协会自治问题,我们应当认识到,从根本上讲,律师协会自治问题涉及到历史观的问题:即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还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我们应当从律师协会自治与否的背后看到两种历史观的分野。毫无疑问,根据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国家应当减少和停止对律师行业的渗透和干预,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照料”,让律师协会充分自治应当是马克思的历史观的逻辑释然。这就是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给予我们律师工作的最为重要的启迪。我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我只是一个马克思著作的读者。但是,在反对国家对行业公会干预这个问题上,我是认同马克思的。至于那些经常讲“坚持马克思主义对律师工作的指导地位”,却一直干预律师协会自治的政府领导们,是否也应当读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应当承认,国家对律师协会的适当调整或干预也是必要的,但是,这种调节或干预必须保持在适当和合理的限度。这个限度的主要原则是:国家的调节或干预不是通过政治手段,而是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来进行。国家调节或干预的领域不是律师协会能够自行按照契约性法规可以管理的领域,而是那些律师协会自身无力控制的领域,如律师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和涉及社会正义的领域。我们坚决反对“国家崇拜”、“国家至上”,这种观念中隐含着国家权力可以无所不及和无所不能的逻辑。国家权力必须止步于律师协会自治的边界。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行业协会自治的改革目标,是党中央10多年来的主张。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就指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这里所说的“彻底脱钩”就包含着律师协会自治的含义。2013年10月,国务院明确提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这里所说的“政府都要退出”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中自然应当包括律师协会。可见,这10多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已经多次提出了行业协会实行自治的目标。需要追问的是,为什么律师协会迟迟不能与政府脱钩?究竟是在那个环节出了梗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吹响了改革的号角。律师协会自治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必然。律师行业实行合伙经营以及市场历练所形成的日益成熟的自治意识和习惯,已经奠定了律师协会自治的思想和道德基础。律师协会自治已经成为广大律师所怀揣的中国梦。我们应当坚决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限期实现政府与律师协会真正脱钩,推进律师协会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充分释放律师追求公平正义的巨大能量,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政府,请与律师协会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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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全国律协的解释会被认为是“律协的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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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协的新装

       ——评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年度考核制度的解释

                           刘思达

 

    近日来,由于企业年检制度的取消,在我国律师界引起了一场关于取消律师年检制度的争论,不仅有全国各地的几十名律师集体上书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媒体和网络上也出现了大量批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借助年检对律师收取会费、进行寻租行为的声音。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沉默之后,全国律协某负责人终于在3月25日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问题的采访。

    在采访中,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律师法》的规定,并不存在律师执业年检制度,而只有对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即先由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年度执业情况给出评定意见,然后律协根据该意见和考核标准,对每个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评价。该评价不与律师执业挂钩,对不称职的律师,律协将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教育培训;连续两年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的,则会作出进一步处罚。同时,该负责人还强调,作为律协会员,缴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不存在实施年度考核制度才收取会费的问题。

    这一说法看似有理有据、理直气壮,但任何一个熟悉中国律师业的人,都很容易看出其中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的律协从来都不是独立的行业自治机构,而只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马甲”而已。在依法行政的压力下,司法局不方便干的事情,往往就交给律协来干,比如十几年前全国各地的律师们每年都要给当地司法局交“注册费”,后来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就“换汤不换药”地改成了律协的“会费”,并沿用至今。所谓“年度考核”也是同样道理,2008年新《律师法》实施之后,曾经的司法局“年检”就变成了律协的“年度考核”,司法行政机关虽然从台前退到了幕后,可寻租的逻辑却完全没有变,还是“一手交费、一手盖章”,对律师们而言,没有任何实质区别。

    全国律协负责人声称“不存在实施年度考核制度才收取会费的问题”,完全是一个自欺欺人的谎言。几天之后,一位上海律师就在微博上贴出了上海律协《关于收缴2014年度会费的通知》,其中清清楚楚地写着一条“注意事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2013年度)-会费栏目’已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应缴会费。”如果年度考核真的不与律协会费挂钩,那么为什么考核登记表上要有“会费栏目”呢?而且连应缴会费的金额都替律师们计算好了,“服务”实在是周到!我倒要问这位全国律协负责人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如果某位律师没有缴纳律协会费,他的年度考核是否能通过呢?

    我想,这个问题他肯定不敢随便回答,因为只要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各地律协每年成百上千万的会费恐怕就再也收不上来了。至于所谓律协收取会费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的说法,同样经不起推敲,因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律师执业证都是终身制的,对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只是事后处罚,而根本不存在什么“年检”或者“年度考核”之类的制度。另外,还有一些国家的律协并不强制所有律师入会,而是自愿入会,比如美国的一百多万名律师中只有一半左右是美国律协(ABA)的成员,因此律师给律协缴纳会费的性质也就完全不同了。说到底,会费和年检“绑定”在一起,根本不是什么国际“通行做法”,而是彻头彻尾的“中国特色”。

    最后,我也想借此机会劝劝司法部和全国律协,你们好不容易给律师年检制度穿上了这一层又一层的“马甲”,躲在家里“闷声发大财”就好了,为什么还要出来显摆呢?殊不知,这“马甲”虽然看似刀枪不入,却基本上是个透视装,既挡不住过路人鄙视的眼神,又经不起律师们的吐沫星子。一年一度的律师“年检季”又到了,我并不指望这项早就人人喊打的制度能在短期内取消,只希望你们在伸手数钱的同时,也能承担起自己该承担的责任,为全国二十多万名律师多做点实事,尤其是在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千万别像乌龟一样,只会把头缩进“马甲”里。

(本文原载于作者的法律博客:http://liusida.fyfz.cn/b/799346,作者为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社会学系、法学院助理教授,美国律师基金会研究员,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

 

 

 

全国律协负责人就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答记者问
不存在利用年度考核收费问题
稿件来源: 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4-03-25 16:44:55

                                   法制网记者 周斌

  近日,有律师提出律师协会利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之机收取会费。3月25日,《法制日报》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人,该负责人回应说,作为律师协会会员,律师缴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不存在实施年度考核制度才收取会费的问题。

  记者:首先请您就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作一说明,为什么要建立这一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全国律协负责人: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6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职责。为什么要实行律师执业活动考核制度,我认为,这与律师的职业特殊性有关。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其职责使命是在执业活动中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负有重要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是一种带许可性质的年度检验注册制度,而是对律师执业的事后监督措施,内容主要是对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执业行为规范,履行法定执业责任,开展法律援助及社会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作出评价,有利于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切实履行职业责任,有利于发挥律师在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记者:我们注意到,有两种提法,一种是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另一种是律师执业年检制度,这两种制度之间有什么关联或不同?

  全国律协负责人:根据现行律师法的规定,不存在律师执业年检制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与律师执业年检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看,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由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即律师事务所来组织考核。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年度执业情况先行给出评定意见,律师协会依据该意见和考核标准,对每一个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等级包括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评定等级不与律师执业挂钩。对不称职律师,律师协会将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培训教育;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给予行业处分,有违法行为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处罚。由此可见,考核与年检是根本不同的。

  记者:有律师提出律师协会利用年度考核之机收取会费,请您对此进行回应。

  全国律协负责人:作为律师协会会员,律师缴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不存在实施年度考核制度才收取会费的问题。据我们了解,尚未发现有律师协会利用实施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而增加会费收缴数额的情况。我们欢迎广大律师对会费收缴情况进行监督,凡存在以年度考核为名增加会费收缴的情况,请及时向全国律协反映,我们将依法严肃认真查处此类问题。

    法制网北京3月25日讯

 

 

 

公权力的稻草人,律师行业“年检”的来龙去脉

——到底怎么一回事?

 

 企业工商年检制取消,引发律界对律师行业“年检”现状的不满和共鸣,并及对自身权利的重新审视。媒体报道,313日,全国人大开会的最后一天,60多名律师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司法部发出了联名建议信,内容包括“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和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并予以撤销”等(财新网313日报道:《1260名律师建言废除律所年检》)。截至本文写作,除了《法制日报》326日有一个对“全国律协负责人”关于“律师年度考核收费”的采访外(《法制日报》,326日报道:《全国律协:不存在利用年度考核收费问题》),尚未见以上的机构有回应的消息。倒是临近4月,上海的律师年检通知已经发出来了。

 

——为政者要“年检”律师,其“年检”规则亦理有当然要受到现行法律规范的检视以昭彰天下,合法非法,世道人心,其中逻辑,其实并不困难晦涩。本文做简明扼要的几点辩理以期常识的推广和法理与道理的申明。

 

一、           依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一种叫“律师年检”的制度,我们通常所说的“年检”,它的世俗名字叫“律师考核”

 

在前述2014326日的《法制日报》报道里,那位“全国律协负责人”称:“根据现行律师法规定,不存在律师执业年检制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与律师执业年检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

 

——这个讲法既对也不对:说它对,因为第一句话是对的,确实翻遍法律,你都不会找到一种叫“律师年检”的制度,从修辞学的角度,查无此制;说它错,因为后半句话是在耍小聪明玩文字游戏,从实然的角度,“律师年检”确实存在,不然我们每年经历的考核、律师证上缴、盖章后再发还——这些都算什么?这不是中国律师的集体幻觉。在现实的生活中,我们今天讨论的要求废止的“律师年检”,就是管理者借“律师考核”之名所做的一系列操作

,这是我们讨论这件事的起点。

 

无论穿不穿马甲、戴什么样的帽子,宋丹丹还是那个宋丹丹。

 

考据“考核”,先看《律师法》。这部法律对于已经获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只有在三个条款出现“考核”字样,分别是第23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年度考核……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24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和第46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这三条里提到“考核”律师的律所、律协,和律师之间在法律上都是平等主体,显然这样的“考核”不会产生法律上关于执业资格的影响,《律师法》没有、法律上也不能做出这种“考核”后果的规定。

 

《律师法》确实没有设立“律师年检”制度,如果设立了,必然会引来全世界的侧目,因为没有哪个法治国家会这么做。然而,就是这三条里的“考核”字样,被公权力盗用去借题发挥,一层层加码滥权,凭空打点出一个实践中的“律师年检”制度:先是司法部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曲解《律师法》中的“考核”,无法律依据地将自己作为考核律师事务所的主体,自我授权,自创出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其次是全国律协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二者都试图将律师和律所的执业资格和年度检查考核挂钩或制造出挂钩的假象(后文会解释)。

 

 

二、           律师个人的执业资格一旦取得,该资格和律师对执业权利的行使都受法律保护,“年度考核”的结果不能影响律师执业资格和权利行使

 

首先明确法律概念:无论是律师个人还是律师事务所作为机构的执业资格,法律性质上都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类型(《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一款第(三)项),都受20047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的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法》是依《行政许可法》来具体设定律师和律所执业资格行政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而正因为已经有了在法律层级上是属于“法律”(注: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文件)的《律师法》,那么,依《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其他低位阶的法律文件就已经没有权限做超越《律师法》的、对“执业资格”这一行政许可基本事项(包括条件、程序、期限等)的创造发明了。

 

而求诸《律师法》,第一,我国《律师法》依全世界通例,“律师资格”不设期限,除了依法吊销执照的情况外,只在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方注销。第二,《律师法》中无论是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还是资格吊销的情形(注:“吊销”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都从未规定律师的个人执业资格和律师年度考核有一毛钱的关系。——所以,结论很简单:律师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即使是“不合格”,也不是“律师资格”这一行政许可的终止条件,亦绝非可以以此吊销律师个人执照的情况。换言之,律师个人的执业资格受《行政许可法》的保护,不会、也不能因为年度考核的结果而受到资格上的影响。而只要具有律师资格,律师行使执业权利亦理所当然受到法律保护。

 

为避免误会和混淆,有两个文件这里值得一提以正视听:

 

1、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31:“司法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及相关资料,按年度编制全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这一条给人的感觉似乎是在含蓄地暗示:如果没有被公布在名单里就是“无资格”律师、律所,然而,这里的“公布”至多只是政府信息的公开,并不是在《行政许可法》上有意义的法律概念,公不公布的,都和执业资格无关,律师资格和权利以《律师法》、《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并不受“公布”与否的影响。

 

2、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22:“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这一条既无法律意义,又让人心寒。首先,其中提到的评定为“不称职”情况下的“行政处罚”是个纸老虎,根本不存在:如前述,唯一有权限规定律师资格丧失条件的《律师法》从来没有规定要因为“年度考核”问题而吊销律师个人执照或做其他类型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下,律协还要“建议行政处罚”很无厘头,行政处罚是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的,不是想处罚就能处罚的。其次,依现行法,律师执业要通过律所不假,律师和律所之间必然要建立合同关系,依法依约履行,他人无权干涉,律协作为一个行业协会,去“建议解聘、除名”,有干涉合同自由之嫌,更有可能致律所以违约的境地。法律都没有规定的事情,律协跳出来挑拨离间,令人不齿。

 

 

综上,实践中,披着“律师考核”外衣的“律师年检”被诟病,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地方司法部门以此作为给律师的“紧箍咒”,仿佛不给你过年检,不敲“合格”章,下一年律师证就作废、就不能行使律师权利。——这是一种错觉。如以上的分析,这个“紧箍咒”在法律上并无效力。

 

 

三、司法部关于吊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系属非法

 

同理如前,《律师法》也从未将年度考核结果和律师事务所作为机构的执业资格挂钩。因此同理可证:律所的执业资格在法律上也不因考核结果而又丧失之虞。律所的执业资格同样受《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法律保护。

 

但是,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4.8)第25条第一款却规定:“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这本身是一个违法条款!正如媒体报道的,在本文开头提到的60余名律师联名的《对<</span>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并予以撤销的公民建议书》中,联名律师们已经指出的:“《考核办法》规定“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超越了律师法规定的处罚范围”。——怎么理解?

 

因为“吊销许可证”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必须要由有一定层级的法律文件才能做规定。如前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法》关于可以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从来没有包括“年度考核不合格”,而这个《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只是司法部的一个“部门规章”,依《行政处罚法》,根本无权超越《律师法》来增加规定“年度考核不合格”就要吊照。因此,《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这一越权规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14条的禁止性规定,不是合法的行政处罚依据,已经实施处罚的,要改正,相关负责人还依法应受行政处分。

 

又,根据《宪法》第89条,《立法法》第88条,改变和撤销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权限在国务院,这也是为什么前面提到的新闻里律师要联名给国务院建议审查司法部该规章的法律依据所在。公民有权依法监督法律实施,有权机关作决定的机关亦有义务履行清理违法文件的职责。

 

 

四、问题的症结:低层级文件一再利用上位法的模糊或后门借题发挥、混淆视听、乘机滥权,而另一方面,社会心理还没有养成检视公权力合法性的习惯,反而在心理和实践上认可和服从了并不存在的公权力

 

你已经看到,“取消律师年检制”是个伪问题。因为作为“取消”的对象,要么不存在(“律师年检”),要么本身就是非法的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来主导的,企图和执业资格挂钩的“律师考核”)。

 

冠冕堂皇的《律师法》并没有愚蠢到去规定一个必然要被全世界所指摘的“律师年检”制度。但《律师法》两个条款里有意无意留下的“考核”字样却被低层级文件一再盗用、被放大和曲解百千倍,在法律上依法不可能影响律师、律所执业资格的所谓“考核”,在实践中硬生生被公权力打造成威风八面的事实上的律师行业“年检制度”。没有权力依据、甚至违法滥权的公权力畅行无阻,空手套得人们的服从和遵守,公权力假装拥有他们并不拥有的权力,而人们信以为真,俯首帖耳。

 

“真问题”是:《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颁布十年、二十年以后,公权力依然缺少“法治”的意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权力要受到这些法律的约束,仍然固执地认为可以自己发个文就通过“考核”来限制甚至剥夺律师、律所的执业权利,又煞有介事地通过每年考评、盖章、每年公布一次律师、律所名单这些实际没有《行政许可法》上效力的无意义行为树立起一个个“年检”权的公权力稻草人,让社会产生“年检”是一种制度的误会和假象。而当问题被提出来时,又手举《律师法》来掩人耳目:根本就没有“年检”你们哦。

 

另一方面,社会、律师界也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发展,忽视了《行政许可法》、《律师法》等法律对律师、律所执业权利的保护。人们习惯了“权力即法律”的时代,而容易忘记在我们生活的当下,在“公权力”之外还另有“法律”;还不习惯将“公权力”的行使比照法律规定来做检视,从而评判“权力”的有无和对错。有两条关于法律的箴言还需要时时被提醒:对私人的“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相反,对于“公权力”,他们的行使才需要法律的严格赋权,才必须有“依据”,是谓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90年代中后期以后通过的限制公权力行使的重要法律:《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直以来都容易被遗忘,实践中少被真正用到:公权力想不起来,社会也忘记监督。——记住这些法律的名字,像这次60多位联名写建议信的律师一样,实际用起来,才不枉费当年推动立法者的良苦用心。

 

 

五、问题的解决,几点基本的可以做的事情:

 

1、所以,对于律师、律所的执业资格不受“年度考核”影响这件事,是个权利认知的问题,无论是公权力还是律师、律所自己,都应当对此有个明确的认识。

 

2、对于绕开《律师法》,非法自我授权的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没有依据、法理不通,和行政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依法本来就不能执行。国务院应依法负起责任,废除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全国律协应爱惜自己颜面,莫要知法犯法,自己也要清理废止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3、对于每年盖章、每年重新公布律所、律师名单这类没有《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依据和没有法律意义,仅是树立起“年检”错觉的权力稻草人,劳民伤财,伤害社会法治意识,与行政法治理念不符,也应当全面停止。

 

4、《律师法》第232446条中规定的关于律所、律协考核律师,其实也带着深深的计划经济时代,人都是“单位”的人,单位要管一切,而每个单位又要有一个行政部门来做“主管单位”的时代烙印。而“法治”国家,没有标准的“管理”应当让位于标准明确的法律,既然已经有《律师法》中的各种条款来规范、惩戒律师、律所的违法行为,暧昧不清的“考核”既无必要也容易给权力留下借口的后门。至于律师、律所执业能力方面的问题,是可以由资格准入、市场自己来解决的,在本人看来,在这个问题上的理念可以更新、与时俱进了,把市场的问题还给市场,不必要再特意再拿“考核”来做文章。更何况,这是一个在《行政许可法》上完全没有法律意义的概念。

 

 

六、一点担忧

 

好,现在你知道“律师年检”这个问题在法律语境下的诡异了。但如果今后立法真的由全国人大背书,真的把“律师年检”写入《律师法》呢?似乎不是没有这个可能。全世界的法治国家有没有用这样的制度来钳制律师的?中国律师又是否愿意做世界律师界的“二等公民?”恐怕那时就更需要律师界理性团结对抗恶法制订的勇气和骨气了。

 

 

【本文作者:胡玮 律师。自由法律评论,版权所有。文责自负,个人非执业行为,和所服务的律所无关。热爱法律常识推广,寻求有偿常识短文发布机会,欢迎各种对得上眼的有偿或无偿媒体约稿。联系邮箱:huisaway@gmail.com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中国法律评论》寄托了多少法律人的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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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人的期刊梦

   2013年年末,由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清华大学图书馆和中国学术文献国际评价研究中心共同完成的“2013年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

作者:法治周末记者武杰     最后更新:2014-03-26 00:46:54来源:法治周末

 

       
    2013年年末,由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清华大学图书馆和中国学术文献国际评价研究中心共同完成的“2013年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和“2013年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学术期刊”的评选结果出炉,科技界和社科界有462种学术期刊分别入选两个名单。
    但是中国近千种法律期刊,28本法学核心期刊却无一上榜,国内法学期刊的国际影响力之低可见一斑。
    与此同时,随着网络新媒体的冲击,加之学术期刊的评价功能带来的腐败和混乱等现象,也让众多法律人开始思考,繁荣之下隐藏着众多问题的学术期刊,能否代表他们对于法律制度、思想领域的学术研究。
    但今年3月,《中国法律评论》创刊号的亮相,却让法律界和法学界为之眼前一亮。

       中国水准

    从1900年12月6日,由赴日留学生杨廷栋、杨荫杭、雷奋等人集资创办我国最早的法学期刊《译书汇编》(月刊),到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代创刊的《公安手册》(1956年1月改为现名《人民公安》)、《政法研究》(《法学研究》前身)等,法律期刊发展到今天已近千种。它们大致可以分为学术类期刊、法律部门行业期刊以及法律文化刊物三大种类。
    而这三类期刊也各司其职,代表学术类期刊水准的《法学研究》“刊载有关中国法治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论文,以展现我国法学理论最新和最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中国检察官》等部门期刊多以实务交流为办刊宗旨。非学术类期刊,定位则显得轻松活泼。如《法制资讯》内容以法制专业新闻、法制专业资讯、法制专业思想言论为主,广泛反映国内外重要法制信息,充分展示最新和热点法学理论观点。
    在这种三足鼎立的法律期刊环境之下,法律出版社社长黄闽选择另辟蹊径。做一本将法律学术与实务相融合,将学术精英和实务专家聚合在一起的法律期刊,是黄闽的一个职业理想。
   “目前国内的期刊情况,要么是非常理性、冷静的学术期刊,要么是讲究实务操作的业务期刊。而我们是把学术和实务两类专家聚在一起,共同策划,做一个跨界的综合性法律期刊。”黄闽说。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中国法律评论》从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批准,获得刊号,到正式出版只有不到5个月的时间。
   “执行主编将一本带着墨香的《中国法律评论》送我,这是一本可以品读、品鉴、收藏不弃,具有图书品相的法律期刊,因为在中国法律期刊行列中,《中国法律评论》已具差异优势。”3月19日,黄闽在他的微博上对这本杂志做了推荐。
    虽然法律出版社主办的《法律与生活》、《人民调解》等期刊依旧是法律出版社的重点期刊,但是却没有一本真正跟法律出版社的地位相匹配、比较专业的法律期刊。而这一直是黄闽想实现的。
    2007年,法律出版社曾经以图书的方式做过两期《中国法律评论》,但后来因为人员调动而搁置了。直到2012年,这本法律期刊才又被重新提起,经过一年多的申请、沟通,2013年11月1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意法律出版社创办《中国法律评论》。
    2013年11月13日,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的第二天,黄闽、《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朱宁和执行主编袁方把这个日子牢牢地记在心间。
    这天北京的天气难得的晴朗,他们在法律出版社的屋顶花园,喝着茶说起当时的过程,几个人相当的轻松。但是等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复的过程,却着实让他们揪心,期刊到底能不能做,要不要开始约稿还都是未知数。
    冠以“中国”,就要代表中国法律界的水平,这样一个霸气十足的名称能否通过,他们自己心里也没底。虽然多方打探,但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并未透露一丝口风,“如果批准了自然会告诉你们”,袁方现在还清楚地记得对方的回复。
    黄闽则保持了他一贯的淡定风格,“以法律出版社60年的积累,不仅在学术界和实务界拥有丰厚的作者资源,就是出版社内部近80位编辑组成的编辑队伍也都是中国一流、顶尖的团队,我们绝对有能力做好这件事情”。

       既有思想又有策略

    拿到了刊号,《中国法律评论》各方面的工作也正式开始了,很多法律人正是这个时候听说了法律出版社的这个大动作。黄闽指了指旁边的会议室,“就是在那里,我们邀请了很多专家开座谈会,讨论期刊的定位、特色、未来的发展等问题。让我们感动的是,他们的参与度都很高,提出了很多的想法和建议”。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说,如果《中国法学》、《法学研究》这类学术型的期刊是阳春白雪,《民主与法制》是下里巴人,那么《中国法律评论》就是另辟蹊径,做一种独具特色的创新。他觉得这样一个刊物只要用心做,自然会有它的空间和比较好的前景。
    黄闽坦言,中国社会目前处在转型期,在这个过程中,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方面的法律存在一些疏失、缺失、矛盾甚至冲突,那么就需要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精英能够共同去检视、分析研究,从不同的角度考虑如何完善中国法治,从而推动法治的建设。所以,一本既有思想又有策略的期刊,在中国众多的法律期刊当中,优越性、差异性显而易见。
    他们在杂志中设立了对话、专论、思想等栏目,希望为国家、社会的治理提供策略。这也是《中国法律评论》封面上两列小字“思想之库府,策略之机枢”的寓意。
    黄闽有一个更大的想法,在这本杂志上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些共识。“同样的一个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共同探讨。同为法律人,检察官、法官也好,学者、律师也罢,在这里唱‘同一首歌’。”黄闽说。他乐于见到通过《中国法律评论》,一位律师能看到法官的观点、学者的想法以及其他律师或者政府人员的见解。“就这样在这个平台上形成聚合,就像发动机的气缸一样,借由空气和燃油的共同发力,释放出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动力。”黄闽补充道。
   “我们是趟出来的一个期刊模式,同一个主题,实务界、学术界都来谈,观点不同,角度也不同,这是颠覆性的,没有任何一个期刊这么做过。”朱宁谈道。她表示,他们的杂志也并不把进入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建立的综合性社科文献数据库)当做最重要的目标,同时也不会像实务型期刊一样过分注重商业利益。
    有学者表示,与学术单位主办期刊相比,这样一个以出版商为平台的期刊,的确会更超脱一些。在我国法学界,法律期刊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包括学位、学历、职称、晋升以及一些资格的获得,都会受到这个平台的影响和制约。
    收版面费刊登关系稿、内部稿等一些不规范的操作,让很多刊物失去了水准和格调。而法律出版社也早早释出消息,《中国法律评论》不收版面费,能否上版,得看“四审终审制”的评委们怎么看,否则就会失去他们的高度。
    对黄闽来说,如何能够保持杂志一贯的高端,坚持自己的特色更不容易。“这本杂志能不能按照最初的想法、理念长期的坚持,形成办刊的差异化;杂志能否保持水准,长期的团结这些一流专家来撰稿;最后能不能经得起读者的检验,现在万里长征才走了一步。”黄闽的语气并不轻松。

       法律家和法学家

    法学家与法律家仅一字之差,但两大群体的立足点、主要职责、基本功能又各不相同。
    法学家的基本立足点是“法律之外”,即站在法律之外看法律。既然名为法学家,那就应当以法学研究为业。法律家的基本立足点是“法律之内”,即站在法律之内看法律。这容易造成法学家很少涉猎判例,法律家很少研究学术。法学家和法律家的分离甚至对立也造成了今天学术期刊和实务期刊的界限分明。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认为,由于中国处在一个法律制度尚未完成的阶段,很多的实务型学术杂志倾向于从立法论的角度、制度设计方面来考虑问题,于是很多的学者为了中国的法制建设,或者在法律实务方面有一些影响,会过于强调“奏折法学”,这种强烈试图干预现实的实务型期刊缺乏学理基础。
   “在我们国家,许多真正成名的学者大部分是书斋里的理论家,他们对一些具体的问题没那么感兴趣。但是部门法的学者,相对来说在理论方面的探讨又不是非常的深入,最后可能就是各说各的话。”季卫东说。
    这也是季卫东担心《中国法律评论》能够做到使双方专家在一个平台上发声,却没办法在内容上真正对话的原因。他觉得中国并不缺乏实务问题探讨的平台,中国缺乏的是根据实际调查作出非常透彻的法理分析,或者能够根据理论来针对现实问题作出深度分析的高端平台。
   《中国法律评论》也确实是遇上了理论和实践不可兼得的难题。“策略”栏目是《中国法律评论》的压轴板块,希望通过关注一些长期没有解决的社会现象,提出专家的见解,给决策层一些小小的启示。虽然文章不长,但是朱宁和袁方却把这个板块视为当前最大的难题,约了十几篇稿子,最后只有5篇能够发表。
    这些文章既要求作者的知识储备充分,文笔要好,同时还需要能提出策略来。袁方说:“以医患关系的选题为例,做研究的不一定了解实际情况,了解医院的又不一定能在有限的篇幅里表达深刻的观点,难就难在这儿。”
    能否做到融合法律领域的学院派和实务专家,黄闽社长并没有太多的担心,他认为不管是哪个类型的法律人,都能找到共同点——那就是他们受过良好的法律训练、拥有共同的价值追求、追求公平正义,在这个基础上便可以打通学术与实务的障碍,聚集一流法学家的主张、观点和思想。

 
   一卷在手,法意泱泱

      许章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期刊旨在承载法意,将特定文明在特定时期的法学心得,及时推展,恰切呈现。从而,在予法律共同体以心智哺育的同时,载述着此一文明的法意历程。历经百年生聚,近代中国文明及其汉语法学承接东西法意,努力切应当下中国人世生活的内在脉动,此时此刻,展现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与劲道。《中国法律评论》创刊号秉持此意,而伸张此义,一卷在手,所予吾人者,正为中国文明之法意泱泱也。
    不宁唯是。法学期刊还当作育法意,恢弘法律文明。经由精心组织和着意编排,优秀的法学期刊不仅敏感于法意新思的发育滋长,而力求抉发其可能的义理结构;同时,并统合其既有端绪,而概予集成性、体系化阐释。如此这般,假以时日,它们齐鸣合唱,造成滔滔法意。法意不外乎人意,人意的精华在于人情,而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天下犹一家,中国为一人,讲述的是一个如何和平共处、过好日子的人间故事。《中国法律评论》既有志于此,更着力在此,则辗转于法理,而徜徉于人情,舍之其谁也。
    进而,对于当下法意的承载和作育,聚合的是法学公民的静观凝思,而展现的是中国文明的法律理性。其以法学思考发声,实在为中国社会淬砺公共理性,以一己之力贡献于现代中国及其现代秩序。其中,尤其是表达为宪法政治和宪政文化的劳心劳力。进而,在全球治理的法权安排和世界人类的永久和平视域中,其亦必发硎新试,做人做世。《中国法律评论》立足于中国社会和人生,必有裨于中国社会的理性思考,而期期于藉此地方性智慧以造福于普世之人生矣。
    最后,凡此作业,还需秉持优美形式,乃至于携温馨前行。法律理性是法律的生命,一如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它们发乎人生和人心,落实于法度和法意的铺陈,意味着并不妨碍周身散发浓浓书卷气息,恰需氤氲于温情与敬意。《中国法律评论》封底标立“态度,力度和温度”,陡将编读两界拉近,温润有加,一起于品鉴法意中心贴心。而装帧优美,纸型端庄,版式精致大度却无造作,字型错综却又和谐不悖,尤其是封面折页勒口的目录设计,平添生气,却又庄敬严谨,实在可圈可点。仅此一点,即已为海峡两岸四地法学期刊所未有,而值吾人读者和全体中国法学界三击掌也!
                                 2014年3月23日夜于故河道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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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首席大法官肖扬为法治的新发展鼓与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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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走在法治的大道上

 

走在法治的大道上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原首席大法官肖扬

 

2013年岁末,受邀为《中国法律评论》创刊撰文。我在法律战线奋斗近半个世纪,见证并亲历了许多法律事件,恰逢当下法治改革掀起新热潮,实难掩心中的期待与关注,故欣然提笔,既为创刊道贺,更为法治的新发展鼓与呼。

 

                      

改革乃“革故鼎新”之谓,改革之新首先在于观念之新。在立法取得长足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的今天,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执政权、治理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必须回答的问题。回顾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来,法治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重量,体现了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依法治国的决心和智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入到一个新阶段,这具体可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法治地位作用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一段时期以来,国内的法治道路蒙有阴霾,前进的路标不甚清晰,何去何从令人担忧。如今,法治强音响起,在思想上坚定了法治的根本走向。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指出,政法工作做得怎么样,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直接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直接关系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此,法治被看作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内容,成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中国强盛之梦的关键性举措。

 

其次,明确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律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2013年1月,习近平同志就提出,应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对法律工作而言,是一个恒久而常新的话题,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法律工作的合理期待。如果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去谋求一时一事的安稳,那么,换来的只是假象的“稳定”,输掉的却是依规则办事的法治精神和底线。公平正义是衡量法律工作的基本准绳,也是法律改革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如果法律工作者不将“公平正义”贯彻并体现于本职工作当中,抛开自身的职责使命,舍近求远地在其他领域漫无边际地阔谈“公平正义”,那么就有缘木求鱼的危险,貌似道义凛然,实则误党误国误民。正如孟建柱同志所说,“各级政法机关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贯穿于政法工作全过程,体现在处理的每一项工作和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第三,厘清了有关依法治国的几个重大关系问题。近期一系列的会议及最高领导人的讲话都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深刻阐述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宣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要求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阐述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就是维权,要求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阐述了法制与法治的关系,指出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也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等等。这些重要思想,冲破了长期困扰中国法治发展的思想樊篱,成为中国法治理念的新标杆,为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新时代号角吹响,观念之新带来了改革措施上的超越。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随即颁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更从多个方面对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保障司法人权,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为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等,诸多改革措施都可谓一针见血、切中要害,标志着新一轮的改革不仅要进一步调整运行机制,更要直面深层次的制度问题。

 

2014年1月,沿袭多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更名为“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意味着今后改革将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加强系统设计、顶层设计和总体设计。

 

在现实层面,诸多新情况都让民众对法治有了更深的寄望:努力做到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所指出的那样,决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反腐风暴席卷全国,一批“苍蝇”、“老虎”纷纷被拿下,体现了中央致力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反腐制度的改革悄然进行,机构的“条块化”正面临调整,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等反腐力量之间的合力逐步形成,反腐的法治化、程序化正逐渐增强;2014年1月底,施行50年的劳动教养制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废止。在废止之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在社会广泛关注的信访领域,也推出了系列改革措施,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将信访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使之成为联系群众的窗口和桥梁。

 

上述种种,都让我们对2014年充满了期待。

 

                        

然而,机遇与挑战并存,理想与现实齐肩。在通往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路上,会遭遇各种的困难甚至曲折。

 

改革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从根本上说,法律之治是规则之治,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力量,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减少个人任意、增强可预见性的制度建设。但是,在现实的情境下,权力之虎患并不鲜见、未能认真对待权利的情况时常发生、旧体制下生成的利益关系以及懒于改变的惯性、惰性力量都不容小觑。如此状况,是改革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难题。为此,就必须要在司法系统内外进一步解放思想,既要防止不分析客观情况、罔顾司法规律的冒进,更要防止以漂亮的口号、保守的面目来达到拖延甚至抵制改革的目的。要解决上述问题,仅凭借司法机关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去面对;要切实贯彻全会精神,从思想理念和制度保障两方面确保宪法原则的落实,“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改革必须凝聚各方的共识。法律改革不是法律人的自娱自乐或自给自足,是关乎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许有人会说,在多元化的转型社会中,理念上的求同太难。但我认为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仍可以找到把握的原则:一方面是维护宪法规定的秩序,使宪法的规定成为共识之源;另一方面就是尊重司法本身的规律,使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正如孟建柱同志指出的那样,“要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高效权威的要求”。为了赢取改革共识,首先应当增加司法的透明度。2013年末以来,最高法院公布包括《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文件,重申“以公开促公正”,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为取得改革共识,还应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着力改革影响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和环节。例如,为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执法办案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监督。这些措施,都有利于争取人民群众以及系统外部的理解和支持。

 

与此同时,推进改革也应充分调动系统内部的改革热情。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完美的改革方案、精良的法律规定都需要具体的人来实施,所以建立一支能够秉承职业良知、敢于担当责任、善于定纷止争的职业队伍至关重要。为此,就需要认真研究能够吸引并且稳定司法队伍的具体措施,需要通过制度化建设来实现和提升职业尊荣感。

 

改革应当注意统筹协调各方的关系。此轮改革可谓涵摄甚广、内容丰富,所释放的制度空间前所未有,不仅触及工作机制之改变,更有体制深层之革新;不仅着眼于司法机关内部,还牵涉与其它部门的协调。为了使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有必要将具体内容细化分解,并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协调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从上世纪九十年代算起,我国的法律改革已经历了十几二十年的探索。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模式,虽然为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贵的实践性基础,但也使一些改革措施局限于地方的个案经验,难以提炼成为普遍发展的制度,常常出现“因人而异”、“因事而变”的状况,改革成果往往难以保持。此轮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顶层设计、总体设计、系统设计加强,一些改革措施(例如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更是旨在去除司法的地方化。在此情况下,必须从树立司法权威、优化司法权运行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视在司法领域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强化总体部署,避免地方为求政绩遍地开花、零敲碎打。

 

第二,协调好司法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随着法律改革步入“深水区”,制度层面的权力配置问题已提上日程。例如,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就涉及地方法院与人大的关系,劳教废止、信访和反腐制度改革等也涉及司法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通观改革的总体部署,树立司法权威、强化运用司法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地位是一条发展主线,这应当成为协调上述关系的根本思路。但与此同时,也必须做好精细化的制度衔接机制,避免简单推搪了事。

 

第三,既要避免司法的地方化,也要防止司法的行政化。全会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正是阻碍司法权良性运行的两大“顽疾”。在此轮改革中,有不少措施便是力图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某些改革措施时,要避免刚脱离地方化的“泥潭”,又落入行政化的“陷阱”。例如,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绝不意味着“垂直领导”,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关系不应有所改变。此外,推动裁判文书上网的改革小言之是增强司法透明化的重要举措,大言之是“以公开促公正”,对保障独立审判、树立司法权威都不无深远意义。但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要防止通过强化违规的内部审核来换取文书的高质量,变相地推行司法行政化。第四,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此轮改革不是权宜性的小修小补,而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思路和方案,有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这些措施有的是近期就能实现的,有的则是长远的目标。对于后者,有必要“长计划、短安排”,要制定相应的计划步骤,必要时还应当以“只争朝夕”的精神,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来实现改革内容的稳步推进。同时,也要注意及时将改革的成果制度化、法律化,使之成为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性基础,防止因为人事更迭而发生执行的偏差。

 

2014年,是满载希望的年份,正所谓箭在弦上,蓄势待发。然而,“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如今目标既定,举国上下就应以此为改革新起点,精心安排,稳步推进。法律人更是应当躬下身来,秉承职业良知,精进职业行为,以实际行动书写法治进步的点滴细节。改革当前,热情与苦痛并行,路途中难免有困惑、疑虑、挫折,更会有荆棘、樊篱和心墙,但只要坚持走在法治的大道上,敢于担当、奋勇前行,法治中国的伟大目标就定能实现!

 

处在改革的年代,是法律刊物之幸。祝愿新生的《中国法律评论》亦有推陈出新的改革精神和勇气,集百家之长,汇众人之议,秉持“思想之库府,策略之机枢”之理念,为中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进步提供多元化思考的智慧资源!

 

(本文是作者为2014年3月18日出版的《中国法律评论》创刊号所作的致贺词,南方周末首发,来源http://www.infzm.com/content/98485#comment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当司法公开已成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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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刘桂明

    已经成了历史的2013年,值得我们记载与念叨的国事家事天下事,显然也是说来话长、数不胜数。但是,如果我们可以用一个字来对2013年进行概括与形容,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一个字。

因为这一年,微博直播庭审,使司法公开因为网络而展示了一种新的更亲民的形象;因为这一年,中纪委官网开通,使反腐工作因为网络而变得更接地气;因为这一年,有关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的发布,使司法公正因为网络而得到了更多的体现;因为这一年,网购首次纳入消法保护,使消费者维权因为网络而获得了法律的支撑;因为这一年,“僵尸政务微博的出现使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诉求因为网络而更受人关注;因为这一年,首例恶意差评师案的宣判使市场环境的维护因为网络而拥有了公平公正的法宝;因为这一年,V大谣的现象使各界名人因为网络而开始反思自己如何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坚守法律道德底线;因为这一年,媒体人在微博上对高官的实名举报使舆论监督因为网络而增添了民间力量;因为这一年,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审理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做法因为网络而将受到制裁;因为这一年,网络盗链现象的发生使网络视听侵权因为网络而开始着手依法打击;因为这一年,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的实施使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此真正实现有标可依;因为这一年,已经通过开通微博与微信公众账号而尝到甜头的最高法院而在年底专门邀请互联网领域的专家、学者、网络知名人士以及媒体负责人代表共同齐聚并就新媒体时代的司法公开作为主题展开探讨。此时,最高法首席大法官周强首次通过薄熙来案表达了未来司法公开的看法与想法……

可以说,一个,已经形象地概括了这一年,丰富地充实了这一年,完美地展示了这一年。

尽管如此,我却觉得其中最值得大书特书的是因为网络而给司法公开工作带来的全新变化。

2013年新年伊始,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政法干警提出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进入2014年,总书记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着重强调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并明确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要求。

如此而来,司法公开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时代潮流与发展趋势,而是一种制度设计与社会诉求。那么,如何公开、公开什么、何时公开,则是一个不断探索实践、认真研究总结的问题与命题。

网络发展就给司法公开提供了机遇,带来了挑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热点案件、热门事件等公共事务的关注越来越高,关切越来越广。同样,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与期待也越来越强。于是,伴随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使信息传播速度、扩散方式和受众数量以几何倍数迅速增加,资讯格局、话语模式和舆论环境都发生了革命性的深刻变化。

2013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案庭审过程的微博直播,就是一个有关司法公开的精彩亮相与形象提升。此前,都以为只是一些新闻公报之类的文字介绍,也以为只是一些人云亦云的结果猜想。最后,谁也没想到,除了对庭审程序做到实时文字描述、穿插贴出现场图像和展示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外,法院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的微博,客观、准确地公开了庭审信息。除了人名等一些不宜披露的信息,不少微博几乎是把庭审笔录原汁原味地直接贴上去了。与以往类似的重大案件相比,本案的公开程度、公开力度乃至公开范围,都表现得前所未有、史无前例,给全社会所有关注薄案发展的人,带来了一种身临其境、耳目一新的全新感受,让网友们仿佛置身于唇枪舌剑的庭审现场,因而取得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赢得了国际社会乃至国内社会各界的一致赞誉。 这种空前性、标志性的司法公开,不仅打破了以往某些有限公开的传统与惯例,也方便了社会大众对热点案件的密切关注与深入分析,还拓展了普法工作的思路与空间,更重要的是显示了一种充分的自信与法治的信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此也是体会最深,他认为,2013年薄熙来案件的微博直播,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的公正、公开与透明。他还特别强调,我们一定要大力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将司法公开进行到底。他指出,通过公开形成倒逼机制,敢于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开的效果。

在我看来,要将司法公开进行到底,除了制度性的顶层设计,更需要长效性的工作机制与常态性的办法举措。也就是说,只有司法公开真正实现了常态性的网事,才能使司法公正成为旺势。否则,司法公信就会只是偶尔为之的往事,偶尔为之就会使司法权威不断忘事。

当司法公开已成网事,说明司法公开作为一种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诉讼制度已经得到落实;当司法公开已成往事,表明司法公开作为一种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乃至广大群众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现实;当司法公开已成网事,证明司法公开作为一种法治原则,已经通过制度设计与探索实践使司法公开的基础正在不断夯实。

回首往事,展望网事,成就旺势,我们所有法律传媒从业者有理由相信,一个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以公信建权威的司法公开新时代已经到来。同样,社会各界也有理由期待,通过司法公开推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能感到公正维护公正实现公正的社会公平正义新时代早日到来。

(注:本文系应检察日报《法治新闻传播》之约而作并即将刊发于该刊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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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人知道律师的行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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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行业代码是7221

             赵霄洛

                            

去年11月底,司法部副部长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律师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并着重强调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个方面的改革。在这之后,司法部未提出律师工作改革的其它新举措。我以为,司法部对律师行业缺乏全面理解,因此,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也难以正确解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提到了律师工作。这就是司法部领导所说的改革内容。但是,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我们不能对号入座式的理解,似乎提到律师的就与律师工作有关,没有提到律师的就与律师没有关联。这种解读方式是不愿意进行律师工作改革的借口和托词。

 

律师行业属于法律服务业。一方面,律师行业与法治建设有关,另一方面,律师行业本身就具有经济属性。律师们每天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出售的是以服务形态存在的商品;律师事务所是按照合伙制组成的,合伙人共担风险,分享成果;律师是根据市场需求提供服务的,这些需求大部分都直接来自经济和民事活动;律师行业每年都向国家缴纳税收,律师行业的增加值也计算在GDP之中。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国家统计局2011年修订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这次修订参照2008年联合国新修订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简称:ISIC4),同时,依据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对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做了调整和修改。该文件中,将律师行业的分类和代码规定为7221。这说明,律师行业所属中类是法律服务(代码722),所属大类是商业服务业(代码72),所属门类是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代码L)。由此确定了律师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位置以及经济属性。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强调律师行业在法治建设中的角色,却忽略和回避了律师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经济属性,并由此衍生出了诸多不适合律师行业的制度和管理模式。律师工作的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要从现行制度和管理模式中,祛除那些违背律师行业经济属性的桎梏,真正解放广大律师的生产力,让律师行业在国民经济和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1993年,司法部推行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就是律师工作改革的典型范例。

 

如果从律师行业所固有的经济属性出发,把律师工作放入国民经济的视角中考虑,我们就不难发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诸多内容,对于推进律师制度改革都具有直接和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让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政府应当取消律师人才流动中的不合理障碍,让律师资源紧随市场需要而配置。政府不应给律师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让市场决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区域、行业、人群和方式。政府应当取消对律师服务人群的限制,让所有的人尤其是少数人群都能获得基本的法律服务。政府应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律师到贫困、落后、边远的区域执业,让那些地方的民众也能获得基本的法律服务。律师服务应根据市场的需求多元化,在做好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努力拓展和创新业务领域。

 

其次,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应当取消对律师收费标准的管控,放开价格竞争。政府对律师服务定价范围应限定在法律援助范围。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己服务的质量、时间、成本和其它因素,向客户收取合理的费用。律师应提高收费信息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律师应杜绝和防止不正当竞争,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政府聘请律师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购买服务。律师协会应鼓励和定期举办律师义务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对律师的违法违规的惩戒力度,大力净化律师服务市场。

 

第三、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政府应当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而不是领导或管理。政府应当进一步简政放权,把律师资格、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登记和考核等事务性工作交给律师协会负责。律师的职业培训归口律师协会组织和管理,国家律师学院应与中央警官学院分家,交给律师协会管理。总之,凡是政府能少管的就少管,能不管的就不管。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一、维护律师行业的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二、努力实现让每个人都能平等地获得基本的法律服务,弥补市场失灵。

 

第四、政府应限期实现与律师协会脱钩。加快实施政社分开,积极推进律师协会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律师协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律师协会承担。修改《律师法》第43条,将律师协会是“自律性组织”改为是“自治性组织”。律师协会自行组织选举,政府不应包办代替或幕后操盘。律师协会应当去行政化。秘书长应当从社会招聘,对律师协会负责。律师协会会费应当专款专用,财务应当公开,透明。让律师协会依法真正成为律师自主管理自己的组织。

 

需要思考的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规定,既然律师行业属于商业服务类,为什么律师行业还要归司法部监督和指导?这么多年下来,司法部对律师究竟又有什么帮助?如果说主要在帮助律师行业协调与公、检、法机关的关系的话,那么司法部并没有特别建树。律师依旧还得面对“三难”,还得“死磕”,还要“抱团取火”,还会被“伪证罪”。假设如果由商务部来监督律师,说不定中国律师也能像美国律师那样直接参与中国入世谈判;如果由发改委来指导律师,说不定律师能够获得更多的参与收购、兼并、分拆、上市等业务;如果由银监会来管律师,说不定银行的每笔贷款都能见到律师的身影。这样,即使律师行业与公、检、法还存在纠葛,但是,起码还能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孰优孰劣,一看便知。

 

不过,基于对于市场公平和法治正义的追求,律师行业不能也不应当隶属和依附于任何政府机构,否则就将失去自由和独立的立场。因此,律师行业应当由律师协会管理,而律师协会则应实行自治管理。这也正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政府与协会组织脱钩和行业协会自治的重要决策。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撬动律师工作改革还有很多支点。我们要认真学习和全面理解全会的精神,文件提到律师的要落实;只要符合全会精神,文件没有提到律师的但与律师经济活动相关的也要研究落实。司法部尤其要拿出点勇气和胆识,当律师工作改革的促进派,推动律师制度改革重新起步!

 

司法部,请记住律师行业的代码是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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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聪明与笨拙──不要片面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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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与笨拙

   ──不要片面看问题

 


 

 

  一天,法慧大师和两位弟子在经堂里诵经之后,稍事休息时,突然听到「嗡、嗡……」的叫声,小和尚流水悄声对师兄说:「师兄!你看,一只大蜜蜂!」

  「小点声,师父正在闭目养神哩!」师兄流风摆手说。

  此时,大蜜蜂在屋里不停地飞动,向四面八方乱撞,拼命的在寻找逃生的出口,一会碰到窗户,一会又撞在木板上,就是出不去……

  过了一会,流水嘲讽地说道:「大蜜蜂真是个笨蛋,这屋子建筑得非常扎实,除了门窗外根本没有孔洞,即可撞得头破血流,也是逃不出去的;人家开门时您钻进来,门没有打开您怎么出去啊!瞎撞是没用的,傻瓜!」

  流风把声音压低了说道:「这只大蜜蜂真顽强,虽然一次次地失败,但是仍不放弃、不灰心、不气馁,坚持不懈,实在是了不起啊!」

  「我说它牠大笨蛋!不懂得转弯。」流水不屑地说。

  「不,牠敢于拼博、锲而不舍的精神,是值得尊敬的、学习的。」流风反驳着。

流水和流风在不停地小声争辩着,各说各的道理,谁也不服谁。

 

  师父法慧大师虽然不声不响,其实一直在听他俩辩论,这会儿轻咳了一下;流水连忙说:「师父,您给我们评个公道,我和师兄谁说的对?」

  法慧大师微睁双眼,看了看他的两个弟子,不假思索地说道:「你们两个都说的对。」

  流水、流风听到师父这么说,都瞪着大眼表示不解,「都对?为甚么?」

  师父慈和地说说:「这就叫『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时候同一件事,因为各人思想、见解、境界、立场、经历的不同,就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看法;善人以为是善事,而恶人以为是恶事,这就是『各取所需』,比如说,姜子牙、申公豹同在昆仑山拜师学道,下山时,师父给他们二人同样一本书,姜子牙看后,决心帮助一位明主建立一个山川锦绣、国泰民安的国家;而申公豹看完之后,决心把大地变成血流成河、尸横遍野的战场!」法慧大师稍停一下说:「事物是复杂的,多面性的,必须要从多侧面、多角度去观察,才能看得清,看得准。」

 

 



 

 

  正如宋朝学士苏东坡诗云:「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我为甚么说你们二人说的都对呢?流水说蜜蜂笨、傻,有道理:因为没有方向的胡乱瞎撞,拼命挣扎,其结果是徒劳无益,白费气力,那又何苦呢?再说流风讲的也有道理,身处绝境时候,不放弃,不气馁,拼命也要找出一条生存之路,尽管希望渺茫,还是要去争取;努力了,还有一线希望;放弃了,就只有等死,彻底地失败!」

   两个弟子敬服地说:「师父说得真好!」

 

  世间一切事物,皆是因缘条件的和合,所谓缘生缘灭,缘聚缘散,错综复杂,而且瞬息万变,因此,我们在思考问题、处理问题时,必须要学会随机应变。蜜蜂的挣扎是必然的,这是求生的共同愿望,就像盲龟遇木孔一样,即使只有一丝希望也要奋力争取──凡事即使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也不能放弃;唯有不放弃并坚持下去,成功必然在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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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沈家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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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律大臣沈家本》读后的联想

 

文/刘桂明

  作为一位法律人,能够在沈家本逝世100年后的今天,读到了由沈小兰、蔡小雪合著并由人民法院出版社赠阅的《修律大臣沈家本》一书。应当说,既是一种机缘,也是一种荣幸,更是一种成就。
  因为这是一部由沈家本第五世孙精心写作的长篇小说,而第五世孙之一恰好又在由沈家本曾任正卿的大理院绵延而来的最高法院工作,同时本书正好又是人民法院出版社隆重推出的。当然,更让我受益匪浅的是,本书第一次让我全面细致、生动鲜活地接触、了解乃至感悟了一位有情有义、有血有肉、有声有色的伟大历史人物。
  但是,抚卷沉思,有一个问题却总是萦绕在我脑海:我们有多少人知道沈家本?沈家本是谁?沈家本为中国法治做了什么贡献?
  可以说,这是一个对许多中国人尤其是今天的中国人甚至是在校法科院校学生来说,未必都能明确回答的问题。正如作为沈家本第五世孙的本书作者,也是直到“文革”后期才第一次听到“沈家本”这个名字。如我这样的60后,也只有上大学时在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学习中才第一次知道沈家本这个历史人物。由此可见,在今天的中国,除了法学法律界,知道沈家本是谁、知道沈家本对中国法治的贡献的人,可能确实不太多,也可能确实不够多。不知这是历史的疏忽还是现实的尴尬?
  尽管如此,从历史地位看,我还是觉得尤其是阅读本书之后,每个人就会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今天我们所有的中国人都应该记住他,记住这位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人,记住这位依法治国理念的首倡者,记住这位倡导司法独立、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议废除酷刑,主张慎重用刑尤其是不滥用刑讯的修律大臣。对此,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在为本书作序时特别引用了著名历史学家蔡枢衡先生早在1939年曾经给予的高度评价。蔡枢衡先生当时撰文评述:“尽管习法者能知外国法及外国法律家甚多且详,却不一定知道中国法律史和法学史上有个沈家本。这不能不算是中国法律学教育的失败和耻辱。”以至于沈家本曾孙、著名法律史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沈厚铎在首届沈家本研讨会上也不得不感叹:“当知道沈家本的人数达到知道曹雪芹的人数一半的时候,也许我们的法制建设就昌明了”。
  相比北京大学法学院李贵连教授的《沈家本全集》及其他学者的研究之作,本书可能会给你一种更轻松、更直接、更具故事性的形象与感受。如果您读过唐浩明的《曾国藩》与当年明月的《明朝那些事儿》,那么,您读到本书一定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这种似曾相识的感觉就是本书章回小说式的谋篇布局与武侠小说式的起承转合。本书从每一个标题的精心制作到每一个篇章的惊心开头,从每一个开头的伏笔设置到每一个结尾的悬念迭起,从每一个悬念的欲扬先抑到每一个故事的欲擒故纵,正可谓高潮迭起,精彩无比,令人目不暇接,使人欲罢不能,完全可以让您手不释卷,一气呵成读完本书。
  现在看来,以史料为基础并加入小说笔法的写作方式来描写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是一种值得大力提倡与鼓励的写作方法,它可以让历史人物更可爱、更可亲、更可信。通过阅读本书,您就会知道沈家本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人;您就会了解今天的中国人为什么需要记住他;您就会明白今天的中国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为什么更需要研究沈家本。
  那么,沈家本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人?我们为什么需要铭记沈家本?为什么需要重读沈家本?
  一、沈家本是一个怎样的人?
  尽管作者在“跋”中说过:沈家本是个严肃的“技术”官僚,既不风流也不倜党,他的家庭生活安详平静,毫无浪漫可言。但是,在我眼里,这位看起来有些古板、有些严肃甚至有些守旧的技术型官僚,其实是一位很有情调、颇具魅力的学者型官员。
  从有情有义到有口皆碑是沈家本做人的品牌。无论是早年因为父命难违而放弃科考远行贵州还是后来因为父母病逝而星夜兼程赶回家乡料理后事,无论是对因为义和团而被朝廷赐死的同僚赵舒翘的吊唁还是与当年在刑部时深受赏识与提携的恩人薛允升的诀别,无论是对杨乃武小白菜案的关注同情还是对王树汶案的耳闻目睹乃至他本热就任天津知府时对刘明冤案的审理裁断,都显示出沈家本对人的一视同仁的厚道与本分。最值得一提的是,他对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三位朝廷高官保荐他为修律大臣的恩情始终念念不忘,以至于对后来张之洞的拍案而起也不作辩驳。对长辈如此,对晚辈也是如此,比如他对杨度的欣赏。正如作者所言:对于杨度,沈家本给他撑过腰,也给他解过围。同样,对国家也是如此。当《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上奏之后遭遇“礼法之争”后,一同参与修律的伍廷芳可以因为赌气而一走了之,他却还得继续主持起草《大清新刑律草案》。为此,沈家本差一点被送进监狱。由此看来,沈家本无论是作为身居高位的大理院正卿还是作为刑部的小小司员,无论是科考久试不中还是外放天津保定,无论是对国家赋予的重任还是对于恩师临终的嘱咐,他都坚守了做人的底线与本分,对国要忠,对家要孝,对人要厚。他去世后,有一首挽联显示了他一生为人做事的口碑与荣耀,那就是“法学匡时为国重,高名垂后以书传”。
  从有血有肉到有进有退是沈家本做官的秘诀。尽管从传统的仕途哲学来看,沈家本属于大器晚成的官员。沈家本生于1840年,正是鸦片战争爆发的年代,从此中国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沈家本的一生中,历经道光、咸丰与慈禧太后垂帘听政的同治、光绪及幼儿宣统皇帝等五朝,多年盘桓刑部担任刑曹,深知民情疾苦,也无报效良机,直至外放天津保定后才获得了施展才华的机会。后来,在其署理直隶按察使时还曾被八国联军俘虏。被扣留后又被指责当年在处理教案时对待洋人不公,沈家本举出确凿证据进行辩论,充分显示了沈家本血性的一面。以至于被扣留的直隶所有官员都被枪毙,唯独沈家本只作为陪绑,没有被枪毙。或许因为沈家本身上确实找不到可以制罪的理由,而且沈家本本来也是已经调离的官员,同时洋鬼子也感到这是一位有气节、有血性的官员。或许因为如此,作为一名“难臣”,沈家本受到了慈禧太后的赏识和注意,随即被任命为光禄寺卿,为两宫回京打前站。回京后,又因护驾有功被任命为刑部侍郎,回到刑部一跃成为刑部的当家堂官。后来,又被任命为修律大臣。在他的仕途生涯中,真正让他风光并作出历史贡献的也就是这最后的十年,此时他已是一位年过花甲的老人。或许正因为如此,沈家本更加知悉官场进退的诀窍。后来,无论是“礼法之争”还是“部院之争”还是清帝逊位及改朝换代的民国革命,沈家本可谓进退自如,深得世人敬佩与后人好评。
  从有根有据到有声有色是沈家本做事的贡献。在沈家本的一生中,最值得大书特书的还是担任修律大臣之后。这是他个人的人生顶峰,也是他本人的历史贡献。沈家本之所以被誉为中国近现代法学的奠基人,是因为他第一个为中国引进西方法律体系,从而使中华法系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于是,他也因此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向近代转型时期的标杆式人物。从1902年开始,沈家本以刑部“当家堂官”之职担任修订法律大臣,先后制定出《大清商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新民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大清新刑律》的修订,《大清新刑律》一改千年以来诸法合体、六部分类、民刑不分的传统,通过更定刑名、酌减死刑、死刑唯一、删除附比和惩治教育等五个方面,其中力主废止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从而开始了清廷的法律近代化。这一切完全得益于沈家本“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会通”思想,沈家本认为参用西法只是手段,会通中西才是目的。因此,沈家本每每变更立法之时,尽管许多根据来自于西方,但目的都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包括让后人惊异不已的律师制度的引进与设立,即便内容和材料来自西洋和日本,也往往从中国之事说起。因为慈禧太后1902年下旨修律,就是为了要收回“领事裁判权”。虽然这些新法典未曾实行施行,但其制定的本身就已经表明这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大进步。同时,沈家本因其修律贡献并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构长官相当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最高法院”的院长与中国第一所中央官办法律专门学校——京师法律学堂的管理事务大臣而名垂青史。有人说,在中国近代史上,林则徐是首倡“睁眼看世界”的思想家,沈家本则是第一个主张睁眼看世界法律的思想家。如此有声有色的贡献,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恐怕无人能够超越沈家本这样的大家。
  二、为什么必须铭记并研究沈家本?
  对中国近代史尤其是中国近代法制史来说,沈家本的贡献可以说是无人可比。所以,沈家本无疑又是一个不可忘记、不能忽视、不该冷落的划时代人物。
  如果您需要了解中国近代史的立法修律,就不能绕开沈家本。作为清廷的法律大臣,沈家本早已洞悉封建法律的腐朽落后,他认为,实行资产阶级的法治主义,“举全国之精神,胥贯注于法律之内”,就能使国家富强。沈家本最有特色的法律思想在于他的“法随时变、会通中外”的主张,他认为法律应该随着古今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在沈家本的促成下,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这部《现行刑律》第一次取消了中华法系特有的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并第一次将刑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1911年,清政府还公布了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的《大清新刑律》,这是旧中国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这部法典使用了许多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采取资产阶级国家的刑法体系。该法于1907年完成草案后,在清廷内部引发了著名的“礼法之争”。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明确地说明了“旧律之宜变通者”的五个方面,自晋代以来第一次在刑律中删去了“十恶”、“无夫奸(通奸)”、“子孙违犯教令”等封建礼教纲常的内容,采取西方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而以军机大臣张之洞和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抨击沈家本等人一味摹仿外国,不以伦常为重。虽然“礼法之争”最终以“礼教派”的胜出而告终,不但“留存养亲”、“亲属相奸”等罪名得到了复活,连有关卑亲属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无夫奸”要处刑等封建法制原则也被重新搬回了法典。尽管如此,但沈家本等人的努力还是都后人尤其是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就是从沈家本那个时代开始,两千多年来以封建法制为中心的“中华法系”,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引进与介入而开始实现了颠覆性的变革与进步。
  如果您需要研究中国司法改革的历史脉络,就不能避开沈家本。近年来尤其是近十年来,国内的司法改革不仅成了一个被不断讨论与关注的时髦话题,而且还成了一个被不断调研与论证的工作主题。其实,无论是纵向还是横向乃至整体的司法体制改革,100多年前的沈家本早就已经注意到并着手引进消化。1906年底,沈家本上奏《审判权限厘定办法折》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要求建立四级三审制审判体制,并规定:“自大理院以下及本院直辖各审判厅司,关于司法裁判,全不受行政衙门干涉,以重国家司法独立之权,而保人民身体财产。”文中提到的“司法独立”四个大字,今天让我们读来似乎还有些触目惊心抑或噤若寒蝉,没想到100多年前的沈家本就已经响亮而大胆地写入法律中。当时,尽管沈家本确有为扩大大理院权限之嫌,但“司法独立”终于第一次登上了古老中华的法系殿堂,还是让今天的我们既惊讶又惊喜。正如沈家本在奏折中所言“西国司法独立,无论何人皆不能干涉裁判之事,虽以君主之命,总统之权,但有赦免而无改正。”为此,沈家本在其设计的条文中明确规定地方审判机关的人事,由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大理院来决定。如此强势的规定,如此明显的挑战,最终自然遭到了严厉的反击,因而引出了一场由大理院与法部相互攻击的“部院之争”。争论之中,沈家本始终坚持自己的立场:“以法部专任司法,大理院专掌审判,此司法独立之朕兆,制定宪法之权舆。”因为在他看来,中国以行政官兼任司法的弊处一目了然:一是行政官没有法律知识;二是容易为墨吏操控发生腐败;三是层层牵制,即便发生冤案,也没办法改正;四是司法体制不同,是外国领事裁判权的原因。当然,最后沈家本没有忘记强调慈禧太后内心的痛处:领事裁判权。为此,沈家本放了一句狠话:如果司法不独立,就不可能收回领事裁判权。
  如果您需要关注政治体制改革,就不能躲开沈家本。1904年在中国领土上演的日俄战争,谁也没想到最后竟然以日本作为君主立宪的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一个专制大国而告终。亲眼所见的清廷极为震惊,感觉到立宪已经迫在眉睫。于是,1905年指派大臣出洋考察。1906年颁发《宣示预备立宪谕》。同年,清政府设考察政治馆,次年改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当时,清廷对预备立宪设定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1907年,清廷筹建咨议局,作为“各省采取舆论之所”。1908年8月,清廷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了解历史的人知道,这段立宪历史与沈家本的修律进程正好是一个相互吻合与相互承接的关系。如果说1902年至1906年是清廷变法的一部分,那么1906年至1911年则是清廷立宪工作的一部分。这段经历正好符合各国变法转型的发展规律:所有的改革最后都要指向政治体制改革。在今天的我们看来,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已经成了一个共识。但是,当年从沈家本所经历的清廷变法和立宪工作来看,大清王朝充满了犹豫与困惑,洋溢着张皇与争议。我们看到,从1902年的修律启动到1907年以宪政编查馆为标志的宪政改革,尤其是1910年诞生的宪政改革产物——资政院,其中都有身兼修律大臣与资政院副总裁沈家本忙碌的身影与思考的成果。尽管清廷变法及立宪构想因其改革诚意不足抑或沉湎于争论之中而最终偃旗息鼓,沈家本的修律使命也随着清廷的灭亡而遗憾告终,但通过司法体制改革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历史继承,沈家本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见证与不可或缺的缩影。
  三、沈家本留给我们这个时代的问号
  在几千年来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从来不会出现无缘无故地谋篇布局,也从来不会发生无中生有地起承转合。正如本书不仅带给我们以惊奇的人物故事与惊叹的人生命运,更重要的是还给我们带来了沉重的思考与历史的思索。
  为什么中西不同在今天还是一个争议?北京大学李贵连教授研究认为,沈家本所展现的被称为“西政中源”的论证方法,虽然处处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落脚点,似有罔顾重大历史事实之嫌,但却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朝廷中礼教派的压力。沈家本本人从未出国,不通外文,而能接受新思想,以外国专家为辅导,并跳出体用窠臼,提出“新学往往从旧学推演而出”,确有超凡的过人之处。但是不知为何,在全球化已成现实的今天,中外法律不同却还常常为此引起争议,甚至还有“全盘西化”乃至“言必称欧美”的攻击之语。
  为什么礼法差异在眼前还是一个问题?沈家本继承了“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传统法律思想,并结合世界的发展潮流,阐明了法只是“辅教之不足”的一种必要手段。因此,他反对用严刑峻法束缚民之手足,提出“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刑罚与教育互为消长”,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犯,要“以教育涵养其德性,而化其恶习,使为善良之民”。但是,今天的我们却还依旧在德治与法治之间争来吵去,不得要领。
  为什么司法独立在当下还是一个禁区?当年,通过沈家本积极推行的司法独立即中国传统的行政司法不分传统开始发生改变。从1906年开始,刑部改为法部,管理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离,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建立了由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四级三审的审判制度。尽管由于清朝的很快覆灭,这些制度很多还只停留在纸面上,但其开创性业绩是史无前例的。这些制度后来都为中华民国所继承,从而使得后来的制度建设得以站在较高的起点上。但是不知为何,今天的我们却仍在为如何实现司法独立的目标而顾左右而言他。
  1911年5月,清政府为挽救危机而实行新政,成立了“皇族内阁”,沈家本辞去法部左侍郎一职。退出官场后,沈家本致力于《刑统赋解》、《粗解刑统赋》、《刑统赋疏》的整理。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爆发,清政府在清廷四面危机的情况下,被迫起用袁世凯组阁,沈家本被任命为司法大臣。1912年,清帝退位,沈家本的仕途生涯随之告终。通过《修律大臣沈家本》一书的介绍,我们看到,清末的修律运动,既留下了遗憾,也展现了传奇。毫无疑问,沈家本就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传奇,他没有国外留学的背景,过去的知识储备也大多集中在传统律学领域,但他对中法与西法、旧法与新法、传统与现代的相互会通,令今天的我们依旧感叹不已。读过近代法制史的法律人都知道,沈家本在修律中所制定的法律以及他所传播的法律理念,其实并没有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消亡,这些制度后来大多为民国所承继,从而使后来的司法制度建设得以站在一个比较高的起点上。同样,史学家们也都认为,沈家本主持的清末修律,尽管称不上是一次彻底的革命,但其修法本身却已经触及到了封建法律的一些要害,在立意上渗透了西方现代法律的精神,为民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建构奠定了基础。那么,对我们今天的司法改革乃至法治中国建设,又有什么促进与借鉴意义呢?
  这正是今天的我们需要重新研究沈家本的理论意义,更是当下的我们需要重新阅读沈家本的历史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不仅仅是一部了解沈家本的历史小说,也不仅仅是一份研究沈家本的参考资料,而是一部与沈家本有关的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的立法辩论与司法改革的真实记录。
  因为沈家本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名字,而是一个时代的代号与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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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今天在京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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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颁奖仪式在京举行
孟建柱、郭声琨、周强、曹建明、王乐泉接见“十杰”

时间:2014-05-04 13:52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




5月4日,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颁奖仪式在京举行

  5月4日,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颁奖仪式在北京隆重举行。

    此次被授予“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女)、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果、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女)、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齐延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张生、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罗培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虞政平。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部长郭声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等领导亲切接见了获奖的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

  在颁奖仪式上,十位杰出青年法学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获奖感言。

    最后,王乐泉同志发表讲话。他指出,当前我们正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时期,面临着艰巨繁重的历史任务。党和人民殷切期望当代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在法治建设各个领域发挥生力军作用。希望广大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坚定理想信念,将个人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与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统一起来,在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进程中实现个人的价值追求;坚持开拓创新,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勇担时代重任,积极参与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培训等工作,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解决民生疾苦、回馈奉献社会中砥砺品质、锤炼作风、实现人生价值。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
 

  本次评选活动从2013年4月开始,经过初评、候选人公示、评选委员会评选、会长会议审议决定等环节,最终评选出10名“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和20名“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评选活动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量候选人的学术成果,在法学教育、法制宣传、法制资讯、法律实务等方面的贡献及学术影响、社会声誉等,在法学、法律界引起热烈反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鲍绍坤

  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自1995年起已经举办了七届,前后共有70位青年法学家获此殊荣,是我国青年法学、法律界的最高荣誉,对于扶持法学青年健康成长、脱颖而出,激励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创新法学理论,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鸣起
 

  出席颁奖仪式的还有中央政法委秘书长汪永清,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副会长鲍绍坤、张鸣起、张文显、王其江、姜伟、徐显明、朱孝清、江必新、孙谦、马建、张苏军、袁曙宏、任海泉、王利明、黄进。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直属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在京高校法学院校代表共300余人参加。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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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建柱殷切寄语“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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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建柱会见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014年05月05日06:20  正义网-检察日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会见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孟建柱、郭声琨、周强、曹建明等领导与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合影

  

     本报北京5月4日电(记者王治国)在五四青年节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今天在京会见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他勉励大家进一步增强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当时代之先锋、担国家之大任,做到思想上有定力、学术上有功力、品格上有魅力,成为繁荣法学研究的带头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排头兵,创造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新业绩。

  在听取两位获奖青年法学家发言后,孟建柱向获奖的十位青年法学家表示祝贺。他说,“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从1995年开始,至今已经举办七届,推选出70位杰出青年法学家。他们中间,有的辛勤耕耘在法学教育、研究阵地,成为法学各学科、各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有的战斗在法治实践前沿,走上立法、执法、司法工作领导岗位,为繁荣法学研究、促进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评选表彰,既是对优秀青年法学家的褒奖,更是勉励。希望获得这一殊荣的青年法学家以此为人生的新起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谱写精彩华章。

  孟建柱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和习近平总书记就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治成为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仅需要物质层面的国强民富,而且需要制度层面的文明振兴。在这个历史进程中,法学界大有可为,青年法学家大有可为。

  孟建柱要求,广大青年法学家要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表率。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大学问。能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事关法学兴衰成败。青年法学家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解决问题,确保法学健康发展。要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人类法治文明发展一般规律创造性地运用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伟大实践,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

  孟建柱强调,要做促进法学理论繁荣发展的表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取得进步,就是因为有科学理论的指引。要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要有法学理论的繁荣发展。青年法学家要从中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规律,积极开拓新的法学理论研究领域,不断创新法学理论研究方法,提高法学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能力,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不断提升中国法治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孟建柱要求,要做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伟大实践的表率。实践是理论研究的动力源泉和根本归宿。脱离实践和应用的法学理论研究,必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青年法学家要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深入法治建设一线,加强对实际问题的研究和回答,在实践中完善发展法学理论,让理论之树常青。

  孟建柱强调,要做引领社会风尚的表率。法学家不仅要在法学理论研究上有精深造诣,而且要在个人品德、学术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为人师表。青年法学家为学为人,要通达宽厚;立言立德,要高风亮节,真正做到以精湛的学问影响人、以高尚的道德感染人。要带头信仰法治、践行法治,自觉把传授法律知识与培育法治精神结合起来,推动法治成为全社会共同的生活准则。

  获得中国法学会组织评选的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王万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石静霞、清华大学申卫星、武汉大学冯果、东南大学刘艳红、山东大学齐延平、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北京交通大学张生、华东政法大学罗培新、最高人民法院虞政平。

  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部长郭声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中央政法委秘书长汪永清和中国法学会领导陈冀平、鲍绍坤、张鸣起、张文显等参加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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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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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青年法学家的成长搭建舞台
——访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第七届“全国十杰”评选委员会主任陈冀平

时间:2014-05-05 09:57来源:法制日报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
 

 

法制网记者 蒋安杰
  2014年2月21日晚,备受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关注的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结果终于揭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等10人荣获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强等20人荣获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此次评选活动赢得了全社会尤其是法学界、法律界的高度赞赏和评价,而整个评选活动的公信力,尤其是评价指标的合理性、评委的权威性、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评选信息的公开性等方面更展现了此次评选活动的新点和亮点。
  为此,记者专访了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委员会主任陈冀平。


 

  记   者:我们都知道,评选“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如今已经成为中国法学会的一项重要的代表性活动,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开展这项活动的历史情况和重要意义?
  陈冀平:中国法学会于1995年、1999年、2002年、2004年、2007年、2011年、2014年连续七届开展评选“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活动,共评选出70位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这些法学家现在多数已经成为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或者法律实务部门的骨干,相当一部分获奖者担任了大学校长、法学院院长,有的还走上重要领导岗位,在各个行业、岗位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大家都很熟悉的王利明、曹建明、陈兴良、江必新等等。
  中国法学会作为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始终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视为党和国家发展的宝贵财富,坚持把人才是第一资源作为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工作机制,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培养造就了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作风学风过硬的人才队伍。
  中国法学会除了组织“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还组织“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等评选活动,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法学研究树立更加明确的导向和评价标准,激发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研究热情,促进法学研究事业创新发展,推动更多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学研究人才尤其是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记    者:请您简单介绍一下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评选过程?
  陈冀平: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整个评选过程可以用“高效、民主、透明、科学”来概括。评选过程分为七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是启动评选程序。我们于2013年4月26日发布了《关于开展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的通知》和《中国法学会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办法》。
  第二步是初评评选。由中国法学会主管的研究会、省级法学会、全国性法学社团、法学重点院校所等分别组成初评评选委员会,评选出本单位、本地区的1至2名候选人。截至2013年9月20日,共有78名推荐人选经过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的材料审核,成为第七届“十杰”候选人。
  第三步是候选人公示。2014年1月14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第七届“十杰”候选人推荐人选(共78名)名单进行公示。
  第四步是制定评选工作办法。2014年1月17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在“评选办法”的基础上通过了《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工作办法》。评选程序分为评选委员会分组评审、集中投票和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审议决定两个阶段。
  第五步是评选委员会评选。2014年1月27日举行了会议。评选委员会由中国法学会部分副会长、常务理事和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共44人。会议产生了拟获奖人员名单。
  第六步是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审议决定。2014年2月21日,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在京召开,包括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同志在内的15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出席会议,在充分考虑评选委员会评选意见和结果的基础上,审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终评。经过两轮投票,10位候选人获得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20位候选人获得提名奖。
  第七步是公布结果,2014年2月21日,中国法学会发布了评选结果公告。
  记    者:请您谈谈第七届“十杰”评选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陈冀平:公正与公开是本届评选的最大亮点。
  本届评选活动我们做到了整个评选信息的最大公开,力求实现整个评选过程的最大公正。活动伊始,我们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将各种评选信息包括评选办法、候选人、选举结果等及时公布。在评选委员会评选和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审议阶段,我们规范程序,力求做到最大公正。
  以评选委员会评选为例,我们依照程序进行了分组评审、集中投票、产生评选结果三个阶段。在分组评审阶段,为了确保评选工作公正进行,最大可能减少干扰正常评选程序的因素,评选委员会对全部候选人和评委采取现场随机分组的方式,改变了以往按照学科分组的做法,避免了候选人事先知道评委是谁的情形。各委员会充分审阅本组候选人材料,进行记名独立打分,各评审组按照得分多少进行排序,实务部门候选人单独排序。
  在集中投票阶段。评选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评审组召集人关于分组评审的情况介绍,在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投票产生入围第七届“十杰”及提名奖称号获得者的30人名单。投票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其中,对法律实务部门候选人进行单独投票,对评选结果在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予以宣布。
  在产生评选结果阶段。出席会议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共15人参加投票。投票在评选委员会投票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投票规则,第一轮投票共有9位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半数而当选,第二轮从第一轮得票未过半数但最靠前的2名候选人中产生1位当选者。
  记    者:请您谈谈本届“十杰”评选的最大新意是什么?
  陈冀平:首次使用“评价指标”是本届评选不同于往届的最大新意。该评价指标涵盖的范围十分全面,既注重学术研究成果,又注重参与法治实践,充分体现了法学理论要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指导思想。
  根据《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办法》所确立的“评选资格”,本次评选工作首次使用了评价指标这一标准,并把评价指标分为四大项:一是具有原创意义或学术前沿的法学研究成果,这一部分占分比重最大,达到40分之多。著作部分占10分,包括专著、合著第一作者、其他著作和引证数等评价指标。论文部分占30分,包括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或其他具有同样权威性的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引证总数、引证数列前三名的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摘编5000字以上的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献、高校文科学术文摘摘编或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情况、合著非第一作者的重要论文。
  二是在法学教育、法制宣传、法制咨询、法律实务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占了20分。在法学教育方面,担任“马工程”教材首席专家或召集人、担任教育部组织编写的重点教材主编、主编或专著教材入选国家精品教材、主编或专著教材被教育部确定为研究生教材。在法制宣传方面,担任“双百”活动主讲人或经常在媒体上发表法制宣传的文章等。在法制咨询方面,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起草工作。在法律实务方面,曾经挂职、参与重大案件论证、仲裁等。
  三是获得重大奖项或荣誉占20分。获得个人表彰,如长江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和检察业务专家及重要省部级奖项、获得往届“十杰”提名奖、获得成果表彰或其他奖项的,都在评价指标的考察范围内。
  四是学术影响和社会声誉也占有20分的比重。包括学术职务、推荐单位和排序等。
  记    者:您历来高度重视对于青年法学家的塑造和培养,请您对青年法学家提几点希望?
  陈冀平:青年法学家是推动我国法学事业不断发展的后备力量,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力军。本次入选“十杰”的很多候选人都十分优秀,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出版了许多专著、发表了大量高质量的论文、参与了大量的社会实践、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都有资格当选“十杰”。但因名额有限,只能通过程序,用票决的方式选出“十杰”。
  中国法学会历来重视对于中青年法学家的培养,努力为他们的成长铺路架桥。我们已经成功举办了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评选活动,这个活动对于青年法学人才脱颖而出,起到了激励和导向作用。除此之外,我们还举办了“中国青年法学论坛”“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还将启动“两岸四地法治发展青年论坛”等活动。今后,中国法学会还将一如既往地帮助和鼓励青年法学家的成长举办各种活动,为他们有机会展现才能搭建舞台。

 

 

 

一、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

(10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万华(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石静霞(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刘艳红(女)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冯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齐延平  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罗培新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教授

虞政平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二、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

(20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志强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石佑启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教授

冯玉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江国华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许传玺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教授

沈  岿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步洪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处长

张泽涛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郑少华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单文华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俞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徐涤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黄文艺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梁上上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谢增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科研处处长、副研究员

廖永安  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附:入选者基本情况

 

王万华  
  女,1973年4月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专长:行政程序法
  代表作:1.《中国行政程序法典试题拟稿及立法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2.《法治政府建设的程序主义进路》,载《法学研究》2013 年第4期。3.《论我国尽早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获奖情况:2003年获“中国政法大学十大优秀青年教师称号”,2006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0年获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0年获“第六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

 

石静霞   
  女,1970年8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专长:国际法
  代表作:1. Free Trade and Cultural Diversity in InternationalLaw,Hart Publishing,Oxford and Portland,Oregon,April 2013. 2.Factoring Culture Element into Deciding the ‘Likeness’of Culture Products:A Perspective from the New Haven School.AsiaPacific LawReview (SSCI),LexisNexis,Vol.20,No.2,2012.   3.同类产品判定中的文化因素考量及中国文化贸易的发展。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3期。
  获奖情况:2003年获首届“对外经贸大学十佳教师奖”,2004年获“第十二届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2006年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2011年获“商务部商务研究成果奖”, 2012年获得第四届钱端生法学研究成果奖,2012年获得第十七届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2013年获得第六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

 

 

刘艳红  
  女,1970年5月生,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东南大学刑事法研究所所长、东南大学人格刑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刑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委员,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研究专长:刑法
  代表作:1.《实质刑法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刑法学研究现状之评价与反思》,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3.《共谋共同正犯论》,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
  获奖情况:2002年获教育部“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八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奖”,2006年获得首届“钱端升法学成果奖”三等奖, 2009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10年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12年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12年获得江苏省第二届“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13年获得教育部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 2013年被评为江苏省第三届“十大优秀青年法学家”。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江苏省法学会

  

申卫星   
  男,1970年4月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清华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吉林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研究专长:民法学
  代表作:1.《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所有权保留买卖保留买主期待权之本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3.《中国民法典的品性》,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获奖情况:1997年获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年会二等奖,2006年获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2006年获清华大学学术新人奖、北京市高校第五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二等奖,北京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首都教育先锋教学创新先进个人。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冯 果   
  男,1968年3月生,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湖北省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研究专长:经济法学
  代表作:1.《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探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 期。3.《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的时代局限》,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获奖情况:2000年获武汉大学第九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2002年获湖北省政府第三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2002年获司法部优秀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2005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9年获湖北法治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2009年获湖北省政府第六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 2011年获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12年受聘“珞珈特聘教授”。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齐延平  
  男,1968年10月生,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学评审组专家,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秘书长,山东省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训计划专家组成员,外交部人权专家库成员,教育部法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
  研究专长:法理学、宪法学
  代表作:1.《自由大宪章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法学的入径与法律意义的创生》,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3.《论古希腊哲学中人权基质之孕育》,载《文史哲》2010年第3期。
  获奖情况:2010年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0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010年被评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2012年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2013年成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

 

肖建国  
  男,1969年10月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研究专长:民事诉讼法
  代表作:1.《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3.《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实现》,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获奖情况:1999年获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科研成果论文一等奖”,2001年获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科研成果著作一等奖”,2003年获教育部“第三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三等奖”,2009年获得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科研成果论文一等奖”,2010年获第三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著作二等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张 生   
  男,1970年10月生,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研究专长:法律史
  代表作:1.《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1901—1949)》,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中华民国民法>的编纂:从“会通中西”到“比较立法”》,载《中国法学》(英文版)2013年第一卷。3.《清末民事习惯调查与<大清民律草案>的编纂》,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获奖情况:2003年获司法部“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三等奖,2004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师”,200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计划”,2008年获第十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08年获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2010年当选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3年2月至2004年1月参加中共中央办公厅、中组部联合组织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工作条例》的修订工作。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经北京市委组织部选拔,挂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助理,负责立案程序改革工作的理论论证。
  推荐单位:中国法律史学会、北京市法学会

 

罗培新   
  男,1974年8月生,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
  研究专长:商法
  代表作:1.《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抑制股权转让代理成本的法律构造》,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3.《科学化和非政治化:美国公司治理规则研究述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获奖情况:2001年获北京大学第九届“挑战杯——五四青年科学奖”一等奖,2004年被评为上海市曙光学者, 2005年获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2005年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优秀博士后研究报告,2006年被评为上海市第三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7年入选国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09年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三等奖,2010年获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0年被评为上海市十大教育新闻人物,2010年获第二届“上海市优秀法学成果奖”论文类一等奖,2013年获第十六届“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2013年入选上海市“为人、为师、为学”十大先进典型。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华东政法大学 

 

虞政平   
  男,1968年4月生,汉族,中共党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研究专长:民商法学、司法制度
  代表作:1.《公司法案例教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2.《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之法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研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
     获奖情况:2005在最高人民法院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9年获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2010年获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0年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研究》获中国法学会主办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暨第五届中国法学家论坛”论文评比唯一一等奖。
     推荐单位: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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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益阳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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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总编刘桂明一行来益实地采访报道我市公安工作

作者:益阳公安服务在线    

文章来源:  http://www.yy110.gov.cn/templet/yyga/ShowArticle.jsp?id=147141

   发布时间:2014-04-15        

 


左1为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陈冬贵,右3为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方华堂,




 

 

 

       411,《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一行四人,来益阳采访报道我市政法特别是公安工作。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陈冬贵,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方华堂,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蔡波才,市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谭学军等陪同。

    刘桂明总编一行先后深入中心城区移动警务平台、朝阳分局执法办案中心、交警支队“三大中心”、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赫山分局赫山派出所、市局网上督察中心等地,实地采访、了解相关工作情况,与民警面对面进行交流互动。

    他非常赞赏我市公安机关积极关注服务民生、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加强规范管理而推出的工作举措,表示一定将积极宣传、推介我市公安的亮点、特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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